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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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公卿侍從之良,州牧侯伯之選,統列城,握強兵,當重寄,廪饩之厚,卒徒之衆,華資要職,寵異之數不為不至。

    比年以來,稍複縱弛,破制玩法,恃帥權、乘高勢而為邪,無報國之心,有營私之實。

    或攘取帑藏, 号為公使,規牟入己;或私役禁旅,營繕第家;資給過往,虛稱白直;率米為釀不可以數計,科配軍民,侵奪官酤,公私受害;搔擾番戶,賤市貴物,不給其直;貨賂交通,污蔑監司,耳目按察之官,曾莫敢言。

    至于理财備邊之術,足兵之計,所當為者,恬不為恤,考其治效,蔑如也。

    今法度具備,期于不犯,疆土日廣,期于富庶,而阃寄之臣辄肆抵冒,殊負眷注。

    比以數經恩宥,未欲緻于理。

    自今已往,敢有犯者,竄殛刑戮,當不汝容。

    仍仰監司耳目之官,詳究逐項事理,各務按察彈奏以聞。

    」 二十六日,手诏:「陝右宿重兵,制黠虜,本路所出既不足以充軍儲,故資以川蜀之供,茶鹽之利,及自今降籴本、錢鈔、金帛,相踵于道,歲以千萬計。

    将漕之臣不聞畫策以助邦計,而每以急阙上聞,期于必得。

    夫春秋租稅之入,榷酤鹽鐵之征,一切失催,賤市虧折而不問,掌計之官且何賴焉!其各親詣所部,條具州縣出入之數,措置之宜,養兵裕民之術,實封來上,毋為空言。

    」 六年閏正月三日,臣僚言:「應監司巡按,并乞依陝西已降指揮收買飲食藥餌,其餘并禁止。

    」從之。

     四月二日,诏:「今後按次之官行部,遇遞馬鋪兵委阙,須得指定見少實數,牒所屬照會,方得依條和雇。

    無文移及不支雇直者,(乞)[仰]重立刑名,仍許雇人越訴。

    」從臣僚請也。

     七月二日,诏:「應諸路監司不得抽取縣鎮公人充本司吏職,見供職人并放罷,違者以違制論。

     監司互按以聞。

    」 三十日,詳定一司敕令所奏:「臣僚上言:『近降睿旨,陝西路監司不得赴州郡筵會,及收受上下馬饋送。

    欲乞應諸路監司及依監司例人,凡可按刺州縣者,并依陝西路已降指揮施行。

    所有置司去處合得供給,官為(擾)[優]立正數,許令收受等。

    』诏依。

    令詳定一司敕令所立法,申尚書省。

    本所今相度,欲乞依置司州府知州應受諸色供給之類,并聽算請外,如遇出巡,給驿券一道,歸司日罷。

    」從之。

     十二月十日,诏依條立到諸監司依監司例人凡可按刺州縣者同。

    辄赴州縣筵會及收受上下馬供饋者,各徒二年。

     七年二月十二日,詳定一司敕令所奏:「諸路監司供給,依置司處知州例支破。

    其出巡或被旨勾當公事,除沿路上下馬饋送及筵會,自依已降指揮不許收受、趁赴(所)[外],所有置司所在州,上路及歸司饋送,緣知州所無,欲乞許令依舊例收受。

    其諸路依監司例人,并凡可按刺州縣者,亦乞(無)[并]依諸路監司已得指揮施行。

    」诏依。

     十五日,尚書省言:「勘會除監司已降指揮,依置司處知州供給,遇出巡給驿券外,所有其餘官司屬官,欲遇出巡亦許破券一道,歸司日罷。

    」诏依。

     八年正月二十五日,诏:「五禮新儀,州縣推行未臻厥成,可令諸路監司因按部考察勤惰,歲擇一二以聞,當議賞罰,以勸忠厚之俗。

