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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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歲,忽從夢中呼[B17K]而醒,其頰紅腫,遍體亦有青痕。

    問之,則雲為其祖父母所撻也。

    時其祖父母久死矣,問:&ldquo何罪撻爾?&rdquo曰:&ldquo祖父母欲我代弟死,我不可,大加笞楚。

    我痛不可耐,已許之矣。

    &rdquo未幾果死,美生病竟愈。

    由此二事而觀,則死真可代也。

    惟聖人知之,故周公有請代之言。

    俗儒讀《金滕》而疑焉,彼惡知死生之說,與鬼神之情狀哉!又餘二兒婦姚氏,幼時為其祖母所奇愛。

    年六歲,大病已死矣,其祖母命制棺未就,故尚未斂。

    有欲舁之出者,其祖母辄痛哭抱持之。

    有幼妹甫一齡,乳媪劍之立于旁,其母歎曰:&ldquo爾姊且死,爾祖母悲悼如是,爾不知邪,何不以爾代之?&rdquo是夜舉家不寐,環病榻前,忽病者自床上自投于地,若有人提擲之者。

    衆人驚詫,急抱之起,則已活矣,俄而其幼妹死。

     範某,江西南昌人,居順化門外。

    少無賴,族人患之,屢送官懲治;釋回,則為患愈甚。

    族有某甲者,昌言于衆曰:&ldquo爾曹但縛之來,吾當扌官其目,使彼不複能為患!&rdquo衆從其言,縛某付甲。

    某乞哀甚苦,甲不聽,竟抉其兩瞳子,某遂以瞽廢。

    後十餘年,甲死,有子四人,某皆與之昵,若忘前隙者。

    光緒五年臘月,甲二子有事入城,某與偕焉,共宿于城中範氏之祠。

    三人者同床而卧,夜半,某以利刃事刂二子之腹殺之,而自詣縣言狀。

    夫以瞽廢之人,卒能手刃所雠者之子,雖其事不足道,亦可謂智深勇沉者矣。

     臨平有沈姓者,患病數日,頗困頓。

    忽若有攝之者,随至一官府,有主者檢籍曰:&ldquo此人未合死,誤被攝取,仍當送還。

    &rdquo乃命人導之出。

    見堂下罪囚無數,敲撲甚苦。

    有沈恺者亦在其内,其素所識也,裸而受刑,遍體糜爛。

    旁有人謂曰:&ldquo明日且以鐵索穿爾鼻。

    &rdquo沈見之,甚為悲憫。

    俄而若夢覺者,遂蘇。

    使人視沈恺,則病卧床褥間,宛轉呼号,已曆數晝夜,求死不得。

    明日,其妻方持藥至,忽鼻孔中噴出血二道,即時氣絕。

    沈恺為人暴戾恣睢,久為鄉裡患,及死,人鹹快之。

    餘謂冥吏誤攝,載籍常有,如《前定錄》所載因追金鄉縣尉韋泛,而誤追金壇縣尉韋泛;《朝野佥載》所載因喚天官侍郎許子儒,而錯喚地官侍郎周子恭,皆是也。

    若此沈姓之誤攝,則似有意,蓋欲使之見沈恺在冥中受罪,轉告世人以為鑒戒耳。

    不然,則沈恺之死,雖有鼻中出血之異,安知其為冥譴哉! 安慶人遊某,僑寓江西。

    其子婦重身,逾期不育,腹彭亨若五石瓠。

    或薦術士治之。

    術士至,披發跣足,禹步于庭,仗劍指麾,口誦咒。

    手執一雄雞,刺其血,書符二。

    一焚其灰于水,令婦飲之,一令婦佩之于身,曰:&ldquo兩日内必生,然恐所生非人也。

    &rdquo越兩日,婦腹震動,大痛欲死。

    俄腥風起自床下,燈光慘淡,房中人鹹凜凜,而婦已産矣。

    視所生兒,毛而色甚黑,眼鼻不可辨,口則甚闊,幾過其耳,手足亦略具。

    通體柔弱無骨,提挈之則長,釋手則短。

    鹹共怪異恐驚。

    産婦命舉而棄之野。

    餘二兒婦因言其在家時,見親串中生一子,至十歲外,猶不能行立。

    置之一大木盆中,便溺皆于是。

    提挈之則高與人等,釋手則一皮渾脫耳。

    其母惡之,略不省視,其祖母憐而飲食之。

    年十六,竟死于盆中。

    餘謂古稱徐偃王有筋無骨,此豈其類欤?大兒婦又謂湖北鹹甯鄉間多怪産,有石氏婦,凡九産而生怪物九。

    大兒婦之嫂,石氏女也,實親見其三:一猴、一蛇、一鳥。

    湖北鹹甯鄉間有毛氏女,未嫁而與人私。

    父母怒而殺之,埋其屍于野,俄而成僵屍,出逐行人,乃發面焚之。

    俗言焚僵屍必覆以魚網,則屍燼而鬼亦滅。

    時偶未計及,焚煙上徹,有紅舄見于林端。

    已而其鬼果時出為厲,凡人家子女之潔白端整者,每每為所祟而死。

    遠近鹹稱之曰毛家姑媽,不知其所起,亦不知其何以得此稱也。

