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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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止存幹辦公事二員,竊恐本司管四路,事繁地遠,全藉屬官分責,與他司事體不同,欲乞複置幹辦公事一員,仍乞許臣選才辟差,免緻阙。
」從之。
同日,又奏:「馬政為今日要務,比年官屬曠職,寖成隳壞。
欲乞将茶馬司元辟差阙依祖宗舊法,内除守臣系朝(年)[廷]選授,如有貪懦不職,按劾以聞。
其餘許從本司辟置,或已在任待阙人,亦(計)[許]臣铨量,庶幾人知勸沮,悉皆激厲。
」诏買馬州軍通判,(今)[令]茶馬司依舊法奏辟。
七月八日此條之首未系年,則承前條當為幹道元年,然本文内分明有「幹道二年」之語,似當補「二年」二字。
,四川宣撫使吳璘奏:「準樞密院幹道二年四月五日劄子,提舉四川茶馬陳彌作奏:『本司買馬系川秦兩司文、黎、珍、叙、南平、長甯軍六州軍年額。
川馬五千六百九十六匹,系應副江上諸軍;階之峰貼峽、西和之宕昌兩處年額,共買馬四千一百五十匹,系輪年應副三衙。
緣秦司去本司二千餘裡,專委本司屬官前去措置收買,自八月開場以來,隻買過馬二十八綱。
近據屬官趙永申,自十月十五日以後将及一月,無匹馬到場。
續得宕昌買馬官王德俊申,準宣撫司分委屯駐将官收買進馬, 不限數目。
竊見宕昌峰貼峽雖系兩處置場,地裡相距不遠,隻洮、疊州一路蕃客前來入中,自(至)[置]市以來止有此數。
若是本司與宣撫司争買,不惟蕃客觀望,重有所激,又兩司各不相照,緻有私販,實為未便。
欲乞将秦司馬并于宣司買發,本司依年例應副茶帛,庶幾事權歸一,共濟國事。
』(照)[诏]依。
臣今契勘宣撫司自隆興元年被旨收買進馬,節次發過馬四千匹,并系續觱任内,兩司各無相妨。
自陳彌作到任,本司又得旨買發進馬五百匹,每疋價錢止是二百餘貫。
茶馬司價錢比本司非不高大,止緣茶馬司拖欠蕃客價錢,緻馬來少,今卻稱臣高價攙買。
緣臣所買進馬并系續觱任内,自有年月可考,即與陳彌作到任後買馬并無相幹。
兼照祖宗成法,專置茶馬司措置買馬,他司不得幹預。
況宣撫司事務繁冗,難以更與茶馬司(在)[任]買馬之責,乞下茶馬司遵守成法。
」從之。
九月一日,吏部狀:「準都省批下四川茶馬司奏,檢察買馬非祖宗舊制,緣本司一時添置,初無毫發之補,月費俸給三百餘千,占役吏卒四十餘人,無以支給,不免侵移博馬錢帛,緻欠蕃蠻馬價,為害非輕。
欲乞依法省罷,所有買馬職事乞依舊法,令知、通、監押協力任責。
」從之。
十月三十日,戶部準都省批下四川茶馬契勘,階州知、通系堂除,非本部阙,準幹道元年指揮,買馬州軍通判許令茶馬司依舊法奏辟。
從之。
十四日「十四日」前當脫月份。
,四 川宣撫使司奏:「據茶馬司申:『川、秦二司元管屬官八員,因并秦司歸川司,裁減三員,後來又減罷川司兩員,見存三員,各分一員專一主管成都、興元、遂甯府簽廳。
今于鳳州河池縣置司,所有簿書、倉庫、儲積之類,必藉屬官管幹。
欲乞于減罷秦司屬官三員内再行辟置秦司幹辦公事兩員,一管幹宕昌買馬事務,一管幹河池縣秦司簽廳,令本司于京官内踏逐谙曉馬事之人奏辟,乞賜敷奏。
』契勘未軍興以前,陝西岷、階州并川路歲額買馬共八千七百四十六匹,今每年買馬一萬九百六十六匹,比之元立歲額委是歲多,阙官分幹,欲乞許令辟幹辦公事、準備差遣各一員。
」诏(時)[特]許添置準備差遣一員,令本司辟差。
五年二月二日,四川茶馬司奏:「準隆興元年續觱申獲降指揮,将諸處捉到私茶,依龍安縣體例,如園戶犯私茶及十斤以上,其戶下茶園估價召人承買五分,沒官五分,還犯人田價。
竊詳申請本意,止謂禁絕園戶不得私賣與販人,虧損官課。
今來園戶或有批曆違限,或有曆不随茶,或有借曆批賣,或有茶數與曆内不同之類甚多,州縣一例拘沒茶園,緻窮民破家失業。
欲望特降指揮,若不系正犯私茶,隻乞照應見行條法斷罪理賞,免行拘沒茶園。
」得旨,今後茶園戶私販茶,并依舊法,其續觱申請指揮更不施行。
四月十四日,兵部申:「茶馬司差使臣自成都府及興元府押 馬至漢陽軍馬監,全綱至倒斃不及二分,減半年磨勘;倒斃至留及二分至不及三分,展二年磨勘;倒斃寄留及三分,降一官資。
每增及一分,更展一年磨勘,餘分數準此遞展。
若綱内看驗得瘡疥瘦瘠,合依寄留倒斃馬數除豁。
今來茶馬司所發綱馬到監寄留,倒斃數多,取旨。
」诏今後茶馬司所發綱馬到監,将寄留倒斃及四分已上押馬使臣并所押綱馬,令趙樽差人管押赴樞密院聽候指揮。
七年五月十二日,四川茶馬司奏:「照對本司黎、文、叙州、南平軍等處互市綱馬,專用錦彩折支。
本司自置錦院一所,盡拘織機戶就院居止,專一織造,不許在外私織。
昨奉朝廷下成都路轉運司織禮物錦一千匹,緣提舉官在秦司,其轉運司徑行勾差本司錦院機戶就近織造,緻機戶夾帶私織販賣,竊慮事妨馬政。
今後如要織禮物錦,欲乞行下諸司,将合用官錢付本司,就錦場織就,撥赴諸司起發,庶可革私販,免害馬政。
」從之。
二十七日,四川茶馬司奏:「宕昌隸西和州通判,系本司辟官,專一措置買馬。
緣知西和州系武臣,通判職事非一,不容專往宕昌,今欲添差通判一員,不敢創置,止于本司屬官内差京朝官幹辦公事,兼知主管宕昌簽廳職事,請給、人從依舊,非唯職任專一此奏文意未盡,其下當有脫文,且所脫為此奏末節、朝廷處分及下奏之時間等。
。
」司申:「園戶收販茶子入蕃界,已有申獲罪賞指揮,近有将茶苗公然入蕃博賣,深屬不便。
欲望行下,并依茶子罪賞施行。
」 事送部勘當,本部檢照紹興十二年指揮,園戶辄将茶子轉賣入蕃及買之者,并流三千裡,不以赦降原免。
告捉賞錢五百貫,園戶藉沒入官。
州縣失覺察,并透漏當職官,并徒二年科罪。
照得茶苗栽種不過二年便可采摘,比茶子為害尤重,今欲下刑寺審覆,行下本司遵守施行。
從之。
三年二月六日此條及下文「四年」各條,皆為幹道間事,當移于上文「五年二月二日」條前。
,執政進呈陳彌作言,乞免四川茶馬司積欠綱馬,卻從日下年分催促。
上曰:「可依所陳行下,自此立罪賞,苟或違戾,必重作行遣。
」(評)[詳]見此門茶馬。
四年三月十七日,四川宣撫使虞允文奏:「照得祖宗朝都大提舉買馬官于秦州、成都各置司居治,各半年排撥月分。
居秦司訖事,即歸川司措置發茶并買馬監申之類。
(令)[今]欲依仿舊制,于鳳州河池縣置秦司,既近宕昌,買馬之弊可以稽察,又措置收養最為便利。
」從之。
同日,四川宣撫使虞允文言:「都大茶馬司應副三衙歲額馬共三千五百五十五疋,累年常是拖欠一千匹上下。
自張松到任,于去年八月開場,至今年正月終,買發數足,望于松職名上特加升進,以為方來之勸。
」诏特與轉一官。
五月十五日,四川茶馬司奏:「檢準令節文,文州買馬通判奏舉知縣以上資序人。
又準隆興元年本司奏乞,将文州通判從本司奏辟,吏部行下,令同本路提刑、轉運司審度,連書保奏。
今逐司奏,文州買馬系(興)[與]化外蕃交易,全藉通判措置招誘。
舊系茶馬司奏差,後緣 一時申請,(今)[令]本路運司铨注,竊慮不得其人,難以責辦職事。
若從茶馬司依舊選官奏差,委是經久利便。
」吏部再勘當:「依逐司審度到事理施行。
」從之。
七月十二日,茶馬司奏:「川、秦馬司互市之地,惟西和、階州并是西馬,比諸州為最上。
歲管四千二百七十疋,應副三衙并四川宣撫使司。
本司津緻茶帛,應副博買,歲費壹百餘萬,全藉所屬州郡禁戢私販,招誘蕃商,協力趁辦。
今文、黎等六州軍知、通并帶主管買馬事,西(河)[和]、階州舊法止是提舉買馬,并不帶主管買馬事。
兼兩州通判未系本司奏辟,馬之增損既無賞罰,全不介意。
照得宕昌等處即非無馬,止緣知、通不識,縱容盜販,減茶帛,若不控告朝廷,無緣革弊。
欲乞将西和、階州通判依幹道元年指揮從本司奏辟,仍一依文、黎等州知、通,專一主管買馬事,賞典亦比類文、黎州見行條法。
如買馬不及九分已上,展磨勘三年,知、通并令赴本司批書,候馬額足日放行。
庶幾州郡有所懲勸,不緻有馬政。
」批送兵、吏部勘會申奏。
兵部:「契勘岷州買馬,自來系專委都監,其知、通止是提舉。
今令知、通專一主管買馬,不須更差都監,庶事權歸一。
」吏部:「兼通判可以督責本州島界内蕃兵,防護馬客,及措置應辦草(判)[料],禁止私販,委為利便,乞從本司選辟谙曉馬政之人。
若買馬充額,除依關外四州合得邊賞外,仍依已得指揮,将通判買馬酬賞推給。
又有西和 州茶場監官一員,緣極邊無賞,文臣不願就,本司止差小使臣權攝,多不辦事。
