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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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巽為婦,二以剛接柔,故“納婦,吉”。
二稱家。
震,長子,主器者。
納婦成初。
故有“子克家”也。
六三:勿用娶女,見金夫,不有躬,無攸利。
虞翻曰:謂三誡上也。
金夫謂二。
初發成兌,故三稱“女”。
兌為見。
陽稱金。
震為夫。
三逆乘二陽,所行不順,為二所淫。
上來之三,陟陰。
故曰“勿用娶女,見金夫”矣。
坤身稱躬,三為二所乘,兌澤動下,不得之應,故“不有躬”。
失位多兇,故“無攸利”也。
《象》曰:勿用娶女,行不順也。
虞翻曰:失位乘剛,故“行不順也”。
六四:困蒙,吝。
《象》曰:困蒙之吝,獨遠實也。
王弼曰:陽稱實也。
獨遠于陽,處兩陰之中,暗莫之發,故曰“困蒙”也。
困于蒙昧,不能比賢以發其志,亦鄙矣,故曰“吝”。
六五:童蒙,吉。
虞翻曰:艮為童蒙,處貴承上,有應于二,動而成巽,故“吉”也。
《象》曰:童蒙之吉,順以巽也。
荀爽曰:順于上,巽于二,有似成王任用周召也。
上九:擊蒙,不利為寇,利禦寇。
虞翻曰:體艮為手,故“擊”。
謂五巳變,上動成坎,稱寇。
而逆乘陽,故“不利為寇”矣。
禦,止也。
此寇謂二。
坎為寇,巽為高,艮為山,登山備下,順有師象,故“利禦寇”也。
《象》曰:利用禦寇,上下順也。
虞翻曰:自上禦下,故“順”也。
《序卦》曰:物稚不可不養也。
故受之以需。
需者,飲食之道也。
幹寶曰:需,坤之遊魂也。
雲升在天,而雨未降,翺翔東西,須之象也。
王事未至,飲宴之日也。
夫坤者,地也;婦人之職也;百谷果蓏之所生,禽獸魚鼈之所托也;而在遊魂變化之家,即烹爨腥實以為和味者也。
故曰“需者,飲食之道也”。
(乾下坎上)。
需:有孚,光亨,貞吉。
虞翻曰:大壯四之五。
孚謂五。
離日為光。
四之五,得位正中。
故“光亨”。
“貞吉”,謂“壯于大輿之輻也”。
利涉大川。
何妥曰:大川者,大難也。
須之待時,本欲涉難,既能以信而待,故可以“利涉大川”矣。
《彖》曰:需,須也。
險在前也, 何妥曰:此明得名由于坎也。
坎為險也。
有險在前,不可妄涉,故須待時然後動也。
剛健而不陷。
其義不困窮矣。
侯果曰:乾體剛健,遇險能通,險不能險,義不窮也。
需,有孚,光亨,貞吉。
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蜀才曰:此本大壯卦。
案:六五降四,有孚,光亨,貞吉。
九四升五,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虞翻曰:謂二失位,變而涉坎,坎為大川。
得位應五,故“利涉大川”。
五多功,故“往有功也”。
《象》曰:雲上于天,需。
宋衷曰:雲上于天,須時而降也。
君子以飲食宴樂。
虞翻曰:君子謂乾。
坎水兌口。
水流入口為飲。
二失位,變體噬嗑,為食,故“以飲食”。
陽在内,稱宴。
大壯,震為樂,故“宴樂”也。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無咎。
幹寶曰:郊,乾坎之際也。
既已受命,進道北郊,未可以進,故曰“需于郊”。
處不避污,出不辭難,臣之常節也。
得位有應,故曰“利用恒”。
雖小稽留,終于必達,故曰“無咎”。
《象》曰:需于郊,不犯難行也。
利用恒無咎,未失常也。
王弼曰:居需之時,最遠于險;能抑其進,不犯難行;雖不應幾,可以保常,故“無咎”。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終吉。
虞翻曰:沙謂五。
水中之陽稱沙也。
二變之陰,稱校大壯震為言,兌為口。
四之五,震象半見,故“小有言”。
二變應之,故“終吉”。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
虞翻曰:衍,流也。
中謂五也。
荀爽曰:二應于五,水中之剛,故曰“沙”。
