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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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約。
着收存禮部備查。
毋庸赍赴行在。
至明歲季春、赴吉林查勘分界事宜。
應派何人前往。
方昭妥慎。
着恭親王酌拟請旨。
○署江甯将軍巴棟阿等奏、請将廣勇一千二百八名。
留營随剿。
從之。
○以候補總兵官胡中和、為四川建昌鎮總兵官。
○以河南沈邱縣屬剿匪出力。
賞知州陳學仁、秦笃新、都司讷勒、李景瑞、防禦德昌、成連更額等、花翎。
知縣萬镛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四川會擊滇匪出力。
賞知縣徐浚镛、花翎。
都司銜曾鳳鳴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以克複貴州甕安縣城。
賞副将毛克寬參将羅孝連、巴圖魯名号。
守備田興勝、巴圖魯名号。
并花翎。
都司楊正林、知縣缪煥章、花翎。
生員商景旸等、藍翎。
副将銜參将金祖凱、父母二品封典。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才難勝任。
降四川建昌鎮總兵官傅昆為副将。
○以辦團捐厘辦理未善。
革貴州思恩府知府高振洛等職。
仍留營效力。
○予貴州新場等處陣亡副将劉吉三、遊擊謝永池、祭葬世職。
并立專祠。
○旌表被賊殉難廣東番禺縣知縣李福泰妻、朱氏。
○戊子。
谕内閣、戶部奏、議撥黑龍江餘丁整裝銀兩一摺。
黑龍江餘丁奉調出征整裝銀兩。
向系每名給銀十一兩二錢八分零。
此次奉調餘丁二千名。
據特普欽等奏稱、該餘丁等貧苦。
懇照兵丁例減扣給發。
每名給銀十六兩一錢五厘零。
業經籌借墊給請饬戶部指撥歸款。
茲據戶部查稱。
尚屬實在情形。
所有此項整裝銀兩三萬五千二百三十八兩二錢四分。
照議着山東巡撫、在于該省己未年未完地丁銀内、如數動撥。
派員解赴黑龍江将軍衙門交納。
歸還借款。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又谕、薛煥奏、賊匪圖犯金山等處、疊擊獲勝一摺。
十月初五日賊撲江蘇金山縣、洙泾鎮等處。
經總兵曾秉忠、派守備楊貴福等、會合金山縣知縣周紹濂等、并力扼剿。
曾秉忠複親督各船迎頭截擊。
捦斬悍匪甚多。
遂将楓泾鎮收複。
該逆又糾約蘇常大股。
徑撲廣富林。
圖犯松江。
時曾秉忠、甫自楓泾收隊回泊龍王廟。
當于初六七等日。
分三路進攻。
鏖戰三時。
賊匪大敗。
死者不可勝數。
該逆大股、複集寶山縣所屬之羅店鎮。
經都司姜德、分為三隊設伏。
誘賊出戰。
自率中隊當先。
繼令左右兩隊夾擊。
賊不能支餘逆竄遁。
剿辦尚為得手。
福建汀州鎮總兵曾秉忠、着遇有提督缺出題奏。
所有在事出力将弁。
着薛煥查明擇尤保奏。
候朕施恩至廣富林官軍、水陸并退。
雖由衆寡不敵究系防剿不力副将向奎、遊擊陳貴、守備薛廷輝、均着摘去頂帶。
遊擊虎昆揚、經該署督饬令赴援松江并不即日啟程。
旋又聞警耽延。
着一并摘去頂帶、以示薄懲而觀後效。
○谕軍機大臣等、薛煥奏、軍營饷需支绌。
請饬催各省趕緊籌解等語。
據稱鎮江軍饷。
河南奉撥銀二十萬兩。
許敦詩捐款銀十萬兩。
廣東每月協解銀五萬兩。
節次催提。
均未報解大江水師軍饷。
山西應撥鹽課銀十萬兩。
山東河南各協濟銀五萬兩。
又續撥閩海關稅銀十萬兩。
粵海關稅銀二十萬兩。
另儲備用現在惟河南解到銀二萬兩。
山西解到河東鹽課銀三萬兩。
續準報解未到銀四萬兩。
其餘均無起解日期。
廣東欠解紅單等船饷銀。
藩司粵海關應按月各籌五萬兩。
源源接濟亦屢催未解水陸諸軍。
欠饷日钜。
嘩潰堪虞等語。
除河南奉撥之二十萬兩。
業經慶廉奏請另撥外。
着文清、勞崇光、耆齡、黃贊湯、文煜、英桂、迅将應解鎮江軍營、及大江水師饷銀、紅單等船新舊饷銀按數即日起解。
其廣東每月應協解銀五萬兩并着勞崇光、耆齡、饬令藩司粵海關監督速籌起解。
以應急需。
毋得遲延推诿。
其前任湖南藩司王藻、應捐銀三十萬兩與已革同知許敦詩、應捐銀十萬兩。
均系充饷之款。
并着薛煥于此兩款内先提銀十萬兩。
交江南糧台應用。
