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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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钺。

    将來數百萬生靈之命,皆在君手,千萬留意。

    言已不見,先生為敞罔者久之。

    是歲,即拜陝藩之命,由陝藩遷滇撫,俄移節粵西,而洪秀全之亂起。

    方其萌芽之始,猶可撲滅,先生思客言,不敢輕舉,遂以因循釀禍,毒流海内。

    此狐既不惜一再求見,何不直言正告,而為此模棱之辭,使人誤會其意欤?殆亦由陽九百六厄運,固不可免乎?或曰京師宣武門外有屋一區,舊有狐祟,先生居之則寂然。

    及去,祟如故。

    或恚而诘狐,狐曰:&rdquo數百萬生靈皆送其手,吾曹能不畏之?&ldquo斯語也,蓋即由此事傳訛,而非其實。

    餘所聞于鄉人者,不爾也,先通奉公曾主先生家,先兄壬甫太守又曾入其幕府,其子姓輩有為餘同年生者,餘于道光中嘗一見之。

    先生固長者,而亦素有吏才,晚任封疆,遂膺嚴譴,且為世诟病,亦見疆吏之難為也。

     寶應城東門中有屋一區,故劉氏屋也,餘同年生王文勤公幼時讀書其家。

    偶食花椒,見其青蔥可愛,乃以一枝插地上,曰:&ldquo若吾他年讀書有成,則此枝當活。

    &rdquo後椒果活,閱三十餘年,竟成大樹,高過屋檐。

    文勤以道光丙午登賢書,庚戌成進士,同治中由編修擢浙臬,俄移粵藩,遂遷閩撫。

    而此屋亦歸于王氏,其樹猶在,盛于在劉氏時。

    佥曰:&ldquo此王氏之祥也。

    &rdquo久之,或言椒不留子,其苞一啟子即堕落,恐不利于子姓,乃議伐之。

    餘長女為文勤之仲子婦,力阻之不可。

    未及二年,文勤自台灣歸,卒于福州;妻劉夫人先文勤二月而卒:其效可睹矣。

     律曰:妻在,以妾為妻,杖九十。

    若妻已不在,則律無明文,似所不禁。

    然餘親串中,有妻亡之後欲以妾為妻者。

    其家欲得餘舅氏姚平泉先生一言,以決斯議,許以千金為壽,先生竟不許也。

    餘在河南時,聞有陶觀察者妻亡,有四妾。

    一妾年長矣,内政悉主之,内外無間言。

    觀察将以為妻。

    既有成議,命縫人為制命服。

    服成,觀察使其弟親赍至内室,以授其妾,蓋重之也。

    妾方坐,竟不為起,睨而言曰:&ldquo置幾上。

    &rdquo弟出大怒,謂其兄曰:&ldquo此人甫得志,無禮至此。

    異日尚可問乎?兄以為妻,弟不以為嫂。

    &rdquo力持不可,竟毀前議。

    然此妾素謙下,不失禮于人,不知此日何以如是,殆不克膺受是福,故鬼神奪其魄也。

    餘家有一婢,始嫁一貴人為妾,不數年正位中閨,服一品之服。

    此婢乃六合人,鹹豐中六合失守,随其父母至蘇州,入難民局,内子姚夫人買得之,才七八歲耳。

    後其父母亦不知在亡,而此婢每蔔問其父母安否,蓋在婢妾中為有人心者,宜其有是福欤!蘇州浒墅關之西鄉,有巨蛇出沒河幹,人多見之,莫敢捕也。

    光緒庚辰夏,其地之人多生瘍者,或曰:&ldquo是中蛇毒也。

    &rdquo乃募能捕之者。

    于城中得三丐,甲其師也,乙、丙皆其徒,索錢甚多,鄉人醵與之,乃往。

    乙、丙荷一以從,既至,探得蛇窟。

    甲命乙、丙分立左右,而自啟其,中貯蜈蚣無數,甲盡取食之。

    須臾,自頂至踵皆腫,甲閉目運氣,久之其腫處皆消,惟右手食指與中指則大幾如股。

    即以此兩指探入窟中,已而用力拔出,乙、丙亦各曳其肘以助之。

    指出,蛇随之出,則已斃矣,猶齧甲指不釋。

    乙、丙去其蛇,以藥水洗之,兩指旋複故。

    蛇長丈許,粗倍人臂,其色黑暗如炭,聚薪焚之,臭聞數裡。

    此三丐者,其技亦神矣。

     上海有某氏女,自幼從鄰媪學繡,呼之以乾阿{彌女}.及年既長,媪猶以女視之,每小疾,痛愛惜,調護過于其母。

    女偶病,月事不行,媪甚憂之,語其母曰:&ldquo滬上無良醫。

    天下之良醫,無過于西洋人。

    西人于城外某所辟一館,施醫藥,盍往求治乎?&rdquo母然其言。

    即使媪與俱在,賃肩輿二以行,辰而往,申而反。

    是夕,女即雉經而死。

    母哭之恸,媪亦哭之恸,然母甚疑焉。

    密呼輿者問之,輿者曰:&ldquo其日甫出城,媪即與女改坐東洋小車,使吾曹待于城閨,不知其所之也。

