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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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上居五,故曰“捴謙”。
捴,猶舉也。
《象》曰:無不利捴謙,不違則也。
《九家易》曰:陰捴上陽,不違法則。
六五:不富以其鄰, 荀爽曰:鄰謂四與上也。
自四以上乘陽,乘陽失實,故皆不富,五居中有體,故總言之。
利用侵伐,無不利。
荀爽曰:謂陽利侵伐來上,無敢不利之者。
《象》曰:利用侵伐,征不服也。
荀爽曰:不服,謂五也。
案:六五離爻。
離為戈兵,侵伐之象也。
上六:鳴謙,利用行師,征邑國。
虞翻曰:應在震,故曰“鳴謙”。
體師象,震為行,坤為邑國,利五之正,已得從征,故“利用行師,征邑國”。
《象》曰:鳴謙,志未得也,可用行師,征邑國也。
《九家易》曰:陰陽相應,故“鳴謙”也。
雖應不承,故“志未得”。
謂下九三可行師來上。
坤為邑國也;三應上,上呼三征,來居五位,故曰“利用行師征邑國”也。
案:上六兌爻。
兌為口舌,鳴謙之象也。
《序卦》曰:有大而能謙,必豫。
故受之以豫。
鄭玄曰:言國既大而能謙,則于政事恬豫。
雷出地奮豫,行出而喜樂之意。
(坤下震上)。
豫:利建侯、行師。
鄭玄曰:坤,順也。
震,動也。
順其性而動者,莫不得,得其所,故謂之豫。
豫,喜逸說樂之貌也。
震又為雷,諸侯之象。
坤又為衆,師役之象。
故“利建侯、行師”矣。
虞翻曰:複初之四,與小畜旁通。
坤為邦國,震為諸侯。
初至五,體比象。
四利複初,故“利建侯”。
三至上,體師象,故“行師”。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 △侯果曰四為卦主,五陰應之,剛志大行,故曰“剛應而志行”。
順以動,豫。
崔觐曰:坤下震上,順以動也。
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 虞翻曰:小畜,乾為天。
坤為地。
如之者,謂天地亦動,以成四時,而況建侯行師。
言其皆應而豫也。
而況建侯行師乎! 《九家易》曰:震為建侯,坤為行師;建侯所以興利,行師所以除害。
利興害除,民所豫樂也。
天地有生殺,萬物有始終。
王者盛衰,亦有疊更,猶武王承亂,而應天地。
建侯行師,奉辭除害,民得豫說,君得安樂也。
天地以順動, 虞翻曰:豫變通小畜。
坤為地。
動初至三成乾,故天地以順動也。
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
虞翻曰:過謂失度,忒,差疊也。
謂變初至需,離為日,坎為月,皆得其正,故“日月不過”。
動初時,震為春。
至四,兌為秋。
至五,坎為冬。
離為夏。
四時位正,故“四時不忒”。
通變之謂事,蓋此之類。
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
虞翻曰:清,猶明也。
動初至四,兌為刑。
至坎,為罰。
坎、兌體正,故“刑罰清”。
坤為民,乾為清,以乾乘坤,故“民服”。
案:帝出震,聖人也。
坎為法律,刑罰也。
坤為衆,順而民服也。
豫之時義大矣哉。
虞翻曰:順動天地,使日月四時,皆不過差。
刑罰清而民服,故“義大”也。
《象》曰:雷出地奮,豫。
崔觐曰:震在坤坤,故言“雷出地”。
雷,陽氣,亦謂龍也。
夏至後,陽氣極而一陰生。
陰陽相擊,而成雷聲。
雷聲之疾,有龍奮迅豫躍之象,故曰“奮豫”。
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鄭玄曰:奮,動也。
雷動于地上,而萬物乃豫也。
以者,取其喜佚動搖,猶人至樂,則手欲鼓之,足欲舞之也。
崇,充也。
殷,盛也。
薦,進也。
上帝,天帝也。
王者功成作樂,以文得之者,作鑰舞;以武得之者,作萬舞;各充其德而為制。
祀天帝以配祖考者,使與天同飨其功也。
故《孝經》雲: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是也。
初六:鳴豫,兇。
虞翻曰:應震善鳴,失位,故“鳴豫,兇”也。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兇也。
