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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壘元戌》雲:酒濕之為病,亦能作痹證,口眼斜歪,半身不遂雲雲。
丹溪亦曰;頭風之病,多見于嗜酒之人,頭風眩暈,即中之漸也。
是知酒人多中,洵不誣也。
蓋酒性溫散,善解腠理,衛虛則外邪易入,酒氣濕熱,能釀痰涎,痰多則内風易動。
當少壯時,血強氣雄,不能為害。
中年以後,經脈骨肉,皆糟粕之味,所積谷食漸減,蒸胃腐腸,雖或色澤榮華,而中實敗壞。
譬之本根朽蠹,未遇狂風耳。
丹溪論中風主濕與痰,雖未嘗專指曲,然緻痰濕者,莫盛于酒。
豈徒以衽席議虛哉?若酒色并嗜之流,又為雙斧伐木,其仆可立而待,不得獨冤狂樂矣。
痹證析微論 痹者,閉也,皮肉筋骨,為風寒濕氣雜感,血脈閉塞而不流通也。
三氣之中,一氣獨盛,即能為痹也。
《内經》痹名甚多,不能細數。
如雲風痹寒痹濕痹者,指病之因;行痹痛痹着痹者,言病之狀;脾肝心肺腎痹者,言病之所屬;筋脈皮肉骨痹者,言病之所在。
故昔人雲:風寒濕氣所謂行痹痛痹着痹,又以所遇之時,所客之處,而命其名,非行痛着之外,别有何脈之五痹也。
今世有愦愦者,問及痹證,辄曰;此痛風之類耳,亦不謬哉?惟近代王損庵列證最為有見,既以痹字提綱,複分條而直斷之曰:行痹者,行而不定,世稱走注、疼痛之類是也;痛痹者,疼痛苦楚,世稱痛風、白虎曆節之類是也;着痹者,着而不移,世稱麻木不仁之類是也。
又走注與曆節不同,但支節疼痛,未必流行也。
至于治痹之要,治行痹者,散風為主,祛寒利濕,仍不可廢。
大抵參以治血之藥,蓋治風先治血,血行風自滅也。
治痛痹者,散寒為主,疏風燥濕,仍不可缺。
大抵參以補火之劑,非大辛大溫,不能釋其凝寒為害也。
治着痹者,利濕為主,祛風解寒,仍不可少,大抵參以補脾補氣之劑,蓋土強可以制濕,而氣自足,自無麻頑也。
然痹而因三氣者,治之宜然。
若邪郁病久,風變為火,寒變為熱,濕變為痰,即當易轍尋之,以降火清熱溪痰為主,參以通經活血,流散邪滞之劑,安可全作三氣治哉?此義惟丹溪得之。
在《内經》原自有熱痹之證,非鑿說也,故凡痹而知痛知癢易治,不紅不痛而痹者難醫。
又宜圖之于早,遲則必至煩悶喘嘔,肺傷;上氣嗌幹腹滿,心傷;多飲數溲,夜卧則驚,肝傷;尻以代腫,脊以代頭,腎傷。
四肢懈惰。
發咳嘔沫,脾傷五髒,證險而難愈矣。
外有胞痹、腸痹、周痹、血痹、支飲作痹等證。
仍當博考群書,以求全旨。
痿論 經曰:神傷思慮則肉脫,意傷憂愁則肢廢,魂傷悲哀則筋攣,魄傷喜樂則皮槁,志傷盛怒則腰脊難俯仰,所以筋攣不便之證,為内因之病,不可倒作風治。
然五痿論雲:有所失亡,所求不得,則肺熱葉焦,皮毛枯燥而生痿,名曰皮毛痿。
悲哀太甚,則經絡絕,名曰脈痿。
思慮無窮,熱入于肝,緻出白淫,名曰筋痿。
感于卑濕,土氣傷脾,緻肌肉不仁名曰肉痿。
勞倦熱渴,陽氣内乏,熱舍于腎,腰脊不舉,甚則骨髓枯減,名曰骨痿。
夫皮毛筋脈三痿,固為内因,而骨肉二痿,又屬外感。
況生氣通天論雲:因于濕,首如裹,濕熱不攘,大筋軟短,小筋弛長,軟短為拘,弛長為痿,觀此則痿亦有外感者矣。
丹溪以痹為外感風寒實邪,痿為内因濕熱本虛。
愚謂痹乃正氣本和,因外感之風寒冷濕,為剛烈之邪,當以有餘名之。
痿乃正氣本虛,緻成怫郁懈惰之病,為柔緩之邪,當以不足名之。
故或因初感七情,乃飲食濃味,中焦郁積,淫氣不清,濕熱乘虛而痿者有之。
或因初感濕痹,郁久成熱,氣血漸虛為痿者有之,難以拘論也。
至于治法,如濕勝者,則有脾胃虛濕之證,脈微而緩弱,宜滲水燥土。
