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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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于坎窞,勿用。
虞翻曰:坎在内,稱來,在坎終,故“來之坎坎”。
枕,止也。
艮為止。
三失位乘二,則險。
承五隔四,故“險且枕”。
入于坎窞,體師三輿,故“勿用”。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幹寶曰:坎,十一月卦也。
又失其位,喻殷之執法者,失中之象也。
來之坎者,斥周人觀釁于周也。
枕,安也。
險且枕者,言安忍以暴政加民,而無哀矜之心,淫刑濫罰,百姓無所措手足,故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
虞翻曰:震主祭器,故有“樽簋”。
坎為酒。
簋,黍稷器。
三至五,有頤口象。
震獻在中,故為“簋”。
坎為木,震為足;坎酒在上,樽酒之象。
貳,副也。
坤為缶,禮有副樽,故“貳用缶”耳。
内約自牖,終無咎。
虞翻曰:坎為内也。
四陰小,故“約”。
艮為牖,坤為戶,艮小光照戶牖之象;貳用缶。
故“内約自牖”。
得位承五,故“無咎”。
崔觐曰:于重險之時,居多懼之地,近三而得位,比五而承陽。
修其絜誠,進其忠信,則雖祭祀省薄,明德惟馨。
故曰“樽酒簋,貳用缶”。
内約,文王于纣時行此道,從羑裡内約,卒免于難,故曰“自牖,終無咎也”。
《象》曰:樽酒簋,剛柔際也。
虞翻曰:乾剛坤柔,震為交,故曰“剛柔際也”。
九五:坎不盈,禔既平,無咎。
虞翻曰:盈,溢也。
艮為止,謂水流而不盈。
坎為平。
禔,安也。
艮止坤安,故“禔既平”。
得位正中,故“無咎”。
《象》曰:坎不盈,中未光大也。
虞翻曰:體屯五中,故未光大也。
上六:系用徽纆,寘于叢棘,三歲不得,兇。
虞翻曰:徽纆,黑索也。
觀巽為繩,艮為手,上變入坎。
故“系用徽纆”。
寘,置也。
坎多心,故“叢棘”。
獄外種九棘,故稱“叢棘”。
二變則五體剝,剝傷坤殺,故“寘于叢棘”也。
不得,謂不得出獄。
艮止坎獄。
乾為歲,五從乾來,三非其應,故曰“三歲不得,兇”矣。
《象》曰:上六失道,兇三歲也。
《九家易》曰:坎為叢棘,又為法律。
案《周禮》:王之外朝,左九棘,右九棘,面三槐,司寇公卿議獄于其下。
害人者,加明刑。
任之以事。
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也。
案:坎于木堅而多心,叢棘之象也。
坎下巽爻,巽為繩直,“系用徽纆”也。
馬融雲:徽纆,索也。
劉表雲:三股為徽,兩股為纆,皆索名。
以系縛其罪人矣。
《序卦》曰: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
離者,麗也。
崔觐曰:物極則反。
坎雖陷于地,必有所麗于天,而受之以離也。
(離下離上)。
離:利貞,亨。
虞翻曰:坤二五之乾,與坎旁通。
于爻,遯初之五,柔麗中正,故“利貞,亨”。
畜牝牛,吉。
虞翻曰:畜,養也。
坤為牝牛。
乾二五之坤成坎,體頤養象。
故“畜牝牛,吉”。
俗說皆以離為牝牛,失之矣。
《彖》曰:離,麗也。
荀爽曰:陰麗于陽,相附麗也。
亦為别離,以陰隔陽也。
離者,火也。
托于木,是其附麗也。
煙焰飛升,炭灰降滞,是其别離也。
日月麗乎天。
虞翻曰:乾五之坤成坎,為月;離為日。
日月麗天也。
百谷草木麗乎也。
虞翻曰:震為百谷,巽為草木,坤為地。
乾二五之坤成坎。
震體屯。
屯者,盈也。
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萬物出震,故“百谷草木麗乎地”。
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
虞翻曰:兩象,故重明。
正謂五陽。
陽變之坤來化乾,以成萬物,謂離日“化成天下”也。
柔麗乎中正,故亨。
虞翻曰:柔謂五陰,中正謂五伏陽。
出在坤中,畜牝牛。
故“中正”而“亨”也。
是以畜牝牛吉也。
荀爽曰:牛者,土也。
生土于火。
離者,陰卦。
牝者,陰性,故曰“畜牝牛吉”矣。
《象》曰:明兩作離, 虞翻曰:兩謂日與月也。
乾五之坤成坎,坤二之乾成離,離坎日月之象,故“明兩作離”。
作,成也。
