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世大典憲典總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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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

    夫孔子曰:「上好禮,則民莫敢不敬。

    上好義,則民莫敢不服。

    上好信,則民莫敢不用情。

    」明王道,辨義利,崇廉恥,固去詐去僞之本。

    然刑者,聖人有不能廢也。

    作《詐僞篇》第十二。

     ○訴訟篇 《易》着訟卦,《書》稱嚚訟,則雖五帝三王之世,不能無訟。

    人有不平,形之于訟,情也。

    然至于誣人以訟,謂之情,可乎?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夫無訟,聖人所難也。

    然郡縣得一賢守宰,苟能行之以道,雖無訟可也。

    作《訴訟篇》第十三。

     ○鬬毆篇 古者,父母之雠不與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遊之雠不同國居。

    父母兄弟朋友之雠止如是。

    後世一言睚眦,輙起而鬬,鬬而至于傷,至于殺。

    其有司之政不舉,風俗之日偷且薄,可見已。

    甚而食祿共位,比肩事主,争豪發利即攘臂相向,飛文相抵。

    所以令于下者,皆自上犯之,欲以化民,得乎?懲将來,監已往。

    作《鬬毆篇》第十四。

     ○殺傷篇 禍而至于殺人,極矣!然情有謀故誤戲之異,而罰亦有死杖流贖之殊。

    研之,窮之,審之,覆之,古人所以深緻慎焉者,哀民死之易而生之難也。

    敬之敬之,毋淫于刑哉!作《殺傷篇》第十五。

     ○禁令篇 戒之使避曰禁,示之使從曰令。

    一禁一令,各專一事,無所統該。

    故上自朝廷,下逮倡優走賤,莫不備列,使人知所避向而遠于罪。

    作《禁令篇》第十六。

     ○雜犯篇 人之犯名義,觸刑辟,不可以一途盡,不可以一類求。

    因其已然,制于未然。

    作《雜犯篇》第十七。

     ○捕亡篇 凡囚之在獄而亡,在流而亡,軍士之臨陣而亡,舉家而亡,奴婢之背主而亡,凡有罪而在亡者,捕之各有律。

    作《捕亡篇》第十八。

     ○恤刑篇 不教而民從之,上也。

    以身教之也,教之而後從,次也。

    以言教之也,不教而強之從,下也。

    既不能以身,又不能以言,而以威迫之也。

    迫之而猶有弗從者焉,乃從而刑之。

    刑之而當罪,民固無憾,又從而虐之,苦之,誣之,抑之,饑而不為之食,寒而不為之衣,疾而不為之藥。

    有罪無罪,同歸于非命而死,不亦大可哀乎?故《書》曰:「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作《恤刑篇》第十九。

     ○平反篇 天下之至窮,其惟寃獄乎?幹天和,傷王化,莫此為甚。

    故或三年而緻旱,或六月而飛霜。

    此于定國、隽不疑之徒,日以平反為務,而子孫世食其報也。

    夫平反,有司之職也,宜不待賞勸而為之者。

    而國家慎之,重之,着于賞令。

    作《平反篇》第二十。

     ○赦宥篇 赦宥者,權事之宜,可也。

    列聖以來,或以初政更新,或以大禮行慶,或以救災■〈血阝〉眚,或以懷遠招攜。

    事既不同,赦亦有異。

    至于釋京幾系囚,則或以特敕,或以佛事,有司往往以罪輕而疑者應之。

    然所釋有數,故又有幸不幸存焉。

    本忠厚,示欽恤。

    作《赦宥篇》第二十一。

     ○獄空篇 《傳》曰:「刑期于無刑。

    」又曰:「必也使無訟乎?無訟斯無刑矣。

    」雖聖人為政,不能不為之刑,所貴刑措而不用耳。

    是故獄空者,化行俗美,無訟而獄空者,上也;有司廉明,随事裁決而獄空者,次也。

    苟不得其上,得其次,斯亦可矣。

    今所紀獄空,内自京畿,外止山東、河北諸郡。

    天下獄空,未必止此,有司載之,弗能詳也。

    嗚呼!彼獄空者,其無刑乎?其無訟乎?使天下皆得賢,有司至此非難也。

    作《獄空篇》第二十二。

     ○附錄序 《憲典》之有附錄何?議法者有沿革之不倫,建言者有作辍之不一,載之則非今日之循行,削之則沒一代之典故。

    于是,事可入例者錄于前,事難徧舉者附于後。

    至于用罰之重輕,有上下之比附;論人之淑慝,有始終之異同;善惡之彰瘅,枉直之舉錯,具存于是,而公論自着焉。

    此附錄之所由作也。

    嗟夫!治具百端,性初一緻。

    齊其末唯見其略,揣其本不勝其煩。

    有志德禮之君子,尚監于茲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