熱勝者,則有内傷郁熱之證,脈虛而浮大,宜益氣清熱,此内經治痿獨取陽明之法也。
如肝腎精血虛而濕多者,謂之正虛,宜溫補精髓,内雖有熱,乃為虛熱,補之自除。
若真火熱勝者,謂之偏虛,脈必沉數,及兼遺精,白濁、陰火等證,宜滋陰降火。
熱甚者,宜服瀉火表劑以救肺熱,此丹溪治痿瀉南補北之法也,有用愈風湯、健步丸,以治濕熱相半之痿,愚謂止可施于挾風之證。
若風邪甚者,又為痹矣。
風痹痿論 風者,以病因而為名者也。
痹與痿,以病形而為名者也。
夫風為六淫之長,痹則三氣雜合,故有以風痹同稱者。
因其病形之相似也。
痹與痿,俱有筋骨皮肉脈五者之分,又俱有氣血不行,肌肉不仁,四肢不用等證,故有以痹痿同稱者,因其病形之相似也。
至于風與痿,則不可概而稱,又不可概而治,此丹溪所以斥《局方》之非,正千古之誤。
而徐彥純特分風痿為二門,有功于來學不小。
雖然,甯獨風與痹不可混,即風證與痿皆不可混。
如風證之四肢不用,分左癱為血虛為痰,右瘓為氣虛有痰。
痹證之四肢不用,乃濕土化,重着不移,傷于風,則陽受之,感于風寒濕,則陰受之,是風與痹之不可混而稱,亦不可混而治也。
痹者,三氣雜至,為外來有餘之邪,法當疏風散寒利濕為主,則氣行血順而愈。
痿則積虛内熱,而後病及于髒,為内生不足之證,法當獨取陽明,或兼瀉南補北,則氣升血旺而愈,是痹于痿之不可混而稱,亦不可混而治也。
然則三者,既不可混,将安别之?亦在夫脈與證相參而已。
如因中風卒倒之後,以至半身不遂,或手足不随,兼有痰不語,口眼歪斜等證,雖有氣虛血虛之分,然留而不去,其病則實。
此風證也。
其脈必浮而滑。
如因汗出當風,坐卧卑濕,涉水沖寒,以至骨節疼痛,皮膚不仁,肢體重着,四肢緩縱引急等證,雖與風證同系外邪,然引痛重着,自有三者之狀,此痹證也。
其脈必緊而澀。
如因七情勞役,酒色無節,既非沖寒受濕之邪,又無卒倒暴厥之證,日漸痿疲,而至精枯髓減,筋骨痿弱,緩縱不收,此痿證也。
其脈必虛而數,明乎此,則三證之不可混,洞若觀火,又安得有混治之誤哉! 厥論 厥者,手足逆冷,陰陽不相接之謂也。
凡陰虛而不接者,則溫之;陽陷伏而不相順者,則下之。
熱邪入而未深者,則散之,皆四肢逆冷之厥也。
至于《内經》厥意則不然,以足三陰起于足趾之端,足三陰聚于足心之下。
若陽氣盛則陰氣虛,陽乘陰位,故熱厥,必從足下始,而陰虛之病,足心多熱也。
若陰氣勝則陽氣虛,陽不勝陰,故寒厥,必起于足五指而不行于膝,其寒非從外入,皆由内生。
所以陽虛之證,四肢多不溫也,論得寒厥之由,則謂其人自恃質壯,于秋冬陰盡之時,縱欲以奪精,精虛于下,寒氣因而上逆,陽衰不能滲營其經絡,而手足寒也。
論得熱厥之由,則其人醉飽入房,酒谷之氣相薄,耗竭真元,脾腎之陰傷于内,元陽無制,而手足熱也。
夫陰陽内外,各有所司。
陽主表,其氣溫,陰主裡,其氣寒。
表裡之脈,循環相接于四肢,故舉傷于酒色,以陰陽二厥之大者為例。
着于篇首,續序十二經病形,皆不言手足之厥,亦不及受病之因,謂二例在前,可因此而推之。
故葉氏曰:内經所謂寒熱二厥,乃陰陽氣逆而為虛損之證。
寒厥補陽,熱厥補陰,正合王太仆壯水之主以制陽光,益火之源以消陰翳之法。
仲景、河間、安道所論,乃傷寒手足之厥冷也,證既不同,治法亦異,可稱明辨。
他如煩勞過度,陽氣必張,陰精内竭,積至于夏,則為煎厥。
大怒傷肝,形氣暴絕,血菀于上,則為薄厥,亦名氣逆。
二陽一陰發病,則為風厥。
五絡俱竭,或飛屍鬼擊,卒然中惡,則為屍厥。
惡血沖心,則為血厥。
痰涎迷悶,則為痰厥。
因醉得者,則為醉厥。
因飽得者,則為食厥。
此皆卒中暴仆之厥也。
外有骨枯爪痛為骨厥,身立如椽為厥,漏而強直為陽明厥,長蟲吐出為蛔厥,與夫厲頭痛,厥心痛,厥腰痛、厥疝、痿厥、痹厥、腳氣厥等,此因有逆氣而名厥者也。
