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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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控各案。
悉心研鞫。
務得确情。
并嚴饬該地方官認真查拏。
将各犯悉數弋獲。
不準一名漏網。
以懲兇暴而安善良。
原呈并單、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陸應谷奏、遵訊土匪郭鎖等、僅止行竊四次。
并無糾搶及殺死事主馬三科滅迹等情。
惟與王正誼口角。
糾同郭狗奪等四人、持械毆傷王光行等。
應照歸德府屬兇徒結夥三人以上持械傷人罪。
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生員王正誼業已因案斥革。
複誤聽人言。
控訴失實。
應照申訴不實律、杖一百。
下部議、從之。
○調戶部右侍郎書元、為刑部右侍郎。
以二等輔國将軍禧恩、為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調鑲白旗蒙古副都統成凱、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正藍旗漢軍副都統基溥、為鑲白旗蒙古副都統。
以鎮國公有鳳、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改鑄直隸萬全縣知縣印信。
從總督讷爾經額請也。
○壬申。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陸元烺奏、防堵情形等語。
江西南贛各屬。
多與粵省毗連。
經該署撫派委贛南道黃樂之、贛州府知府周玉衡、候補道蔣啟揚等、帶領弁兵。
分路防守。
上年十二月間。
有廣東英德等縣匪徒。
乘夜明火持械。
直撲定南之龍子嶺。
被都司遮克敦布等、開炮擊退。
又有匪徒竄至龍南之艻竹嶺。
經都司安勇等、開炮擊傷賊首數人。
捦獲匪黨五名。
并據周玉衡等、先後禀獲匪犯三十名。
防堵尚屬認真。
此股匪徒。
雖經粵省截殺殲捦。
難保無潰散餘匪。
複行竄入江西地界。
巡緝不容稍懈。
其與兩粵毗連之湖南、福建、雲南、貴州等省。
仍着不分畛域。
協力防守。
一有匪徒竄逸。
立即盡數截拏。
毋任漏網。
如有疏虞。
以緻蔓延滋擾。
惟各該督撫是問。
懔之。
○又谕、龔裕奏、被參降調同知、列款禀讦、牽涉多人一摺。
湖北降調武昌府同知勞光泰、現經解主江南審訊。
着陸建瀛于訊明後。
即行解回湖北。
交程矞采、龔裕、會同親提該參員、逐款嚴審。
徹底究辦。
毋得稍有不實不盡。
所有牽涉回籍、及升任離省各員。
即着該督撫、分别咨查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龔裕奏、參員列款禀讦總督藩司一摺。
湖北降調武昌府同知勞光泰、讦稱裕泰、停止各卡飯食。
為廢棄緝私。
二十四年、二十八九年、整輪扳價。
以緻鹽貴。
私提節省岸費。
多有面谕無劄。
二十八年捐赈。
即在岸費内提用。
作為自捐等款。
并該參員有無向該督詐索。
該督有無饬令藩司、給與該參員銀一萬兩、作為盤費之事。
均着裕泰、明白回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查各卡員弁飯食。
向系動支商捐岸費等項。
上年因岸費未經解到。
酌行裁撤。
并非一概停止。
至楚岸鄰私。
以宜昌、襄陽、為要隘。
上年冬奏委道員羅遵殿、前往督緝。
屢經報獲解案。
何得謂之廢棄緝私。
查鹾務章程。
整輪、散輪、扳價、跌價、向由兩江督臣主政。
前因小商疊次争先搶跌。
大商亦因而效尤。
不得不随時提扳。
以固商本。
前因兩省辦理撫恤等事。
面谕鹽道、酌提岸費備用。
有報文存案。
二十八年。
辦理水災。
借支銀四千兩。