知前有沙漠。
而不進也。
體乾處和,美德優衍在中,而不進也。
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荀爽曰:二與四同功,而三據之,故“小有言”。
乾雖在下,終當升上,二當居五,故“終吉也”。
九三:需于泥,緻寇至。
荀爽曰:親與坎接,故稱“泥”。
須止不進,不取于四,不緻寇害。
《象》曰:需于泥,災在外也。
崔觐曰:泥近乎外者也。
三逼于坎,坎為險盜,故“緻寇至”。
是災在外也。
自我緻寇,敬慎不敗也。
虞翻曰:離為戎,乾為敬。
陰消至五遁,臣将弑君。
四上壯坤,故“敬慎不敗”。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案:六四體坎。
坎為雲,又為血卦。
血以喻陰。
陰體卑弱,宜順從陽,故曰“需于血”。
《九家易》曰:雲從地出,上升于天。
自地出者,莫不由穴。
故曰“需于血,出自穴”也。
《象》曰:需于血,順以聽也。
王弼曰:穴者,陰之路也。
四處坎始,居穴者也。
九三剛進,四不能距,見侵則避,順以聽命也。
《九家易》曰:雲欲升天,須時當降。
順以聽五,五為天也。
九五:需于酒食,貞吉。
荀爽曰:五互離,坎水在火上,酒食之象。
需者,飲食之道。
故坎在需家,為酒食也。
雲須時欲降,乾須時當升。
五有剛德,處中居正。
故能帥群陰,舉坎以降。
陽能正居其所,則吉。
故曰“需于酒食”也。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九家易》曰:謂乾二當升五,正位者也。
盧氏曰:沈湎則兇,中正則吉也。
上六:入于穴, 荀爽曰:需道已終,雲當下入穴也。
雲上升極,則降而為雨,故《詩》雲:朝跻于西,崇朝其雨,則還入地,故曰“入于穴”。
雲雨入地,則下三陽動而自至者也。
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
荀爽曰:三人,謂下三陽也。
須時當升,非有召者,故曰“不速之客”焉。
乾升在上,君位以定;坎降在下,當循臣職。
故“敬之終吉”也。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
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荀爽曰:上降居三,雖不當位,承陽有實,故“終吉”,無“大失”矣。
二稱家。
震,長子,主器者。
納婦成初。
故有“子克家”也。
六三:勿用娶女,見金夫,不有躬,無攸利。
虞翻曰:謂三誡上也。
金夫謂二。
初發成兌,故三稱“女”。
兌為見。
陽稱金。
震為夫。
三逆乘二陽,所行不順,為二所淫。
上來之三,陟陰。
故曰“勿用娶女,見金夫”矣。
坤身稱躬,三為二所乘,兌澤動下,不得之應,故“不有躬”。
失位多兇,故“無攸利”也。
《象》曰:勿用娶女,行不順也。
虞翻曰:失位乘剛,故“行不順也”。
六四:困蒙,吝。
《象》曰:困蒙之吝,獨遠實也。
王弼曰:陽稱實也。
獨遠于陽,處兩陰之中,暗莫之發,故曰“困蒙”也。
困于蒙昧,不能比賢以發其志,亦鄙矣,故曰“吝”。
六五:童蒙,吉。
虞翻曰:艮為童蒙,處貴承上,有應于二,動而成巽,故“吉”也。
《象》曰:童蒙之吉,順以巽也。
荀爽曰:順于上,巽于二,有似成王任用周召也。
上九:擊蒙,不利為寇,利禦寇。
虞翻曰:體艮為手,故“擊”。
謂五巳變,上動成坎,稱寇。
而逆乘陽,故“不利為寇”矣。
禦,止也。
此寇謂二。
坎為寇,巽為高,艮為山,登山備下,順有師象,故“利禦寇”也。
《象》曰:利用禦寇,上下順也。
虞翻曰:自上禦下,故“順”也。
《序卦》曰:物稚不可不養也。
故受之以需。
需者,飲食之道也。
幹寶曰:需,坤之遊魂也。
雲升在天,而雨未降,翺翔東西,須之象也。
王事未至,飲宴之日也。
夫坤者,地也;婦人之職也;百谷果蓏之所生,禽獸魚鼈之所托也;而在遊魂變化之家,即烹爨腥實以為和味者也。
故曰“需者,飲食之道也”。
(乾下坎上)。
需:有孚,光亨,貞吉。
虞翻曰:大壯四之五。
孚謂五。
離日為光。
四之五,得位正中。
故“光亨”。
“貞吉”,謂“壯于大輿之輻也”。
