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嘉慶年各部造送内閣清冊(節錄台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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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義勇進剿,所辦可嘉,着加恩賞給道銜,以示獎勵。
其餘受傷陣亡及落海淹斃各弁兵,俱着查明照陣亡例賜恤。
至守備廖國統帶兵船防堵鹿耳門口岸,被盜船擁入,本有疏防之咎,但究因衆寡不敵,且該備帶兵排列□門,尚知認真堵禦,所有愛新泰等奏請将廖國交部嚴議之處,着加恩改為交部議處。
愛新泰職司統轄,遇昌系該管地方大員,于盜船竄入口門,未能先時防範,固屬咎無可辭,姑念該員等節次追捕盜船,殲獲甚多,功過尚足相抵,所有自請交部分别議處之處,着加恩寬免。
餘着該部核議具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二五、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德等具奏台灣府庫墊支戍兵加饷、應行籌款歸還、遵照部駁、查明覆奏一折,嘉慶十年六月初七日奉朱批:戶部查核具奏,欽此,欽遵于本月初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移會在案,未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二六、吏部月終冊 一件,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德等奏台灣府知府慶保補授台灣道、遺缺查有建甯守馬夔陛委署、建甯守員缺查有候補守葉寶書委署等因一折,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覽,欽此,于本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七月三十日行文訖,經承章蘭言。
·一二七、戶部福建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懇恩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具奏台灣添造戰船應配各項炮位、内地台灣各營并無餘存炮位撥用、請動項制造、以資緝捕一折,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奉上谕:玉德等奏台灣添造戰船應配各項炮位,懇請動項制造一折,台灣水師關系緊要,前經玉德等奏請添造梭船三十隻,當即降旨準行。
所有此項船隻應配大小炮位,據玉德等奏稱,查明水路各營并無餘炮堪以抽撥,着照所請,即行動項如數制造,以資緝捕之用,照例核實報銷。
該部知道。
折并發。
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二八、工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虞衡司一件動項等事。
内閣抄出閩督玉等奏台灣添造戰船請制配船炮位一折,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奉上谕一道,欽此。
前件移會各處訖。
·一二九、兵部武選司造送八月分月終冊 七月二十七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等奏蔡牽盜船等事,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拿獲夥匪)。
前件除行文訖,已完結,東科經承胡國壽。
·一三○、戶部湖廣司彙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為遵旨事。
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鎮總兵愛新泰具奏添造捕盜哨船、遵旨酌籌一切事宜一折,嘉慶十年十月初五日奉朱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月初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三一、戶部造送嘉慶十一年三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欽奉事。
嘉慶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内閣奉上谕:閩省台灣府所屬各地方,因洋匪蔡牽肆逆,間被滋擾。
現在官兵雲集,即日殲除首逆,綏靖海疆。
惟念賊氛所至,小民耕種未免失時,朕心深為廑念,着交該督撫查明該處曾經被賊蹂躏各地方,加恩将本年應征地丁錢糧,概行蠲免。
其附近滋擾處所,并查明地方遠近,酌量應行蠲免錢糧應行分數,奏請加恩,以示朕轸念海隅黎庶至意。
玉德等即行謄黃曉谕,俾衆知悉,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福建司一件為欽奉事。
嘉慶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内閣奉上谕:昨已有旨令德楞泰于三月初四日由京起程,前赴台灣剿辦逆匪,所有揀發福建聽候差遣委用之副将、參将、遊擊八員,着随同德楞泰等帶領之二起巴圖魯侍衛章京馳驿前往,以資委用,欽此。
于本月三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三二、吏部文選司造送三月分注銷冊 一件,嘉慶十一年三月初二日内閣抄出初二日奉上谕:據愛新泰、慶保奏官兵攻克洲仔尾賊巢及剿破桶盤棧等處賊寨各情形,愛新泰着先交部議叙等因,欽此。
前件咨送兵部辦理,行文完訖。
·一三三、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 初二日内閣抄出愛新泰奏攻克洲仔尾賊巢等處,于嘉慶十一年三月初二日奉上谕一道(吉淩阿等議叙)。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吳錦文。
·一三四、戶部造送五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廣東司一件為欽奉等事。