學人詳其治以施之。
風厥辨 《内經》風厥并陳,後世不察,概以卒倒暴厥之急候名為中風,僅以手足逆冷則名為厥,抑何颠倒之甚也。
經雲:暴厥者,不知與人言。
又雲:血之與氣,并走于上,則為大厥,厥則暴死,氣複反則生,不反則死。
又雲:手足少陰太陰,足陽明,五絡俱竭,令人身脈俱動,而形無知,其狀若屍,或曰屍厥。
觀此則不但手足之謂,辨之之法,靜而不搐者為厥,動而伸搐者為風;脈微身冷者為厥,脈浮身暖者為風。
風為邪氣有餘,病多經絡之受傷。
厥為正氣不足,或挾氣食卒倒,純系外邪。
病形俱實者,乃為中風。
氣衰邪犯,形虛病實者,即名風厥。
絕無外邪,形病俱虛者,是名暴厥。
又若因氣、因食、因邪祟暴仆之證,既可名中氣、中惡、中食,亦可名氣厥、食厥、屍厥也。
如此則經旨彰明。
風厥有别,而從來類中風證紛紛辨喙可息矣。
傷寒約法 (從李念莪删本) 傷寒一法,變态不測。
其中立言之善,無出仲景。
用藥之善,須遜節庵。
其于曲折之靡不詳盡,餘複何言?然猶有不能已于言者,在于條目之洪繁,而後學求之不易也。
陶節庵曰:得其綱領,易如拾芥,脈證與理而已,求之多歧,則支離破碎,如涉海問津矣。
脈證者,表裡陰陽虛實寒熱也。
理者如其常,通其變也。
多歧者,蔓衍之方書也。
餘有感于斯言,約六法以盡之。
曰:汗吐下溫清補。
汗者,治其表也,而汗法有三,一曰溫散,寒勝之時,陰勝之髒,陽氣不充,則表不解,身雖有大熱,必用辛溫。
一曰涼解,炎熱熾盛,表裡枯涸,陰氣不榮,亦不能汗,宜用辛涼。
一曰平解,病在陰陽之間,既不可溫,又不可涼,但宜平用期于解表而已。
吐者,治在上也,吐中有發散之意,可去胸中之實。
經曰:在上者,因而越之是也。
下者,攻其裡也。
而下法有五,痞滿在氣,燥實在血,四證具者,攻之宜峻也。
但見滿燥實者,攻之稍緩。
但見痞實者,攻之更緩,或行血蓄,或逐水停,輕重緩急,随證變通也。
溫者溫其中也,髒有寒邪,不溫則死。
夫氣為陽,氣虛則寒,故溫即是補。
又名救裡者,以陽虛可危,急當救裡也。
清者清其熱也,有熱無結,本非下證,若不清之,熱何由散,下後餘邪亦宜清之。
補者補其虛也,古人言之已詳,今人畏而不用,使傷寒犯虛者,坐而待斃,大可憾也!如屢發而汗不解,陰不能達也,人知汗屬于陽,升陽可以解表,不知汗生于陰,滋陰可以發汗也。
又如内熱不解,屢清火而不退,陰不足也,人知寒涼可以退熱,不知壯水可以清火。
又如正虛邪熾,久而不痊,補正則裡自除,溫中則邪自散,此必見衰微之陰脈者也。
《傷寒論》曰:陰證得陽脈者生,陽證見陰脈者死。
人皆奉其言,未知釋其義。
夫正氣實者,多見陽脈;正氣者,多見陰脈。
證之陽者,假實也;脈之陰者,真虛也。
陳氏曰:凡察陰證,不論熱與不熱,惟憑脈用藥,是為穩當,不論浮沉大小,但指下無力,重按全無,便是伏陰。
然則沉小者,人知為陰脈,而不知浮大者,亦有陰脈也,是則傷寒雖有萬變,虛實二字,可以提綱。
正勝則愈,邪勝則死。
正氣實者,雖感大邪,其病亦輕。
正氣虛者,雖感微邪,其病亦重。
氣實而病者,攻之即愈,雖不服藥,經盡亦安,何足慮也。
所可慮者,惟挾虛耳。
奈何庸淺之輩,不察虛實,但見發熱,動手便攻,虛而攻之,無不死者。
且曰傷寒無補法,謬之甚矣!獨不觀仲景三百九十七法,而治虛寒者,一百有奇。
垂一百一十三方,而用人參附桂八十有奇,東垣、丹溪、節庵,亦有補中益氣,回陽返本,溫經益元等湯,未嘗不補也,而謂傷寒無補法可欤。
論六經無再傳 傷寒傳變,邪熱漸入,而六經以次受之,六經傳盡,無出而再傳之理也。
欲知其傳之始先别人身六經。
足太陽為三陽,最在外;陽明為二陽,在太陽内;少陽為一陽,在陽明内;此三陽為表也,皆由内以數至外。
