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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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渥  王景行  謝學廉  李世基 陳 悫  窦 卞  孟長民  周 種  閻 崇 郭奉世  薛 及  任有功  徐商美  宇文湛 劉文美  上官均  張 沔  王公彥  賈休複 宋直方  喬 甫  高士丕  江 偉  劉鼎臣 常徽猷  何 爽  韓升卿  何大受  陳修己 賀 霖  張彥逸  俞 唐  馬希道  蒲 俊 劉 爽  秦 憲  蔣 琳  方 鼎  胡慎修 馮正雅  張 元  勾居體 庚子,贈宣德郎鐘世美為右谏議大夫,錄其子為郊社齋郎。

    世美元符末任福建路提舉常平,因日食應诏上書,乞複熙甯、紹聖政事,以銷天變。

    至是追贈。

     诏旨載世美書甚備。

    按:癸已先書降授朝請郎鐘正甫為金部員外郎,以元符末上書,第為正上第一。

    注雲:或削去,與此何如? 十一月甲辰,诏曰:『元符之末,下诏求直言,蓋欲廣朕聞見,裨益政治。

    比以所上章疏付之有司,考其言邪正。

    今具名來上。

    其間昌言谠議,指陳阙失,皆有所嘉納,不能釋手。

    至其言當于理,又陳父子兄弟繼述友恭之義者四十一人,悉加精擢,用勸多士。

    内有附會奸慝、誣毀先帝政事者,總百四十人。

    然言有淺深,罪有輕重,取其诋譏謗斥言之尤甚者三十八人。

    覽之流涕,弗忍再觀。

    得罪宗廟,朕不敢貸,可責逐遠方。

    次等者四十一人,其言亦多诋譏,各與等第降官,責遠小處監當,以戒為臣之不忠者。

    勘會邪上尤甚系範柔中等三十八人,内郭執中已除名勒停,吳朋、王古已身亡,朱纮緻仕老疾。

    邪上次等系梁寬等四十一人,内陳唐、扈充、許安修已身亡,劉吉甫系承務郎緻仕。

    』诏範柔中等并特勒停,永不收叙,朱纮免羁管外,餘分送逐處羁管: 範柔中,雷州。

      鄧考甫,筠州。

     封覺民,簡州。

      李 新,遂州。

     衡 鈞,淄州。

      胡端修,廣安軍。

     趙令疇,蔡州。

      周 誼,郴州。

     安信之,同州。

      孫 琮,荊門軍。

     高公應,随州。

      郭執中,成州。

     王 察,深州。

      趙 峋,處州。

     李 傑,唐州。

      李 贲,單州。

     石 芳,曹州。

      吳安遜,濮州。

     周永徽,眉州。

      金 極,廬州。

     張 集,濰州。

      呂諒卿,亳州。

     鮮于綽,河陽。

      黃 策,登州。

     高 漸,撫州。

      張 夙,廣濟軍。

     王 貫,棣州。

     梁 寬  曹興宗  陳師錫  劉 勃  黃安期 沈 千  羅鼎臣  高遵恪各降兩官。

    寬等六人并添差監當,鼎臣、遵恪仍緻任。

     于 肇  黃 遷  莫仲正  許堯輔  楊 朏 胡 良  李 修  梅君俞  張 居  黃 才 寇宗顔  曹 盥  林 膚  葛 輝  逢純熙 王 交  張 溥  胡 潛  董 祥  蔣 津 王 守  王 陽  張 裕  王 拯  侯顧道 周遵道  宋壽嶽  謝 潛  王公彥 二十九人并沖替,系私事理重,仍不得改官。

     《實錄》無此段。

    此據诏旨及《宣和錄》二年九月十三日。

    可考。

    陳唐崇甯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五年正月十七日當考。

    許安修崇甯五年正月十七日。

     二年九月庚寅,诏應上書邪等人,知縣已上資序,并與宮觀、嶽廟,選人不得改官,及不得注縣令。

    丙申,诏建中靖國元年及元符末奸黨,并合焚毀文字等,并并元祐(已下并見《元祐黨》)。

     校勘記 [1]沈街 原本『街』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補。

     [2]馮百藥 原本作『馮伯藥』,據本書卷二一四『選人輕第二等』條改。

     [3]陳琰 原本『琰』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補。

    《長編拾補》原注: 『已見邪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