以符部撥原數。
将此由六百裡谕知文清、勞崇光耆齡黃贊湯、文煜、英桂、薛煥、并傳谕粵海關監督毓清知之。
○以太常寺少卿鄭敦謹、為太常寺卿仍留山東學政任。
○命太常寺少卿焦祐瀛在軍機大臣上學習行走。
着收存禮部備查。
毋庸赍赴行在。
至明歲季春、赴吉林查勘分界事宜。
應派何人前往。
方昭妥慎。
着恭親王酌拟請旨。
○署江甯将軍巴棟阿等奏、請将廣勇一千二百八名。
留營随剿。
從之。
○以候補總兵官胡中和、為四川建昌鎮總兵官。
○以河南沈邱縣屬剿匪出力。
賞知州陳學仁、秦笃新、都司讷勒、李景瑞、防禦德昌、成連更額等、花翎。
知縣萬镛等、藍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四川會擊滇匪出力。
賞知縣徐浚镛、花翎。
都司銜曾鳳鳴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以克複貴州甕安縣城。
賞副将毛克寬參将羅孝連、巴圖魯名号。
守備田興勝、巴圖魯名号。
并花翎。
都司楊正林、知縣缪煥章、花翎。
生員商景旸等、藍翎。
副将銜參将金祖凱、父母二品封典。
餘加銜升叙有差。
○以才難勝任。
降四川建昌鎮總兵官傅昆為副将。
○以辦團捐厘辦理未善。
革貴州思恩府知府高振洛等職。
仍留營效力。
○予貴州新場等處陣亡副将劉吉三、遊擊謝永池、祭葬世職。
并立專祠。
○旌表被賊殉難廣東番禺縣知縣李福泰妻、朱氏。
○戊子。
谕内閣、戶部奏、議撥黑龍江餘丁整裝銀兩一摺。
黑龍江餘丁奉調出征整裝銀兩。
向系每名給銀十一兩二錢八分零。
此次奉調餘丁二千名。
據特普欽等奏稱、該餘丁等貧苦。
懇照兵丁例減扣給發。
每名給銀十六兩一錢五厘零。
業經籌借墊給請饬戶部指撥歸款。
茲據戶部查稱。
尚屬實在情形。
所有此項整裝銀兩三萬五千二百三十八兩二錢四分。
照議着山東巡撫、在于該省己未年未完地丁銀内、如數動撥。
派員解赴黑龍江将軍衙門交納。
歸還借款。
嗣後不得援以為例。
○又谕、薛煥奏、賊匪圖犯金山等處、疊擊獲勝一摺。
十月初五日賊撲江蘇金山縣、洙泾鎮等處。
經總兵曾秉忠、派守備楊貴福等、會合金山縣知縣周紹濂等、并力扼剿。
曾秉忠複親督各船迎頭截擊。
捦斬悍匪甚多。
遂将楓泾鎮收複。
該逆又糾約蘇常大股。
徑撲廣富林。
圖犯松江。
時曾秉忠、甫自楓泾收隊回泊龍王廟。
當于初六七等日。
分三路進攻。
鏖戰三時。
賊匪大敗。
死者不可勝數。
該逆大股、複集寶山縣所屬之羅店鎮。
經都司姜德、分為三隊設伏。
誘賊出戰。
自率中隊當先。
繼令左右兩隊夾擊。
賊不能支餘逆竄遁。
剿辦尚為得手。
福建汀州鎮總兵曾秉忠、着遇有提督缺出題奏。
所有在事出力将弁。
着薛煥查明擇尤保奏。
候朕施恩至廣富林官軍、水陸并退。
雖由衆寡不敵究系防剿不力副将向奎、遊擊陳貴、守備薛廷輝、均着摘去頂帶。
遊擊虎昆揚、經該署督饬令赴援松江并不即日啟程。
旋又聞警耽延。
着一并摘去頂帶、以示薄懲而觀後效。
○谕軍機大臣等、薛煥奏、軍營饷需支绌。
請饬催各省趕緊籌解等語。
據稱鎮江軍饷。
河南奉撥銀二十萬兩。
許敦詩捐款銀十萬兩。
廣東每月協解銀五萬兩。
節次催提。
均未報解大江水師軍饷。
山西應撥鹽課銀十萬兩。
山東河南各協濟銀五萬兩。
又續撥閩海關稅銀十萬兩。
粵海關稅銀二十萬兩。
另儲備用現在惟河南解到銀二萬兩。
山西解到河東鹽課銀三萬兩。
續準報解未到銀四萬兩。
其餘均無起解日期。
廣東欠解紅單等船饷銀。
藩司粵海關應按月各籌五萬兩。
源源接濟亦屢催未解水陸諸軍。
欠饷日钜。
嘩潰堪虞等語。
除河南奉撥之二十萬兩。
業經慶廉奏請另撥外。
着文清、勞崇光、耆齡、黃贊湯、文煜、英桂、迅将應解鎮江軍營、及大江水師饷銀、紅單等船新舊饷銀按數即日起解。
其廣東每月應協解銀五萬兩并着勞崇光、耆齡、饬令藩司粵海關監督速籌起解。
以應急需。
毋得遲延推诿。
其前任湖南藩司王藻、應捐銀三十萬兩與已革同知許敦詩、應捐銀十萬兩。
均系充饷之款。
并着薛煥于此兩款内先提銀十萬兩。
交江南糧台應用。
以符部撥原數。
将此由六百裡谕知文清、勞崇光耆齡黃贊湯、文煜、英桂、薛煥、并傳谕粵海關監督毓清知之。
○以太常寺少卿鄭敦謹、為太常寺卿仍留山東學政任。
○命太常寺少卿焦祐瀛在軍機大臣上學習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