故一二三之次第如此,傷寒由表入裡,邪氣漸以深,傳六七日厥陰也,此論其常耳。
變則不可拘于次第,拘于日數。
其傳至厥陰,為傳經盡,再不複傳。
成氏曰:六曰厥陰傳經盡,七日當愈,七日不愈者,謂之再傳,言再自太陽傳至厥陰,謂傳經盡,十三日當愈,十三日不愈者,謂之過經。
謂再過太陽經,以次而傳也謬矣!馬仲化曰:自太陽以至厥陰,猶人由戶登堂入室,厥陰複出而傳于太陽,奈有少陰太陰少陽陽明以隔之,豈有遽出傳于太陽之理?此斥再傳之非,誠千古斷案,惜乎釋七日病衰,猶有未明,使後人于傳經不無障蔽耳。
然則邪氣之入,果無由裡而出于表者乎?其在太陽篇曰:欲自解者,必當先煩,乃有汗而解。
何以知之?脈浮故汗出欲解也,此以脈浮知邪氣還表,知是向安之地,不待更用湯藥。
邪自外散者,散則複何傳焉?須知裡邪不出則已,出則欲愈,非欲傳也。
或曰:太陽篇雲:太陽病頭痛,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
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此非一日至六日傳三陽三陽經,至七日當愈。
不愈者,則太陽之邪再傳陽明者欤。
曰:傷寒始于太陽受病,以次而終,于厥陰為傳經盡。
諸經受病,凡七日自愈者,為行其經盡。
太陽病至七日頭痛自愈者,以行太陽經盡也。
邪氣行來始終,則在太陽一經而盡,其七日當愈之數也。
太陽篇曰:發陽者七日愈,以陽數七故也。
若七日以上不自愈,欲過太陽一經,當針足陽明經,迎而奪之,使不傳陽明則。
愈玩其行經之句,不曰傳經盡,則仲景之意昭然矣。
成氏誤以行其經盡。
為傳(遍)六經,則厥陰之邪,再傳太陽,太陽再傳陽明,則宜厥陰未傳太陽之前,預針太陽矣,何必欲傳陽明而後針陽明哉?或曰:霍亂篇有曰十三日愈,所以然者,經盡故也。
此非傷寒傳變三陽三陰。
後六日再傳經盡,十三日當愈者欤。
太陽篇有曰:傷寒十三日不解。
過經谵語者,以有熱故也,當以湯下之。
此非十二日再傳經盡,十三日不愈者,謂之過經者欤,如太陽行其經盡之謂也。
由太陽受病于一日至七日,為行太陽經盡之理推之,則諸經皆屈指而期矣。
陽明受病于二日至八日自愈者,謂行陽明經盡。
少陽受病于三日至九日自愈者,為行少陽經盡,卻四五日至三陰上,次第至十二日自愈者,為行厥陰經盡。
十三日當大氣皆去,精神爽慧之期也,故曰若過十三日不間,尺寸陷者為大危。
其曰十三日不解,過經谵語者,正以當解之期,不解乃過于經,而入于裡。
此為内實,而熱結于裡也,當以湯下之。
此泛言過經,不專指何經者也,何嘗有再傳經盡謂之過經之旨哉?詳考過經之意,或有言過太陽經成裡證者,或有專言過太陽經者,或有泛言過太陽經者,可引而證之。
陽明篇曰:汗出谵語者,以有燥屎在胃中,此為風也,過經乃可下之。
蓋謂燥屎在胃中而谵語者,其風邪在表而汗出,其燥屎在胃中而當下,須過太陽經,無表證而結于裡,乃可下之,此言過太陽經而成裡病者也,果如成氏十三日再傳經盡,謂之過經,則燥屎在胃,乃待十三日乃可下之乎。
于此則注曰:須過太陽經無表證,乃可下之,則無再傳經盡。
謂之過經者,相矛盾也。
太陽篇曰:太陽過十餘日,及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胡證仍在者,先與小柴胡湯。
蓋謂太陽經無太陽表證也,然裡證未具者,未如下。
及二三下之,後四五日當有少陽柴胡證者,須與小柴胡湯。
此則專言過太陽經者也。
霍亂篇曰:下痢後,當便鞭能食者愈。
今反不能食,服則複過一經,過一經能食,過一日當愈,不愈則不屬陽明也。
此承上文言下痢霍亂後亡津液而便硬。
硬而能食者愈。
