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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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知州府軍監 【宋會要】 周朝州鎮有阙,或遣朝官權知。

    太祖始削外權,牧伯之阙止令文官權知,其後文武官參為知州軍事。

    二品以上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事者,稱判。

     《兩朝國史志》:知州、通判、判官、掌書記、推官、支使、錄事參軍、司戶參軍、司法參軍、司理參軍、知州府事各一員。

    府以朝官及刺史以上充,州以京朝官合門祗候以上充。

    凡州之别有六:曰都督,曰節度,曰觀察,曰防禦,曰團練,曰軍事。

    凡諸使赴本任或知他州,皆不簽書錢谷事。

    通判州各一人,與長史均理州府之政,無不統治。

    藩府或置兩員。

    廣南小州有試秩充通判兼知州者。

    節度、觀察皆有判官,京官以上充則謂之簽書判官事。

    又節度有掌書記,觀察有支使,而節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皆有推官,府則置司錄,州則置錄事參軍而下各一人,戶多事繁則置司理二人。

    自通判而下,州小事簡,或不備置。

    又節度、防禦、團練皆有副使,而節度、團練副使并以待左降官。

    諸州有司馬、長史、文學、參軍、助教,士人或有特恩而授不厘務,亦有以負犯人為之者,流外則止除别駕、司馬。

    又有軍、監使,掌同諸州,以京朝官及合門祗候以上充,亦有稱知軍、監事者。

    邊要之地,或戶口繁多,亦置通判,以京朝官充。

    判官各一人,以京朝官及選人充,司戶、司法、司理參軍并同諸州天頭原批:「以上《大典》卷九千二十同。

    」。

    軍小事簡不備置,非繁劇而不領縣務者 量減官屬。

    河南、應天、大名,使院牙職院:原無,據《宋史》卷一六六《職官志》六補。

    、左右軍巡院悉同開封,而主押以下差減其數。

    府院置孔目、勾押司、開拆官、行首、雜事、前行,其餘州府使院置都孔目官、都勾押官各一人,又節度、觀察有孔目、勾押、勾覆、押司官、前後行之名。

    衙前置都知兵馬使、左右都押衙、都教練使、(押)左右教練使、散教練使、押衙軍将,又有中軍、子城、鼓角、宴設、作院、山河等使,或不備置。

    又客司置知客、副知客、軍将,又通引司置行首、副行首、通引官。

    其防禦、團練等州使院衙職,悉約節鎮而差減焉。

    元豐以來具《職官志》。

     太祖幹德四年十月,诏應荊湖、西蜀僞命官見為知州者,令逐處通判或判官、錄事參軍,凡本州島公事并同簽議,方得施行。

    時以僞官初錄用,慮未悉事,故有是命焉。

     開寶五年,初平嶺南,以其地有瘴毒,艱于命吏,诏以太子中允周仁俊領瓊管五州。

    仁俊言,請以僞命官駱崇璨等分知諸州事,乃以崇燦知崖州,譚崇知儋州,楊舜卿知振州,朱光毅知萬安州,仍各授檢校官。

     八年八月,以陳州南頓縣令楊可法為鄭州防禦判官,權知軍州事。

     太宗太平興國九年三月,選秘閣丞楊延慶等十餘人分知諸州。

    太宗謂宰臣曰:「刺史之任,最為親民,非其人則其民受其弊。

    昔後漢秦彭為颍川郡守,教化大行,百姓懷惠,乃有鳳凰、麟麒、嘉禾、甘露之瑞,可謂善政也。

    以一太守猶能緻此,況君天下者乎何謂太平之 不可緻、和氣之不可召也!」 雍熙三年四月,以駕部員外郎梁裔知應州,監察禦史張利涉知朔州,右贊善大夫馬務成同知寰州,左拾遺張舒同知雲州。

    時田重進北伐,凡下州郡即命朝臣領之。

     (瑞)[端]拱元年正月,诏州郡長吏應受制敕暨三司、轉運使移文,至于部民訴牒,悉系日着于文簿,以幕吏一人句稽,俾絕留事。

     十一月,以鎮州馬步軍副都總管、同知州事、光州刺吏王明為禮部侍郎,依舊同知州事,仍給刺史俸。

     真宗鹹平元年二月,廣南東路轉運使康戬言,新、恩、循、梅四州瘴有毒,請于江南州縣官中就選知州。

    诏流内铨選荊湖、福建人注本州島官,令知州事。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廣南宜、邕、欽、廉、融等州知州能綏撫蠻夷、俾其樂業者,替日當議優獎;别緻生事,重寘之法。