旋照數劄發還款。
并無提用岸費、作為自捐之事。
又該參員向臣詐索。
臣饬令藩司給銀一萬兩、作為盤費一節。
更屬毫無影響。
報聞。
○又谕、龔裕奏、參員列款禀讦一摺。
據稱、湖北降調武昌府同知勞光泰、讦稱署藩司椿壽、向鹽道鄒之玉、索銀五萬兩。
已許銀三萬兩。
該參員親供椿壽署藩司、以何詞向鄒鹽道索銀。
應取與否。
伊不敢問。
又稱浙江巡撫常大淳、甫卸藩司數日。
内中情節。
必深知之等語。
椿壽有無向鄒之玉索銀情事。
如何措詞。
作何使用。
着常大淳據實回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前在湖北藩司時。
未見椿壽向鄒之玉索銀情事。
惟據勞光泰口中所述、及外間傳說、原委未及詳查。
無從證明。
報聞。
○又谕、前因俄羅斯頭人、私入邊界。
阻攔查邊道路。
當由理藩院行查該國。
旋提薩納特衙門覆稱、奉到咨行。
已劄交邊界官。
俟其查明再覆。
茲又接據該國薩納特衙門、咨理藩院文稱、上年伊犁官員。
在庫克烏蘇河、與該國頭人會遇時。
告以哈薩克時常偷竊馬匹。
經該頭人代為尋獲馬一百五十匹。
駝六隻、令哈薩克素勒坦、送交伊犁官員。
領有收到回頭。
并稱因哈薩克本系該國所屬。
伊等偷竊牲畜。
自應查尋繳還等語。
查上年薩迎阿、奕山、具奏俄羅斯私入邊界情形。
并兩次覆奏。
均未提及向俄羅斯索取哈薩克偷去牲畜之說。
何以該國來文。
以此藉口。
且稱令素勒坦送到。
領有回頭。
又似确有其事。
俄羅斯入邊。
在道光二十九年八月。
是時适有哈薩克賊犯偷馬一案。
所奏訪獲情節。
牲畜數目。
不甚相符。
是否即系此事。
原奏系據佐領富珠爾泰禀報。
該佐領與該國頭人巴<口蘭>會晤時。
有無向其私懇代尋馬駝情事。
收到回頭。
何人所給。
着奕山。
布彥泰、即行逐細查訪明确。
據實具奏。
不準稍有隐饬回護。
現在該頭人等、是否尚在哈喇塔拉迤北、距卡倫六百裡外地方居住。
上屆兩年、應收哈薩克馬租。
曾否收取。
又該國請赴伊犁商議貿易一節。
果否遣人前來。
一并覆奏。
事關外夷邊界。
必應慎重核實辦理。
一俟該将軍等奏到。
再由理藩院備文饬知。
所有薩納特來文、并譯出清漢文二件、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悉心研鞫。
務得确情。
并嚴饬該地方官認真查拏。
将各犯悉數弋獲。
不準一名漏網。
以懲兇暴而安善良。
原呈并單、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陸應谷奏、遵訊土匪郭鎖等、僅止行竊四次。
并無糾搶及殺死事主馬三科滅迹等情。
惟與王正誼口角。
糾同郭狗奪等四人、持械毆傷王光行等。
應照歸德府屬兇徒結夥三人以上持械傷人罪。
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生員王正誼業已因案斥革。
複誤聽人言。
控訴失實。
應照申訴不實律、杖一百。
下部議、從之。
○調戶部右侍郎書元、為刑部右侍郎。
以二等輔國将軍禧恩、為戶部右侍郎。
兼管錢法堂事務。
○調鑲白旗蒙古副都統成凱、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正藍旗漢軍副都統基溥、為鑲白旗蒙古副都統。
以鎮國公有鳳、為正藍旗漢軍副都統。
○改鑄直隸萬全縣知縣印信。
從總督讷爾經額請也。
○壬申。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陸元烺奏、防堵情形等語。
江西南贛各屬。
多與粵省毗連。
經該署撫派委贛南道黃樂之、贛州府知府周玉衡、候補道蔣啟揚等、帶領弁兵。
分路防守。
上年十二月間。
有廣東英德等縣匪徒。
乘夜明火持械。
直撲定南之龍子嶺。
被都司遮克敦布等、開炮擊退。
又有匪徒竄至龍南之艻竹嶺。
經都司安勇等、開炮擊傷賊首數人。
捦獲匪黨五名。
并據周玉衡等、先後禀獲匪犯三十名。
防堵尚屬認真。
此股匪徒。
雖經粵省截殺殲捦。