屬陽明胃氣和也。
今反不能食。
傳入後一經中,頗能食,是複過一經能食矣,此暴熱使之能食。
非陽明胃氣和也。
此泛言過經者也。
何嘗有再傳經盡謂之過經之旨哉?況邪傳
丹溪亦曰;頭風之病,多見于嗜酒之人,頭風眩暈,即中之漸也。
是知酒人多中,洵不誣也。
蓋酒性溫散,善解腠理,衛虛則外邪易入,酒氣濕熱,能釀痰涎,痰多則内風易動。
當少壯時,血強氣雄,不能為害。
中年以後,經脈骨肉,皆糟粕之味,所積谷食漸減,蒸胃腐腸,雖或色澤榮華,而中實敗壞。
譬之本根朽蠹,未遇狂風耳。
丹溪論中風主濕與痰,雖未嘗專指曲,然緻痰濕者,莫盛于酒。
豈徒以衽席議虛哉?若酒色并嗜之流,又為雙斧伐木,其仆可立而待,不得獨冤狂樂矣。
痹證析微論 痹者,閉也,皮肉筋骨,為風寒濕氣雜感,血脈閉塞而不流通也。
三氣之中,一氣獨盛,即能為痹也。
《内經》痹名甚多,不能細數。
如雲風痹寒痹濕痹者,指病之因;行痹痛痹着痹者,言病之狀;脾肝心肺腎痹者,言病之所屬;筋脈皮肉骨痹者,言病之所在。
故昔人雲:風寒濕氣所謂行痹痛痹着痹,又以所遇之時,所客之處,而命其名,非行痛着之外,别有何脈之五痹也。
今世有愦愦者,問及痹證,辄曰;此痛風之類耳,亦不謬哉?惟近代王損庵列證最為有見,既以痹字提綱,複分條而直斷之曰:行痹者,行而不定,世稱走注、疼痛之類是也;痛痹者,疼痛苦楚,世稱痛風、白虎曆節之類是也;着痹者,着而不移,世稱麻木不仁之類是也。
又走注與曆節不同,但支節疼痛,未必流行也。
至于治痹之要,治行痹者,散風為主,祛寒利濕,仍不可廢。
大抵參以治血之藥,蓋治風先治血,血行風自滅也。
治痛痹者,散寒為主,疏風燥濕,仍不可缺。
大抵參以補火之劑,非大辛大溫,不能釋其凝寒為害也。
治着痹者,利濕為主,祛風解寒,仍不可少,大抵參以補脾補氣之劑,蓋土強可以制濕,而氣自足,自無麻頑也。
然痹而因三氣者,治之宜然。
若邪郁病久,風變為火,寒變為熱,濕變為痰,即當易轍尋之,以降火清熱溪痰為主,參以通經活血,流散邪滞之劑,安可全作三氣治哉?此義惟丹溪得之。
在《内經》原自有熱痹之證,非鑿說也,故凡痹而知痛知癢易治,不紅不痛而痹者難醫。
又宜圖之于早,遲則必至煩悶喘嘔,肺傷;上氣嗌幹腹滿,心傷;多飲數溲,夜卧則驚,肝傷;尻以代腫,脊以代頭,腎傷。
四肢懈惰。
發咳嘔沫,脾傷五髒,證險而難愈矣。
外有胞痹、腸痹、周痹、血痹、支飲作痹等證。
仍當博考群書,以求全旨。
痿論 經曰:神傷思慮則肉脫,意傷憂愁則肢廢,魂傷悲哀則筋攣,魄傷喜樂則皮槁,志傷盛怒則腰脊難俯仰,所以筋攣不便之證,為内因之病,不可倒作風治。
然五痿論雲:有所失亡,所求不得,則肺熱葉焦,皮毛枯燥而生痿,名曰皮毛痿。
悲哀太甚,則經絡絕,名曰脈痿。
思慮無窮,熱入于肝,緻出白淫,名曰筋痿。
感于卑濕,土氣傷脾,緻肌肉不仁名曰肉痿。
勞倦熱渴,陽氣内乏,熱舍于腎,腰脊不舉,甚則骨髓枯減,名曰骨痿。
夫皮毛筋脈三痿,固為内因,而骨肉二痿,又屬外感。
況生氣通天論雲:因于濕,首如裹,濕熱不攘,大筋軟短,小筋弛長,軟短為拘,弛長為痿,觀此則痿亦有外感者矣。
丹溪以痹為外感風寒實邪,痿為内因濕熱本虛。
愚謂痹乃正氣本和,因外感之風寒冷濕,為剛烈之邪,當以有餘名之。
痿乃正氣本虛,緻成怫郁懈惰之病,為柔緩之邪,當以不足名之。
故或因初感七情,乃飲食濃味,中焦郁積,淫氣不清,濕熱乘虛而痿者有之。
或因初感濕痹,郁久成熱,氣血漸虛為痿者有之,難以拘論也。
至于治法,如濕勝者,則有脾胃虛濕之證,脈微而緩弱,宜滲水燥土。
熱勝者,則有内傷郁熱之證,脈虛而浮大,宜益氣清熱,此内經治痿獨取陽明之法也。
如肝腎精血虛而濕多者,謂之正虛,宜溫補精髓,内雖有熱,乃為虛熱,補之自除。