     四年二月,诏廣南諸州先令幕職州縣官權知,自今并差京官。

     五年十月,洛苑使李繼和請擇防禦、團練莅鎮戎軍。

    真宗曰:「屢有人言緣邊州軍宜如往制正除牧守,朕謂但得其人可也。

    前代兵權、民政悉付方伯,利害亦可見矣。

    」 景德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诏河北、河東、陝西路緣邊州軍官為通判、幕職、巡檢,既為所舉,則在職依違,不能協正公務,今後宜罷舉。

     三年六月,诏:「近日知州已下多與部内使臣官屬為姻,後方以聞,緻煩移替。

    自今應轉運使、副使、知州已下,不得與部内使臣官員為姻,違者并行 朝典。

    」 九月,廣南轉運使言,邕州都押衙、知田州黃衆盈請授檢校官知州事。

    诏授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太子賓客、兼監察禦史、武騎尉知州事。

     四年四月,诏選嶺南人曆職有聞者優與改官,令知廉州。

    先是,廉州知州數年間亡殁者四人,帝谕以非習水土者不可令往。

    時邵晔自廣南安撫回,因令保舉使臣一人,優命遣之。

    至是複降此诏。

     十一月,诏審官院今後選京官曾知縣者充廣南知州、通判,依例引對。

     大中祥符四年八月一日,以捧日右廂都指揮使王巘等七人為諸州團練、刺史,并赴本任。

    仍诏審官院擇官為通判。

     五年六月,故恭孝太子韓國夫人田氏言,兄(閣)[合]門祗候承說乞入知州軍差遣。

    帝曰:「親民官豈可輕授承說先無能幹之聲,止可近便都監。

    」 七月,诏諸道州府公文并申轉運使、副,内丞郎、大兩省官知州府,本路轉運使、副或是本曹郎中、員外及小兩省官,雖統攝委于事權,然等差紊于品秩。

    自今應知制诰并觀察使已上知州府,凡事申轉運司公狀,并止書案檢,令通判并以次職官于狀後列銜。

    如大兩省官已上充轉運使,官高于知州官者,即如舊儀雲。

     六年正月,以澧州駐泊都監史方知邵州駐:原作「注」,據《長編》卷八○改。

    。

    先是,邵州阙知州,轉運使遣潭州鹽稅聞人若拙權領州事,帝以若拙頃與李琰等同謀叛,因告變受官,付以親民,何以勸俗,故以方代之。

     九月,河北安撫司言, 冀州路當沖要,信使往來,先差文臣知州,今乞選刺史已上。

    诏以澤州團練使魏榮知州事。

     七年四月,诏諸路知州、通判每季閱視在城倉庫季:原作「委」,據《長編》卷八二改。

    ,其外縣者止校簿籍,不須巡行。

    初,淳化中,長吏每季行縣之制,至是罷之。

     是月,诏慶成軍知事判官不兼知縣、主簿。

    自汾陰禮成,以榮阿縣為軍,仍隸河中府,官屬猶領縣事,至是許直達朝廷直:原作「轉」,據《長編》卷八二改。

    。

     九年八月,以右仆射陳堯叟判河陽河堤事,專委通判已下修護,堯叟提總之。

    堯叟以疾求補外叟:原作「搜」,據前文改。

    ,故有是旨,優大臣也。

     天禧三年六月,夔州路轉運使刁湛言:「雲安軍管一縣戶口,鹽井課利最多,自來知軍并差班行,失于點檢,緻欠官鹽不少。

    望依舊例,選有心力強明朝臣知軍。

    」從之。

     四年五月,廣南東路轉運司言:新徙春州,請于選人、幕職州縣内,選嶺南人内有無贓罪者,充本州島通判,兼知州。

    仍量與錫賜,及與錄事參軍俸錢、添支,得替日依漳州龍岩、華縣惡水土例酬獎。

    從之。

