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寃錄所見元代有關法律文書

關燈
無疑,随即檢驗推究,不許弓手、裡正人等受詞轉申。

    其餘凡告人命不明,或死已多日,事有暧昧,州縣先須子細詳察,不許輕易受詞,破人家産,以肥吏卒。

    若其事必當受理,選擇廉能人吏掌行,正官親臨,反複推求,要見虛實,毋作疑獄。

    若被故殺及強盜一切奸僞之事,例該巡捕官任責者,依例略問情由,即發本縣公同磨問,須要真贓正仗,實迹明白,申解路府施行。

    其它誤殺戲殺過失而死,與夫因毆甲而傷乙者,初非故意,罪應減等,須許令家屬赴官告訴,推議之際,當盡其心檢【朝鮮本檢上有一字】驗屍傷,親速詳定。

    司縣承告人命公事,照問詞訟無疑,即牒長官将引典吏正名司吏、慣熟仵作行人,火速付停屍處,對犯人苦主,照式并屍帳兇身,親臨檢驗,定驗要害緻命去處。

    要見拳手、磚石、棍棒、刃物所傷明白,不許官吏避忌兇穢,遠聽仵作行人喝寫标付。

    檢畢責付鄰佑看守,以待複檢,不得就彼擅自推問,有所侵擾。

    及守候複檢相與扶同,亦不得輕許陳告免檢。

    若因天氣暄熱,地理窵遠,屍已發變,實難定驗者,對屍親人等從實供報,毋得将發變青赤顔色,妄為損傷違錯。

    複檢了畢,即令屍親埋瘗。

    如故有遲緩緻屍發變者,依律科罪。

     七、自缢免檢 至元十年五月,中書兵刑部為中牟縣樊潤告男婦喜仙自缢身死,初檢官主簿李伯英據喜仙母阿白等告,委是自缢身死,别無他故,情願收埋。

    本官準告免檢,責付屍親安埋。

    取到李伯英不合準告違錯招伏。

    省部相度,既是自缢身死,别無他故,情願将屍安埋,初檢官雖有準告免檢罪犯,合從本路省會免罪。

     八、開棺臨事區處 元貞二年九月,江西行省為端州路申,上高縣李伯盛告,劉二落水身死,安埋了當,趙縣尹開官檢驗違錯;高安縣陳顯告,陳德一被王俊卿打死,安埋了當,本縣移準所委官牛縣丞牒,若便發冢開棺檢驗,誠恐未應。

    奉省劄取問,不行催督檢驗違錯,參詳莫若今後但有人命,雖已安埋,亦合開檢,庶望事有證驗,情無疑似等事,移準中書省咨送刑部議得:人命至重,合驗屍傷。

    卻緣埋有月日遠近,時有寒暑不同,況人情萬狀,所犯各别,似難一概定論。

    以此參詳,拟合臨事詳情區處相應。

    都省:準拟。

    請照驗施行。

    今來前事初檢官不曾開墳檢驗,蓋為前例,系江西行省咨準,不曾徧行,以緻如此。

    若不申禀,永為定例,切恐已後被害之家性命不得其實。

    乞照詳得此,呈奉到湖廣等處行中書省劄付,該省府相度仰照驗,更為照勘明白,依上詳請區處施行。

     九、檢驗骨殖無定例 大德四年九月,江西行省劄付:據袁州路申為宜春縣锺元七身死事。

    照得先據本路備萍鄉州申,彭阿夏告大彭季八身死公事,委官開棺檢得皮骨消化,骨殖顯露,難以檢驗,移準都省送刑部議得:自來亦無檢骨定例,參詳合依已行事理詳請區處。

    已經行下本路依上施行去訖。

    今據見申,不見憑何典例,将骨檢驗定執緻命根因,省府合下仰照驗照勘明白,将行兇人一幹人等研窮磨問锺元七端的緻命根因,取責各各招準實詞,追勘完備,牒審無寃,依例結案。

    仍取不應檢骨違錯招狀申省。

     十、屍傷不明 大德三年四月,江西行省劄付該欽奉诏書内一款節該:政令有所未便,吏弊有所未去,民瘼有所未除。

    仰差去官與本處官,應便厘革者,即與厘革。

    欽此。

    除外一件,檢屍不明,害民不淺。

    省部原降檢屍程序,春夏秋冬四季,各有限期,過期屍壞,止憑勘當定執緻命根因。

    作弊之人窺見官司别無關防,遂生奸計。

    其家偶有一人,因病身死,或欲報雠,或欲圖财,便行經官告稱被人打死,或稱與毒藥身死,杜撰詞因,揑合證佐,經停月日,俟其屍潰爛,然後陳告。

    州縣見其事幹人命,便行受理,差官檢複,已是屍壞。

    止憑仵作行人虛揑屍傷,有司便行追問。

    于内卻有貧民下戶,委因權豪之家苦虐非命而死者,苦主被其攔截,官吏因受計囑,抑遏不能告官。

    及至事發,卻以屍壞為詞,不複檢驗。

    議得:仰徧行合屬,須要照依省府先行應期,依式檢驗施行。

     十一、檢複遲慢 至元五年六月,尚書刑部為淄萊路淄陽縣劉聚因争地毆打劉開身死,有本縣官吏檢屍怠慢罪犯,本部議得:達魯花赤、縣尹、主簿交互相推,以緻返複遲慢,拟笞四十贖銅;典史、司吏事由官長,不合治罪。