利涉大川。
何妥曰:大川者,大難也。
須之待時,本欲涉難,既能以信而待,故可以“利涉大川”矣。
《彖》曰:需,須也。
險在前也, 何妥曰:此明得名由于坎也。
坎為險也。
有險在前,不可妄涉,故須待時然後動也。
剛健而不陷。
其義不困窮矣。
侯果曰:乾體剛健,遇險能通,險不能險,義不窮也。
需,有孚,光亨,貞吉。
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蜀才曰:此本大壯卦。
案:六五降四,有孚,光亨,貞吉。
九四升五,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虞翻曰:謂二失位,變而涉坎,坎為大川。
得位應五,故“利涉大川”。
五多功,故“往有功也”。
《象》曰:雲上于天,需。
宋衷曰:雲上于天,須時而降也。
君子以飲食宴樂。
虞翻曰:君子謂乾。
坎水兌口。
水流入口為飲。
二失位,變體噬嗑,為食,故“以飲食”。
陽在内,稱宴。
大壯,震為樂,故“宴樂”也。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無咎。
幹寶曰:郊,乾坎之際也。
既已受命,進道北郊,未可以進,故曰“需于郊”。
處不避污,出不辭難,臣之常節也。
得位有應,故曰“利用恒”。
雖小稽留,終于必達,故曰“無咎”。
《象》曰:需于郊,不犯難行也。
利用恒無咎,未失常也。
王弼曰:居需之時,最遠于險;能抑其進,不犯難行;雖不應幾,可以保常,故“無咎”。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終吉。
虞翻曰:沙謂五。
水中之陽稱沙也。
二變之陰,稱校大壯震為言,兌為口。
四之五,震象半見,故“小有言”。
二變應之,故“終吉”。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
虞翻曰:衍,流也。
中謂五也。
荀爽曰:二應于五,水中之剛,故曰“沙”。
知前有沙漠。
而不進也。
體乾處和,美德優衍在中,而不進也。
雖小有言,以吉終也。
荀爽曰:二與四同功,而三據之,故“小有言”。
乾雖在下,終當升上,二當居五,故“終吉也”。
九三:需于泥,緻寇至。
荀爽曰:親與坎接,故稱“泥”。
須止不進,不取于四,不緻寇害。
《象》曰:需于泥,災在外也。
崔觐曰:泥近乎外者也。
三逼于坎,坎為險盜,故“緻寇至”。
是災在外也。
自我緻寇,敬慎不敗也。
虞翻曰:離為戎,乾為敬。
陰消至五遁,臣将弑君。
四上壯坤,故“敬慎不敗”。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案:六四體坎。
坎為雲,又為血卦。
血以喻陰。
陰體卑弱,宜順從陽,故曰“需于血”。
《九家易》曰:雲從地出,上升于天。
自地出者,莫不由穴。
故曰“需于血,出自穴”也。
《象》曰:需于血,順以聽也。
王弼曰:穴者,陰之路也。
四處坎始,居穴者也。
九三剛進,四不能距,見侵則避,順以聽命也。
《九家易》曰:雲欲升天,須時當降。
順以聽五,五為天也。
九五:需于酒食,貞吉。
荀爽曰:五互離,坎水在火上,酒食之象。
需者,飲食之道。
故坎在需家,為酒食也。
雲須時欲降,乾須時當升。
五有剛德,處中居正。
故能帥群陰,舉坎以降。
陽能正居其所,則吉。
故曰“需于酒食”也。
《象》曰:酒食貞吉,以中正也。
《九家易》曰:謂乾二當升五,正位者也。
盧氏曰:沈湎則兇,中正則吉也。
上六:入于穴, 荀爽曰:需道已終,雲當下入穴也。
雲上升極,則降而為雨,故《詩》雲:朝跻于西,崇朝其雨,則還入地,故曰“入于穴”。
雲雨入地,則下三陽動而自至者也。
有不速之客三人來,敬之終吉。
荀爽曰:三人,謂下三陽也。
須時當升,非有召者,故曰“不速之客”焉。
乾升在上,君位以定;坎降在下,當循臣職。
故“敬之終吉”也。
《象》曰:不速之客來,敬之終吉。
雖不當位,未大失也。
荀爽曰:上降居三,雖不當位,承陽有實,故“終吉”,無“大失”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