    」 八月十五日,诏:「諸路監司及依監司例人例:原作「依」,據前「七年二月十二日」條所述改。

    ,凡可按刺州縣者,今後出巡,除不許赴州郡筵會外,其 上下馬供饋并依舊。

    所有置司依知府、知州供給之類,并遇出巡給驿券指揮更不施行。

    」 宣和元年六月(二月)二十一日,诏:「應除授監司,可遵守前後诏旨,擇材望為衆所推、曾任通判以上資任人充。

    」 七月二十一日,臣僚上言:「先準诏:『監司按察一道,祖宗以來所任必更治民,資材兩得,職事修舉。

    近歲有初改官為監司者,資淺材薄,取輕一路,非使者之重。

    今後差除監司,并次通判以上資序人,具曆任取旨差。

    』竊見宣教郎綦毋慮特差權發遣廣東運判,毋慮自(政)[改]官後曾未三數月,遽有今來除命,誠如诏所謂資淺材薄、取輕一路,非使者之重也。

    」诏已降除命更不施行。

     二年六月六日,尚書省言:「臣竊見遠方監司巡按所至,差人夫、戶馬多不依法。

    雖有應破之格,而州縣夤緣多差,不以數計,走吏皂隸皆乘戶馬,負荷卒乘悉代之以人夫。

    自至傳舍,往往又為所轄者受賂而巘遣之,複告逃亡,再行差補。

    一時搔擾,至于如此。

    宜部使者提綱一路,當正身潔己,使州縣有所視,而身自違戾,将何以糾察官吏乎!欲望特降指揮,嚴行戒約,申明法令而告谕之。

    」诏申明政和六年四月二日指揮行下。

     十一月一日,诏:「近歲諸路諸司及帥臣添設屬官冗濫,徒擾州縣,無補公私。

    可除學事、鹽香茶、市舶、坑冶、鑄錢、木、木植司、陝西都平貨務屬官及提轄直達綱運外,餘并依元豐員額,以後添置員阙并 罷。

    内學事、坑冶、鑄錢、市舶司續添置官,及臣僚陳乞添設屬官,并(請)[諸]州轉運司管勾并罷。

    減罷官依省罷法。

    」 十八日,臣僚上言:「竊見監司提案一路,事幹州縣法令之當檢察者,其目不一。

    每遇按行,指摘點檢,多不過數事。

    前期移文,号為刷牒,官吏承報,必預為備,而文之所不載者曾不加省,故吏或因循,寖多曠失,實由檢案之不嚴也。

    欲乞明诏部使者,巡按所至,各具所隸事目,不以巨細,臨時摘取點檢,不得預行刷牒。

    州縣既莫知所備,則必事為之戒,當使庶務畢舉,罔有阙遺矣。

    」诏依。

     十二月十五日,诏監司、郡守遵依累降禦筆指揮,并三年成任。

    今後通判準此。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诏監司、郡守未滿三年,并遵依累降指揮,不得非時替移。

    雖奉特旨,令三省執奏。

     九月一日,臣僚言:「四海之廣,所與共治者在守、令,而監司刺舉之官也。

    近歲以來,任非其人,背公自營、倚令擾民者比比皆是,惟以附托權勢為計,委之營緝田産,制造器用,侵用公錢,須索誅求,靡有藝極。

    甚則假托氣焰,強市橫斂。

    乞自今有敢蹈襲抵犯,重立典刑,令禦史台及廉訪使者覺察按治。

    設被委之者,并以枉法自盜論,知而不案與同罪。

    」 十一月二十二日,手诏:「重惟賦政于外,俾德澤下究,實賴外台。

    頃有弛慢驕處者,亦足汰黜,變而通之,朕心庶幾焉。

    自今應于政無補、于民弗便若蠹邦财、害實利者,監司、郡守悉以上聞,務 從寬恤。

    如觀望顧避,方命懷奸,倚法以削,朕當與衆共棄,罰不爾私。

    」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诏:「監司、知、通自熙豐行(宮)[官]制後,例替成資,可并遵依舊制。

