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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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康伯曰:夫有生則有資,有資則争興也。
鄭玄曰:訟,猶争也。
言飲食之會恒多争也。
訟必有衆起,故受之以師。
師者,衆也。
《九家易》曰:坤為衆物,坎為衆水,上下皆衆,故曰“師”也。
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天子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
軍有将,皆命卿也。
二千五百人為師。
師帥皆中大夫。
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也。
崔觐曰:因争,必起相攻,故“受之以師”也。
衆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
韓康伯曰:衆起而不比,則争無息。
必相親比,而後得甯也。
比者,比也。
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
韓康伯曰:比非大通之道,則各有所畜,以相濟也;由比而畜,故曰“小畜”,而不能大也。
物畜然後有禮,故受之以履。
履者,禮也。
韓康伯曰:履,禮也。
禮所以适時用也。
故既畜則須用,有用須禮也。
履然後安,故受之以泰。
泰者,通也。
荀爽曰:謂乾來下降,以陽通陰也。
姚信曰:安上治民,莫過于禮。
有禮然後泰,泰然後安也。
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
崔觐曰:物極則反,故不終通而否矣。
所謂城複于隍。
物不可以終否,故受之以同人。
韓康伯曰:否則思通,人人同志,故可出門同人,不謀而合。
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
崔觐曰:以欲從人,人必歸已,所以成大有。
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
崔觐曰:富貴而自遺其咎,故“有大”者“不可盈”。
當須謙退,天之道也。
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
鄭玄曰:言國既大而有謙德,則于政事恬豫。
雷出地奮豫,豫行出而喜樂之意。
豫必有随,故受之以随。
韓康伯曰:順以動者,衆之所随也。
以喜随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
蠱者,事也。
《九家易》曰:子利父事,備物緻用,而天下治也。
備物緻用,立成器以為天下利,莫大于聖人。
子修聖道,行父之事,以臨天下,無為而治。
有事然後可大,故受之以臨。
臨者,大也。
荀爽曰:陽稱大,謂二陽動升,故曰“大”也。
宋衷曰:事立功成,可推而大也。
物大然後可觀,故受之以觀。
虞翻曰:臨反成觀,二陽在上,故“可觀”也。
崔觐曰:言德業大者,可以觀政于人也。
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
嗑者,合也。
虞翻曰:頤中有物食,故曰“合也”。
韓康伯曰:可觀,則異方合會也。
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
贲者,飾也。
虞翻曰:分剛上文柔,故“飾”。
韓康伯曰:物相合,則須飾以修外也。
緻飾而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
剝者,剝也。
荀爽曰:極飾反素,文章敗,故為“剝”也。
物不可以終盡,剝窮上反下, 虞翻曰:陽四月,窮上,消姤至坤者也。
故受之以複。
崔觐曰:夫易窮則有變,物極則反于初。
故剝之為道,不可終盡,而使之于複也。
複則不妄矣,故受之以無妄。
崔觐曰:物複其本,則為誠實,故言“複則無妄”矣。