    呈奉都省:準拟,各官罰俸,典史、司吏各免罪。

     十二、檢屍不委巡檢 至元二十八年五月,江西省按察司會驗至元五年六月中書右三部符文該:照勘各處稱寃重囚,多為檢屍時司縣官不行親去監視,轉委巡檢、司吏、弓手人等,逐人到停屍處,亦不親臨,止憑仵作行人喝驗到傷痕緻命因依,附口取責檢驗文狀。

    複檢官吏恐檢不同,暗行計問初檢人等,抄錄屍狀,雷同回報。

    本處官司又不照勘所驗實與不實,憑準【準,原文作誰,據《聖朝頒降新例》改。

    】驗狀及原告指執,并捉事人涉疑詞因,将所犯人鍛煉,須要承伏。

    其人不任拷打,虛行招說,緻有寃枉。

    今後檢驗,委本處管民長官,劃時将引典吏并谙練刑獄正名司吏、信實慣熟仵作行人,不以遠近,前去停屍所,呼集親鄰主首,躬親監視,一同子細檢驗。

    複檢官吏回避初檢,依上檢驗。

    奉此。

    除外本道巡按至雷州等處照到卷内四起,皆委巡檢檢驗,中閑多有屍傷不明,除取問外,今後凡有檢驗,照依上司原行體例,委正官初複檢驗,毋得委付巡檢。

     十三、作耗賊殺人免檢 元貞元年七月十六日,江西行省據吉州路吉水縣申,縣丞王将仕牒,鬬毆殺傷人命,有司實時委官檢驗外,有強盜千百為羣,執把軍器,将良民圖财殺死一家五口十口者,官司實時檢驗,猶免暴露,動經月餘不到,事主不敢擅便安埋,無不号哭,伏棺告求免檢。

    為無定例,檢屍官不敢擅準。

    作耗賊徒殺人,難同鬬毆殺傷身死。

    今後強盜殺人,合無令事主随時告知兩鄰社長看視在身傷痕,指實陳告,官司準理免檢。

    乞照驗送理問所議得:委系作耗賊人殺傷人命,所言相應。

    省府準拟。

     十四、強盜殺傷錢主随即合檢驗 中書省咨,至大元年五月十八日奏過事内一件:軍民相犯的勾當有呵,賊情、人命等重罪過的,交管民官歸問;其餘家财、田土、毆打、相争等輕罪過的,軍民官約會着問者,麼道。

    世祖皇帝、完澤笃皇帝時分那般行來。

    前者樞密院官人每奏過,與俺文書:蒙古軍人自其閑裡相告甚勾當有呵,院官人每問者;其餘軍民相犯的,不揀甚麼勾當有呵,約會着問者,麼道奏了,俺根底與文書來。

    俺商量來,人命賊情等重罪過的,交約會着問呵,他每的頭目每知自的無體例推調着,約會處不來,遷延月日,逗遛詞訟中閑,窒礙多有。

    為甚麼道說呵,不揀那個田地裡被殺死或被傷人呵,或強盜錢物将錢主殺死打傷呵,随人即合檢驗有。

    若約會處早不來到呵,天氣熱時屍首腐爛,人命的勾當幹落後了有,不揀甚麼做賊說謊那其閑對付有。

    縱來呵,護向自已久禁着人呵,哏生受有。

    可憐見呵,依先世祖皇帝時分行來的體例,重罪過的交管民官歸問,輕罪過的,交約會着歸問。

    若三徧約會不來呵,管民官就便歸斷了呵,怎生?奏呵,奉聖旨:那般者。

    欽此。

    都省咨請欽依施行。

     十五、省府立檢屍式内二項 大德元年七月,省府立到檢屍式内二項: 初檢官将引典史、司吏一行人前去所指某處,見一男子婦人屍首,令鄰人主首合幹人等辨驗,委是所指某人屍首,或吊缢,或卧于床上,或頭南腳北,或頭東腳西,仰合側卧,傍開寫東西南北四至處所謂門窗牆壁之類,各若幹步寸,遠則雲步,近則雲尺。

    此處各雲下項檢屍蹤迹,從頭上下翻複檢驗傷損,定驗緻命根因。

    謂如見屍吊缢,即雲懸空高下,吊缢處可與不可勝任屍首,兩腳懸空不懸空,有無蹬【蹬,原文作凳,據《大元檢屍記》改。

    】踏器物并競命顯迹,項下是何繩索帶系,圍徑粗細闊狹長短尺寸【将前,《聖朝頒降新例》多如已二字。

    】。

    将屍解下,即雲項下有無原系之物,或在屍傍,或在原吊某處懸空比對原缢痕迹,同異有無,稱說是何繩索物色。

    如在水中,量水深淺,水面闊狹,或在溝澗,亦量上下丈尺。

    如在灰火中,先掃除周圍灰燼,然後将屍翻動,觑屍着地處有無灰燼燒損。

    如毆打傷損痕迹之類,屍傍應有器杖物色,一一子細聲說,然後将衣脫去檢驗。

    若屍在水中,或窄暗處難以定驗者,許移近便處,開說移動緣由,亦須再量四至遠近,用酒醋淋洗紙糊搭蓋,良久揭去,自上至下,翻轉檢驗。

    初檢官申,須要差委請奉正官,臨屍親行相驗屍傷痕迹,比對行使器杖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