     五年六月,侍禦史燕肅言:「瓊、崖、儋、萬安四州之地,漢為儋耳、珠崖郡,地方千裡,越隔大海,久被聖化,戶口滋豐。

    自來轉運、提點臣僚以部内州郡數多,複又地裡遐遠,在一任中少有過海親到者。

    瓊州知州兼瓊管四州轉運司公事,崖、儋、萬安三州十四縣,知州、知縣并系瓊管轉運司專差彼處衙前攝官充補臨理,多務誅剝,不便遠民。

    故近年以來,瓊州知州羅善長、黃建中 繼坐贓污,蓋不擇材,緻此隳敗。

    欲望自今選差曾有近上臣僚同罪保舉者知瓊州,候得替無遺阙,與陛擢差。

    」從之。

     仁宗幹興元年即位未改元。

    六月,審官院言:「準景德四年十一月诏,應廣南諸州軍知州、通判選京朝官曾差知縣者充。

    今詳新轉京官知縣到任及一年已上者,亦依例移差。

    緣廣南東、西兩路州軍有戶口稍多處,若一例就差知縣往彼知州,頗以優幸。

    今将下項十七州差合入通判資序人知州,餘州即依元诏施行。

    」從之。

    英、韶、惠、連、端、潮、康、賀、封、南雄、昭、象、藤、柳、浔、邕、梧,凡十七州。

     仁宗天聖五年六月,廣南西路提點刑獄司言:「高、欽、融三州皆侍禁知州,舊有推官,阙員已久,高、融州各無推官,隻有司戶、司理參軍。

    或是常程公事,亦有行遣失錯。

    況嶺南人民至衆,犯罪頗多,溪洞相連,地裡迂遠,全藉長吏詳酌施行,若隻以資序合入遠官差遣,亦未為便。

    自今前項知州,望更選本人曆任勾當公事粗有能聲者差遣。

    」從之。

     十月,以淮南江浙荊湖發運副使張綸兼知泰州。

    時是州修捍海堤,故命綸兼領其本司公事,仍令往來同發遣。

     六年正月,廣南西路提點刑司言:「高州大辟公事兩件相繼翻變,已别差官覆勘,各得分明。

    緣本州島地接雷、化等州海岸,刑獄甚繁,須藉長史發遣,竊慮刑獄别有枉監。

    檢會舊差京朝官知州,欲乞選差經曆谙會公事、有心力、帶職供奉官以上使臣, 或卻差廉明京朝官知州。

    」诏今後選差使臣充知州。

     是月,上封者言:「朝官充通判,經兩任例入知州。

    況一郡長吏,委寄非輕,若匪擇人,豈能稱職!欲望自今并須三任通判,方得差充知州。

    如有殊常勞績及奏舉人數多者,令審官院取旨。

    」從之。

     八月,以真、楚、泗三州路居津要,令審官院選知州。

     九月,祠部員外郎郎簡言:興元府利州知州,今後乞選差人。

    從之。

     七年三月,廣南西路轉運司言:「融州居枕邊陲,地連溪洞,見屯兵甲,事務亦繁。

    自來無職官,唯知州一員,若非得人,則緻曠敗。

    欲望自今選曾親民政、谙練邊事強幹使臣充知州。

    」從之。

     五月四日,梓州路轉運使李纮言:「審官院将新及第人授京官知縣者,未滿一任,就差充廣南知州。

    緣初官未谙曆事,遠荒之地,尤藉撫綏,兼替回例入通判,頗為僥幸。

    乞今後京朝官知縣合入遠地,候第二任移充廣南知州。

    」诏審官院詳定。

    既而請依纮所奏,若遇西川、廣南有通判員阙,即依例移差,如無阙,任滿差替。

    其如知縣之人,緣有累任監當方入者,亦有自曆州縣改官者,綿曆既久,望且依舊施行。

    其奏蔭官、特賜進士出身差充知縣,及未曾勾當特與知縣者,亦請依新及第人例。

    從之。

     十四日,上封者言:「近邊内地州郡多是儒臣知州,邊事武略,安肯留意自今選有武勇謀略内殿崇班已上三二十人,于河北、河東、關西及西川、廣南,不以遠 近,但路居沖要處充知州。