契勘本處收支買馬錢、銀、茶、絹動計數百萬,全藉廉勤、谙曉錢谷官管幹,欲乞從本司于文武四選通辟,許依關外四州合得邊賞外,如任滿錢物無欺弊,乞減二年磨勘,選人循一資。
庶幾有以激勸,率皆效職。
」從之。
六月五日,宰執進呈殿前司使臣李師績押馬倒斃之數。
虞允文奏曰:「自蜀至漢陽止寄留二疋,自漢陽至此皆平路,卻死損幾半,見存者皆瘦瘠不堪,乞重作行遣。
」上曰:「宜從重典,仍先令殿前司取問因依。
」梁克家因奏:「李舜舉昨有劄子,雲取馬軍兵多東南新募之人,不谙馬性,今後取馬乞于效用内選差。
臣未以為然。
蓋取馬類有賞,舜舉所雲殆為效用轉資之地。
」上曰:「然。
」允文奏曰:「臣昨與舜舉言,今後取馬不如差阙馬官兵自往,馬既着腳,自然護惜,不緻損斃。
舜舉亦以為然。
」上曰:「極是,前未有講論及此者。
部押使臣亦須差訓練官以上,庶幾軍校有所畏憚,則沿路不敢怠于刍秣矣。
」允文奏曰:「俟招三衙與之議定,别議指揮進呈。
」上曰:「甚〔善〕。
」 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樞密院奏:「勘會四川茶馬司起發到三衙綱馬赴行在,并經由承旨司審驗,所有江上諸軍理宜措置。
」诏令總領所遇綱馬到,并須審驗格尺、齒歲,具有無齒老、病患、低小數目申奏。
二十三日,樞密院奏:「所置漢陽軍收發馬監,遇茶馬司 發到綱馬,并許歇泊一月,将肥壯無病者排發,其病患瘦瘠者責令看養醫治。
今到監日久,病患瘦瘠者甚多,未堪發,卻有續到者各有臕分,亦無病患,顯是本監提轄有失督責。
已降指揮,委鄂州都統、漢陽知軍同行提點,竊恐都統制軍務繁重,漢陽知軍權頗輕,難以責辦,理宜措置。
」诏更令湖北漕臣每旬輪次到監提督,依立定格式,每旬與見今提領、提點、提轄官連銜具申樞密院,仍關牒茶馬司照會施行。
三月十四日,樞密院奏:「勘會四川茶馬司近來排發綱馬到監,比之每歲,其斃數多,竊〔恐〕所差使臣不行精選,理宜措置。
」诏令三衙并江上諸軍取馬使臣并差七人,衙官軍兵十将以上人充,令茶馬司先次排定綱分,預行關報諸軍,指期差人取押,無緻擁并積壓留滞,各具知禀聞奏。
十七日,四川宣撫使虞允文奏:「據都大茶馬司申,自減罷提點綱馬驿程官後,所發馬綱在路弊端百出,委于馬政有害。
不敢盡複,内乞差二員,一員自成都府至興元府,一員自興元府至漢陽軍,令提點驿程。
仍乞許從本司踏逐,申宣撫司差辟,欲望降旨施行。
」從之。
十一月十九日,诏:「恭奉太上皇帝聖旨,每年進奉天申節馬,除四川宣撫司、茶馬司、文州許進外,其餘殿前、馬、步司并諸路都統制,并可自幹道十年為始免進。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三提點綱馬驿程 提點綱馬驿程 孝宗幹道二年四月十二日,臣僚言:「四川茶馬司提點綱馬 驿程官,每至州縣,以點檢為名,百端搔擾,虛費生事,有損無益。
已得旨,将見任并差下人并罷,專委逐州通判,無通判委以次官,銜内帶入『提轄綱馬驿程』六字。
欲(為)望特降睿旨,将廣南西路自靜江府至行在二員,亦依今來指揮施行。
」從之。
七年正月十三日,诏複置廣西路提點綱馬驿程二員,一員于靜江府,一員于撫州置廨宇。
從權發遣靜江府兼提舉買馬李浩請也。
九年三月十四日,四川宣撫使虞允文言:「勘會四川茶馬司至行在提點綱馬驿程三員,已降指揮複置成都府至興元府、興元至漢陽軍二員,令茶馬司辟差。
所有漢陽軍至行在一員,亦合差置。
」诏複置漢陽軍至行在提〔點〕綱馬驿程官一員,令樞密院選差大使臣以上谙曉馬政人充。
以上《幹道會要》。
職官~提點坑冶鑄錢司提點坑冶鑄錢司:原無,據内文及全書體例補。
提點坑冶鑄錢司提點坑冶鑄錢司:原無,據内文及全書體例補。
【宋會要】 舊坑冶、鑄錢事隸轉運司,元豐初,間以他官兼領。
至元佑元年,以坑冶、鑄錢通為一司,後時或以别司兼管雲。
神宗元豐三年二月二十九日,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司言:「秦鳳路坑冶不許本司經制,乞令轉運使撥還已興置本錢;如許經制,乞發遣陳述坑冶選人楊徽赴本司。
其坑冶如系本司創置,并乞隸屬本司。
」從之。
七月七日,三省言:「江浙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司舊管五錢監,近年江、池、饒州增歲鑄額,及興國軍、睦、衡、舒、鄂、惠州創置六監,提點官一員通領九路,水陸巡按不周,欲增置官一員,分路提點。
」诏以太常少卿錢昌武領淮南、兩浙、福建、江東東路,李棻領荊湖、廣南西路。
十月十八日,诏自今秦鳳路告發坑冶,轉運司一季不興置,即令經制熙河路(則)[财]用司管轄。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日,新淮南等路提點坑冶鑄錢事李深言:「坑冶、鑄錢,舊隸一司,至元豐二年以荊廣、淮浙分為兩路。
韶州岑水等場自去年以來坑冶不發,欲乞兩路提點鑄錢通為一司。
」從之,仍每路特借錢一十五萬貫。
紹聖二年八月十五〔日〕,诏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坑場監官遇阙,并令就近申提點鑄錢司、本路轉運司選差權官。
其課利及五萬貫以上處,令轉運、提點鑄錢司互舉。
從福建轉運司請也。
十一月六日,诏諸路提點刑獄兼提舉坑冶事。
從江西轉運副使馬城請也。
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诏諸路應坑冶興發處,并令提刑司差官檢踏,如可采取,關轉運司施行。
元符元年三月九日,權戶〔部〕尚書吳居厚言:「乞今後令提點坑冶鑄錢司據江、池、饒、建州合用銅,每年應副不及,合從本路委不幹礙官司劾治,欠數限次年春季補足。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專切措置鐵冶鑄錢監事呂潛言:「應緣鐵冶事,乞并行倉法。
」從之。
徽宗崇甯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司奏,與廣南東路轉運司相度到,乞韶州路木場鹽官,今後許通舉常調職官令錄并承務郎以上,或判司、簿、尉各年未五十、曾經任人,并與理本資序。
如一任内收買銅貨通補及得逐年祖額,承務郎以來轉一官,選人與改合入官。
如任内收銅不及祖額,通比隻虧及五厘已下,亦與降等酬獎,内選人與改次等合入官,或與減京官舉主二員。
若額外增及一倍,承務郎已上更與轉一官,增三百萬斤與減(三)[二]年磨勘,五百萬斤減三年磨勘;選人并比類逐等酬獎,仍與占射差遣一次。
及乞遇提點司巡曆,有監官或權官于本場作過,虧失課利,不能幹辦,亦許本司一面選官對替。
」從之。
八月二十九日,诏除坑冶專置司自合依舊外,逐路坑冶事并令本路提舉司同共管勾。
三年四月五日,戶部狀:「據 荊湖南路提舉常平司申,近承符勘會坑冶事撥隸提舉常平司管勾外,其轉運司并提點坑冶更有是何領職。
本司契勘,除舊管坑冶錢系轉運司應副過錢本去處合隸轉運司、提點坑冶鑄錢管勾外,所鑄到錢入常平庫送納,于近降朝旨即無明文許與提點坑冶鑄錢司通管。
」诏自降指揮日,舊來坑冶自合屬提點鑄錢、轉運司,自後新置合隸提點司管。
餘路準此。
十二月五日,(措)[提]舉措置江淮等路銅事所狀:「契勘興置膽銅、烹煎膽土及踏發坑冶、興修廢坑,并系創發事務,散在轄下州縣,多無正官,不惟省部出(關)[阙]無人指射,兼本州島所差權官止是時暫苟祿,不肯用心管勾職事。
兼契勘台州赤岩場亦系銀銅坑冶,合差監官。
乞依今年六月十九日兩浙路提舉司奏舉銀場監官指揮體例,将本所不拘文武官踏逐(奉)[奏]舉一次,已後卻令吏部依名次差注。
」從之。
五年二月十五日,诏:「内外冗官頗多,不能振舉〔職〕事,徒費祿廪。
提舉措置河東坑冶鑄錢司、提舉陝西路坑冶鑄錢司、措置河北路鐵冶鑄錢司、措置廣東路坑冶鑄錢司、專切管勾韶州岑水場買銅事、措置磁邢相懷州鐵冶公事、河北鐵冶鑄錢司準備差使、管勾踏逐窟眼官,淮南西路提舉常平司檢踏坑冶使臣,以上可并入逐路轉運使官兼管勾,其官吏并罷。
」 大觀三年二月十二日,提舉江淮荊浙福建廣東路銅事司言:「檢踏 坑冶官合置三員,于使臣内抽差,帶行舊請,日支食錢二百文省,至今全阙人勾當。
緣出(彥)[産]寶貨多在深山窮谷人迹不到之處,須籍檢踏官分頭勾當,緣是出入辛苦,所得微薄,是緻久無人願就。
今相度,欲乞将見阙檢踏官三員不問文武,許從本司于見任或待阙得替官選舉充,仍乞依條給驿券一道。