若真火熱勝者,謂之偏虛,脈必沉數,及兼遺精,白濁、陰火等證,宜滋陰降火。
熱甚者,宜服瀉火表劑以救肺熱,此丹溪治痿瀉南補北之法也,有用愈風湯、健步丸,以治濕熱相半之痿,愚謂止可施于挾風之證。
若風邪甚者,又為痹矣。
風痹痿論 風者,以病因而為名者也。
痹與痿,以病形而為名者也。
夫風為六淫之長,痹則三氣雜合,故有以風痹同稱者。
因其病形之相似也。
痹與痿,俱有筋骨皮肉脈五者之分,又俱有氣血不行,肌肉不仁,四肢不用等證,故有以痹痿同稱者,因其病形之相似也。
至于風與痿,則不可概而稱,又不可概而治,此丹溪所以斥《局方》之非,正千古之誤。
而徐彥純特分風痿為二門,有功于來學不小。
雖然,甯獨風與痹不可混,即風證與痿皆不可混。
如風證之四肢不用,分左癱為血虛為痰,右瘓為氣虛有痰。
痹證之四肢不用,乃濕土化,重着不移,傷于風,則陽受之,感于風寒濕,則陰受之,是風與痹之不可混而稱,亦不可混而治也。
痹者,三氣雜至,為外來有餘之邪,法當疏風散寒利濕為主,則氣行血順而愈。
痿則積虛内熱,而後病及于髒,為内生不足之證,法當獨取陽明,或兼瀉南補北,則氣升血旺而愈,是痹于痿之不可混而稱,亦不可混而治也。
然則三者,既不可混,将安别之?亦在夫脈與證相參而已。
如因中風卒倒之後,以至半身不遂,或手足不随,兼有痰不語,口眼歪斜等證,雖有氣虛血虛之分,然留而不去,其病則實。
此風證也。
其脈必浮而滑。
如因汗出當風,坐卧卑濕,涉水沖寒,以至骨節疼痛,皮膚不仁,肢體重着,四肢緩縱引急等證,雖與風證同系外邪,然引痛重着,自有三者之狀,此痹證也。
其脈必緊而澀。
如因七情勞役,酒色無節,既非沖寒受濕之邪,又無卒倒暴厥之證,日漸痿疲,而至精枯髓減,筋骨痿弱,緩縱不收,此痿證也。
其脈必虛而數,明乎此,則三證之不可混,洞若觀火,又安得有混治之誤哉! 厥論 厥者,手足逆冷,陰陽不相接之謂也。
凡陰虛而不接者,則溫之;陽陷伏而不相順者,則下之。
熱邪入而未深者,則散之,皆四肢逆冷之厥也。
至于《内經》厥意則不然,以足三陰起于足趾之端,足三陰聚于足心之下。
若陽氣盛則陰氣虛,陽乘陰位,故熱厥,必從足下始,而陰虛之病,足心多熱也。
若陰氣勝則陽氣虛,陽不勝陰,故寒厥,必起于足五指而不行于膝,其寒非從外入,皆由内生。
所以陽虛之證,四肢多不溫也,論得寒厥之由,則謂其人自恃質壯,于秋冬陰盡之時,縱欲以奪精,精虛于下,寒氣因而上逆,陽衰不能滲營其經絡,而手足寒也。
論得熱厥之由,則其人醉飽入房,酒谷之氣相薄,耗竭真元,脾腎之陰傷于内,元陽無制,而手足熱也。
夫陰陽内外,各有所司。
陽主表,其氣溫,陰主裡,其氣寒。
表裡之脈,循環相接于四肢,故舉傷于酒色,以陰陽二厥之大者為例。
着于篇首,續序十二經病形,皆不言手足之厥,亦不及受病之因,謂二例在前,可因此而推之。
故葉氏曰:内經所謂寒熱二厥,乃陰陽氣逆而為虛損之證。
寒厥補陽,熱厥補陰,正合王太仆壯水之主以制陽光,益火之源以消陰翳之法。
仲景、河間、安道所論,乃傷寒手足之厥冷也,證既不同,治法亦異,可稱明辨。
他如煩勞過度,陽氣必張,陰精内竭,積至于夏,則為煎厥。
大怒傷肝,形氣暴絕,血菀于上,則為薄厥,亦名氣逆。
二陽一陰發病,則為風厥。
五絡俱竭,或飛屍鬼擊,卒然中惡,則為屍厥。
惡血沖心,則為血厥。
痰涎迷悶,則為痰厥。
因醉得者,則為醉厥。
因飽得者,則為食厥。
此皆卒中暴仆之厥也。
外有骨枯爪痛為骨厥,身立如椽為厥,漏而強直為陽明厥,長蟲吐出為蛔厥,與夫厲頭痛,厥心痛,厥腰痛、厥疝、痿厥、痹厥、腳氣厥等,此因有逆氣而名厥者也。
學人詳其治以施之。
風厥辨 《内經》風厥并陳,後世不察,概以卒倒暴厥之急候名為中風,僅以手足逆冷則名為厥,抑何颠倒之甚也。
