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世大典憲典總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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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
夫孔子曰:「上好禮,則民莫敢不敬。
上好義,則民莫敢不服。
上好信,則民莫敢不用情。
」明王道,辨義利,崇廉恥,固去詐去僞之本。
然刑者,聖人有不能廢也。
作《詐僞篇》第十二。
○訴訟篇 《易》着訟卦,《書》稱嚚訟,則雖五帝三王之世,不能無訟。
人有不平,形之于訟,情也。
然至于誣人以訟,謂之情,可乎?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夫無訟,聖人所難也。
然郡縣得一賢守宰,苟能行之以道,雖無訟可也。
作《訴訟篇》第十三。
○鬬毆篇 古者,父母之雠不與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遊之雠不同國居。
父母兄弟朋友之雠止如是。
後世一言睚眦,輙起而鬬,鬬而至于傷,至于殺。
其有司之政不舉,風俗之日偷且薄,可見已。
甚而食祿共位,比肩事主,争豪發利即攘臂相向,飛文相抵。
所以令于下者,皆自上犯之,欲以化民,得乎?懲将來,監已往。
作《鬬毆篇》第十四。
○殺傷篇 禍而至于殺人,極矣!然情有謀故誤戲之異,而罰亦有死杖流贖之殊。
研之,窮之,審之,覆之,古人所以深緻慎焉者,哀民死之易而生之難也。
敬之敬之,毋淫于刑哉!作《殺傷篇》第十五。
○禁令篇 戒之使避曰禁,示之使從曰令。
一禁一令,各專一事,無所統該。
故上自朝廷,下逮倡優走賤,莫不備列,使人知所避向而遠于罪。
作《禁令篇》第十六。
○雜犯篇 人之犯名義,觸刑辟,不可以一途盡,不可以一類求。
因其已然,制于未然。
作《雜犯篇》第十七。
○捕亡篇 凡囚之在獄而亡,在流而亡,軍士之臨陣而亡,舉家而亡,奴婢之背主而亡,凡有罪而在亡者,捕之各有律。
作《捕亡篇》第十八。
○恤刑篇 不教而民從之,上也。
以身教之也,教之而後從,次也。
以言教之也,不教而強之從,下也。
既不能以身,又不能以言,而以威迫之也。
迫之而猶有弗從者焉,乃從而刑之。
刑之而當罪,民固無憾,又從而虐之,苦之,誣之,抑之,饑而不為之食,寒而不為之衣,疾而不為之藥。
有罪無罪,同歸于非命而死,不亦大可哀乎?故《書》曰:「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作《恤刑篇》第十九。
○平反篇 天下之至窮,其惟寃獄乎?幹天和,傷王化,莫此為甚。
故或三年而緻旱,或六月而飛霜。
此于定國、隽不疑之徒,日以平反為務,而子孫世食其報也。
夫平反,有司之職也,宜不待賞勸而為之者。
而國家慎之,重之,着于賞令。
作《平反篇》第二十。
○赦宥篇 赦宥者,權事之宜,可也。
列聖以來,或以初政更新,或以大禮行慶,或以救災■〈血阝〉眚,或以懷遠招攜。
事既不同,赦亦有異。
至于釋京幾系囚,則或以特敕,或以佛事,有司往往以罪輕而疑者應之。
然所釋有數,故又有幸不幸存焉。
本忠厚,示欽恤。
作《赦宥篇》第二十一。
○獄空篇 《傳》曰:「刑期于無刑。
」又曰:「必也使無訟乎?無訟斯無刑矣。
」雖聖人為政,不能不為之刑,所貴刑措而不用耳。
是故獄空者,化行俗美,無訟而獄空者,上也;有司廉明,随事裁決而獄空者,次也。
苟不得其上,得其次,斯亦可矣。
今所紀獄空,内自京畿,外止山東、河北諸郡。
天下獄空,未必止此,有司載之,弗能詳也。
嗚呼!彼獄空者,其無刑乎?其無訟乎?使天下皆得賢,有司至此非難也。
作《獄空篇》第二十二。
○附錄序 《憲典》之有附錄何?議法者有沿革之不倫,建言者有作辍之不一,載之則非今日之循行,削之則沒一代之典故。
于是,事可入例者錄于前,事難徧舉者附于後。