    其治績顯著及專委勾當、合滿三年或令再任者,自依專降指揮。

    」 十二月九日,刑部言:「增修諸轉運、提點刑獄歲以所部州縣量地遠近互分定,歲終巡遍。

    提點刑獄仍二年,提舉常平一年一,并次年正月具已巡所至月日申尚書省。

    以上巡未偏而移罷者,至次年歲首新官未到,即見任官春季巡畢。

    」诏依。

     十日,臣僚言:「乞诏諸路監司未經上殿者,雖從外移,并令赴阙引對,方得之官。

    庶幾阘茸老疾者無所容,而真賢實能率職力,足以(即)[仰]副為官擇人之意。

    」從之。

     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中書省言:「勘會初除監司合上殿人,其見阙官去處,初除人未有指揮。

    」诏今後就外初除監司人,如系見阙官去處,候任滿日上殿,申明行下。

     十二月十九日,诏:「監司審擇縣令,委有治績,連銜保奏。

    每路不得過三人,召赴都堂,審察錄用。

    如人材卓異,可備除擢,取旨引對。

    」以言者論縣令雖有審察之法,未聞褒擢,故有是诏。

     七年六月十二日,手诏:「中都裁押冗濫,立為經常簡易之制,事協于至公,法稽于成憲。

    百司庶府,惟動丕應,罔不是乎遵揚,繼述之意,庶無愧于前人。

    夫京師諸夏之本,惠中國而綏四方之道也。

    承平日久,法令明具。

    可遵而不可失,而僥幸苟且 之徒,習尚弗虔,為便文自營之計;民繁物阜,可安而不可擾,而貪賤刻薄之吏,侵漁不已,為豐殖黩貨之資。

    甚者托言公上以紊貢入之常,賄賂要權以圖進取之策。

    浮靡相先,費出無藝,流弊滋久,上下相蒙。

    雖明示勸懲,申頒诏令,而監司、州郡恬不加恤,然則國用安得不屈,民力安得不匮哉!帥臣、監司各條具所部無名之費、不急之務以聞。

    」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諸路帥守、監司,許依例進貢推恩。

    其因金人及盜賊曾失守或逃避之人,不許進貢。

    」 十二月六日,诏諸路監司:「應曾燒劫州縣,并躬親巡曆,一歲再遍。

    所至具月日申尚書省。

    仍開坐所措置過事,尚書省類聚,考其當否而為之升黜。

    」從臣僚之請也。

     二年八月十七日,朝散大夫、充秘閣修撰、新差同提領措置行在茶鹽司徐公裕言:「契勘提領官二員,内梁揚祖系發運使兼領,前官楊淵乃工部員外郎,系第二等奉使同領。

    以上逐官應幹事件,各有本職任條法外,今來公裕系是正除上件官,所有服色、序位、刺舉、請給、人從等,并未曾有立定指揮。

    」诏并依發運副使條法施行,内舉官減三分之一。

     三年二月十八日,知平江府湯東野言:「元豐、政和令節文,諸發運、監司因點檢或議公事,許受酒食。

    其巡曆所至,薪炭、油燭、酒食,并依例聽受。

    續準宣和二年禦筆,每歲巡曆所部,并一出周遍。

    即有故複出者,不得再受所過州縣酒 食、供饋。

    今軍興之際,調發緊急,百須應辦,巡曆不常,又非平日無事之比,難以指定歲終巡遍之限。

    倘使區區往來道路之間,供給所入不足以償所費,而又廨宇所在,合得供給,例皆微薄。

    見今物價踴貴,既不足以糊口,又使更營道路之費,深恐未稱朝廷所以委寄部使者之意。

    欲并依元豐、政和條令施行。

    」诏權依所乞。

     三月二日,诏:「監司緣事擅置官屬,理當重寘典憲,為累經赦宥,特免行遣。

    其所差官并罷。

    今後更敢擅自差置者,差與被受官并徒三年,所在官司不得放行請給。

    」 四月十二日,诏:「諸路州軍除添差宗室歸朝官存留外,餘并日下減罷。

    監司屬官依此施行。

    其江東路經制司屬官日下減罷,所有職事并今安撫司屬官兼領。

    」 九月十七日,诏:「諸路監司今後差官屬出幹事,不得差待阙官。

    如辄差,其元差官司及被差官各徒二年,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 十月一日,臣僚言:「自宣和以來,至今為州縣之害者,贓吏是也。