」從之。
九月十七日,朝請大夫、新差江淮荊浙福建路提點坑冶鑄錢錢景山劄子:「據本司進奏官申,黔南、廣南路并歸本司。
緣景山未曾承(淮)[準]得上件朝旨,未敢于銜内添入黔廣路,欲乞明降指揮。
」诏銜内添入「黔廣」二字。
十月十五日,工部狀:「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潭州置司并新差江淮荊浙福建路提點坑冶鑄錢司事狀:乞歲舉官并添置管勾文字一員及勾當公事官,乞于京朝官、選人内,于見任得替待阙待次人内指名奏乞特差,支與見任或前任、新任請給,驿券一道,随合入資序理任。
其赴任得替并在任遇差出,并破遞馬遞鋪。
遇差出轄下勾當,其應幹禁約并依監司屬官法,及乞添公使錢。
虞部今取會到逐路鑄錢司每歲舉官員數不等,今勘當,欲乞令處、潭兩司各歲舉承務郎已上大小使臣升陟,通逐路共不得過八員,承直郎已下改官不得過四員。
所有乞差管勾文字官,自合遵依大觀元年二月十三日并今年五月十五日朝旨并批狀指揮施行。
」尚書左選 勘當:「所舉承務郎已上充陛陟任使,欲依條比侍郎左選已勘當歲舉改官員數減半奏舉二員。
尚書右選勘會,欲乞許令逐司歲舉升陟大使臣三員。
」诏逐司每歲各支破公使錢三百貫,内虔州提點司許添差勾當公事官一員,餘依逐部勘當施行。
其勾當公事官奏舉、請給等依所乞。
大觀二年三月八日敕,諸有冶處并縣令兼,與正官一等賞罰。
九月十四日敕,諸路銀銅坑冶并令兼管,其賞罰各減正監官一等。
三年正月十九日敕,應有冶處,知縣每月一次到冶監點檢催督,如違杖一百。
臣竊謂縣令之職,當先責以治民,要在倡導朝廷德澤使流通,而征賦獄訟各得其平,不專為課利設也。
百裡之内,事随日生,雖敏健者為之,猶恐有不暇給。
今諸有坑冶者皆崎岖山谷中,往往去縣不下五十裡,亦有多至五七處者,又皆散在四境之内,必責令兼管,又每月遍行,則縣事必有廢弛積滞,力所不逮。
且既有正監官專任其事,于法所應當辦者,令豈得違,不必使之兼管,均受賞罰也。
此皆是一時為提舉官者不究事理,徒欲張聲勢,增重其權,妄有陳請。
伏望聖慈詳酌,罷去兼管及每月一到之法,庶為令者得以專意治民,不廢縣事,非小補也。
」诏大觀三年正月十九日應有冶處知縣每月一次到冶點檢指揮更不施行。
四年四月二日,臣僚上言:「伏 九月二十四日,戶部奏:「據淮南西路提 舉常平司申,光州固始縣申:『契勘本縣見管錢坑冶戶一十四戶,元系自備财力請射烹煉。
其所産課利舊系爐戶認納每日鐵課,稅錢入官,元屬提舉常平司附曆收管,系買納入官,應副鼓鑄夾錫鐵錢使用,其坑冶鑄錢司管幹。
近準朝旨,應東南州軍鼓鑄夾錫鐵錢并罷,即未審所管坑戶合與不合依舊隸提舉常平司收納課利,依場務法召人買撲。
』本部契勘,坑冶先系屬提舉常平司管勾,昨為鼓鑄夾錫鐵錢,撥隸鑄錢司。
今來既承朝旨罷鑄夾錫鐵錢,其上件坑冶自合依舊歸常平司。
今欲乞申明行下東南路施行。
」從之。
政和元年二月二十七日,戶部、工部狀:「準都省批送下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潭州置司狀:『乞将江、池、(铙)[饒]州三錢監年額所鑄上件新錢,向去一例依劍州已得指揮,遞展兩月比較賞罰等事。
』狀後批:『勘會江淮等路提舉坑冶鑄錢司元申請稱,江、池、饒州錢監物料去處,盡在深山高源去處,其般運緣故與建州錢監事體一般。
今來逐部勘當未至詳盡,兼鼓鑄不敷,與起發條限刑名重輕不倫,重别勘當。
』金部契勘,年額上供錢,江、饒州等申明依元符厘折條限鼓鑄樁發,并承朝旨依所申等。
今來本司稱江、池、饒州般運物料去處盡在深山高源,與建州錢監事體一般,乞上件四監年額新錢,向去一例依大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已得朝旨,遞展兩月。
今勘當,欲依本司所乞 外,所是刑名輕重,合取自朝廷指揮。
工部今勘當,欲依本司所乞事理施行。
所是鼓鑄不敷,除合依崇甯法斷外,有起發條限刑名系屬戶部,更乞朝廷詳酌申(間)[聞]事。
」尚書省勘會,除刑名不銷更改外,诏依戶、工部所申。
三月十二日,诏:「陝西、河東興複鼓鑄夾錫錢寶,雖令逐路轉運司管勾,緣漕司職事繁冗,方鼓鑄之初,頗有措置,恐難以兼領,别緻稽緩。
其陝西、河東路可各差文臣一員,充專切提舉鑄錢。
中大夫、提舉亳州明道宮許天啟專切提舉河東路鑄錢,朝散大夫胡簡修專切提舉陝府西路鑄錢。
所貴事法專一,早見就緒。
」 二十四日,工部奏:「新提舉河東路鑄錢事許天啟劄(之)[子]:所有序官、資任、人從、請給之類,乞指揮。
吏部準大觀元年四月八日敕,專一措置提舉河東路坑冶鐵鑄錢王桓序官、請給、人從等,依提舉常平官。
許天啟與提舉曾任陝西路轉運副使。
」诏許天啟與提刑序官。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河東路轉運、提舉常平司奏:「相度到應金銀坑冶之利,并依元豐條法施行。
」右曹契勘,昨準朝旨,山澤市易皆常平職事,悉以利民,所用錢物令支常平息錢。
又續朝旨,自降十一件指揮日,舊來坑冶屬提點鑄錢司、轉運司,自後新置隸提舉司。
内提舉司所管坑冶收到課利物色,又準朝旨起赴大觀庫樁管,應副朝廷移用。
及收買到銅鉛錫鐵之類,若他司要用,又有法許樁錢兌買。
兼 逐司所管坑冶事務各不相幹,課利設有虧耗,自合措置施行。
今來若将新舊坑冶并撥入轉運司,有礙朝旨。
本部今勘當,欲下逐路提舉等司,遵依見行條敕施行。
從之。
八月八日,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廣東路提舉常平司奏:「契勘廣東路鐵坑久來并隸轉運司,續準朝旨,應幹新發鐵坑除舊屬轉運司外,盡歸措置銅事司。
昨因鼓鑄鐵錢,遂準朝旨撥隸提點司。
後來罷鑄夾錫鐵錢,又準朝旨令提點司(摧)[榷]買收息出賣。
複準朝旨,令提點提舉常平司管勾。
逐司(令)[今]契勘,廣東路出産鐵貨不多,自來不曾榷買收息出賣,經久難以施行。
今相度,欲将廣東一路鐵坑舊屬轉運司、提舉常平司者,即合歸逐司管勾,并依前後條法施行。
堪置場官監,依冶法拘收到利;若苗脈微細,不堪置場官監,即所隸監司立定年額課利錢數,召人買撲。
所有韶州岑水場要用錫鐵浸造膽銅,即令鑄錢司支撥銅本錢,就便收買使用。
」诏依逐司所申。
十二月七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司奏:「欲乞于諸路州縣場監應有本司錢物去處,并許本司每年于别路或鄰州選差清(疆)[強]官一員前去點檢根磨,其所差官不許辭免。
除請給外,别添日給驿券一道,仍破遞馬一疋。
出過百日,即乞理為考任,差破人吏二名。
除依條合得差出日給食錢外,更日添一百文省,各與差破遞馬。
所屬官司承受取會文字, 并限二日報。
如點檢得諸處官司弛慢不職,欺隐失陷本司錢物,諸般違慢作弊,内官員具職位、姓名申本司,從本司取勘施行。
違慢人吏合所委官一面勘決。
若被差官承受本司公文,辄敢非理推故,不即前去,亦乞本司勘劾,依條施(從)[行]。
」從之。
十六日,尚書省言:「勘會東南坑冶,雖專置提點坑冶、鑄錢兩司分領管勾,比歲以來,課利大段虧少,緻趁辦鑄錢年額常是不敷,有歲計。
其逐司提點官坐視阙乏,全不用心措置。
兼坑冶苗脈興發,采礦烹煉,盛衰不常。
近據虔州具到所管坑冶五十餘處,其潭州狀稱,所管坑冶共止九處,内五場久無課利,隻有四銅場并皆坑窟,取土厥深遠,下手興工采打不行。
若不令兩司通共那融應副,歲終衮同比較,嚴立殿最之法,則事難辦集,無以勸沮。
今欲拟修下條:提點坑冶鑄錢官以兩司應管錢監每歲總計合鑄錢數比較,增一分以上減二年磨勘,三分以上減三年磨勘,五分以上轉一官;虧一分以上展二年磨勘,三分以上展三年磨勘,五分以上降一官。
右入江淮荊浙福建廣東路提點坑冶鑄錢司格。
諸提點鑄錢,輪委提點刑獄司謂非提點鑄錢置司所在路分者。
索取兩司應管錢監總計合鑄錢年額,歲終衮同比較,具增虧實數拟定合該賞罰,保明聞奏。
右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司并提點刑獄司令。
諸提點刑獄司歲終比較保明到東南提點 坑冶鑄錢官應副鑄錢增虧五分以上者,依格賞罰外,取旨升降差遣。
右入三省通用令一時指揮。
一、勘會東南坑冶歲收課錢監鼓鑄年額,近歲增虧多寡不同,今來提點官既立歲比殿最賞罰,其年額理宜重别參酌立定。