日月在天,動成萬物,故稱作矣。
或以日與火為明。
兩作也。
大人以繼明照于四方。
虞翻曰:陽氣稱大人,則乾五大人也。
乾二五之光,繼日之明。
坤為方,二五之坤。
震東兌西,離南坎北,故曰“照于四方”。
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
荀爽曰:火性炎上,故初欲履錯于二。
二為三所據。
故“敬之”則“無咎”矣。
《象》曰:履錯之敬,以辟咎也。
王弼曰:錯然,敬慎之貌也。
處離之始,将進其盛,故宜慎所履。
以敬為務,辟其咎也。
六二:黃離,元吉。
《象》曰:黃離元吉,得中道也。
侯果曰:此本坤爻,故雲“黃離”。
來得中道,所以“元吉”也。
九三:日昃之離, 荀爽曰:初為日出,三為日昃,以喻君道衰也。
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兇。
《九家易》曰:鼓缶者以目下視。
離為大腹,瓦缶之象,謂不取二也。
歌者口仰向上,謂兌為口,而向上取五也。
日昃者,向下也。
今不取二,而上取五,則上九耋之陽稱大也。
嗟者,謂上被三奪五,憂嗟窮兇也。
火性炎上,故三欲取五也。
《象》曰: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九家易》曰:日昃當降,何可久長。
三當據二,以為鼓缶,而今與四同取于五,故曰“不鼓缶而歌”也。
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
荀爽曰:陽升居五,光炎宣揚,故“突如”也。
陰退居四,灰炭降墜,故“其來如”也。
陰以不正,居尊乘陽。
曆盡數終,天命所誅。
位喪民畔,下離所害。
故“焚如”也。
以離入坎,故“死如”也。
火息灰損,故“棄如”也。
《象》曰:突如,其來如,無所容也。
《九家易》曰:在五見奪,在四見棄,故“無所容也”。
六五:出涕沱若, 荀爽曰:六五陰柔,退居于四,出離為坎,故“出涕沱若”。
而下,以順陰陽也。
戚嗟若,吉。
虞翻曰:坎為心,震為聲,兌為口,故“戚嗟若”。
動而得正,尊麗陽,故“吉”也。
《象》曰:六五之吉,離王公也。
《九家易》曰:戚嗟順陽,附麗于五,故曰“離王公也”。
陽當居五,陰退還四,五當為王。
三則三公也。
四處其中,附上下矣。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獲匪其醜,無咎。
虞翻曰:王謂乾。
乾二五之坤成坎,體師象;震為出,故“王用出征”。
首謂坤。
二五來折乾,故“有嘉折首”。
醜,類也。
乾征得坤陰類,乾陽物,故“獲非其醜,無咎”矣。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虞翻曰:乾五出征坤,故“正邦也”。
虞翻曰:坎在内,稱來,在坎終,故“來之坎坎”。
枕,止也。
艮為止。
三失位乘二,則險。
承五隔四,故“險且枕”。
入于坎窞,體師三輿,故“勿用”。
《象》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幹寶曰:坎,十一月卦也。
又失其位,喻殷之執法者,失中之象也。
來之坎者,斥周人觀釁于周也。
枕,安也。
險且枕者,言安忍以暴政加民,而無哀矜之心,淫刑濫罰,百姓無所措手足,故曰“來之坎坎,終無功也”。
六四:樽酒簋,貳用缶。
虞翻曰:震主祭器,故有“樽簋”。
坎為酒。
簋,黍稷器。
三至五,有頤口象。
震獻在中,故為“簋”。
坎為木,震為足;坎酒在上,樽酒之象。
貳,副也。
坤為缶,禮有副樽,故“貳用缶”耳。
内約自牖,終無咎。
虞翻曰:坎為内也。
四陰小,故“約”。
艮為牖,坤為戶,艮小光照戶牖之象;貳用缶。
故“内約自牖”。
得位承五,故“無咎”。
崔觐曰:于重險之時,居多懼之地,近三而得位,比五而承陽。
修其絜誠,進其忠信,則雖祭祀省薄,明德惟馨。
故曰“樽酒簋,貳用缶”。
内約,文王于纣時行此道,從羑裡内約,卒免于難,故曰“自牖,終無咎也”。
《象》曰:樽酒簋,剛柔際也。
虞翻曰:乾剛坤柔,震為交,故曰“剛柔際也”。
九五:坎不盈,禔既平,無咎。
虞翻曰:盈,溢也。
艮為止,謂水流而不盈。
坎為平。
禔,安也。
艮止坤安,故“禔既平”。
得位正中,故“無咎”。
《象》曰:坎不盈,中未光大也。
虞翻曰:體屯五中,故未光大也。
上六:系用徽纆,寘于叢棘,三歲不得,兇。
虞翻曰:徽纆,黑索也。
觀巽為繩,艮為手,上變入坎。