有無妄物,然後可畜,故受之大畜。
荀爽曰:物不妄者,畜之大也。
畜積不敗,故“大畜”也。
物畜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
頤者,養也。
虞翻曰:天地養萬物,聖人養賢,以及萬民。
崔觐曰:大畜剛健,輝光日新,則可觀其所養,故言“物畜然後可養”也。
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
虞翻曰:人頤不動則死,故“受之以大過”。
大過否卦,棺椁之象也。
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
坎者,陷也。
韓康伯曰:過而不已,則陷沒也。
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
離者,麗也。
韓康伯曰:物極則變,極陷則反所麗。
有天地, 虞翻曰:謂天地否也。
然後有萬物。
謂否反成泰,天地壹壺,萬物化醇,故“有萬物”也。
有萬物,然後有男女。
謂泰已有否,否三之上,反正成鹹。
艮為男,兌為女,故有男女。
有男女,然後有夫婦。
鹹反成恒,震為夫,巽為婦,故“有夫婦”也。
有夫婦,然後有父子。
謂鹹上複乾成遁,乾為父,艮為子,故“有父子”。
有父子,然後有君臣。
謂遁三複坤成否,乾為君,坤為臣,故“有君臣”也。
有君臣,然後有上下。
否乾君尊上,坤臣卑下。
天尊地卑,故“有上下”也。
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
錯,置也。
謂天、君、父、夫象尊,錯上。
地、婦、臣、子禮卑,錯下。
坤地道、妻道、臣道,故“禮義有所錯”者也。
此上虞義。
幹寶曰:錯,施也。
此詳言人道、三綱、六紀有自來也。
人有男女陰陽之性,則自然有夫婦配合之道。
有夫婦配合之道,則自然有剛柔尊卑之義。
陰陽化生,血體相傳,則自然有父子之親。
以父立君,以子資臣,則必有君臣之位。
有君臣之位,故有上下之序。
有上下之序,則必禮以定其體,義以制其宜,明先王制作,蓋取之于情者也。
上經始于乾坤,有生之本也。
下經始于鹹恒,人道之首也。
易之興也。
當殷之末世,有妲已之禍;當周之盛德,有三母之功,以言天不地不生,夫不婦不成,相須之至,王教之端。
故《詩》以《關雎》為國風之始,而《易》于鹹恒備論,禮義所由生也。
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
恒者,久也。
鄭玄曰:言夫婦當有終身之義,夫婦之道,謂鹹恒也。
物不可以終久于其所,故受之以遁。
遁者,退也。
韓康伯曰:夫婦之道,以恒為貴。
而物之所居,不可以不恒,宜與時升降,有時而遁者也。
物不可以終遁,故受之以大壯。
韓康伯曰:遁,君子以遠小人。
遁而後通,何可終邪?陽盛陰消,君子道勝也。
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
晉者,進也 崔觐曰:不可終壯于陽盛,自取觸藩,宜柔進而上行,受茲錫馬。
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
夷者,傷也。
《九家易》曰:日在坤下,其明傷也,言晉極當降複入于地,故曰“明夷”也。
傷于外者必反于家,故受之以家人。
虞翻曰:晉時在外,家人在内,故反家人。
韓康伯曰:傷于外者,必反諸内矣。
家道窮必乖,故受之以睽。
睽者,乖也。
韓康伯曰:室家至親,過在失節。
故家人之義,唯嚴與敬,樂勝則流,禮勝則離。
家人尚嚴,其弊必乖者也。
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蹇。
蹇者,難也。
崔觐曰:二女同居,其志乖而難生,故曰“乖必有難”也。
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
解者,緩也。
崔觐曰:蹇終則來碩吉,利見大人,故言“不可終難,故受之以解”者也。
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