欲令所屬将應管坑冶及錢監内從來無額或連年增虧去處,各取政和元年以前五年實增、實虧數目,逐一參照,酌中立定新額,具委無輕重不均,限一月保明申尚書省。
其提點官員賞罰,候立定新額比較施行。
一、勘會東南坑冶鑄錢,近歲收趁多不敷額,連年虧欠。
今來專立提點坑冶鑄錢官殿最賞罰,全藉所委官盡心比較,務要賞罰公當。
仍先自虔、潭州比近江南東路,提點刑獄司為頭取索比較,以後逐年輪轉交割,與以次相比路分管勾比較施行。
一、今來新立提點坑冶鑄錢官殿最法,如舊法别有專立賞罰者,自合依舊,各行引用。
若内有相妨者,即從重施行。
兼提點提轄官既嚴立殿最之法,及約束措置賞罰并檢踏官亦已增賞及弛慢許奏劾沖罷外,其諸路坑冶鑄錢監官亦合别增賞罰。
緣舊法輕重不一,欲令提點提轄坑冶鑄錢官将應幹監官賞罰參酌,重加增立,務要督責辦集。
仍限十日拟立,尚書省檢踏約束。
勘會諸路坑冶及鑄錢,其所屬監司、州縣從來避免應副,多不興舉,故朝廷專委官前去提轄措置,自當檢察州縣,督責應辦。
訪聞所委提 點、提轄、措置官屬惟務收受饋送,不敢盡公措畫,緻奉行滅裂,課入虧額,鼓鑄不敷。
兼東南提點坑冶鑄錢官既已立定歲比殿〔最〕之法,及諸路所差提轄官亦已約束措置賞罰外,若不逐司差官分頭檢踏,及支借錢本,雇工采打,并增立賞典,優加俸給,禁止收受供饋,則事難辦集。
今措置到下項:一、河東、陝西、河北、京西、京東路所委提轄措置坑冶鑄錢官下,各已降朝旨許差檢踏官二員外,欲江、淮、荊、浙等路提點坑冶鑄錢虔、潭兩司各差置檢踏官三員。
一、諸路坑冶檢踏官并許于承務郎以上或選人大小使臣内,踏逐谙曉坑冶、有心力人充,仍具名奏差。
應采訪興發或有苗脈處,并躬詣檢踏得實,其地不以官私,皆許支破錢本,差人采取烹煉。
或人兵不足及無會解之人,即許雇募人工采打,或召人戶開采。
應一行用度以至燈油之類,并許召保借支官錢應副,候烹采到寶貨,先行還官外,餘充課利。
若開采不成及無苗脈,或雖有而微細,其所借官錢并與除破,即不得過三次。
若據開采到數能補還所借官錢者,雖過數仍許豁除,别行支借。
以上并委當職官子細勘驗支借,不管透誤大支。
如敢冒借或大支,罪輕者并徒三年,許人告,賞錢一百貫。
仍并同本縣官采取,其本縣官不肯用心,許申提舉、提轄司,改差他官。
如委有苗脈者,前官重行黜責。
若能檢踏興發、立成課額者,其檢踏并被 差官并依檢踏官增賞一倍。
一、檢踏官以二年為一任,随所理資序給本身及見任或前任請給,仍支驿券。
遇出入檢踏,别支券馬。
一、應提點、提轄、措置坑冶鑄錢官屬,并不得受例外供饋,内檢踏官不以有無例冊,并不許收受諸般饋送。
以上如違,其收受并與之者各以自盜論。
一、勘會坑冶興發,全藉檢踏官協力盡心,公共相視檢踏,除已增立賞典、優給請俸外,如有不切用心相視檢踏、弛慢不職之人,仰所屬提點、提轄、措置官奏劾,先次沖罷,當議重行黜責。
」從之。
三年正月二十二日,尚書省勘會:「昨(會)[京]西路提轄坑冶鑄錢官系提舉京西、陝西、川路銀銅坑冶鑄錢事務川:原作「州」,據後文改。
,今來除陝西、京西路已各差官專一提轄措置外,其川路即未曾專行差官。
緣川路甚有金銀等坑冶興發,竊慮無專差官提轄措置,因循随廢,走失山澤利源,深為可惜。
」诏令陝西路提轄措置坑冶官兼提轄措置川陝坑冶,應有合行事件,并依大觀三年四月三十日及今年陝西已得指揮施行。
二月十二日,提轄措置京東路坑冶司狀:「今條畫下項:乞将勾當公事官一員改作檢踏官一員,将來差到正官,如能用心究尋,或招誘使人施功,因而自探得見苗脈,能興山澤厚利,許本司臨時參詳其功力課利,保明申奏,乞朝廷量事推賞。
一路新坑有人陳告,便令措置下手開發,其所用錢本等深恐所屬不應副,乞所屬以 轉運司系省錢物權行應副,候将來收到課利,申取朝廷指揮,依數兌還等,畫一候指揮。
」檢會政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敕,河北路坑冶改勾當官一員充檢踏官。
政和二年十月十一日敕,京東路坑冶辟置官屬,依河東路措置坑冶司所得指揮。
勘會除第一項已降指揮外,诏應緣坑冶本司錢遇阙,許于常平司封樁耆戶長錢内支借,餘路依此,并免執奏。
餘依奏。
九月二十四日,權發遣提轄措置河北坑冶鑄錢李着奏:「檢承崇甯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朝旨節文,本路錢監、州通判并依河東已得指揮踏逐奏舉。
勘會磁州見置錢監及鑄錢院,全藉通判管勾。
今本州島通判劉洙準河東路提轄措置坑冶錢監司奏舉,充隆德府通判,今來若從河東坑冶錢監司所辟,顯于本路錢監、州卻有妨阙。
伏望許存留劉洙依舊(仕)[在]任,候今任滿日再任一次。
」诏鑄錢司舉通判指揮更不施行。
四年五月十五日,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司奏:「承敕,潭州提點鑄錢司複移于饒州置司。
續奉聖旨,鑄錢司更不複移。
本司契勘,若移司饒州,便于奉行職事;止在潭州,必見阙事。
伏望更賜詳酌。
」诏隻就饒州置司。
五年二月十八日,河東路提轄檢踏措置坑冶錢監司奏:「承朝旨節文:『鑄到錢每季令提刑、提舉司分詣,再行看揀,别無粗惡不堪,方行行用。
』契勘本路諸監院每季鑄到錢,直至次季看揀了當,方許支樁。
其被差官有事故或先承他司差委者,有經半年未曾看揀,委是有妨應時樁撥支遣。
今乞将諸監院每月鑄到錢,于次月内令提刑、提舉司再行看揀。
如逐司官巡曆未到,不能親詣,即乞令逐司于上旬内就錢監院鄰近州縣差官看揀。
如被差官先承他司差務,除軍期急速外,并乞限三日先次起發,于當月内看揀了當,方許承當别司所委事。
又提轄措置河北路坑冶鑄錢司奏:『乞應提舉、提刑司所差看揀錢官,并依貢舉差試官法,限三日起發。
如敢托故推避,或本州島别作名目占留,不為依限起發,并乞朝廷立法,加以刑名約束。
』看詳今除三路系應副軍期、不可緩慢以每月,餘路每季差官看揀外,今拟修下條:諸提舉常平、提點刑獄司,河北、河東陝西路每月,餘路每季。
分詣錢監院看揀已鑄到夾錫錢。
如親詣不及,計程前期差官,須管于本季本月終到監院,謂如春季錢春季終、正月錢正月終,所差官到監院之類。
即被差官他司不得差委。
若承他司差者,俟看揀畢聽赴。
應副軍期機速事非。
右入政和錢法令。
諸被差看揀夾錫錢官不趁期到監院,若妄托事故避免,或官司别作名目占留,或辄差委者,各杖一百。
即差委後時,緻所委官趁期到監院不及者,止坐所差監司。
監司應親詣而不如期到者同。
右入政和錢法敕。
」從之。
四月十六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虔州司奏:「昨饒州岑水場措置創興煎銅之法,本場收到煎淋銅二十七 萬一十斤。
舊來每年亡收膽銅三十餘萬,因本司措置創添煎淋碴銅等,遂收及六十餘萬斤。
其煎淋銅功利不小,永遠歲歲得銅鑄錢,補助上供。
」诏提點官并措置官各與轉一官。
同日,诏:「近差倉部員外郎徐禋措置東南銅,令徐禋将東南路舊坑所出寶貨一就措置。
」 七月十一日,尚書省倉部員外郎、措置東南西路坑冶寶貨徐禋奏:「坑冶興發,莫盛于今日,然而有司憚于應副,州縣以為生事,或隐而不告,或檢踏不以實,或興置年深未曾立額,或有額而無收,或有收而無額,或有祖額而課利虧欠,或因人戶自陳便行停閉。
由是官吏得以肆奸,豪強得以擅利,積弊若此,稽考何從!逐路如檢點得有司、州縣依前苟簡,措置失當,欺隐妄謬,當職官吏乞許臣按劾,取旨黜責。
」從之。
十二日,措置東南坑冶寶貨司奏:「本司元降朝旨,屬官當直人依奉使條格。
今來蒙本司差委逐路,深入遠惡山險去處,所有人從、親随、擔擎人并吏人所乘遞馬,乞依轉運司管勾文字官差出法。
」從之。
八月二十八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饒州置司奏:「承尚書省措置東南坑冶事件,内虔、潭兩司各差置檢踏官三員,并許于承務郎以上或選人大小使臣内踏逐谙曉坑冶、有心力人充,仍具奏差,二年一替。
契勘本司所管路分廣闊,若候奏辟官到司,差發前去檢踏,竊慮後時。
今欲從本司一面于見任 或得替待阙京朝官、大小使臣及選人内踏逐,權行依額選差,分頭前去。
其所差權官合破請給、人從、券馬等,并乞依政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朝旨施行,候奏辟到正官日住罷。
」诏依,權官令本司具名申尚書省差。