至于用罰之重輕,有上下之比附;論人之淑慝,有始終之異同;善惡之彰瘅,枉直之舉錯,具存于是,而公論自着焉。
此附錄之所由作也。
嗟夫!治具百端,性初一緻。
齊其末唯見其略,揣其本不勝其煩。
有志德禮之君子,尚監于茲哉。
夫孔子曰:「上好禮,則民莫敢不敬。
上好義,則民莫敢不服。
上好信,則民莫敢不用情。
」明王道,辨義利,崇廉恥,固去詐去僞之本。
然刑者,聖人有不能廢也。
作《詐僞篇》第十二。
○訴訟篇 《易》着訟卦,《書》稱嚚訟,則雖五帝三王之世,不能無訟。
人有不平,形之于訟,情也。
然至于誣人以訟,謂之情,可乎?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夫無訟,聖人所難也。
然郡縣得一賢守宰,苟能行之以道,雖無訟可也。
作《訴訟篇》第十三。
○鬬毆篇 古者,父母之雠不與共戴天,兄弟之雠不反兵,交遊之雠不同國居。
父母兄弟朋友之雠止如是。
後世一言睚眦,輙起而鬬,鬬而至于傷,至于殺。
其有司之政不舉,風俗之日偷且薄,可見已。
甚而食祿共位,比肩事主,争豪發利即攘臂相向,飛文相抵。
所以令于下者,皆自上犯之,欲以化民,得乎?懲将來,監已往。
作《鬬毆篇》第十四。
○殺傷篇 禍而至于殺人,極矣!然情有謀故誤戲之異,而罰亦有死杖流贖之殊。
研之,窮之,審之,覆之,古人所以深緻慎焉者,哀民死之易而生之難也。
敬之敬之,毋淫于刑哉!作《殺傷篇》第十五。
○禁令篇 戒之使避曰禁,示之使從曰令。
一禁一令,各專一事,無所統該。
故上自朝廷,下逮倡優走賤,莫不備列,使人知所避向而遠于罪。
作《禁令篇》第十六。
○雜犯篇 人之犯名義,觸刑辟,不可以一途盡,不可以一類求。
因其已然,制于未然。
作《雜犯篇》第十七。
○捕亡篇 凡囚之在獄而亡,在流而亡,軍士之臨陣而亡,舉家而亡,奴婢之背主而亡,凡有罪而在亡者,捕之各有律。
作《捕亡篇》第十八。
○恤刑篇 不教而民從之,上也。
以身教之也,教之而後從,次也。
以言教之也,不教而強之從,下也。
既不能以身,又不能以言,而以威迫之也。
迫之而猶有弗從者焉,乃從而刑之。
刑之而當罪,民固無憾,又從而虐之,苦之,誣之,抑之,饑而不為之食,寒而不為之衣,疾而不為之藥。
有罪無罪,同歸于非命而死,不亦大可哀乎?故《書》曰:「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作《恤刑篇》第十九。
○平反篇 天下之至窮,其惟寃獄乎?幹天和,傷王化,莫此為甚。
故或三年而緻旱,或六月而飛霜。
此于定國、隽不疑之徒,日以平反為務,而子孫世食其報也。
夫平反,有司之職也,宜不待賞勸而為之者。
而國家慎之,重之,着于賞令。
作《平反篇》第二十。
○赦宥篇 赦宥者,權事之宜,可也。
列聖以來,或以初政更新,或以大禮行慶,或以救災■〈血阝〉眚,或以懷遠招攜。
事既不同,赦亦有異。
至于釋京幾系囚,則或以特敕,或以佛事,有司往往以罪輕而疑者應之。
然所釋有數,故又有幸不幸存焉。
本忠厚,示欽恤。
作《赦宥篇》第二十一。
○獄空篇 《傳》曰:「刑期于無刑。
」又曰:「必也使無訟乎?無訟斯無刑矣。
」雖聖人為政,不能不為之刑,所貴刑措而不用耳。
是故獄空者,化行俗美,無訟而獄空者,上也;有司廉明,随事裁決而獄空者,次也。
苟不得其上,得其次,斯亦可矣。
今所紀獄空,内自京畿,外止山東、河北諸郡。
天下獄空,未必止此,有司載之,弗能詳也。
嗚呼!彼獄空者,其無刑乎?其無訟乎?使天下皆得賢,有司至此非難也。
作《獄空篇》第二十二。
○附錄序 《憲典》之有附錄何?議法者有沿革之不倫,建言者有作辍之不一,載之則非今日之循行,削之則沒一代之典故。
于是,事可入例者錄于前,事難徧舉者附于後。
至于用罰之重輕,有上下之比附;論人之淑慝,有始終之異同;善惡之彰瘅,枉直之舉錯,具存于是,而公論自着焉。
此附錄之所由作也。
嗟夫!治具百端,性初一緻。
齊其末唯見其略,揣其本不勝其煩。
有志德禮之君子,尚監于茲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