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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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卦》曰: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也。
鄭玄曰:訟,猶争也,言飲食之會恒多争也。
(坎下乾上)。
訟:有孚, 幹寶曰:訟,離之遊魂也。
離為戈兵,此天氣将刑殺,聖人将用師之卦也。
訟,不親也。
兆民未識天命不同之意。
荀爽曰:陽來居二,而孚于初,故曰“訟有孚”矣。
窒惕,中吉, 虞翻曰:遁三之二也。
孚謂二。
窒,塞止也。
惕,懼二也。
二失位,故不言貞。
遁将成否,則子弑父,臣弑君。
三來之二,得中;弑不得行,故“中吉”也。
終兇。
虞翻曰:二失位,終止不變,則入于淵,故“終兇”也。
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侯果曰:大人,謂五也。
斷決必中,故“利見”也。
訟是陰事,以險涉險,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盧氏曰:險而健者,恒好争訟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蜀才曰:此本遁卦。
案:二進居三,三降居二,是剛來而得中也。
終兇,訟不可成也。
王肅曰:以訟成功者,終必兇也。
王弼曰: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
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
猶複不可以終,中乃吉也。
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
故雖複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也。
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
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
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其任矣。
案:夫為訟,善聽之主者,其在五焉。
何以明之?案爻辭:九五:訟,元吉。
王氏注雲: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
即《彖》雲:利見大人,尚中正,是其義也。
九二《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九二居訟之時,自救不暇。
訟既不克,懷懼逃歸,僅得免其終兇禍,豈能為善聽之主哉!年代綿流,師資道喪,恐傳寫字誤,以五為二,後賢當審詳之也。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荀爽曰:二與四訟,利見于五。
五以中正之道,解其訟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荀爽曰:陽來居二,坎在下,為淵。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
荀爽曰:天自西轉,水自東流,上下違行,成訟之象也。
君子以作事謀始。
虞翻曰:君子謂乾。
三來變坤,為作事。
坎為謀。
乾知大始。
故“以作事謀始”。
幹寶曰:省民之情,以制作也。
武王故先觀兵孟津,蓋以蔔天下之心,故曰“作事謀始”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虞翻曰:永,長也。
坤為事,初失位,而為訟始,故“不永所事”也。
小有言,謂初四易位成震,言三食舊德,震象半見,故“小有言”。
初變得正,故“終吉”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
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盧氏曰:初欲應四,而二據之。
蹔争,事不至永。
雖有小訟,訟必辯明,故“終吉”。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
虞翻曰:謂與四訟,坎為隐伏,故“逋”乾位剛在上,坎濡失正,故“不克”也。
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虞翻曰:眚,災也,坎為眚,謂二變應五。
乾為百,坤為戶;三爻,故三百戶。
坎化為坤,故“無眚”。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荀爽曰:三不克訟,故逋而歸。
坤稱邑。
二者,邑中之陽人。
逋,逃也,謂逃失邑中之陽人。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荀爽曰:下與上争,即取患害,如拾掇小物而不失也。
坤有三爻,故雲“三百戶,無眚”。
二者,下體之君。
君不争,則百姓無害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虞翻曰:乾為舊德。
食謂初。
四二已變之正。
三動得位,體噬嗑食。
四變食乾,故“食舊德”。
三變在坎,正危貞厲,得位二,故“終吉”也。
或從王事,無成。
虞翻曰:乾為王。
二變否時,坤為事,故“或從王事”。
道無成而代有終,故曰“無成”。
坤三同義也。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侯果曰:雖失其位,專心應上,故能保全舊恩,食舊德者也。
處兩剛之間,而皆近不相得。
乘二負四,正之危也。
剛不能侵,故“終吉”也。
九四:不克訟,複即命渝,安貞吉。
虞翻曰:失位,故“不克訟”。
渝變也。
不克訟,故複位。
變而成巽,巽為命令,故“複即命渝”。
動而得位,故“安貞吉”。
謂二已變坤安也。
《象》曰:複即命渝,安貞吉,不失也。
侯果曰:初既辯明,四訟妄也。
訟既不克,當反就前理。
變其诏命,則安靜貞吉而不失初也。
九五:訟,元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王肅曰:以中正之德,齊乖争之俗,元吉也。