九月七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虔州司奏:「檢會元豐二年中書省劄子,江浙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司提點官一員,通轄九路,水陸廣闊,巡曆難為周遍,欲添置官一員,與見任官分領提點。
一員于饒州置司,提點淮南、兩浙、福建、江東路坑冶鑄錢;一員于虔州置司,提點荊湖、廣南、江西路坑冶鑄錢。
奉聖旨依。
續承朝旨,通為一司,通管九路,就洪州置司。
又承敕,鑄錢司分為兩司,提點荊湖南北、淮南、江東路坑冶鑄錢事,虔州置司;提點江西、兩浙、福建、廣東西路坑冶鑄錢事,〔潭州置司〕。
近承朝旨,将潭州司複移饒州,依元豐年所分路分。
契勘本司所管坑冶場,昨因發運司申請,欲将提點鑄錢官一員于虔州置廨宇,一員于潭州置廨宇。
诏依。
兩司各認見今所管路分,已是勞逸得均,方成倫序,偶于去年潭州提點官丘括具陳,乞移潭州司于饒州置司。
竊緣當時分兩司,各自任責管勾職事,今來饒州司不顧利害,申乞令虔州司更兼管湖南、湖北兩路坑冶鑄錢職事。
緣元降朝旨,為地理遙遠,難以周遍,及永興、岑水兩處坑場出産銅鉛物料最為浩瀚,所以分令虔、潭州各就近 出産處措置等。
今來饒州司申請,意欲并令虔州一司管勾應辦銅料,不惟虔州司獨自抱認自來分定兩司年額責罰,兼虔州司去湖南、湖北路地理遙遠,其饒州司若不管勾湖南、湖北路坑場錢監職事,即更無任責,顯見别無職事。
欲望且令虔州提點一司依舊管勾見今所領路分。
」尚書省勘會,除依已降指揮饒州置司外,诏所管職事路分并依潭州置司日所得指揮施行。
十月二十四日,提轄措置陝西川路坑冶、催促鑄錢蔣彜奏:「契勘本路坑冶久失措置,亦有元未曾立額去處,其間縱有舊額,增虧不一。
如同州韓城縣兩場祖額各六百萬斤,陝〔府〕阌鄉縣金冶歲額八百兩,比年以來,全然虧少。
今來若便以五年之數立為額,不免減落課利,兼恐場冶因此不肯用心。
又如虢州朱場縣金場及陝府湖城縣金場等處,見今措置興發,既許用常平錢谷,即坑冶本錢不阙,欲乞一面且行措置催趁寶貨,候至今年終,各見所入多寡,自來年正月立為新額。
」诏依所乞,立為永額,仍令戶、工部注籍拘收,須管趁辦收及新額,候至來歲終,即具(一)全年逐州軍實收到新額物數别無虧損,(系)[保]明申尚書省,參酌多寡,取指揮推賞。
如諸路更有似此增立新額課利去處,并依此。
仍具合增立額物數申尚書省。
六年三月十三日,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虔州司奏:「承敕,本司奏韶州岑水場措置煎淋膽 銅就緒。
」诏提點官并措置官各與轉一官。
四月二十六日,诏:「推行夾錫錢,本以惠四方,行之累年,制作不精,加雜錯易壞,公私病之,遂使惡錢流布,錢輕物重,不勝其弊。
已降指揮,永不行用。
其提舉官等并罷。
」 五月十四日,尚書省言:「諸路措置坑冶及鼓鑄銅錢,未有令是何人管勾。
」诏除鑄夾錫錢監院依已降指揮廢外,其諸路提轄措置坑冶官吏并依舊存留。
六月十三日,以尚書省言:「諸路坑冶除五路已有專提轄措置官,并淮南、荊湖南北、廣南東西亦已有監司兼管措置外,其江南東西、福建、兩浙慮亦合差監司兼領。
」诏江南東路差轉運副使林箎,江南西路差轉運判官張孝純,福建路差轉運副使翁彥國,兩浙路差轉運判官王汝明。
十月十四日,陝西、河東路宣撫使童貫奏:「契勘陝西路提轄鑄錢官近已有指揮未得鼓鑄,惟所領坑冶事猶依舊管勾。
竊緣坑冶之利,所出不見浩瀚,虛設提轄官吏等,委是冗員。
欲望特降禦筆,将陝西、河東路提轄鑄錢坑冶官并罷,所有見領職事并歸提舉常平司。
」诏令常平司兼領。
七年正月十八日,尚書省言:「新授提舉東南九路坑冶徐禋狀:契勘坑冶置坊官監,今來事初,全藉廉勤之吏協力勾當。
欲乞應坑冶監官從本司量見任可存留、廢罷并阙官處,并踏逐六十歲已下有心力、無過犯文武官申朝廷,乞下吏部差注,與理本等資任,不以有無 違礙,權許辟差一次。
兼契勘坑冶置坊,系是路僻去處,醫藥飲食皆非所便,而又請給微薄,不足養廉。
欲乞于權買價錢内,每貫克留一十文,充監官茶湯錢,每月給不得過一十貫文。
」從之。
六月二十五日,诏:「訪聞虔州、饒州提點鑄錢兩司官,迩來不務通融銅寶,緻工匠有端閑之處。
仰兩司官輪年于虔、饒州守任,交互巡曆檢察管下坑冶,應幹收支見(任)[在]銅料,各具關報,通融應副,依格鼓鑄,庶各供備,無有不足之患。
」 七月二十三日,奉議郎、措置荊西坑冶時君陳奏:「詢究得坑冶利原,招置窯戶請射,檢察兵匠開采,已置成官冶,催督收趁。
采到金七百兩、銀五千兩,差勾當官劉充管勾,赴都省呈納。
」诏時君陳轉一官。
九月十四日,中書省言:「勘會近到朝旨,為諸路坑冶事務稍已就緒,并催促上供柴炭不須專置官司,遂降朝旨,京東京西河北路坑冶鑄錢司、提舉東南九路坑冶司專切根刷,催促上供柴炭所并罷,令逐路提舉司、辇運司兼領。
今來(上)[止]為諸路所置專司官屬稍多,慮州縣艱于應辦,又緣條令各已完備,事法皆已成緒,即比事初不同,理合裁損。
竊慮外路官司并不體認朝廷意旨,妄意觀望,便将逐司已成法令公然廢弛,不為奉行,則使山澤地利不歸公家,在有蠹散。
又況諸司前後所得朝旨等,自合一一遵奉施行。
」诏令逐路提舉等司,仰将逐件事務一一遵依前後所降朝旨施 行,不得妄意亂有隳堕。
如少有不(前)[虔],官員并當停廢,吏人支配千裡。
仍各具已知委狀聞奏。
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饒州置司奏:「契勘江、池、饒州錢監鼓鑄錢額上供,全仰韶州岑水、潭州永興、信州鉛山三大場并新發坑場收趁銅料應副,全藉兩提點官不住往來巡察等。
照會逐場相去遼遠,動涉三四十程,每遇出巡,其不通陸路處自合乘船外,有通陸路去處,又卻道程迂遠,理欲徑便乘船前去。
緣有礙大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指揮,不免陸行,卻成迂滞,恐為未便。
今相度,兩提點官如遇出巡管下坑場錢監,點檢驅催物料,應副錢監鼓鑄上供額錢,經由去處不以水陸路,并從徑便。
」從之。
重和元年十一月二十日,江西路轉運判官兼措置本路坑冶劉蒙奏:「興國軍大冶縣金雞山等處銅礦興發,臣等欲望敷奏,申敕諸路,則已墜之法庶幾複舉。
」诏諸路元罷提舉坑冶官并複置,仍具員數取旨。
其江南路令劉蒙同措置。
又诏:除陝西、京東、河北、河東坑冶官不置外,餘并依舊。
内東南九路坑冶司減勾當公事二員,京西路寶冶指揮候新官到日,措置消與不消招置,具狀聞奏。
宣和元年正月二十六日,都省言:「檢會金部員外郎朱尹奏:承尚書省劄子,奉禦筆,饒、虔鑄錢司失陷本錢不少,積年不曾勾考,差臣前去勾考,仍委措置以鐵蘸銅事。
臣今參酌範之才昨 提舉荊湖茶事出使條例,畫到合行事件下項:一、檢會昨範之才提舉南北兩路茶事,差屬官四員。
今來措置勾考東南諸路事務,不敢故有陳乞,欲隻依上件體例共差四員。
内一員充管勾文字官,仍乞于見任或得替待阙不以京朝官或選人内踏逐,具名奏差。
所有資任、請給、遞馬、驿券、當直、人從并差破手分等,并依範之才已得指揮。
」奉禦筆,屬官可止差三人,其該載未盡,依範之才已降指揮,仰别具申請。
餘依奏。
二月十五日,新差提舉東南九路檢踏坑冶鄧紹密奏:「前官徐禋被差之初,有申請到畫一朝旨,已經勘當,今來複置,合行照用,欲乞先次并依徐禋已得指揮施行。
」诏序位、請給、支賜、人吏、人從、舟船、遞馬、驿券、薦舉、按察、公使錢等,并依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司條例施行。
六年五月九日,新差權提舉京西南路常平等事雷勉狀奏:「窺利之輩所奏苗脈不實,唯在借請官錢,遂成失陷。
欲望下諸路,委漕臣與提點官公共講究革弊之術。
如有告發坑冶,委提點坑冶官選委能吏,同州縣當職官躬親詣地頭監轄取打礦石烹試,如委實有寶,即計其所出,有補于官,許依條借請官錢。
仍令作料次,随其所出之寶量多寡借請。
及乞令召第三等以上稅戶保借,無容似前泛濫借請,枉緻失陷。
仍乞提點坑冶司關報漕臣,公共點檢覺察。
」诏令諸路提點坑冶官并兼領官條畫措置,申 尚書省。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诏:「陝西坑冶見差提舉官一員,巡按不能周遍,可分京西别駕一路。
」 二月二日,诏:「諸坑冶興複之初,全藉官屬專一提振,諸路各置提舉坑冶官一員,仍并理提刑資序。
所用錢物,并仰運司應副。
如州縣官不切遵奉,公然弛慢者,按劾以聞。