經雲:暴厥者,不知與人言。
又雲:血之與氣,并走于上,則為大厥,厥則暴死,氣複反則生,不反則死。
又雲:手足少陰太陰,足陽明,五絡俱竭,令人身脈俱動,而形無知,其狀若屍,或曰屍厥。
觀此則不但手足之謂,辨之之法,靜而不搐者為厥,動而伸搐者為風;脈微身冷者為厥,脈浮身暖者為風。
風為邪氣有餘,病多經絡之受傷。
厥為正氣不足,或挾氣食卒倒,純系外邪。
病形俱實者,乃為中風。
氣衰邪犯,形虛病實者,即名風厥。
絕無外邪,形病俱虛者,是名暴厥。
又若因氣、因食、因邪祟暴仆之證,既可名中氣、中惡、中食,亦可名氣厥、食厥、屍厥也。
如此則經旨彰明。
風厥有别,而從來類中風證紛紛辨喙可息矣。
傷寒約法 (從李念莪删本) 傷寒一法,變态不測。
其中立言之善,無出仲景。
用藥之善,須遜節庵。
其于曲折之靡不詳盡,餘複何言?然猶有不能已于言者,在于條目之洪繁,而後學求之不易也。
陶節庵曰:得其綱領,易如拾芥,脈證與理而已,求之多歧,則支離破碎,如涉海問津矣。
脈證者,表裡陰陽虛實寒熱也。
理者如其常,通其變也。
多歧者,蔓衍之方書也。
餘有感于斯言,約六法以盡之。
曰:汗吐下溫清補。
汗者,治其表也,而汗法有三,一曰溫散,寒勝之時,陰勝之髒,陽氣不充,則表不解,身雖有大熱,必用辛溫。
一曰涼解,炎熱熾盛,表裡枯涸,陰氣不榮,亦不能汗,宜用辛涼。
一曰平解,病在陰陽之間,既不可溫,又不可涼,但宜平用期于解表而已。
吐者,治在上也,吐中有發散之意,可去胸中之實。
經曰:在上者,因而越之是也。
下者,攻其裡也。
而下法有五,痞滿在氣,燥實在血,四證具者,攻之宜峻也。
但見滿燥實者,攻之稍緩。
但見痞實者,攻之更緩,或行血蓄,或逐水停,輕重緩急,随證變通也。
溫者溫其中也,髒有寒邪,不溫則死。
夫氣為陽,氣虛則寒,故溫即是補。
又名救裡者,以陽虛可危,急當救裡也。
清者清其熱也,有熱無結,本非下證,若不清之,熱何由散,下後餘邪亦宜清之。
補者補其虛也,古人言之已詳,今人畏而不用,使傷寒犯虛者,坐而待斃,大可憾也!如屢發而汗不解,陰不能達也,人知汗屬于陽,升陽可以解表,不知汗生于陰,滋陰可以發汗也。
又如内熱不解,屢清火而不退,陰不足也,人知寒涼可以退熱,不知壯水可以清火。
又如正虛邪熾,久而不痊,補正則裡自除,溫中則邪自散,此必見衰微之陰脈者也。
《傷寒論》曰:陰證得陽脈者生,陽證見陰脈者死。
人皆奉其言,未知釋其義。
夫正氣實者,多見陽脈;正氣者,多見陰脈。
證之陽者,假實也;脈之陰者,真虛也。
陳氏曰:凡察陰證,不論熱與不熱,惟憑脈用藥,是為穩當,不論浮沉大小,但指下無力,重按全無,便是伏陰。
然則沉小者,人知為陰脈,而不知浮大者,亦有陰脈也,是則傷寒雖有萬變,虛實二字,可以提綱。
正勝則愈,邪勝則死。
正氣實者,雖感大邪,其病亦輕。
正氣虛者,雖感微邪,其病亦重。
氣實而病者,攻之即愈,雖不服藥,經盡亦安,何足慮也。
所可慮者,惟挾虛耳。
奈何庸淺之輩,不察虛實,但見發熱,動手便攻,虛而攻之,無不死者。
且曰傷寒無補法,謬之甚矣!獨不觀仲景三百九十七法,而治虛寒者,一百有奇。
垂一百一十三方,而用人參附桂八十有奇,東垣、丹溪、節庵,亦有補中益氣,回陽返本,溫經益元等湯,未嘗不補也,而謂傷寒無補法可欤。
論六經無再傳 傷寒傳變,邪熱漸入,而六經以次受之,六經傳盡,無出而再傳之理也。
欲知其傳之始先别人身六經。
足太陽為三陽,最在外;陽明為二陽,在太陽内;少陽為一陽,在陽明内;此三陽為表也,皆由内以數至外。
故一二三之次第如此,傷寒由表入裡,邪氣漸以深,傳六七日厥陰也,此論其常耳。
變則不可拘于次第,拘于日數。