崔觐曰:宥罪緩死,失之則僥幸,有損于政刑,故言“緩必有所失,受之以損”。
損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
崔觐曰:損終則弗損,益之,故言“損而不已必益”。
益而不已必決,故受之以夬。
夬者決也。
韓康伯曰:益而不已則盈,故必“決也”。
決必有遇,故受之以姤。
姤者,遇也。
韓康伯曰:以正決邪,必有喜遇。
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
萃者,聚也。
崔觐曰:天地相遇,品物鹹章,故言“物相遇而後聚”也。
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
崔觐曰:用大牲而緻孝享,故順天命而升為王矣,故言“聚而上者謂之升”。
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
崔觐曰:冥升在上,以消不富,則窮,故言“升而不已必困”也。
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
崔觐曰:困及于臲卼,則反下以求安,故言“困乎上必反下”。
鄭玄曰:訟,猶争也。
言飲食之會恒多争也。
訟必有衆起,故受之以師。
師者,衆也。
《九家易》曰:坤為衆物,坎為衆水,上下皆衆,故曰“師”也。
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為軍,天子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
軍有将,皆命卿也。
二千五百人為師。
師帥皆中大夫。
五百人為旅,旅帥皆下大夫也。
崔觐曰:因争,必起相攻,故“受之以師”也。
衆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
韓康伯曰:衆起而不比,則争無息。
必相親比,而後得甯也。
比者,比也。
比必有所畜,故受之以小畜。
韓康伯曰:比非大通之道,則各有所畜,以相濟也;由比而畜,故曰“小畜”,而不能大也。
物畜然後有禮,故受之以履。
履者,禮也。
韓康伯曰:履,禮也。
禮所以适時用也。
故既畜則須用,有用須禮也。
履然後安,故受之以泰。
泰者,通也。
荀爽曰:謂乾來下降,以陽通陰也。
姚信曰:安上治民,莫過于禮。
有禮然後泰,泰然後安也。
物不可以終通,故受之以否。
崔觐曰:物極則反,故不終通而否矣。
所謂城複于隍。
物不可以終否,故受之以同人。
韓康伯曰:否則思通,人人同志,故可出門同人,不謀而合。
與人同者,物必歸焉,故受之以大有。
崔觐曰:以欲從人,人必歸已,所以成大有。
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
崔觐曰:富貴而自遺其咎,故“有大”者“不可盈”。
當須謙退,天之道也。
有大而能謙必豫,故受之以豫。
鄭玄曰:言國既大而有謙德,則于政事恬豫。
雷出地奮豫,豫行出而喜樂之意。
豫必有随,故受之以随。
韓康伯曰:順以動者,衆之所随也。
以喜随人者必有事,故受之以蠱。
蠱者,事也。
《九家易》曰:子利父事,備物緻用,而天下治也。
備物緻用,立成器以為天下利,莫大于聖人。
子修聖道,行父之事,以臨天下,無為而治。
有事然後可大,故受之以臨。
臨者,大也。
荀爽曰:陽稱大,謂二陽動升,故曰“大”也。
宋衷曰:事立功成,可推而大也。
物大然後可觀,故受之以觀。
虞翻曰:臨反成觀,二陽在上,故“可觀”也。
崔觐曰:言德業大者,可以觀政于人也。
可觀而後有所合,故受之以噬嗑。
嗑者,合也。
虞翻曰:頤中有物食,故曰“合也”。
韓康伯曰:可觀,則異方合會也。
物不可以苟合而已,故受之以贲。
贲者,飾也。
虞翻曰:分剛上文柔,故“飾”。
韓康伯曰:物相合,則須飾以修外也。
緻飾而後亨則盡矣,故受之以剝。
剝者,剝也。
荀爽曰:極飾反素,文章敗,故為“剝”也。
物不可以終盡,剝窮上反下, 虞翻曰:陽四月,窮上,消姤至坤者也。
故受之以複。
崔觐曰:夫易窮則有變,物極則反于初。
故剝之為道,不可終盡,而使之于複也。
複則不妄矣,故受之以無妄。
崔觐曰:物複其本,則為誠實,故言“複則無妄”矣。