内有稽違觀望不職甚者,并許先次放罷,具實聞奏。
」 同日,诏:「已差官分路興複坑冶鼓鑄,仰尚書省悉力舉行。
」又诏:「熙豐諸路鑄錢監十九處,歲鑄新錢僅六百萬,富國裕民,具載典彜。
即今東南惟存其迹,如上供監分尚以他錢代起,廢法弛令,莫甚于此。
利源所失,動數百萬,緻公私匮乏,斂取百姓。
應廢罷熙豐以來舊鑄銅錢監分并行興複,仍委本路提舉,及與監司、郡守同共措置增敷舊額鼓鑄,不得鹵莽滅裂。
應合行事件,條具以聞。
」 三月三日,诏:「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司官屬依熙豐員數,餘路坑冶官屬并罷。
内舊坑冶隸轉運司者,依熙、豐、紹聖法;崇甯以後新坑冶隸常平司者,依崇甯法。
提點官令中書省選差。
」 十二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勘會已降指揮,諸路興複坑冶,專差官提舉措置,合行事件下項:一、以『提舉某路坑冶司』為名。
一、合用印記令工部行下所屬,限十日攙先鑄造,以『提舉某路坑冶司印』為文,并複褥印匣等全。
一、合用公廨并以舊提舉坑冶司廨舍充,如已被他司拘占,或舊無處,或(全)[今]來提舉路分與舊不 同,合于别州置司者,即從便踏逐,申尚書省。
未踏逐到間,許權于寺院治事。
一、逐司各置管勾文字官一員,勾當公事官兩員,檢踏官十員。
内管勾文字、勾當公事官差文臣,檢踏官通差文武臣,許提舉官于見任得替、待阙待次官内,踏逐通曉坑冶次第人,具姓名申尚書省,下吏部差。
一、提舉官序位、理任、借服色、舉官員數、請受、供給、公使錢、當直并接送人兵、遞鋪,水路破船,并依本路提刑官。
本司管勾文字、勾當公事官依轉運司屬官,檢踏官依提刑司檢法官見行條例施行。
其舉官員數,如提舉兩路已上者從一多舉。
一、水路合破人船,許于本路州軍見管無違礙船内踏逐,限一日應副。
一、合置人吏并書表、客司、通引人數,并請給等,并依本路提刑司差破,許于無違礙官司指名抽差,限一日發遣,不得占(劉)[留],如無或不足,聽召募。
一、應用紙紮、朱紅、發遞角皮筒、油單之類,聽于随處州縣取索應副,合用價錢于系省錢内支破。
一、應取會事,承受官司限一日回報。
其申奏行移文字,許入急遞,仍令提刑司進奏官并行承發。
一、興複坑冶之初,全藉州縣官協力措置,如勸誘開采寶貨浩瀚,許提舉官保明聞奏,當議優與推恩。
弛慢廢職,亦仰舉劾,依降禦筆坐違禦筆之罪。
」從之。
二十四日,诏:「陝西、河東、京西坑冶見三路共差一員官提舉,路遠山僻,巡按不能周遍。
今伊陽銀坑興發,可分兩路,京西 差陳修,免謝辭,令疾速前去。
」 五月七日,都省言:「檢準四月二十一日〔三〕省同奉聖旨,諸路坑冶令中書省檢會熙豐以來條制,将上取旨。
吏、戶、工部供到熙豐舊 置提點坑冶鑄錢官下項: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虔州置司,提點官一員,勾當公事官一員,檢踏官四員,政和二年十二月置一員,政和六年三月添置。
江浙荊湖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饒州置司,提點官一員,充京西路檢踏京西路坑冶鑄錢,及差置勾當公事官一員,檢踏官三員,政和七年八月指揮罷,重和元年十一月複置,見系提轄檢踏措置京西路坑冶鑄錢司。
陝西路,政和二年七月差官一員,充陝西提舉措置興複坑冶,及差勾當公事官一員,檢踏一員,重和元年十一月指揮罷,宣和元年十二月指揮複置。
宣和二年十月奉禦筆,陝西坑冶司罷。
河北路,大觀二年五月差官一員,充提舉措置河北路坑冶鑄錢,差檢踏官二員,政和七年八月指揮罷。
河東路,政和二年八月差官一員,充檢踏措置坑冶,及差勾當公事官一員,檢踏官一員,重和元年十一月指揮罷,宣和元年十二月禦筆複置,宣和三年十月指揮罷。
京東路,政和二年九月差官一員,充提轄檢踏坑冶,及差檢踏官二員,政和七年八月指揮罷。
宣和七年二月一日,都省劄子,奉禦筆諸路各置提舉坑冶官一員。
宣和七年三月十五日敕,諸路〔興〕 複坑冶,專差官提舉措置,逐司各置管勾文字官一員,勾當公事官兩員,檢點官十員。
宣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奉禦筆,陝西、河東、京西坑冶見三路共差官提舉,路遠山僻,巡按不能周遍,可分為兩路。
今具諸路見差置官屬下項:提舉荊湖南北路坑冶司,提舉官一員,管勾文字一員,勾當公事二員,檢踏官一十員。
提舉京西路坑冶司,提舉官一員,〔管〕勾文字一員,勾當公事二員,檢踏官一十員。
提舉陝西河東路坑冶司,提舉官一員,管勾文字一員,勾當公事一員,檢踏官一十員。
提舉廣南東西路坑冶司,提舉官一員,管勾文字一員,勾當公事二員,檢踏官一十員。
提舉江南東路坑冶司,提舉官一員,管勾文字一員,勾當公事二員,檢踏官一十員。
提舉京東淮南路坑冶司,提舉官一員,管勾文字一員,勾當公事二員,檢踏官一十員。
提舉兩浙福建路坑冶司,提舉官一員,管勾文字一員,勾當公事二員,檢踏官一十員。
銅本錢,舊坑冶隸轉運司,熙甯已前系轉運司置場榷買,其本錢系轉運司應副。
紹聖四年後來,冶戶無力興工,聽就錢監借措留錢。
大觀二年後來,舊坑冶轉運司阙本錢,許借常平司錢收買。
新坑冶系崇甯二年三月以後興發者,隸提舉常平司。
置場官監處,冶戶無力興工,許借常平司錢,俟中賣,于全價内克留二分填納。
不堪置場召人承買處,中賣入官價錢,以常平司錢限 當日支還。
契勘諸路坑冶,除江淮等路系提點司專領外,其餘逐路坑冶職事,未置逐司已前舊坑冶系屬轉運司,崇甯以後新發坑冶系屬常平司。
」诏提點坑冶鑄錢司官屬依熙豐員數,餘路坑冶官屬并罷。
舊坑冶隸轉運司者,依熙、豐、紹聖法;崇甯已後新坑冶隸常平司者,依崇甯法。
提點官令中書省選差。
高宗建炎四年三月十七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孫莊言:「本司歲用銅、鉛、錫、鐵,唯藉荊廣路坑場出産,其合要本錢全仰二廣五分鹽息錢應副。
以地遠煙瘴,前後提點官罕曾親到,緻官吏弛慢,積弊百端。
今太後、六宮及從衛百司、官兵已到虔州,所有本司欲望許令于荊廣路踏逐沖要軍州,權置廨宇,候太後、六宮、從衛百官還阙日,仍舊歸司。
」從之。
紹(聖)[興]元年二月一日,都省言:「訪聞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司近來多是(安)[妄]以坑冶興發為名,擅差見(任)[在]城寄居待阙官充檢踏官之類,騷擾州縣,冗費請給。
令所在嚴行禁止,如有違犯,本司官并被差官各以違制論,請過俸給并計贓。
如實有坑冶興發,合差官檢踏去處,止許時暫遣見任官。
」 二年五月十一日,诏:「鑄錢司鼓鑄錢寶,歲有定數,昨緣有司失職,鼓鑄多不敷額。
宣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指揮,許取撥二廣五分鹽息錢助買銅本,近公然違戾,将鹽息錢更不買銅,就便兌作所鑄上供錢起發,因此唯務拘刷 鹽息,更不修舉鑄錢職事。
今後專責兩提點收買銅貨應副鼓鑄,仍每月開具收二廣五分鹽息錢數、收買到銅貨若幹、般發往是何錢監、鼓鑄若幹,候歲終依法比較賞罰。
如敢留襲久弊,兌鹽息錢直作所鑄上供起發者,并依擅行截使移易上供錢物法。
」以提舉廣南路茶鹽李承邁言:「韶州永通監自國朝以來年額鑄錢四十五萬貫,于岑水場買銅六分,起付江、池等州錢監外,四分仍舊鑄錢四十萬貫,循環充本。
宣和二年,始撥本司鹽息錢五分充買銅本,而錢額益虧。
乞還本司樁管,每歲可得錢三十萬貫,以助經費。
」故有是诏。
七月二十日,提點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坑冶鑄錢王言:「本司阙乏本錢收(有)[買]銅鉛物料,以緻課額虧損。
乞将本司年額上供錢内權借留一十五萬,措置回易,将所獲息錢充循環錢本,其所留錢限次年内先次起發。
仍乞置虔州提點司準備差使五員,主管幹運,許本司踏逐校尉以上有物力、谙練錢谷土人充選。
所有理任、請給,乞并依諸司押綱使臣條例,仍别量支食錢,庶幾有以激勸。
」從之。
二十二日,鑄錢司言:「本司昨被旨許置幹辦公事一員,檢踏官五員,催綱官二員,後來與諸司屬官一例減罷。
緣所隸九路
」從之。
同日,又奏:「馬政為今日要務,比年官屬曠職,寖成隳壞。
欲乞将茶馬司元辟差阙依祖宗舊法,内除守臣系朝(年)[廷]選授,如有貪懦不職,按劾以聞。