難保無潰散餘匪。
複行竄入江西地界。
巡緝不容稍懈。
其與兩粵毗連之湖南、福建、雲南、貴州等省。
仍着不分畛域。
協力防守。
一有匪徒竄逸。
立即盡數截拏。
毋任漏網。
如有疏虞。
以緻蔓延滋擾。
惟各該督撫是問。
懔之。
○又谕、龔裕奏、被參降調同知、列款禀讦、牽涉多人一摺。
湖北降調武昌府同知勞光泰、現經解主江南審訊。
着陸建瀛于訊明後。
即行解回湖北。
交程矞采、龔裕、會同親提該參員、逐款嚴審。
徹底究辦。
毋得稍有不實不盡。
所有牽涉回籍、及升任離省各員。
即着該督撫、分别咨查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龔裕奏、參員列款禀讦總督藩司一摺。
湖北降調武昌府同知勞光泰、讦稱裕泰、停止各卡飯食。
為廢棄緝私。
二十四年、二十八九年、整輪扳價。
以緻鹽貴。
私提節省岸費。
多有面谕無劄。
二十八年捐赈。
即在岸費内提用。
作為自捐等款。
并該參員有無向該督詐索。
該督有無饬令藩司、給與該參員銀一萬兩、作為盤費之事。
均着裕泰、明白回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查各卡員弁飯食。
向系動支商捐岸費等項。
上年因岸費未經解到。
酌行裁撤。
并非一概停止。
至楚岸鄰私。
以宜昌、襄陽、為要隘。
上年冬奏委道員羅遵殿、前往督緝。
屢經報獲解案。
何得謂之廢棄緝私。
查鹾務章程。
整輪、散輪、扳價、跌價、向由兩江督臣主政。
前因小商疊次争先搶跌。
大商亦因而效尤。
不得不随時提扳。
以固商本。
前因兩省辦理撫恤等事。
面谕鹽道、酌提岸費備用。
有報文存案。
二十八年。
辦理水災。
借支銀四千兩。
旋照數劄發還款。
并無提用岸費、作為自捐之事。
又該參員向臣詐索。
臣饬令藩司給銀一萬兩、作為盤費一節。
更屬毫無影響。
報聞。
○又谕、龔裕奏、參員列款禀讦一摺。
據稱、湖北降調武昌府同知勞光泰、讦稱署藩司椿壽、向鹽道鄒之玉、索銀五萬兩。
已許銀三萬兩。
該參員親供椿壽署藩司、以何詞向鄒鹽道索銀。
應取與否。
伊不敢問。
又稱浙江巡撫常大淳、甫卸藩司數日。
内中情節。
必深知之等語。
椿壽有無向鄒之玉索銀情事。
如何措詞。
作何使用。
着常大淳據實回奏。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前在湖北藩司時。
未見椿壽向鄒之玉索銀情事。
惟據勞光泰口中所述、及外間傳說、原委未及詳查。
無從證明。
報聞。
○又谕、前因俄羅斯頭人、私入邊界。
阻攔查邊道路。
當由理藩院行查該國。
旋提薩納特衙門覆稱、奉到咨行。
已劄交邊界官。
俟其查明再覆。
茲又接據該國薩納特衙門、咨理藩院文稱、上年伊犁官員。
在庫克烏蘇河、與該國頭人會遇時。
告以哈薩克時常偷竊馬匹。
經該頭人代為尋獲馬一百五十匹。
駝六隻、令哈薩克素勒坦、送交伊犁官員。
領有收到回頭。
并稱因哈薩克本系該國所屬。
伊等偷竊牲畜。
自應查尋繳還等語。
查上年薩迎阿、奕山、具奏俄羅斯私入邊界情形。
并兩次覆奏。
均未提及向俄羅斯索取哈薩克偷去牲畜之說。
何以該國來文。
以此藉口。
且稱令素勒坦送到。
領有回頭。
又似确有其事。
俄羅斯入邊。
在道光二十九年八月。
是時适有哈薩克賊犯偷馬一案。
所奏訪獲情節。
牲畜數目。
不甚相符。
是否即系此事。
原奏系據佐領富珠爾泰禀報。
該佐領與該國頭人巴<口蘭>會晤時。
有無向其私懇代尋馬駝情事。
收到回頭。
何人所給。
着奕山。
布彥泰、即行逐細查訪明确。
據實具奏。
不準稍有隐饬回護。
現在該頭人等、是否尚在哈喇塔拉迤北、距卡倫六百裡外地方居住。
上屆兩年、應收哈薩克馬租。
曾否收取。
又該國請赴伊犁商議貿易一節。
果否遣人前來。
一并覆奏。
事關外夷邊界。
必應慎重核實辦理。
一俟該将軍等奏到。
再由理藩院備文饬知。
所有薩納特來文、并譯出清漢文二件、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