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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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責之嚴,過于他事,以至佃地百姓被禁锢、受鞭撻者,五日無之。

    今若因複置監牧,牧地入官,則百姓戴陛下之恩,如釋重負,脫沉疴矣。

    其京西事體既同,并乞賜施行。

    』 七月癸未,太仆寺言:『沙苑監先隸河南監牧司,昨因廢監,撥歸群牧司,尋因置群牧行司,撥入行司管系。

    其行司後改為提舉監牧司,今已降朝旨,撥入右廂提點司,即買馬監牧司更不管系。

    其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司名,合除去「監牧」二字。

    』從之。

     九月壬戌,太仆寺奏:『乞應于本寺事,并依群牧司法,仍隻隸尚書省,或依舊隸樞密院,并乞内外馬事,并隸本寺施行。

    』诏内外馬事并隸太仆寺,直達尚書省,更不經由駕部。

    丙寅,诏中書省:『今後太仆卿、丞、簿并選差,應外監事,令本寺依舊群牧司法施行。

    』庚辰,右司谏王觌言:『臣竊見今年九月九日朝旨節文内馬事并隸太仆寺,直達尚書省,更不經由駕部。

    車營、緻遠務、鞍辔庫、駝坊、皮剝所、養象所并專隸駕部。

    臣竊謂此獨可以敗壞官制,而未見為利之實也。

    朝廷以馬政久廢,而推行牧養之法,固太仆、駕部之職矣。

    若使太仆仍舊隸駕部,而共修執事,于牧養之法,未見其害也。

    使車營、緻遠等務不隸太仆,而領于省曹,于牧養之法,未見其利也。

    利害未分,而徒使本末失叙,官制複隳,臣不知其可也。

    且場務惡隸寺監,惡隸省曹,乃官吏不恤法度之常情,顧朝廷處之何如耳。

    伏望聖慈宣谕執政大臣,無以牧馬一事而輕害官制,追還九月九日朝旨,别降指揮施行。

    』 紹聖三年七月癸巳,權知邢州張赴等言:『據知任縣韓均等申請,乞應有牧地縣分,許等第人戶投狀指揮請牧馬草地,或以佃牧地,須上色一項給付人戶,自使耕佃而蠲其租,令養官馬一匹,各于所屬,籍其毛色、盡寸、齒歲給付,每歲分番就縣,令佐點集。

    若馬有死失,許即時申縣,自備印給,非點集日,許私自乘騎,不許出州界若幹裡。

    如元佃地人系等第戶願養馬者,隻令将文契批鑿,除其租數。

    若請不盡并不願請者,依條召人租佃。

    伏望詳酌施行。

    』樞密院言:『熙甯七年,先廢罷郓州東平、鄭州原武兩監,及并衛州、淇水兩監為一監。

    至八年四月,中書、樞密院奏河南、北十二監,每在費用錢約五十三萬九千六百三十八貫。

    其所出馬數,止用錢三萬六千四百九十六貫可買,兼所得監馬堪配軍匹數不多,若都無此,未為阙用,兩監牧但存虛名,而枉費不少。

    見管九監馬三萬餘匹。

    時诏沙苑監令屬群牧司,餘八監并監牧司并廢罷,後盡以牧地募民種佃并牧馬,餘地所收歲租百餘萬,至今未嘗有失限之數,悉無前日異議者所陳之患。

    至十年二月,群牧司奏國馬缺用,曾裁損支使窠名。

    是時陝西路買馬,止以一萬五千為年額,至元豐中,又曾于畿内賦人戶養馬。

    及于京東、西路行保馬之法,又于開封府界霧澤陂置牧馬所,專差樞密都承旨張誠一等提舉經度制置,俟就緒,推廣諸路施行。

    而事初講求有所未盡,及奉行之人或不稱職,故人言以為未便。

    元祐初,并不考究熙甯以來講議本末利害之詳,研求所以增損措置之術,惟務盡罷元豐所行之法,一切複置舊監,遽将民間已請佃上地,栽重到桑棗果園,及莊井屋宇,毀伐廢壞不少。

    兼興複監牧、增置官吏,所費不赀,殊未見其效。

    蓋自複監以來,前複累有臣僚論列公私之害,若因循元祐倉猝更張之法,即歲月愈久,為弊愈深。

    自來議者欲于民間養馬,然所陳亦多不同,或欲以牧地召人租賃,官給草料,令百姓蓄養;或責以蕃息;或欲令逐月赴官閱視決責;或欲分配等第人戶,以此終不可行。

    今據知邢州張赴所稱,體究得民間願得牧地牧馬,但與蠲其租課,仍不責以蕃息,俾養馬人戶無追呼勞擾之患,并不願養馬之家不得抑勒。

    如此施行,必無未便之理。

    今相度,欲具為條畫榜示,令太仆寺雕印施行。

    應有監牧地分,州縣于要便處曉示人戶,願請佃牧地、免納租課、為官養馬者,聽實封,于本縣投狀。

    逐縣置曆收接,月終具若幹實封狀送州,州縣并不得開拆,具數申送太仆卿寺開拆,申樞密院看詳,取旨施行。

    』從之。

    殿中侍禦史陳次升言:『臣伏睹近降朝旨,給牧地,召人戶情願養馬事。

    條約雖已詳備,然元初隻緣知邢州張赴同任縣、堯山縣知縣等所請指揮,其餘路并依此施行。

    臣竊慮諸路若有不便,必為民害。

    欲望朝廷明降指揮,令諸路若有利害不同,許令申稟州縣。

    若抑令人戶作情願投狀養馬者,令監司按劾施行。

    法行之後,永久無弊。

    』 校勘記 [1]覺察按劾 原本作『覺按察劾』,據《長編》卷三五七乙正。

     [2]須有 原本『須』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五九補。

     [3]提舉司 原本作『提□二司』,據《長編》卷三六一補改。

     [4]錢糧 原本作『前糧』,據《長編》卷三六一改。

     [5]差遣 原本作『美遣』,據《長編》卷三五八改。

     [6]主養 原本『主』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五九補。

     [7]提舉 原本『舉』字作墨了,據《長編》卷三六八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