其餘許從本司辟置,或已在任待阙人,亦(計)[許]臣铨量,庶幾人知勸沮,悉皆激厲。
」诏買馬州軍通判,(今)[令]茶馬司依舊法奏辟。
七月八日此條之首未系年,則承前條當為幹道元年,然本文内分明有「幹道二年」之語,似當補「二年」二字。
,四川宣撫使吳璘奏:「準樞密院幹道二年四月五日劄子,提舉四川茶馬陳彌作奏:『本司買馬系川秦兩司文、黎、珍、叙、南平、長甯軍六州軍年額。
川馬五千六百九十六匹,系應副江上諸軍;階之峰貼峽、西和之宕昌兩處年額,共買馬四千一百五十匹,系輪年應副三衙。
緣秦司去本司二千餘裡,專委本司屬官前去措置收買,自八月開場以來,隻買過馬二十八綱。
近據屬官趙永申,自十月十五日以後将及一月,無匹馬到場。
續得宕昌買馬官王德俊申,準宣撫司分委屯駐将官收買進馬, 不限數目。
竊見宕昌峰貼峽雖系兩處置場,地裡相距不遠,隻洮、疊州一路蕃客前來入中,自(至)[置]市以來止有此數。
若是本司與宣撫司争買,不惟蕃客觀望,重有所激,又兩司各不相照,緻有私販,實為未便。
欲乞将秦司馬并于宣司買發,本司依年例應副茶帛,庶幾事權歸一,共濟國事。
』(照)[诏]依。
臣今契勘宣撫司自隆興元年被旨收買進馬,節次發過馬四千匹,并系續觱任内,兩司各無相妨。
自陳彌作到任,本司又得旨買發進馬五百匹,每疋價錢止是二百餘貫。
茶馬司價錢比本司非不高大,止緣茶馬司拖欠蕃客價錢,緻馬來少,今卻稱臣高價攙買。
緣臣所買進馬并系續觱任内,自有年月可考,即與陳彌作到任後買馬并無相幹。
兼照祖宗成法,專置茶馬司措置買馬,他司不得幹預。
況宣撫司事務繁冗,難以更與茶馬司(在)[任]買馬之責,乞下茶馬司遵守成法。
」從之。
九月一日,吏部狀:「準都省批下四川茶馬司奏,檢察買馬非祖宗舊制,緣本司一時添置,初無毫發之補,月費俸給三百餘千,占役吏卒四十餘人,無以支給,不免侵移博馬錢帛,緻欠蕃蠻馬價,為害非輕。
欲乞依法省罷,所有買馬職事乞依舊法,令知、通、監押協力任責。
」從之。
十月三十日,戶部準都省批下四川茶馬契勘,階州知、通系堂除,非本部阙,準幹道元年指揮,買馬州軍通判許令茶馬司依舊法奏辟。
從之。
十四日「十四日」前當脫月份。
,四 川宣撫使司奏:「據茶馬司申:『川、秦二司元管屬官八員,因并秦司歸川司,裁減三員,後來又減罷川司兩員,見存三員,各分一員專一主管成都、興元、遂甯府簽廳。
今于鳳州河池縣置司,所有簿書、倉庫、儲積之類,必藉屬官管幹。
欲乞于減罷秦司屬官三員内再行辟置秦司幹辦公事兩員,一管幹宕昌買馬事務,一管幹河池縣秦司簽廳,令本司于京官内踏逐谙曉馬事之人奏辟,乞賜敷奏。
』契勘未軍興以前,陝西岷、階州并川路歲額買馬共八千七百四十六匹,今每年買馬一萬九百六十六匹,比之元立歲額委是歲多,阙官分幹,欲乞許令辟幹辦公事、準備差遣各一員。
」诏(時)[特]許添置準備差遣一員,令本司辟差。
五年二月二日,四川茶馬司奏:「準隆興元年續觱申獲降指揮,将諸處捉到私茶,依龍安縣體例,如園戶犯私茶及十斤以上,其戶下茶園估價召人承買五分,沒官五分,還犯人田價。
竊詳申請本意,止謂禁絕園戶不得私賣與販人,虧損官課。
今來園戶或有批曆違限,或有曆不随茶,或有借曆批賣,或有茶數與曆内不同之類甚多,州縣一例拘沒茶園,緻窮民破家失業。
欲望特降指揮,若不系正犯私茶,隻乞照應見行條法斷罪理賞,免行拘沒茶園。
」得旨,今後茶園戶私販茶,并依舊法,其續觱申請指揮更不施行。
四月十四日,兵部申:「茶馬司差使臣自成都府及興元府押 馬至漢陽軍馬監,全綱至倒斃不及二分,減半年磨勘;倒斃至留及二分至不及三分,展二年磨勘;倒斃寄留及三分,降一官資。
每增及一分,更展一年磨勘,餘分數準此遞展。
若綱内看驗得瘡疥瘦瘠,合依寄留倒斃馬數除豁。
今來茶馬司所發綱馬到監寄留,倒斃數多,取旨。
」诏今後茶馬司所發綱馬到監,将寄留倒斃及四分已上押馬使臣并所押綱馬,令趙樽差人管押赴樞密院聽候指揮。
七年五月十二日,四川茶馬司奏:「照對本司黎、文、叙州、南平軍等處互市綱馬,專用錦彩折支。
本司自置錦院一所,盡拘織機戶就院居止,專一織造,不許在外私織。
昨奉朝廷下成都路轉運司織禮物錦一千匹,緣提舉官在秦司,其轉運司徑行勾差本司錦院機戶就近織造,緻機戶夾帶私織販賣,竊慮事妨馬政。
今後如要織禮物錦,欲乞行下諸司,将合用官錢付本司,就錦場織就,撥赴諸司起發,庶可革私販,免害馬政。
」從之。
二十七日,四川茶馬司奏:「宕昌隸西和州通判,系本司辟官,專一措置買馬。
緣知西和州系武臣,通判職事非一,不容專往宕昌,今欲添差通判一員,不敢創置,止于本司屬官内差京朝官幹辦公事,兼知主管宕昌簽廳職事,請給、人從依舊,非唯職任專一此奏文意未盡,其下當有脫文,且所脫為此奏末節、朝廷處分及下奏之時間等。
。
」司申:「園戶收販茶子入蕃界,已有申獲罪賞指揮,近有将茶苗公然入蕃博賣,深屬不便。
欲望行下,并依茶子罪賞施行。
」 事送部勘當,本部檢照紹興十二年指揮,園戶辄将茶子轉賣入蕃及買之者,并流三千裡,不以赦降原免。
告捉賞錢五百貫,園戶藉沒入官。
州縣失覺察,并透漏當職官,并徒二年科罪。
照得茶苗栽種不過二年便可采摘,比茶子為害尤重,今欲下刑寺審覆,行下本司遵守施行。
從之。
三年二月六日此條及下文「四年」各條,皆為幹道間事,當移于上文「五年二月二日」條前。
,執政進呈陳彌作言,乞免四川茶馬司積欠綱馬,卻從日下年分催促。
上曰:「可依所陳行下,自此立罪賞,苟或違戾,必重作行遣。
」(評)[詳]見此門茶馬。
四年三月十七日,四川宣撫使虞允文奏:「照得祖宗朝都大提舉買馬官于秦州、成都各置司居治,各半年排撥月分。
居秦司訖事,即歸川司措置發茶并買馬監申之類。
(令)[今]欲依仿舊制,于鳳州河池縣置秦司,既近宕昌,買馬之弊可以稽察,又措置收養最為便利。
」從之。
同日,四川宣撫使虞允文言:「都大茶馬司應副三衙歲額馬共三千五百五十五疋,累年常是拖欠一千匹上下。
自張松到任,于去年八月開場,至今年正月終,買發數足,望于松職名上特加升進,以為方來之勸。
」诏特與轉一官。
五月十五日,四川茶馬司奏:「檢準令節文,文州買馬通判奏舉知縣以上資序人。
又準隆興元年本司奏乞,将文州通判從本司奏辟,吏部行下,令同本路提刑、轉運司審度,連書保奏。
今逐司奏,文州買馬系(興)[與]化外蕃交易,全藉通判措置招誘。
舊系茶馬司奏差,後緣 一時申請,(今)[令]本路運司铨注,竊慮不得其人,難以責辦職事。
若從茶馬司依舊選官奏差,委是經久利便。
」吏部再勘當:「依逐司審度到事理施行。
」從之。
七月十二日,茶馬司奏:「川、秦馬司互市之地,惟西和、階州并是西馬,比諸州為最上。
歲管四千二百七十疋,應副三衙并四川宣撫使司。
本司津緻茶帛,應副博買,歲費壹百餘萬,全藉所屬州郡禁戢私販,招誘蕃商,協力趁辦。
今文、黎等六州軍知、通并帶主管買馬事,西(河)[和]、階州舊法止是提舉買馬,并不帶主管買馬事。
兼兩州通判未系本司奏辟,馬之增損既無賞罰,全不介意。
照得宕昌等處即非無馬,止緣知、通不識,縱容盜販,減茶帛,若不控告朝廷,無緣革弊。
欲乞将西和、階州通判依幹道元年指揮從本司奏辟,仍一依文、黎等州知、通,專一主管買馬事,賞典亦比類文、黎州見行條法。
如買馬不及九分已上,展磨勘三年,知、通并令赴本司批書,候馬額足日放行。
庶幾州郡有所懲勸,不緻有馬政。
」批送兵、吏部勘會申奏。
兵部:「契勘岷州買馬,自來系專委都監,其知、通止是提舉。
今令知、通專一主管買馬,不須更差都監,庶事權歸一。
」吏部:「兼通判可以督責本州島界内蕃兵,防護馬客,及措置應辦草(判)[料],禁止私販,委為利便,乞從本司選辟谙曉馬政之人。
若買馬充額,除依關外四州合得邊賞外,仍依已得指揮,将通判買馬酬賞推給。
又有西和 州茶場監官一員,緣極邊無賞,文臣不願就,本司止差小使臣權攝,多不辦事。
契勘本處收支買馬錢、銀、茶、絹動計數百萬,全藉廉勤、谙曉錢谷官管幹,欲乞從本司于文武四選通辟,許依關外四州合得邊賞外,如任滿錢物無欺弊,乞減二年磨勘,選人循一資。
庶幾有以激勸,率皆效職。
」從之。
六月五日,宰執進呈殿前司使臣李師績押馬倒斃之數。
虞允文奏曰:「自蜀至漢陽止寄留二疋,自漢陽至此皆平路,卻死損幾半,見存者皆瘦瘠不堪,乞重作行遣。
」上曰:「宜從重典,仍先令殿前司取問因依。
」梁克家因奏:「李舜舉昨有劄子,雲取馬軍兵多東南新募之人,不谙馬性,今後取馬乞于效用内選差。
臣未以為然。
蓋取馬類有賞,舜舉所雲殆為效用轉資之地。
」上曰:「然。