    得替日,具本處民間利害或邊事十件以聞。

    或朝廷有所驅使,詢之于朝,則曰某人曾在某處知某處事宜,則是先試以近邊之事,後委以臨邊之任,或為州郡之防,或為偏裨之将,不乏人矣。

    」诏自合門祗候已上充知州軍,候替回日,知州令言事五件,内三件民間利害,二件邊事或兵馬利便。

    其知軍言事三件,内二件民間利害,一件邊事或兵馬利便。

     九月,上封者言:「審官院所差知州,自來止三任通判無過,即依次差充。

    或才器凡庸,年老病患,蓋存格例,不複區别。

    欲望今後所差知州,并具官位、姓名申中書,于宰臣聚廳時令引出詢問。

    如堪差委,即差;若庸愚老病,即具事狀以聞,乞降等差遣;或全然衰老疾病,便與分司緻仕。

    」诏今後定差知州、知軍,引見後當日或次日令到中書。

     十年七月二日,诏大名府、真定、京兆、鳳翔、河中、江陵、江甯七府,兖、郓、青、陳、許、亳、襄、鄧、孟、潞、并、延、秦、陝、(譚)[潭]、杭、越、蘇、揚、洪、泉、福二十一州,自今知州府并與三司判官、轉運使、副使一等差遣。

     景佑元年四月二十九日,新授江南東路轉運使蔣堂言:「竊見諸路差武臣知州軍等,多是素昧條教,不知民事。

    欲乞今後除阨束邊陲之處合選差近上武臣外,其餘州縣即乞改差文資。

    」仁宗令谕樞密院,今後差武臣知州軍,并選擇人。

     寶元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日近差除邊上知州軍臣 僚等,乞早(摧)[催]赴任,仍合與日限進發,勒定到任月日。

    」诏并令乘遞馬,限三月十日已前須管到任。

    時以西邊有警也。

     康定元年五月十九日,都官員外郎何白上言:「乞于群臣中擇識理道、明撫綏、能制奸吏、善撫軍旅者一百餘員,代陝西、河北、河東三路知州軍不材之人。

    苟一郡之内得一良吏,則萬事皆集。

    」诏諸路轉運司體量部下知州、知軍,有年老昏昧、貪濁踰違及非幹勤者,具事以聞。

     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審官院言:「近令臣僚奏舉河北、河東、陝西知州,人數頗多,欲令見任知州到任一年半差人替,二年滿阙。

    」從之。

     慶曆四年正月,诏審官院,凡選差知州,而通判官高者勿拘。

     七年六月,诏審官院,益、梓、利三路并選曆官無私罪人為知州。

     皇佑二年三月一日,右司谏陳升之言:「乞委中書、樞密院考察河北牧守治狀,如素來庸常、别無他術者,宜推擇有才能之人以代其任。

    」诏河北轉運司、安撫司體量轄下知州軍治狀。

     三年四月,江南東路轉運司言:「知江州林鹹德老昏,而通判梅德臣又非才多病,請擇人代之。

    」帝曰:「一州軍民将何寄乎!其令鹹德緻仕,德臣罷歸。

    」 七月十八日,帝宣谕宰臣曰:「近日職司以長吏不理而聞者多矣,中書未嘗施行。

    且長吏者,民之性命,可不慎乎!宜擇其甚者罷之,小者易之。

    」文彥博等謝而退。

    故自鄂州王開、合州呂士宗等,或以衰老,或以弛慢而 罷,對移者凡十六人。

     六月,汝州兵馬都監楊景宗請徙知一州,帝謂輔臣曰:「景宗,章惠皇太後之弟,朕豈不念之然貪戾之性,老而踰甚,今與州則一方之民受弊矣。

    」卒不與之。

     是月,诏威、茂、黎、集、壁等知州及戎、泸州通判,自今令轉運司舉本路京朝官知縣前任成資今任一年、或前任一年今任二年者為之,候滿三年理初任通判。

     四年七月九日,诏廣西連、賀、端、白等州近罹蠻寇,新差長吏,宜令審官院慎擇廉平,存撫疲困。

     十一月,诏真、楚、泗三州,自今令江淮制置發運、淮南轉運司連狀保舉,如職事修饬,代還當除提點刑獄。

     五年閏七月八日,诏諸路知州軍武臣并須與僚屬參議公事,毋得專決。

    仍令安撫、轉運、提點刑獄司常檢察之。

     八月,诏黎、雅州控扼蠻夷,為四川之屏蔽,自今宜擇武臣諸司使、副以上知州。

    黎州仍益屯陝西兵三百人,雅州二百人,置駐泊兵馬都監一員。

     至和元年八月,诏雅州知州專管勾黎州兵馬賊盜公事。

     嘉佑三年四月,诏省府推判官、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非體量劾奏而為知州者,并理本資序。

