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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渥 王景行 謝學廉 李世基
陳 悫 窦 卞 孟長民 周 種 閻 崇
郭奉世 薛 及 任有功 徐商美 宇文湛
劉文美 上官均 張 沔 王公彥 賈休複
宋直方 喬 甫 高士丕 江 偉 劉鼎臣
常徽猷 何 爽 韓升卿 何大受 陳修己
賀 霖 張彥逸 俞 唐 馬希道 蒲 俊
劉 爽 秦 憲 蔣 琳 方 鼎 胡慎修
馮正雅 張 元 勾居體
庚子,贈宣德郎鐘世美為右谏議大夫,錄其子為郊社齋郎。
世美元符末任福建路提舉常平,因日食應诏上書,乞複熙甯、紹聖政事,以銷天變。
至是追贈。
诏旨載世美書甚備。
按:癸已先書降授朝請郎鐘正甫為金部員外郎,以元符末上書,第為正上第一。
注雲:或削去,與此何如? 十一月甲辰,诏曰:『元符之末,下诏求直言,蓋欲廣朕聞見,裨益政治。
比以所上章疏付之有司,考其言邪正。
今具名來上。
其間昌言谠議,指陳阙失,皆有所嘉納,不能釋手。
至其言當于理,又陳父子兄弟繼述友恭之義者四十一人,悉加精擢,用勸多士。
内有附會奸慝、誣毀先帝政事者,總百四十人。
然言有淺深,罪有輕重,取其诋譏謗斥言之尤甚者三十八人。
覽之流涕,弗忍再觀。
得罪宗廟,朕不敢貸,可責逐遠方。
次等者四十一人,其言亦多诋譏,各與等第降官,責遠小處監當,以戒為臣之不忠者。
勘會邪上尤甚系範柔中等三十八人,内郭執中已除名勒停,吳朋、王古已身亡,朱纮緻仕老疾。
邪上次等系梁寬等四十一人,内陳唐、扈充、許安修已身亡,劉吉甫系承務郎緻仕。
』诏範柔中等并特勒停,永不收叙,朱纮免羁管外,餘分送逐處羁管: 範柔中,雷州。
鄧考甫,筠州。
封覺民,簡州。
李 新,遂州。
衡 鈞,淄州。
胡端修,廣安軍。
趙令疇,蔡州。
周 誼,郴州。
安信之,同州。
孫 琮,荊門軍。
高公應,随州。
郭執中,成州。
王 察,深州。
趙 峋,處州。
李 傑,唐州。
李 贲,單州。
石 芳,曹州。
吳安遜,濮州。
周永徽,眉州。
金 極,廬州。
張 集,濰州。
呂諒卿,亳州。
鮮于綽,河陽。
黃 策,登州。
高 漸,撫州。
張 夙,廣濟軍。
王 貫,棣州。
梁 寬 曹興宗 陳師錫 劉 勃 黃安期 沈 千 羅鼎臣 高遵恪各降兩官。
寬等六人并添差監當,鼎臣、遵恪仍緻任。
于 肇 黃 遷 莫仲正 許堯輔 楊 朏 胡 良 李 修 梅君俞 張 居 黃 才 寇宗顔 曹 盥 林 膚 葛 輝 逢純熙 王 交 張 溥 胡 潛 董 祥 蔣 津 王 守 王 陽 張 裕 王 拯 侯顧道 周遵道 宋壽嶽 謝 潛 王公彥 二十九人并沖替,系私事理重,仍不得改官。
《實錄》無此段。
此據诏旨及《宣和錄》二年九月十三日。
可考。
陳唐崇甯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五年正月十七日當考。
許安修崇甯五年正月十七日。
二年九月庚寅,诏應上書邪等人,知縣已上資序,并與宮觀、嶽廟,選人不得改官,及不得注縣令。
丙申,诏建中靖國元年及元符末奸黨,并合焚毀文字等,并并元祐(已下并見《元祐黨》)。
校勘記 [1]沈街 原本『街』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補。
[2]馮百藥 原本作『馮伯藥』,據本書卷二一四『選人輕第二等』條改。
[3]陳琰 原本『琰』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補。
《長編拾補》原注: 『已見邪中。
』
世美元符末任福建路提舉常平,因日食應诏上書,乞複熙甯、紹聖政事,以銷天變。
至是追贈。
诏旨載世美書甚備。
按:癸已先書降授朝請郎鐘正甫為金部員外郎,以元符末上書,第為正上第一。
注雲:或削去,與此何如? 十一月甲辰,诏曰:『元符之末,下诏求直言,蓋欲廣朕聞見,裨益政治。
比以所上章疏付之有司,考其言邪正。
今具名來上。
其間昌言谠議,指陳阙失,皆有所嘉納,不能釋手。
至其言當于理,又陳父子兄弟繼述友恭之義者四十一人,悉加精擢,用勸多士。
内有附會奸慝、誣毀先帝政事者,總百四十人。
然言有淺深,罪有輕重,取其诋譏謗斥言之尤甚者三十八人。
覽之流涕,弗忍再觀。
得罪宗廟,朕不敢貸,可責逐遠方。
次等者四十一人,其言亦多诋譏,各與等第降官,責遠小處監當,以戒為臣之不忠者。
勘會邪上尤甚系範柔中等三十八人,内郭執中已除名勒停,吳朋、王古已身亡,朱纮緻仕老疾。
邪上次等系梁寬等四十一人,内陳唐、扈充、許安修已身亡,劉吉甫系承務郎緻仕。
』诏範柔中等并特勒停,永不收叙,朱纮免羁管外,餘分送逐處羁管: 範柔中,雷州。
鄧考甫,筠州。
封覺民,簡州。
李 新,遂州。
衡 鈞,淄州。
胡端修,廣安軍。
趙令疇,蔡州。
周 誼,郴州。
安信之,同州。
孫 琮,荊門軍。
高公應,随州。
郭執中,成州。
王 察,深州。
趙 峋,處州。
李 傑,唐州。
李 贲,單州。
石 芳,曹州。
吳安遜,濮州。
周永徽,眉州。
金 極,廬州。
張 集,濰州。
呂諒卿,亳州。
鮮于綽,河陽。
黃 策,登州。
高 漸,撫州。
張 夙,廣濟軍。
王 貫,棣州。
梁 寬 曹興宗 陳師錫 劉 勃 黃安期 沈 千 羅鼎臣 高遵恪各降兩官。
寬等六人并添差監當,鼎臣、遵恪仍緻任。
于 肇 黃 遷 莫仲正 許堯輔 楊 朏 胡 良 李 修 梅君俞 張 居 黃 才 寇宗顔 曹 盥 林 膚 葛 輝 逢純熙 王 交 張 溥 胡 潛 董 祥 蔣 津 王 守 王 陽 張 裕 王 拯 侯顧道 周遵道 宋壽嶽 謝 潛 王公彥 二十九人并沖替,系私事理重,仍不得改官。
《實錄》無此段。
此據诏旨及《宣和錄》二年九月十三日。
可考。
陳唐崇甯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五年正月十七日當考。
許安修崇甯五年正月十七日。
二年九月庚寅,诏應上書邪等人,知縣已上資序,并與宮觀、嶽廟,選人不得改官,及不得注縣令。
丙申,诏建中靖國元年及元符末奸黨,并合焚毀文字等,并并元祐(已下并見《元祐黨》)。
校勘記 [1]沈街 原本『街』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補。
[2]馮百藥 原本作『馮伯藥』,據本書卷二一四『選人輕第二等』條改。
[3]陳琰 原本『琰』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補。
《長編拾補》原注: 『已見邪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