其傳至厥陰,為傳經盡,再不複傳。
成氏曰:六曰厥陰傳經盡,七日當愈,七日不愈者,謂之再傳,言再自太陽傳至厥陰,謂傳經盡,十三日當愈,十三日不愈者,謂之過經。
謂再過太陽經,以次而傳也謬矣!馬仲化曰:自太陽以至厥陰,猶人由戶登堂入室,厥陰複出而傳于太陽,奈有少陰太陰少陽陽明以隔之,豈有遽出傳于太陽之理?此斥再傳之非,誠千古斷案,惜乎釋七日病衰,猶有未明,使後人于傳經不無障蔽耳。
然則邪氣之入,果無由裡而出于表者乎?其在太陽篇曰:欲自解者,必當先煩,乃有汗而解。
何以知之?脈浮故汗出欲解也,此以脈浮知邪氣還表,知是向安之地,不待更用湯藥。
邪自外散者,散則複何傳焉?須知裡邪不出則已,出則欲愈,非欲傳也。
或曰:太陽篇雲:太陽病頭痛,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經盡故也。
若欲作再經者,針足陽明,使經不傳則愈,此非一日至六日傳三陽三陽經,至七日當愈。
不愈者,則太陽之邪再傳陽明者欤。
曰:傷寒始于太陽受病,以次而終,于厥陰為傳經盡。
諸經受病,凡七日自愈者,為行其經盡。
太陽病至七日頭痛自愈者,以行太陽經盡也。
邪氣行來始終,則在太陽一經而盡,其七日當愈之數也。
太陽篇曰:發陽者七日愈,以陽數七故也。
若七日以上不自愈,欲過太陽一經,當針足陽明經,迎而奪之,使不傳陽明則。
愈玩其行經之句,不曰傳經盡,則仲景之意昭然矣。
成氏誤以行其經盡。
為傳(遍)六經,則厥陰之邪,再傳太陽,太陽再傳陽明,則宜厥陰未傳太陽之前,預針太陽矣,何必欲傳陽明而後針陽明哉?或曰:霍亂篇有曰十三日愈,所以然者,經盡故也。
此非傷寒傳變三陽三陰。
後六日再傳經盡,十三日當愈者欤。
太陽篇有曰:傷寒十三日不解。
過經谵語者,以有熱故也,當以湯下之。
此非十二日再傳經盡,十三日不愈者,謂之過經者欤,如太陽行其經盡之謂也。
由太陽受病于一日至七日,為行太陽經盡之理推之,則諸經皆屈指而期矣。
陽明受病于二日至八日自愈者,謂行陽明經盡。
少陽受病于三日至九日自愈者,為行少陽經盡,卻四五日至三陰上,次第至十二日自愈者,為行厥陰經盡。
十三日當大氣皆去,精神爽慧之期也,故曰若過十三日不間,尺寸陷者為大危。
其曰十三日不解,過經谵語者,正以當解之期,不解乃過于經,而入于裡。
此為内實,而熱結于裡也,當以湯下之。
此泛言過經,不專指何經者也,何嘗有再傳經盡謂之過經之旨哉?詳考過經之意,或有言過太陽經成裡證者,或有專言過太陽經者,或有泛言過太陽經者,可引而證之。
陽明篇曰:汗出谵語者,以有燥屎在胃中,此為風也,過經乃可下之。
蓋謂燥屎在胃中而谵語者,其風邪在表而汗出,其燥屎在胃中而當下,須過太陽經,無表證而結于裡,乃可下之,此言過太陽經而成裡病者也,果如成氏十三日再傳經盡,謂之過經,則燥屎在胃,乃待十三日乃可下之乎。
于此則注曰:須過太陽經無表證,乃可下之,則無再傳經盡。
謂之過經者,相矛盾也。
太陽篇曰:太陽過十餘日,及二三下之,後四五日,柴胡證仍在者,先與小柴胡湯。
蓋謂太陽經無太陽表證也,然裡證未具者,未如下。
及二三下之,後四五日當有少陽柴胡證者,須與小柴胡湯。
此則專言過太陽經者也。
霍亂篇曰:下痢後,當便鞭能食者愈。
今反不能食,服則複過一經,過一經能食,過一日當愈,不愈則不屬陽明也。
此承上文言下痢霍亂後亡津液而便硬。
硬而能食者愈。
屬陽明胃氣和也。
今反不能食。
傳入後一經中,頗能食,是複過一經能食矣,此暴熱使之能食。
非陽明胃氣和也。
此泛言過經者也。
何嘗有再傳經盡謂之過經之旨哉?況邪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