嘉慶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内閣奉上谕:福州将軍賽沖阿現赴台灣,前經降旨,令其在彼多留數月,彈壓巡哨,并将營汛摻
其餘受傷陣亡及落海淹斃各弁兵,俱着查明照陣亡例賜恤。
至守備廖國統帶兵船防堵鹿耳門口岸,被盜船擁入,本有疏防之咎,但究因衆寡不敵,且該備帶兵排列□門,尚知認真堵禦,所有愛新泰等奏請将廖國交部嚴議之處,着加恩改為交部議處。
愛新泰職司統轄,遇昌系該管地方大員,于盜船竄入口門,未能先時防範,固屬咎無可辭,姑念該員等節次追捕盜船,殲獲甚多,功過尚足相抵,所有自請交部分别議處之處,着加恩寬免。
餘着該部核議具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二五、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德等具奏台灣府庫墊支戍兵加饷、應行籌款歸還、遵照部駁、查明覆奏一折,嘉慶十年六月初七日奉朱批:戶部查核具奏,欽此,欽遵于本月初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移會在案,未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二六、吏部月終冊 一件,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德等奏台灣府知府慶保補授台灣道、遺缺查有建甯守馬夔陛委署、建甯守員缺查有候補守葉寶書委署等因一折,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覽,欽此,于本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七月三十日行文訖,經承章蘭言。
·一二七、戶部福建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懇恩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具奏台灣添造戰船應配各項炮位、内地台灣各營并無餘存炮位撥用、請動項制造、以資緝捕一折,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奉上谕:玉德等奏台灣添造戰船應配各項炮位,懇請動項制造一折,台灣水師關系緊要,前經玉德等奏請添造梭船三十隻,當即降旨準行。
所有此項船隻應配大小炮位,據玉德等奏稱,查明水路各營并無餘炮堪以抽撥,着照所請,即行動項如數制造,以資緝捕之用,照例核實報銷。
該部知道。
折并發。
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二八、工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虞衡司一件動項等事。
内閣抄出閩督玉等奏台灣添造戰船請制配船炮位一折,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奉上谕一道,欽此。
前件移會各處訖。
·一二九、兵部武選司造送八月分月終冊 七月二十七日内閣抄出台灣鎮等奏蔡牽盜船等事,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拿獲夥匪)。
前件除行文訖,已完結,東科經承胡國壽。
·一三○、戶部湖廣司彙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為遵旨事。
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鎮總兵愛新泰具奏添造捕盜哨船、遵旨酌籌一切事宜一折,嘉慶十年十月初五日奉朱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月初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三一、戶部造送嘉慶十一年三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欽奉事。
嘉慶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内閣奉上谕:閩省台灣府所屬各地方,因洋匪蔡牽肆逆,間被滋擾。
現在官兵雲集,即日殲除首逆,綏靖海疆。
惟念賊氛所至,小民耕種未免失時,朕心深為廑念,着交該督撫查明該處曾經被賊蹂躏各地方,加恩将本年應征地丁錢糧,概行蠲免。
其附近滋擾處所,并查明地方遠近,酌量應行蠲免錢糧應行分數,奏請加恩,以示朕轸念海隅黎庶至意。
玉德等即行謄黃曉谕,俾衆知悉,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福建司一件為欽奉事。
嘉慶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内閣奉上谕:昨已有旨令德楞泰于三月初四日由京起程,前赴台灣剿辦逆匪,所有揀發福建聽候差遣委用之副将、參将、遊擊八員,着随同德楞泰等帶領之二起巴圖魯侍衛章京馳驿前往,以資委用,欽此。
于本月三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三二、吏部文選司造送三月分注銷冊 一件,嘉慶十一年三月初二日内閣抄出初二日奉上谕:據愛新泰、慶保奏官兵攻克洲仔尾賊巢及剿破桶盤棧等處賊寨各情形,愛新泰着先交部議叙等因,欽此。
前件咨送兵部辦理,行文完訖。
·一三三、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 初二日内閣抄出愛新泰奏攻克洲仔尾賊巢等處,于嘉慶十一年三月初二日奉上谕一道(吉淩阿等議叙)。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吳錦文。
·一三四、戶部造送五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廣東司一件為欽奉等事。
嘉慶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内閣奉上谕:福州将軍賽沖阿現赴台灣,前經降旨,令其在彼多留數月,彈壓巡哨,并将營汛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