    為所崇者,初不自言,雖父母前不告也。

    其人了無疾苦,但言欲制某色衣,某色褲,某色鞋襪,女則并抹胸纏足,一一布置。

    諸物既具,始言毛家姑媽招我去矣,向所布置皆毛家姑媽為之也。

    乘人不覺,即取著之,或仰藥,或雉經,無一免者。

    于是人皆畏之,各村皆為立廟;廟立之後,為祟如故。

    有鹹甯令某公,聞之大怒,悉毀其廟,且至江西真人府求施敕勒之術,自是稍靜谧,然其為祟已數十年矣。

    方其盛時,鄉間至不敢言毛家姑媽,偶言及之,則動色相戒雲。

    及粵寇亂後,毛家姑媽複出,然不至如前之甚。

    諸被祟者,或仍言毛家姑媽,或言某氏子某氏女,則皆向之死于祟者,蓋其徒黨也。

    異哉!毛氏一女子,非取多而用宏者,何死後數十年猶有靈爽若此也?殆戾氣所锺欤?又有順寶者,鹹甯範氏女,亦未嫁而私于人,為父母所殺。

    其鬼時時出見,久之人亦習見而不為異。

    每春日,諸女至山中采茶,薄暮則順寶之鬼辄出助之,與其妹尤昵,幾于無日不見。

    每語妹曰:&ldquo我不肖,死固分也;妹幸好為人,毋似我為父母羞。

    &rdquo此鬼殊有意,勝毛家姑媽多矣。

     嘉慶時,錢唐人某遊天台山,見一人自稱陸講山,言明季事甚詳,異之。

    明日複訪其人,則不複見矣。

    某欣然以為遇仙。

    按陸講山先生名圻,字麗京,錢唐人,乃國初西冷十子之一。

    少負盛名,與弟階、培稱&ldquo三陸&rdquo。

    培以行人死甲申之難。

    先生後為湖州莊氏之獄所株連,及事白,奉母隐西溪駱家莊,常賣藥苕、間。

    及母殁,棄家遠遊,不知所終。

    至嘉慶末,此人猶得見之,殆真仙矣。

    震澤王君蟾生,餘門下士王廷鼎夢薇之父也。

    道光庚子歲,讀書東安村之八蠟廟。

    廟有樓,王君與諸友晝則讀于其下,夜則寝于其上。

    一日,諸友皆外出,王君獨留。

    忽狂風起,窗戶皆鳴,卷帙飛舞。

    突見一老叟兀立案前,年可六十許,黃面白髯,目開合不止,兩手向空作攫抓之形。

    王君驚問何人,叟不答,徐徐卻走,退至東壁,如嵌入者,兩手攫抓如故。

    王君大呼,有老僧聞聲趨至,則全身已隐,而須眉口鼻猶見于壁,栩栩欲活也。

    懼而走出。

    薄暮諸友至,複偕入視之,則無有矣。

    是夜仍宿于樓,夜半聞扣窗聲,窺之,則有長人足立庭中,而首出樓外。

    諸友中有吳友霞者,素有膽,潛立窗側,挾利匕首伺之。

    俄其人探手入,急以匕首刺之,中其腕,大叫而遁,匕首亦随腕俱去。

    俄聞锵然有聲,知匕首堕矣。

    明晨得之于殿庭之西隅,血凝如膏,腥穢不可近。

    其時廟中人鹹集,循血迹求之,至廟後,有敗棺數具,一棺蓋有漬血。

    僧曰:&ldquo必此棺為怪矣。

    &rdquo議焚之,王君止之,後亦無他。

    餘謂晝所見者或即棺中人;若夜所見者,怪也,非鬼也,鬼安得有血乎?使非晝有此異,夜必酣眠,或為怪所攫食,未可知矣。

    棺中人與諸君有恩,王君止焚,是為有見。

    惟棺蓋血迹又似可疑。

    或曰:&ldquo必此怪恨棺中人,而以此嫁禍也。

    &rdquo若然,則俄頃之間,機械橫生,捷于鳴镝,視巨手破窗,更為可畏矣。

     平望鎮之西,有地名韭溪,裡人潘氏之墓在焉。

    某年夏,忽于赤日杲杲中辟曆一聲,白雲四起,有一物從空中堕其墓上。

    其物長四五尺,牛首鼍身,有角有鱗,而無尾。

    四足皆五爪,而後足若痿&Phi不能起者,但以前兩足蹒跚而行。

    所過之處,翁仲俱仆,大木盡拔。

    村人大駭,聚而觀之,且奔告于潘。

    次日,潘至,是物已力倦,卧于豐草中,腥氣不可向迩,蠅蟻集于其身,遍體蠕蠕然,而是物若不知者。

    或以竹竿刺之,亦不動,間或昂首一噓氣,觸之者無不立倒。

    潘知其異,禁人勿犯之。

    無何,風雷交作,大雨如注,物奮身一躍,騰空而去。

    至天半,猶垂首俯視,久之始杳,竟不知是何物也。

     布袋和尚者,不知何許人。

    嘉慶中,至吳江縣城賣蔔,居城東關帝廟中,口操楚音,年可七十餘。

    項下縣一黃布袋,不暫釋,因以名之。

    袋廣長僅尺餘,不甚豐滿,而和尚每日所用之具,若杯,若壺,若冠履,若紙墨筆硯,鹹取之此,未嘗阙焉。

    日賣蔔,以十事為限,談休咎辄中。

    既畢,則遍遊村市,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