    其朝辭所賜及添支、遇恩補蔭子弟亦如之。

     四年五月,诏武臣知州軍,非曆路分分都監一任以上毋得差,其當差者仍先與小處知軍。

     九月十五日,诏齊、密、華、邠、耀、鄜、绛、潤、婺、海、宿、饒、歙、吉、建、汀、潮凡十八州,并煩之地,自今令中書選人為知州。

     其知潮州委本路轉運、提點刑獄司同保薦之。

     十一月,诏廣南西路欽、廉、融三州,自今令本路經略安撫、轉運司舉内殿崇班已上為知州,仍帶沿邊溪洞都巡檢使。

     英宗治平元年閏五月,诏自今大使臣知州軍,須本轄安撫經略、路分總管、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及内外待制、觀察使已上,乃許奏舉。

     二年五月,樞密院言:「自今武臣知州軍,選曆任無贓私罪者。

    私罪杖以下,公罪體量沖替除差遣,候經四任親民。

    贓私罪徒已上而嘗立戰功酬獎轉官者,亦候經四任親民,仍臨時取旨。

    知州軍、路分都監、钤轄等如有員阙,即與正差,不得陳乞理為資序。

    」從之。

     十一月三日,禦史知雜呂誨言,乞除拟知州人,引見日令上殿親有所問,又使中書閱其可否,然後授之。

    诏自今鄭、兖、曹、蔡、相、邢、同、晉、壽、湖、明、宣、河中等知州府辭見,許上殿。

     三月十二日,樞密院言:「自至和年降诏後,凡諸司使知州軍,并乞帶兼钤轄,蓋自誤用上條。

    今欲差除武臣知州,除須合兼钤轄去處外,餘并隻用兼管勾駐泊軍馬公事,着為定式。

    如前任資高,今來所差知州軍不是責降,即許理為資序。

    其正任防、團已上知州,自依舊制。

    」從之。

     《神宗正史職官志》:知州事、通判州事各一人,府、軍、監事如州,視地望重輕。

    以資級應選者充藩方劇郡,則通判二人。

    知州掌郡國之政令,通判為之貳。

    凡其屬有七:判官、推官,掌受發符移, 分案治事;兵馬都監,掌訓治兵械,巡察賊盜;錄事、司理、司戶參軍,掌分典獄訟;司法參軍,掌檢定法律。

    各一人,皆以職事從其長而後行焉。

    凡降赦條制,先詳意義,注于籍而下所屬。

    歲時勸課農桑,旌别孝義。

    其戶口、賦役、錢谷應聽斷之事,率舉以法。

    若不能決,則禀于所隸監司。

    屬縣有令,有丞,有主簿,有尉。

    主簿鈎稽簿書,尉專捕盜禁物,餘事與令、丞通治,而倉庫、酒榷各有監臨官以分掌之。

    雖吏員多寡及節度觀察推判官、掌書記、支使有無,系于州、府、軍、監之高下,而典領職務則同焉。

     《哲宗正史職官志》:諸州府置知州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

    掌總領郡務,宣布诏條,以教化導民善而以刑罰糾其奸慝。

    歲時勸課農桑,旌别孝悌。

    其戶口、賦役、錢谷、獄訟聽斷之事,率舉以法,凡兵民之政皆總焉。

    屬縣事令、丞所不能決者,總而治之;又不能決,則禀于所隸監司及申省部。

    凡法令條制,先詳意義,注于籍而行下所屬。

    有赦宥則率官吏宣讀而班告于治境。

    舉行祀典,察郡吏德義才能而保任之。

    若疲軟懈怠,或冒法,則随職事舉劾。

    遇水旱,以法赈濟及安集流亡。

    凡郡邑祥瑞及民有孝義可稱者,據事實以聞。

    若河南、應天、大名府,則兼留守司公事;太原府、廷安府、慶州、渭州、熙州、秦州,則兼經略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定州、真定府、瀛州、大名府、京兆府,則兼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泸州、潭州、廣州、桂州、 雄州,則兼安撫使、兵馬钤轄;(穎)[颍]昌府、青州、郓州、鄧州,則兼安撫使、兵馬巡檢。

    其餘大藩府或沿邊州郡,或當一道沖要者,并兼兵馬钤轄、巡檢、都監,或帶沿邊安撫、提轄兵甲、沿邊溪洞都巡檢,餘州軍則否。

    其屬官有無及員數多寡,皆視其地望之高下與職務之煩簡而置之。

     治平四年閏三月,神宗即位未改元。

    诏:「齊、密、鄧、華、邠、耀、鄜、绛、潤、婺、海、宿、(骁)[饒]、歙、吉、建、汀、潮等十八州,并系嘉佑中诏委中書選清幹臣僚差充,近年該堂除知州人多直指射,有違诏約。