虞翻曰:體剝蔑貞,故“志窮兇也”。
六二:介于石, 虞翻曰:介,纖也。
與四為艮,艮為石,故“介于石”。
不終日,貞吉。
虞翻曰:與小畜通,應在五。
終變成離,離為日,得位。
欲四争複初,已得休之。
故“不終日,貞吉”。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侯果曰:得位居中,柔順正一,明豫動之可否,辯趣舍之權宜。
假如堅石,不可移變,應時則改,不待終日。
故曰豫之正吉。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王弼曰:履非其位,承動豫之主。
若其雎盱而豫,悔亦至焉。
遲而不從,豫之所疾,進退離悔,位不當也。
向秀曰:雎盱,小人喜說、佞媚之貌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戠。
侯果曰:為豫之主,衆陰所宗,莫不由之以得其豫。
體剛心直,志不懷疑,故得群物依歸,朋從大合,若以簪菾之固括也。
虞翻曰:由,自從也。
據有五陰,坤以衆順,故“大有得”。
得群陰也。
坎為疑,故“勿疑”。
小畜兌為朋。
盍,合也,坤為盍。
戠,聚會也。
坎為聚,坤為衆,衆陰并應,故“朋盍戠”。
戠,舊讀作撍,作宗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崔觐曰:以一陽而衆陰從已合簪交歡,故其“志大行”也。
六五:貞疾,恒不死。
虞翻曰:恒,常也。
坎為疾。
應在坤,坤為死。
震為反生。
位在震中,與坤體絕。
故“貞疾,恒不死”也。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
恒不死,中未亡也。
侯果曰:六五居尊,而乘于四,四以剛動,非已所乘。
乘剛為政,終亦玻若“恒不死”者,以其中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
虞翻曰:應在三。
坤為冥。
渝,變也。
三失位,無應,多兇。
變乃得正,體艮成。
故“成有渝,無咎”。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荀爽曰:陽性冥昧,居尊在上,而猶豫說,故不可長。
捴,猶舉也。
《象》曰:無不利捴謙,不違則也。
《九家易》曰:陰捴上陽,不違法則。
六五:不富以其鄰, 荀爽曰:鄰謂四與上也。
自四以上乘陽,乘陽失實,故皆不富,五居中有體,故總言之。
利用侵伐,無不利。
荀爽曰:謂陽利侵伐來上,無敢不利之者。
《象》曰:利用侵伐,征不服也。
荀爽曰:不服,謂五也。
案:六五離爻。
離為戈兵,侵伐之象也。
上六:鳴謙,利用行師,征邑國。
虞翻曰:應在震,故曰“鳴謙”。
體師象,震為行,坤為邑國,利五之正,已得從征,故“利用行師,征邑國”。
《象》曰:鳴謙,志未得也,可用行師,征邑國也。
《九家易》曰:陰陽相應,故“鳴謙”也。
雖應不承,故“志未得”。
謂下九三可行師來上。
坤為邑國也;三應上,上呼三征,來居五位,故曰“利用行師征邑國”也。
案:上六兌爻。
兌為口舌,鳴謙之象也。
《序卦》曰:有大而能謙,必豫。
故受之以豫。
鄭玄曰:言國既大而能謙,則于政事恬豫。
雷出地奮豫,行出而喜樂之意。
(坤下震上)。
豫:利建侯、行師。
鄭玄曰:坤,順也。
震,動也。
順其性而動者,莫不得,得其所,故謂之豫。
豫,喜逸說樂之貌也。
震又為雷,諸侯之象。
坤又為衆,師役之象。
故“利建侯、行師”矣。
虞翻曰:複初之四,與小畜旁通。
坤為邦國,震為諸侯。
初至五,體比象。
四利複初,故“利建侯”。
三至上,體師象,故“行師”。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 △侯果曰四為卦主,五陰應之,剛志大行,故曰“剛應而志行”。
順以動,豫。
崔觐曰:坤下震上,順以動也。
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 虞翻曰:小畜,乾為天。
坤為地。
如之者,謂天地亦動,以成四時,而況建侯行師。
言其皆應而豫也。
而況建侯行師乎! 《九家易》曰:震為建侯,坤為行師;建侯所以興利,行師所以除害。
利興害除,民所豫樂也。
天地有生殺,萬物有始終。
王者盛衰,亦有疊更,猶武王承亂,而應天地。