王弼曰:處得尊位,為訟之主。
用其中正,以斷枉直。
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則無所溺,公則無所偏。
故“訟,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 虞翻曰:錫謂王之錫命。
鞶帶,大帶。
男子鞶革。
初四已易位,三二之正,巽為腰帶,故“鞶帶”。
終朝三拕之。
虞翻曰:位終乾上。
二變時,坤為終。
離為日,乾為甲。
日出甲上。
故稱“朝”。
應在三,三變
鄭玄曰:訟,猶争也,言飲食之會恒多争也。
(坎下乾上)。
訟:有孚, 幹寶曰:訟,離之遊魂也。
離為戈兵,此天氣将刑殺,聖人将用師之卦也。
訟,不親也。
兆民未識天命不同之意。
荀爽曰:陽來居二,而孚于初,故曰“訟有孚”矣。
窒惕,中吉, 虞翻曰:遁三之二也。
孚謂二。
窒,塞止也。
惕,懼二也。
二失位,故不言貞。
遁将成否,則子弑父,臣弑君。
三來之二,得中;弑不得行,故“中吉”也。
終兇。
虞翻曰:二失位,終止不變,則入于淵,故“終兇”也。
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侯果曰:大人,謂五也。
斷決必中,故“利見”也。
訟是陰事,以險涉險,故“不利涉大川”。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盧氏曰:險而健者,恒好争訟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蜀才曰:此本遁卦。
案:二進居三,三降居二,是剛來而得中也。
終兇,訟不可成也。
王肅曰:以訟成功者,終必兇也。
王弼曰:凡不和而訟,無施而可,涉難特甚焉。
唯有信而見塞懼者,乃可以得吉也。
猶複不可以終,中乃吉也。
不閉其源,使訟不至,雖每不枉,而訟至終竟,此亦兇矣。
故雖複有信,而見塞懼,猶不可以為終,故曰“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也。
無善聽者,雖有其實,何由得明。
而令有信塞懼者,得其中吉,必有善聽之主焉。
其在二乎?以剛而來,正夫群小,斷不失中,應其任矣。
案:夫為訟,善聽之主者,其在五焉。
何以明之?案爻辭:九五:訟,元吉。
王氏注雲:處得尊位,為訟之主,用其中正,以斷枉直。
即《彖》雲:利見大人,尚中正,是其義也。
九二《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九二居訟之時,自救不暇。
訟既不克,懷懼逃歸,僅得免其終兇禍,豈能為善聽之主哉!年代綿流,師資道喪,恐傳寫字誤,以五為二,後賢當審詳之也。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荀爽曰:二與四訟,利見于五。
五以中正之道,解其訟也。
不利涉大川,入于淵也。
荀爽曰:陽來居二,坎在下,為淵。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
荀爽曰:天自西轉,水自東流,上下違行,成訟之象也。
君子以作事謀始。
虞翻曰:君子謂乾。
三來變坤,為作事。
坎為謀。
乾知大始。
故“以作事謀始”。
幹寶曰:省民之情,以制作也。
武王故先觀兵孟津,蓋以蔔天下之心,故曰“作事謀始”也。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虞翻曰:永,長也。
坤為事,初失位,而為訟始,故“不永所事”也。
小有言,謂初四易位成震,言三食舊德,震象半見,故“小有言”。
初變得正,故“終吉”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也。
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盧氏曰:初欲應四,而二據之。
蹔争,事不至永。
雖有小訟,訟必辯明,故“終吉”。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
虞翻曰:謂與四訟,坎為隐伏,故“逋”乾位剛在上,坎濡失正,故“不克”也。
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虞翻曰:眚,災也,坎為眚,謂二變應五。
乾為百,坤為戶;三爻,故三百戶。
坎化為坤,故“無眚”。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
荀爽曰:三不克訟,故逋而歸。
坤稱邑。
二者,邑中之陽人。
逋,逃也,謂逃失邑中之陽人。
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荀爽曰:下與上争,即取患害,如拾掇小物而不失也。
坤有三爻,故雲“三百戶,無眚”。
二者,下體之君。
君不争,則百姓無害也。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虞翻曰:乾為舊德。
食謂初。
四二已變之正。
三動得位,體噬嗑食。
四變食乾,故“食舊德”。
三變在坎,正危貞厲,得位二,故“終吉”也。
或從王事,無成。
虞翻曰:乾為王。
二變否時,坤為事,故“或從王事”。
道無成而代有終,故曰“無成”。
坤三同義也。
《象》曰:食舊德,從上吉也。
侯果曰:雖失其位,專心應上,故能保全舊恩,食舊德者也。
處兩剛之間,而皆近不相得。
乘二負四,正之危也。
剛不能侵,故“終吉”也。
九四:不克訟,複即命渝,安貞吉。
虞翻曰:失位,故“不克訟”。
渝變也。
不克訟,故複位。
變而成巽,巽為命令,故“複即命渝”。
動而得位,故“安貞吉”。
謂二已變坤安也。
《象》曰:複即命渝,安貞吉,不失也。
侯果曰:初既辯明,四訟妄也。
訟既不克,當反就前理。
變其诏命,則安靜貞吉而不失初也。
九五:訟,元吉。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王肅曰:以中正之德,齊乖争之俗,元吉也。
王弼曰:處得尊位,為訟之主。
用其中正,以斷枉直。
中則不過,正則不邪,剛則無所溺,公則無所偏。
故“訟,元吉”。
上九:或錫之鞶帶, 虞翻曰:錫謂王之錫命。
鞶帶,大帶。
男子鞶革。
初四已易位,三二之正,巽為腰帶,故“鞶帶”。
終朝三拕之。
虞翻曰:位終乾上。
二變時,坤為終。
離為日,乾為甲。
日出甲上。
故稱“朝”。
應在三,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