有無妄物,然後可畜,故受之大畜。
荀爽曰:物不妄者,畜之大也。
畜積不敗,故“大畜”也。
物畜然後可養,故受之以頤。
頤者,養也。
虞翻曰:天地養萬物,聖人養賢,以及萬民。
崔觐曰:大畜剛健,輝光日新,則可觀其所養,故言“物畜然後可養”也。
不養則不可動,故受之以大過。
虞翻曰:人頤不動則死,故“受之以大過”。
大過否卦,棺椁之象也。
物不可以終過,故受之以坎。
坎者,陷也。
韓康伯曰:過而不已,則陷沒也。
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
離者,麗也。
韓康伯曰:物極則變,極陷則反所麗。
有天地, 虞翻曰:謂天地否也。
然後有萬物。
謂否反成泰,天地壹壺,萬物化醇,故“有萬物”也。
有萬物,然後有男女。
謂泰已有否,否三之上,反正成鹹。
艮為男,兌為女,故有男女。
有男女,然後有夫婦。
鹹反成恒,震為夫,巽為婦,故“有夫婦”也。
有夫婦,然後有父子。
謂鹹上複乾成遁,乾為父,艮為子,故“有父子”。
有父子,然後有君臣。
謂遁三複坤成否,乾為君,坤為臣,故“有君臣”也。
有君臣,然後有上下。
否乾君尊上,坤臣卑下。
天尊地卑,故“有上下”也。
有上下,然後禮義有所錯。
錯,置也。
謂天、君、父、夫象尊,錯上。
地、婦、臣、子禮卑,錯下。
坤地道、妻道、臣道,故“禮義有所錯”者也。
此上虞義。
幹寶曰:錯,施也。
此詳言人道、三綱、六紀有自來也。
人有男女陰陽之性,則自然有夫婦配合之道。
有夫婦配合之道,則自然有剛柔尊卑之義。
陰陽化生,血體相傳,則自然有父子之親。
以父立君,以子資臣,則必有君臣之位。
有君臣之位,故有上下之序。
有上下之序,則必禮以定其體,義以制其宜,明先王制作,蓋取之于情者也。
上經始于乾坤,有生之本也。
下經始于鹹恒,人道之首也。
易之興也。
當殷之末世,有妲已之禍;當周之盛德,有三母之功,以言天不地不生,夫不婦不成,相須之至,王教之端。
故《詩》以《關雎》為國風之始,而《易》于鹹恒備論,禮義所由生也。
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
恒者,久也。
鄭玄曰:言夫婦當有終身之義,夫婦之道,謂鹹恒也。
物不可以終久于其所,故受之以遁。
遁者,退也。
韓康伯曰:夫婦之道,以恒為貴。
而物之所居,不可以不恒,宜與時升降,有時而遁者也。
物不可以終遁,故受之以大壯。
韓康伯曰:遁,君子以遠小人。
遁而後通,何可終邪?陽盛陰消,君子道勝也。
物不可以終壯,故受之以晉。
晉者,進也 崔觐曰:不可終壯于陽盛,自取觸藩,宜柔進而上行,受茲錫馬。
進必有所傷,故受之以明夷。
夷者,傷也。
《九家易》曰:日在坤下,其明傷也,言晉極當降複入于地,故曰“明夷”也。
傷于外者必反于家,故受之以家人。
虞翻曰:晉時在外,家人在内,故反家人。
韓康伯曰:傷于外者,必反諸内矣。
家道窮必乖,故受之以睽。
睽者,乖也。
韓康伯曰:室家至親,過在失節。
故家人之義,唯嚴與敬,樂勝則流,禮勝則離。
家人尚嚴,其弊必乖者也。
乖必有難,故受之以蹇。
蹇者,難也。
崔觐曰:二女同居,其志乖而難生,故曰“乖必有難”也。
物不可以終難,故受之以解。
解者,緩也。
崔觐曰:蹇終則來碩吉,利見大人,故言“不可終難,故受之以解”者也。
緩必有所失,故受之以損。
崔觐曰:宥罪緩死,失之則僥幸,有損于政刑,故言“緩必有所失,受之以損”。
損而不已必益,故受之以益。
崔觐曰:損終則弗損,益之,故言“損而不已必益”。
益而不已必決,故受之以夬。
夬者決也。
韓康伯曰:益而不已則盈,故必“決也”。
決必有遇,故受之以姤。
姤者,遇也。
韓康伯曰:以正決邪,必有喜遇。
物相遇而後聚,故受之以萃。
萃者,聚也。
崔觐曰:天地相遇,品物鹹章,故言“物相遇而後聚”也。
聚而上者謂之升,故受之以升。
崔觐曰:用大牲而緻孝享,故順天命而升為王矣,故言“聚而上者謂之升”。
升而不已必困,故受之以困。
崔觐曰:冥升在上,以消不富,則窮,故言“升而不已必困”也。
困乎上者必反下,故受之以井。
崔觐曰:困及于臲卼,則反下以求安,故言“困乎上必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