建侯行師,奉辭除害,民得豫說,君得安樂也。
天地以順動, 虞翻曰:豫變通小畜。
坤為地。
動初至三成乾,故天地以順動也。
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
虞翻曰:過謂失度,忒,差疊也。
謂變初至需,離為日,坎為月,皆得其正,故“日月不過”。
動初時,震為春。
至四,兌為秋。
至五,坎為冬。
離為夏。
四時位正,故“四時不忒”。
通變之謂事,蓋此之類。
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
虞翻曰:清,猶明也。
動初至四,兌為刑。
至坎,為罰。
坎、兌體正,故“刑罰清”。
坤為民,乾為清,以乾乘坤,故“民服”。
案:帝出震,聖人也。
坎為法律,刑罰也。
坤為衆,順而民服也。
豫之時義大矣哉。
虞翻曰:順動天地,使日月四時,皆不過差。
刑罰清而民服,故“義大”也。
《象》曰:雷出地奮,豫。
崔觐曰:震在坤坤,故言“雷出地”。
雷,陽氣,亦謂龍也。
夏至後,陽氣極而一陰生。
陰陽相擊,而成雷聲。
雷聲之疾,有龍奮迅豫躍之象,故曰“奮豫”。
先王以作樂崇德,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鄭玄曰:奮,動也。
雷動于地上,而萬物乃豫也。
以者,取其喜佚動搖,猶人至樂,則手欲鼓之,足欲舞之也。
崇,充也。
殷,盛也。
薦,進也。
上帝,天帝也。
王者功成作樂,以文得之者,作鑰舞;以武得之者,作萬舞;各充其德而為制。
祀天帝以配祖考者,使與天同飨其功也。
故《孝經》雲:郊祀後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是也。
初六:鳴豫,兇。
虞翻曰:應震善鳴,失位,故“鳴豫,兇”也。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兇也。
虞翻曰:體剝蔑貞,故“志窮兇也”。
六二:介于石, 虞翻曰:介,纖也。
與四為艮,艮為石,故“介于石”。
不終日,貞吉。
虞翻曰:與小畜通,應在五。
終變成離,離為日,得位。
欲四争複初,已得休之。
故“不終日,貞吉”。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侯果曰:得位居中,柔順正一,明豫動之可否,辯趣舍之權宜。
假如堅石,不可移變,應時則改,不待終日。
故曰豫之正吉。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王弼曰:履非其位,承動豫之主。
若其雎盱而豫,悔亦至焉。
遲而不從,豫之所疾,進退離悔,位不當也。
向秀曰:雎盱,小人喜說、佞媚之貌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戠。
侯果曰:為豫之主,衆陰所宗,莫不由之以得其豫。
體剛心直,志不懷疑,故得群物依歸,朋從大合,若以簪菾之固括也。
虞翻曰:由,自從也。
據有五陰,坤以衆順,故“大有得”。
得群陰也。
坎為疑,故“勿疑”。
小畜兌為朋。
盍,合也,坤為盍。
戠,聚會也。
坎為聚,坤為衆,衆陰并應,故“朋盍戠”。
戠,舊讀作撍,作宗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崔觐曰:以一陽而衆陰從已合簪交歡,故其“志大行”也。
六五:貞疾,恒不死。
虞翻曰:恒,常也。
坎為疾。
應在坤,坤為死。
震為反生。
位在震中,與坤體絕。
故“貞疾,恒不死”也。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
恒不死,中未亡也。
侯果曰:六五居尊,而乘于四,四以剛動,非已所乘。
乘剛為政,終亦玻若“恒不死”者,以其中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
虞翻曰:應在三。
坤為冥。
渝,變也。
三失位,無應,多兇。
變乃得正,體艮成。
故“成有渝,無咎”。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荀爽曰:陽性冥昧,居尊在上,而猶豫說,故不可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