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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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藥者。尋常日用必需之藥。所以别乎險僻之味也。古人雲。良藥治病。十痊八九。
毒藥治病。治不一二。可見用藥之當慎矣。茲編所錄。止四百餘品。稍涉險僻者。概摒去之。
一、是編照十劑分類。欲人曉然于藥之各有其性。而宣、通、補、瀉、輕、重、滑、澀、燥一、每藥首明主治。見藥之功用不一也。次詳歸經。見藥與經各有所入。不相襲也。次列前人議論。見藥之味性運用有至當也。次标禁忌。見藥之于症宜詳審也。次及炮制。見藥之味性有偏。其相救相制。不可略也。
一、前人雲。用藥依本經所治。總無大錯。故是編所錄之藥。凡有本經者。無不首列。
至名醫别錄。所以補本經未備者。亦無不錄。其曆代諸賢。發明諸藥功用。又足備别錄之缺。
悉一、上自本經。下至綱目備要等。所言治法。或不與是藥相合。即删削之。或又彼此所言相一、引前人議論。必于是藥功用。及與是經所治病。發揮精切。其旨畫一者。方始錄之。
非一、主治及前論俱直書前人之語。不敢改竄。以其語皆至當莫易也。随各注其名或字。
不敢一、歸某經下。必着為如何之品句。此數字。或括是藥全性。或專及是藥最重之用。其故不一、仲淳經疏。為自來本草第一精細之書。其着簡誤。尤為審量極至。故是編禁忌一宗之。
一、編中有不列炮制者。或以是藥無甚制法。或制法衆共皆知。便不複贅。
一、要藥者。尋常日用必需之藥。所以别乎險僻之味也。古人雲。良藥治病。十痊八九。
毒藥治病。治不一二。可見用藥之當慎矣。茲編所錄。止四百餘品。稍涉險僻者。概摒去之。
一、是編照十劑分類。欲人曉然于藥之各有其性。而宣、通、補、瀉、輕、重、滑、澀、燥一、每藥首明主治。見藥之功用不一也。次詳歸經。見藥與經各有所入。不相襲也。次列前人議論。見藥之味性運用有至當也。次标禁忌。見藥之于症宜詳審也。次及炮制。見藥之味性有偏。其相救相制。不可略也。
一、前人雲。用藥依本經所治。總無大錯。故是編所錄之藥。凡有本經者。無不首列。
至名醫别錄。所以補本經未備者。亦無不錄。其曆代諸賢。發明諸藥功用。又足備别錄之缺。
悉一、上自本經。下至綱目備要等。所言治法。或不與是藥相合。即删削之。或又彼此所言相一、引前人議論。必于是藥功用。及與是經所治病。發揮精切。其旨畫一者。方始錄之。
非一、主治及前論俱直書前人之語。不敢改竄。以其語皆至當莫易也。随各注其名或字。
不敢一、歸某經下。必着為如何之品句。此數字。或括是藥全性。或專及是藥最重之用。其故不一、仲淳經疏。為自來本草第一精細之書。其着簡誤。尤為審量極至。故是編禁忌一宗之。
一、編中有不列炮制者。或以是藥無甚制法。或制法衆共皆知。便不複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