    &rdquo母益疑,乃使輿者物色推東洋車者而問之,則曰:&ldquo媪與女乘吾車,至一家,有小門。

    叩之,一妪出,手執菩提子,口誦佛号,導之入。

    即予吾錢,麾使去,不知其後如何也。

    &rdquo轉展推求,卒無端倪。

    蓋滬上恒有密室,為男女幽會之所。

    狡童淫女,白晝宣淫,又廣布雉媒,使相羅緻。

    疑此女堕入其中,以緻失身,故慚而自盡雲。

     蘇城之初複也,有貧士避寇而歸,孑然一身,無所栖止,恒寄宿于相識之家。

    忽有延之使教其子者,喜而就之,始至亦甚相得。

    未及一月,其主人語士曰:&ldquo明日吾家有事,而屋舍狹小,雖書室亦須灑掃,以待賓客,願先生暫歸一日。

    &rdquo士曰:&ldquo諾。

    &rdquo仍寄宿于所識之家,越日而反。

    已而又将一月,主人語之如前,士不得已從之。

    已而又将一月,主人語之又如前,士乃實告曰:&ldquo某在城中,固無栖泊之所,曩者寄宿所識家耳。

    然是家亦無餘屋,吾一往再往,實非所便。

    此書室既合讓客,則無論何地,但可容一榻,雖庑下不辭。

    &rdquo主人躊躇久之,曰:&ldquo吾屋狹小,先生所知也。

    無已,則後有一室,素來積貯薪蒸,今稍糞除為先生布席于彼,可乎?&rdquo士曰:&ldquo甚善。

    &rdquo是日初昏,主人即導之入其室,且語之曰:&ldquo先生扃戶酣眠,或有所聞,切勿窺觀,彼此非便。

    &rdquo士謹諾之,而轉展不成寐。

    及乙夜,便聞外間人語喧雜,不知何所作。

    私出窺之,見中堂陳設一新,其正中安一榻,榻有小幾,左右各設ブ枕。

    主人及其眷屬,又有外來賓客甚衆,皆鹄立于堂,若有所伺候者。

    良久,乃聞曰:&ldquo至矣,至矣。

    &rdquo衆皆趨出待于庭。

    又良久,乃見一客自外入,肥黑多須,裝束詭異,徑登堂,坐榻之左畔。

    旋有一女,豔服出自西房,視之,即主人之次女也。

    女向客扌及地而拜,拜已登榻右畔,與客并肩而坐。

    于是主人及其眷屬及衆賓客,皆以次入拜,客與女高坐受之,略不答禮。

    拜已,序立兩旁。

    旋有數人舁一案至,其上有飲食之物,凡數十品。

    主人奉一器跪進客,主婦奉一器跪進女,于是堂上立者皆跪。

    客與女略嘗即止。

    又以一器進如前,凡進十餘品,止不進,殆由客止之也。

    前數人仍舁案出。

    客起女亦起,客攜女手入東房。

    久之,淫亵之聲達于外,主人及衆客鹹屏氣待之。

    約兩時許,客與女攜手出,客裝束如初,女則亂頭粗服矣。

    仍坐榻上,主人主婦又跪進一瓯,不知為酒為茗&Eta也。

    客與女飲畢。

    皆起,客出,女跪送于堂,客掖之起;主人及衆客跪送于庭,則不顧也。

    客去,乃始哄然而入。

    士懼為所見,潛入後室卧,不知其後如何。

    明日出視,則一切如舊,昨所陳設皆不見矣。

    士私計此非善地,越十許日,托故辭去。

    數月後又訪之,則其家亦遷徙,不知所之矣。

    此蓋所謂邪教者,但不知其名目,且蹤迹詭秘,地方長吏無從知之,宜不能禁也。

    孫君長齡,字壽伯,乃補山相國文靖公之曾孫。

    與餘家有連,故自幼相熟也。

    其生前即為冥官。

    每至冥中治事,辄瞑然如睡,或一宿或再宿而醒,問所事,不言。

    道光二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孝和睿皇後崩,時江、浙未奉明文,而部中藍印文書先至,鹹知國有大喪。

    然其時成皇帝春秋亦高,群情拟議,未知其審。

    壽伯乃以《國策》觸龍稱趙太後之例,微語人曰:&ldquo媪也。

    &rdquo是夕至冥中,大受棰楚,責其漏洩。

    及醒,兩股青紫,卧月餘乃能起。

    或疑冥官何至受笞刑,餘謂昌黎詩雲&ldquo簿尉卑官不堪說,未免棰楚塵埃間&rdquo,冥中或尚沿唐制欤?惟其時诏書頒行天下,近京諸處鹹已聞知,江、浙間距京師稍遠,故未及耳。

    此非當秘密之事,雖有漏洩,未足深罪,竟被冥刑,何欤?餘同年謝夢漁給谏增亦為冥官,謝性率易,每以冥中事語人,無所忌,不聞其以漏言獲罪也。

    光緒初,盛京将軍崇公卒。

    崇名崇實,字璞山,亦庚戌同年也。

    未卒前一月,謝語人曰:&ldquo璞山其不久乎,吾昨已于冥中見其魂矣。

    &rdquo人不以為信,逾月而遺表聞,乃信謝言之有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