    今後應堂除知州,于上件員阙自合聽候中書掄選,并不得陳乞指射。

    」 是月,诏今後知州如兩考俱在劣等,即展二年,與監當差遣。

    以知階州李從實為考課院定到政迹李從實:原作「考惟寶」,據本書職官五九之八改。

    ,第一年為中等,第二年為劣等,有旨特展一年磨勘,與州郡監〔當〕差遣,因有是诏。

     九月二十六日,诏諸路知州府帶安撫或總管、都钤轄,并京府今後長吏阙員,并令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兼權,餘隻令通判權行發遣。

    如别有總管、钤轄,即兵馬公事牒與總管、钤轄。

     十二月十八日,考課院言:「準嘉佑六年閏八月诏,轉運使副、提點刑獄每歲終定部下知州軍一人能否尤著者為優劣,如連二考俱在優等,即具以聞,當議特行賞罰。

    看詳新知廣濟軍、秘書監祝正辭前知衛州,系治平二年、三年,河北都轉運使元绛、轉運使無度無度:疑當作「燕度」。

    、沈立、提點刑獄沈扶、韓連二考為優等,乞賜詳 酌。

    」诏降書獎谕,仍差知襄州。

     神宗熙甯元年正月二十九日,原州臨泾縣令鮮于師中上言:乞于利、阆、興元間别置一帥,夔峽亦置一帥,以為四蜀維持之勢。

    诏利州路、興元府,今後依真、楚州例,堂選人知州事;夔州知州,樞密院精加選擇。

     二年八月,诏今後真、楚、泗州令發運使、副精加選擇,同罪舉充。

    如無正知州人,即許奏舉第二任通判人權知。

     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诏陝西丹州、甯州、隴州、河北永甯軍、永靜軍知州軍,自今參用文資為之。

     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以潭州通判、屯田員外郎趙楊權知邵州,今後仍互差文臣。

    從本路轉運司所請也。

     元豐元年五月七日,提舉茶場司言:「彭、漢知州許本司權奏辟,如能協力,保明留再任。

    」從之。

     八月八日,诏知順州、西上合門使、康州團練使陶弼為東上合門使。

    以嘗得旨,順州知州先轉一官,候及一年更轉一官,任滿升一任,時弼到任一年也。

     十二月四日,诏内藏庫副使、權太原府路钤轄張世矩罷兼知火山軍。

    以河東都轉運司言,準诏具土人武臣知州軍者以聞,世矩府州土人故也。

     二年四月十七日,廣南西路經略司言:「賓州瘴疠,加以兵火之後,難得官願就,乞差殿中丞吳巘知賓州。

    」從之。

     同日,诏尚書司勳員外郎韓晉卿知壽州「知」上原有「等」字,據《長編》卷二九七删。

    。

    先是,晉卿自大理出初知同州,上以晉卿非次替罷,特與一見阙,故易之。

     三年正月二十 二日,賜故知瓊州俞瑊家銀五百兩瑊:原作「陶」,據《長編》卷三○二改。

    ,以本路言瑊在海六年,不得代而死,故優恤之。

     三月二十七日,诏泸州自今差武臣,各帶本州島沿邊都巡檢使,遇有邊事,與兵官照應出入。

    從梓夔路钤轄司所請也。

     十月三日,诏應川峽人連任西路知州者,不得過三任。

     十一月三十日,诏諸路監司具到部下知州、通判治狀最優,有未經朝廷任使者,令中書籍其姓名。

     四年九月十五日,诏:「陝西、河東次邊近裡州縣,比自議兵之初比:原作「北」,據《長編》卷三一六改。

    ,朝廷便選擇守令者,不惟欲供辦軍需,與轉運之官力,蓋以部内兵民一朝悉發,遠從征讨,則肅察奸宄宄:原作「究」,據《長編》卷三一六改。

    ,綏靖鄉廬,乃所責任。

    可以朝廷之意丁甯申谕,俾各遵守。

    苟能于兵夫未還之間夫:原作「火」,據《長編》卷三一六改。

    ,警察盜賊,鎮撫部民,各獲安居,當議旌褒,顯擢職事。

    」 五年正月二十六日,客省副使、知誠州謝麟言:「本州島旁近戶口或遠隸他州,見有封疆不足城守,乞增割戶口、山川,并降屬縣名額。

    」诏沅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