故“系用徽纆”。
寘,置也。
坎多心,故“叢棘”。
獄外種九棘,故稱“叢棘”。
二變則五體剝,剝傷坤殺,故“寘于叢棘”也。
不得,謂不得出獄。
艮止坎獄。
乾為歲,五從乾來,三非其應,故曰“三歲不得,兇”矣。
《象》曰:上六失道,兇三歲也。
《九家易》曰:坎為叢棘,又為法律。
案《周禮》:王之外朝,左九棘,右九棘,面三槐,司寇公卿議獄于其下。
害人者,加明刑。
任之以事。
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也。
案:坎于木堅而多心,叢棘之象也。
坎下巽爻,巽為繩直,“系用徽纆”也。
馬融雲:徽纆,索也。
劉表雲:三股為徽,兩股為纆,皆索名。
以系縛其罪人矣。
《序卦》曰:陷必有所麗,故受之以離。
離者,麗也。
崔觐曰:物極則反。
坎雖陷于地,必有所麗于天,而受之以離也。
(離下離上)。
離:利貞,亨。
虞翻曰:坤二五之乾,與坎旁通。
于爻,遯初之五,柔麗中正,故“利貞,亨”。
畜牝牛,吉。
虞翻曰:畜,養也。
坤為牝牛。
乾二五之坤成坎,體頤養象。
故“畜牝牛,吉”。
俗說皆以離為牝牛,失之矣。
《彖》曰:離,麗也。
荀爽曰:陰麗于陽,相附麗也。
亦為别離,以陰隔陽也。
離者,火也。
托于木,是其附麗也。
煙焰飛升,炭灰降滞,是其别離也。
日月麗乎天。
虞翻曰:乾五之坤成坎,為月;離為日。
日月麗天也。
百谷草木麗乎也。
虞翻曰:震為百谷,巽為草木,坤為地。
乾二五之坤成坎。
震體屯。
屯者,盈也。
盈天地之間者唯萬物,萬物出震,故“百谷草木麗乎地”。
重明以麗乎正,乃化成天下。
虞翻曰:兩象,故重明。
正謂五陽。
陽變之坤來化乾,以成萬物,謂離日“化成天下”也。
柔麗乎中正,故亨。
虞翻曰:柔謂五陰,中正謂五伏陽。
出在坤中,畜牝牛。
故“中正”而“亨”也。
是以畜牝牛吉也。
荀爽曰:牛者,土也。
生土于火。
離者,陰卦。
牝者,陰性,故曰“畜牝牛吉”矣。
《象》曰:明兩作離, 虞翻曰:兩謂日與月也。
乾五之坤成坎,坤二之乾成離,離坎日月之象,故“明兩作離”。
作,成也。
日月在天,動成萬物,故稱作矣。
或以日與火為明。
兩作也。
大人以繼明照于四方。
虞翻曰:陽氣稱大人,則乾五大人也。
乾二五之光,繼日之明。
坤為方,二五之坤。
震東兌西,離南坎北,故曰“照于四方”。
初九:履錯然,敬之,無咎。
荀爽曰:火性炎上,故初欲履錯于二。
二為三所據。
故“敬之”則“無咎”矣。
《象》曰:履錯之敬,以辟咎也。
王弼曰:錯然,敬慎之貌也。
處離之始,将進其盛,故宜慎所履。
以敬為務,辟其咎也。
六二:黃離,元吉。
《象》曰:黃離元吉,得中道也。
侯果曰:此本坤爻,故雲“黃離”。
來得中道,所以“元吉”也。
九三:日昃之離, 荀爽曰:初為日出,三為日昃,以喻君道衰也。
不鼓缶而歌,則大耋之嗟,兇。
《九家易》曰:鼓缶者以目下視。
離為大腹,瓦缶之象,謂不取二也。
歌者口仰向上,謂兌為口,而向上取五也。
日昃者,向下也。
今不取二,而上取五,則上九耋之陽稱大也。
嗟者,謂上被三奪五,憂嗟窮兇也。
火性炎上,故三欲取五也。
《象》曰:日昃之離,何可久也。
《九家易》曰:日昃當降,何可久長。
三當據二,以為鼓缶,而今與四同取于五,故曰“不鼓缶而歌”也。
九四:突如,其來如,焚如,死如,棄如。
荀爽曰:陽升居五,光炎宣揚,故“突如”也。
陰退居四,灰炭降墜,故“其來如”也。
陰以不正,居尊乘陽。
曆盡數終,天命所誅。
位喪民畔,下離所害。
故“焚如”也。
以離入坎,故“死如”也。
火息灰損,故“棄如”也。
《象》曰:突如,其來如,無所容也。
《九家易》曰:在五見奪,在四見棄,故“無所容也”。
六五:出涕沱若, 荀爽曰:六五陰柔,退居于四,出離為坎,故“出涕沱若”。
而下,以順陰陽也。
戚嗟若,吉。
虞翻曰:坎為心,震為聲,兌為口,故“戚嗟若”。
動而得正,尊麗陽,故“吉”也。
《象》曰:六五之吉,離王公也。
《九家易》曰:戚嗟順陽,附麗于五,故曰“離王公也”。
陽當居五,陰退還四,五當為王。
三則三公也。
四處其中,附上下矣。
上九:王用出征,有嘉折首,獲匪其醜,無咎。
虞翻曰:王謂乾。
乾二五之坤成坎,體師象;震為出,故“王用出征”。
首謂坤。
二五來折乾,故“有嘉折首”。
醜,類也。
乾征得坤陰類,乾陽物,故“獲非其醜,無咎”矣。
《象》曰:王用出征,以正邦也。
虞翻曰:乾五出征坤,故“正邦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