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嘉慶年各部造送内閣清冊(節錄台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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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事宜随時整饬,所有閩海關稅務着照例暫交總督玉德兼管,欽此。
于四月二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行文訖,已完。
福建司一件欽奉上谕事。
嘉慶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内閣奉上谕:玉德身任閩浙總督有年,于海疆事務不能随時整頓,實力捕緝,任令水師地方阘茸廢弛,以緻洋盜蔡牽肆無忌憚,糾衆劫掠。
此次竟敢勾結陸路匪徒,竄赴台灣滋擾,經官兵大加剿擊,該逆仍兔脫潛逃,迄今尚未就獲。
此皆由該督平素因循贻誤,咎無可辭,業經疊次降旨訓饬,并将伊革去翎頂。
本日據玉德奏到提訊前獲蔡逆夥犯洪教等供稱:蔡牽幫船原有八、九十隻,因節次被官兵攻毀,僅剩大小船三十餘隻,船内火藥都向蔡牽船上領取。
前在台灣時,蔡牽每船給發火藥一、二百斤。
自台竄回後,每船給火藥三、四十斤。
其米糧俱系随時打劫商船所得。
淡水一項,沿海島嶼俱有泉水可汲等語。
洋匪幫船所用□米自必藉各口岸私行接濟,如果防守嚴密,絕其飲食,即無難制其死命。
然或謂由該匪等劫掠商船,及沿海汲取所得,尚可藉詞诿卸。
至火藥一項,必非洋匪等所能自行配造。
即據該督此次自訊賊供,蔡逆原有幫船八、九十隻,每船給發火藥一、二百斤,統計已不下一萬數千斤。
試思盜船火藥至如許之多,豈在洋面所能猝辦?前次蔡逆竄擾台灣時,玉德等因局存火藥不敷撥用,曾咨照江西巡撫備辦協濟。
是官貯火藥較少,而盜匪轉多有積存。
若非内地奸民私運接濟,即系營汛不肖弁兵,牟利營私,暗中售賣。
可見沿海一帶,非特視諸奸為具文,竟以通盜濟匪為常事。
總督統轄文武,所司何事?乃玩誤竟至于此。
即此一端,已屬溺職。
今該督複以肝氣病發,奏請賞假一月調理,該省正當剿捕吃緊之時,豈複病軀所能勝任?玉德即着革職,回旗調理,俟病痊之日,另降谕旨。
所有閩浙總督員缺,着阿林保補授。
阿林保接奉此旨後,即将湖南巡撫印務交與藩司韓崶護理,該督即馳驿速赴閩省任事。
其阿林保未到以前,所有閩浙總督印務,着溫承惠暫行□理。
至李殿圖系巡撫,任聽各口岸偷漏水、米、火藥,不加禁止,實屬無能,豈可仍留二品頂戴,着降為四品頂戴,俟來京時以四、五品京堂補用。
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三五、戶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轉交滿漢清冊 福建司一件具奏事。
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鎮總兵武隆阿等具奏哨船奉差經運台饷、在洋遭風擊碎、淹斃兵丁、沉失軍械一折,嘉慶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奉朱批:照例恤賞,欽此,欽遵于八月初四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馬泰占。
·一三六、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特參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志伊等具奏台防同知朱爾申玩視兵糈、逞私舞弊,請旨革職嚴審一折,嘉慶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谕一道,于三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馬泰占。
福建司一件奏陳事。
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鎮總兵武隆阿等具奏澎湖地方偶被風災、捐資購買薯絲接濟等因一折,嘉慶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奉上谕一道,于三月初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馬泰占。
·一三七、工部月終冊 四月十五日一件,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奏為台灣廠造補善字三号等戰船三隻等事,于本年四月十三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訖。
·一三八、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内閣抄出閩督汪奏署彰化令翟俦短缺倉庫清完等情一折,嘉慶十七年七月初七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改咨行文訖,經承趙潤。
·一三九、吏部月終冊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奏試通判彭謙署台灣通判一折,嘉慶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奉朱批:吏部議奏,欽此,本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辦,經承魯敬遠。
·一四○、戶部造送月終注銷冊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志伊等奏審明革職閩安右營把總朱濂管駕戰船護載炮位船隻前赴台灣、在内港沖礁擱淺、捏報外洋遭風擊碎、漂失兵丁、并藏匿炮位拟罪一折,嘉慶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奉朱批:刑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章國均。
·一四一、戶部造送十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循例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兼署福建巡撫汪志伊具奏台灣廠大小修戰船估需工料銀兩一折,嘉慶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奉朱批:工部知道,欽此,欽遵于本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章國均。