    贓吏不除,民無安靖之理。

    欲乞立法,應按察官自通判至監司,每半年具發擿過贓吏若幹人,并籍記姓名,以為殿最。

    或當劾而不劾,緻因他事暴聞者,其不劾之官并重行貶黜。

    」诏每年一次,令諸監司按察官具發擿過贓吏姓名申尚書省置籍。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應軍民疾苦或刑政未便事件,仰監司采訪聞奏。

    」 六月三十日,诏:「應監司巡曆去處,除合得供給外,辄 以米曲價錢于所部公使庫買酒,緣本司職事于所在州取者非。

    入己者以自盜論,不入者以坐贓論。

    」 十月四日,诏:「應監司被旨體究公事,如敢遷延觀望及循情滅裂,令禦史台彈奏,重寘典憲。

    」 紹興元年正月一日德音:「方今州縣積弊,百姓疾苦,朝廷無由盡知。

    今令諸路監司及郡守、縣令,各據一路、一州、一縣随所在合有可以罷行事件講究條具,申尚書省。

    如實便國利民,當議褒賞。

    」 五月二十五日禦筆:「監司以侍從所薦縣令不法,不即按劾,重寘典憲。

    」上以侍從薦縣令,如将來犯贓則與同罪,若按發一人則并坐舉者,監司必觀望,有所不敢,故戒饬之。

     二年二月五日,臣僚言:「近葉夢得、李回、馮澥并以曾任執政,陳乞子侄為監司屬官,至或創添窠阙與之。

    且監司屬官并系堂除,若發運司則壓通判,其餘往往亦與諸州通判叙官。

    遇本司長官出,簽廳實行其事,其權甚重,豈可輕畀未出官人!請收還夢得等三人已降指揮,令别陳乞合入差遣。

    其以前未曾出官經任堂除屬官人,不以已未到任,并令放罷歸部,别選曆任三考以上、實有材能之人,以重其選。

    」從之。

     十八日,诏今後監司令三省取見本貫,不得除鄉貫系本路人。

     九月二十八日,诏:「今後諸路監司及安撫等司屬官,元額之外不得以軍期為名辄行奏辟。

    及見任、罷任、待阙未出官人,并不許暫時虛作名目,差委出入。

    被差之人計俸坐贓,帥司、 監司别行黜責。

    」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應寬免诏旨,令諸路監司每季具所部州縣施行實狀上聞。

    其奉行周悉與夫苟簡者,精加檢察,為之賞罰。

    」 三年三月十九日,新除淮南轉運副使郭康伯言,先在揚州居住,有父母墳壟并産業,礙監司不許任本鄉貫指揮。

    诏淮南系緣邊去處,既非本貫,雖有墳壟,自不合避。

     二十六日,司封員外郎鄭士彥言:「真宗即位之初,謂宰相曰:『天下物宜、民間利弊,惟轉運使得以周知,當令更互赴阙,延見詢訪。

    』以今日論之,宜不止于轉運使而已。

    若獄訟之繁簡,茶鹽之利病,舶貨之低昂,鼓鑄之多寡,各有司存。

    乞依祖宗彜訓,應監司、提舉官因事到行(任)[在]所,并令引對,不許免。

    除奏禀職事之外,凡可以救時濟治者,悉許敷陳。

    」诏除兩浙路外,餘依奏。

     六月五日,工部侍郎李擢言:「願擇知州資序以上人充轉運使、副與提點刑獄,第二任通判資序以上充轉運判官、坑冶提點官,初任通判資序以上充茶鹽、市舶提舉官。

    若資序未及,則擇嘗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