--以上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七本六二九~六三五頁。
于四月二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行文訖,已完。
福建司一件欽奉上谕事。
嘉慶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内閣奉上谕:玉德身任閩浙總督有年,于海疆事務不能随時整頓,實力捕緝,任令水師地方阘茸廢弛,以緻洋盜蔡牽肆無忌憚,糾衆劫掠。
此次竟敢勾結陸路匪徒,竄赴台灣滋擾,經官兵大加剿擊,該逆仍兔脫潛逃,迄今尚未就獲。
此皆由該督平素因循贻誤,咎無可辭,業經疊次降旨訓饬,并将伊革去翎頂。
本日據玉德奏到提訊前獲蔡逆夥犯洪教等供稱:蔡牽幫船原有八、九十隻,因節次被官兵攻毀,僅剩大小船三十餘隻,船内火藥都向蔡牽船上領取。
前在台灣時,蔡牽每船給發火藥一、二百斤。
自台竄回後,每船給火藥三、四十斤。
其米糧俱系随時打劫商船所得。
淡水一項,沿海島嶼俱有泉水可汲等語。
洋匪幫船所用□米自必藉各口岸私行接濟,如果防守嚴密,絕其飲食,即無難制其死命。
然或謂由該匪等劫掠商船,及沿海汲取所得,尚可藉詞诿卸。
至火藥一項,必非洋匪等所能自行配造。
即據該督此次自訊賊供,蔡逆原有幫船八、九十隻,每船給發火藥一、二百斤,統計已不下一萬數千斤。
試思盜船火藥至如許之多,豈在洋面所能猝辦?前次蔡逆竄擾台灣時,玉德等因局存火藥不敷撥用,曾咨照江西巡撫備辦協濟。
是官貯火藥較少,而盜匪轉多有積存。
若非内地奸民私運接濟,即系營汛不肖弁兵,牟利營私,暗中售賣。
可見沿海一帶,非特視諸奸為具文,竟以通盜濟匪為常事。
總督統轄文武,所司何事?乃玩誤竟至于此。
即此一端,已屬溺職。
今該督複以肝氣病發,奏請賞假一月調理,該省正當剿捕吃緊之時,豈複病軀所能勝任?玉德即着革職,回旗調理,俟病痊之日,另降谕旨。
所有閩浙總督員缺,着阿林保補授。
阿林保接奉此旨後,即将湖南巡撫印務交與藩司韓崶護理,該督即馳驿速赴閩省任事。
其阿林保未到以前,所有閩浙總督印務,着溫承惠暫行□理。
至李殿圖系巡撫,任聽各口岸偷漏水、米、火藥,不加禁止,實屬無能,豈可仍留二品頂戴,着降為四品頂戴,俟來京時以四、五品京堂補用。
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峰。
·一三五、戶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轉交滿漢清冊 福建司一件具奏事。
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鎮總兵武隆阿等具奏哨船奉差經運台饷、在洋遭風擊碎、淹斃兵丁、沉失軍械一折,嘉慶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奉朱批:照例恤賞,欽此,欽遵于八月初四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經承馬泰占。
·一三六、戶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特參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志伊等具奏台防同知朱爾申玩視兵糈、逞私舞弊,請旨革職嚴審一折,嘉慶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奉上谕一道,于三月初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馬泰占。
福建司一件奏陳事。
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鎮總兵武隆阿等具奏澎湖地方偶被風災、捐資購買薯絲接濟等因一折,嘉慶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奉上谕一道,于三月初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馬泰占。
·一三七、工部月終冊 四月十五日一件,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奏為台灣廠造補善字三号等戰船三隻等事,于本年四月十三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訖。
·一三八、刑部月終冊 福建司一件,内閣抄出閩督汪奏署彰化令翟俦短缺倉庫清完等情一折,嘉慶十七年七月初七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改咨行文訖,經承趙潤。
·一三九、吏部月終冊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奏試通判彭謙署台灣通判一折,嘉慶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奉朱批:吏部議奏,欽此,本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辦,經承魯敬遠。
·一四○、戶部造送月終注銷冊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志伊等奏審明革職閩安右營把總朱濂管駕戰船護載炮位船隻前赴台灣、在内港沖礁擱淺、捏報外洋遭風擊碎、漂失兵丁、并藏匿炮位拟罪一折,嘉慶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奉朱批:刑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章國均。
·一四一、戶部造送十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循例事。
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兼署福建巡撫汪志伊具奏台灣廠大小修戰船估需工料銀兩一折,嘉慶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奉朱批:工部知道,欽此,欽遵于本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并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章國均。
--以上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七本六二九~六三五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