」允文奏曰:「臣昨與舜舉言,今後取馬不如差阙馬官兵自往,馬既着腳,自然護惜,不緻損斃。
舜舉亦以為然。
」上曰:「極是,前未有講論及此者。
部押使臣亦須差訓練官以上,庶幾軍校有所畏憚,則沿路不敢怠于刍秣矣。
」允文奏曰:「俟招三衙與之議定,别議指揮進呈。
」上曰:「甚〔善〕。
」 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樞密院奏:「勘會四川茶馬司起發到三衙綱馬赴行在,并經由承旨司審驗,所有江上諸軍理宜措置。
」诏令總領所遇綱馬到,并須審驗格尺、齒歲,具有無齒老、病患、低小數目申奏。
二十三日,樞密院奏:「所置漢陽軍收發馬監,遇茶馬司 發到綱馬,并許歇泊一月,将肥壯無病者排發,其病患瘦瘠者責令看養醫治。
今到監日久,病患瘦瘠者甚多,未堪發,卻有續到者各有臕分,亦無病患,顯是本監提轄有失督責。
已降指揮,委鄂州都統、漢陽知軍同行提點,竊恐都統制軍務繁重,漢陽知軍權頗輕,難以責辦,理宜措置。
」诏更令湖北漕臣每旬輪次到監提督,依立定格式,每旬與見今提領、提點、提轄官連銜具申樞密院,仍關牒茶馬司照會施行。
三月十四日,樞密院奏:「勘會四川茶馬司近來排發綱馬到監,比之每歲,其斃數多,竊〔恐〕所差使臣不行精選,理宜措置。
」诏令三衙并江上諸軍取馬使臣并差七人,衙官軍兵十将以上人充,令茶馬司先次排定綱分,預行關報諸軍,指期差人取押,無緻擁并積壓留滞,各具知禀聞奏。
十七日,四川宣撫使虞允文奏:「據都大茶馬司申,自減罷提點綱馬驿程官後,所發馬綱在路弊端百出,委于馬政有害。
不敢盡複,内乞差二員,一員自成都府至興元府,一員自興元府至漢陽軍,令提點驿程。
仍乞許從本司踏逐,申宣撫司差辟,欲望降旨施行。
」從之。
十一月十九日,诏:「恭奉太上皇帝聖旨,每年進奉天申節馬,除四川宣撫司、茶馬司、文州許進外,其餘殿前、馬、步司并諸路都統制,并可自幹道十年為始免進。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三提點綱馬驿程 提點綱馬驿程 孝宗幹道二年四月十二日,臣僚言:「四川茶馬司提點綱馬 驿程官,每至州縣,以點檢為名,百端搔擾,虛費生事,有損無益。
已得旨,将見任并差下人并罷,專委逐州通判,無通判委以次官,銜内帶入『提轄綱馬驿程』六字。
欲(為)望特降睿旨,将廣南西路自靜江府至行在二員,亦依今來指揮施行。
」從之。
七年正月十三日,诏複置廣西路提點綱馬驿程二員,一員于靜江府,一員于撫州置廨宇。
從權發遣靜江府兼提舉買馬李浩請也。
九年三月十四日,四川宣撫使虞允文言:「勘會四川茶馬司至行在提點綱馬驿程三員,已降指揮複置成都府至興元府、興元至漢陽軍二員,令茶馬司辟差。
所有漢陽軍至行在一員,亦合差置。
」诏複置漢陽軍至行在提〔點〕綱馬驿程官一員,令樞密院選差大使臣以上谙曉馬政人充。
以上《幹道會要》。
職官~提點坑冶鑄錢司提點坑冶鑄錢司:原無,據内文及全書體例補。
提點坑冶鑄錢司提點坑冶鑄錢司:原無,據内文及全書體例補。
【宋會要】 舊坑冶、鑄錢事隸轉運司,元豐初,間以他官兼領。
至元佑元年,以坑冶、鑄錢通為一司,後時或以别司兼管雲。
神宗元豐三年二月二十九日,經制熙河路邊防财用司言:「秦鳳路坑冶不許本司經制,乞令轉運使撥還已興置本錢;如許經制,乞發遣陳述坑冶選人楊徽赴本司。
其坑冶如系本司創置,并乞隸屬本司。
」從之。
七月七日,三省言:「江浙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司舊管五錢監,近年江、池、饒州增歲鑄額,及興國軍、睦、衡、舒、鄂、惠州創置六監,提點官一員通領九路,水陸巡按不周,欲增置官一員,分路提點。
」诏以太常少卿錢昌武領淮南、兩浙、福建、江東東路,李棻領荊湖、廣南西路。
十月十八日,诏自今秦鳳路告發坑冶,轉運司一季不興置,即令經制熙河路(則)[财]用司管轄。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日,新淮南等路提點坑冶鑄錢事李深言:「坑冶、鑄錢,舊隸一司,至元豐二年以荊廣、淮浙分為兩路。
韶州岑水等場自去年以來坑冶不發,欲乞兩路提點鑄錢通為一司。
」從之,仍每路特借錢一十五萬貫。
紹聖二年八月十五〔日〕,诏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坑場監官遇阙,并令就近申提點鑄錢司、本路轉運司選差權官。
其課利及五萬貫以上處,令轉運、提點鑄錢司互舉。
從福建轉運司請也。
十一月六日,诏諸路提點刑獄兼提舉坑冶事。
從江西轉運副使馬城請也。
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诏諸路應坑冶興發處,并令提刑司差官檢踏,如可采取,關轉運司施行。
元符元年三月九日,權戶〔部〕尚書吳居厚言:「乞今後令提點坑冶鑄錢司據江、池、饒、建州合用銅,每年應副不及,合從本路委不幹礙官司劾治,欠數限次年春季補足。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專切措置鐵冶鑄錢監事呂潛言:「應緣鐵冶事,乞并行倉法。
」從之。
徽宗崇甯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司奏,與廣南東路轉運司相度到,乞韶州路木場鹽官,今後許通舉常調職官令錄并承務郎以上,或判司、簿、尉各年未五十、曾經任人,并與理本資序。
如一任内收買銅貨通補及得逐年祖額,承務郎以來轉一官,選人與改合入官。
如任内收銅不及祖額,通比隻虧及五厘已下,亦與降等酬獎,内選人與改次等合入官,或與減京官舉主二員。
若額外增及一倍,承務郎已上更與轉一官,增三百萬斤與減(三)[二]年磨勘,五百萬斤減三年磨勘;選人并比類逐等酬獎,仍與占射差遣一次。
及乞遇提點司巡曆,有監官或權官于本場作過,虧失課利,不能幹辦,亦許本司一面選官對替。
」從之。
八月二十九日,诏除坑冶專置司自合依舊外,逐路坑冶事并令本路提舉司同共管勾。
三年四月五日,戶部狀:「據 荊湖南路提舉常平司申,近承符勘會坑冶事撥隸提舉常平司管勾外,其轉運司并提點坑冶更有是何領職。
本司契勘,除舊管坑冶錢系轉運司應副過錢本去處合隸轉運司、提點坑冶鑄錢管勾外,所鑄到錢入常平庫送納,于近降朝旨即無明文許與提點坑冶鑄錢司通管。
」诏自降指揮日,舊來坑冶自合屬提點鑄錢、轉運司,自後新置合隸提點司管。
餘路準此。
十二月五日,(措)[提]舉措置江淮等路銅事所狀:「契勘興置膽銅、烹煎膽土及踏發坑冶、興修廢坑,并系創發事務,散在轄下州縣,多無正官,不惟省部出(關)[阙]無人指射,兼本州島所差權官止是時暫苟祿,不肯用心管勾職事。
兼契勘台州赤岩場亦系銀銅坑冶,合差監官。
乞依今年六月十九日兩浙路提舉司奏舉銀場監官指揮體例,将本所不拘文武官踏逐(奉)[奏]舉一次,已後卻令吏部依名次差注。
」從之。
五年二月十五日,诏:「内外冗官頗多,不能振舉〔職〕事,徒費祿廪。
提舉措置河東坑冶鑄錢司、提舉陝西路坑冶鑄錢司、措置河北路鐵冶鑄錢司、措置廣東路坑冶鑄錢司、專切管勾韶州岑水場買銅事、措置磁邢相懷州鐵冶公事、河北鐵冶鑄錢司準備差使、管勾踏逐窟眼官,淮南西路提舉常平司檢踏坑冶使臣,以上可并入逐路轉運使官兼管勾,其官吏并罷。
」 大觀三年二月十二日,提舉江淮荊浙福建廣東路銅事司言:「檢踏 坑冶官合置三員,于使臣内抽差,帶行舊請,日支食錢二百文省,至今全阙人勾當。
緣出(彥)[産]寶貨多在深山窮谷人迹不到之處,須籍檢踏官分頭勾當,緣是出入辛苦,所得微薄,是緻久無人願就。
今相度,欲乞将見阙檢踏官三員不問文武,許從本司于見任或待阙得替官選舉充,仍乞依條給驿券一道。
」從之。
九月十七日,朝請大夫、新差江淮荊浙福建路提點坑冶鑄錢錢景山劄子:「據本司進奏官申,黔南、廣南路并歸本司。
緣景山未曾承(淮)[準]得上件朝旨,未敢于銜内添入黔廣路,欲乞明降指揮。
」诏銜内添入「黔廣」二字。
十月十五日,工部狀:「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潭州置司并新差江淮荊浙福建路提點坑冶鑄錢司事狀:乞歲舉官并添置管勾文字一員及勾當公事官,乞于京朝官、選人内,于見任得替待阙待次人内指名奏乞特差,支與見任或前任、新任請給,驿券一道,随合入資序理任。
其赴任得替并在任遇差出,并破遞馬遞鋪。
遇差出轄下勾當,其應幹禁約并依監司屬官法,及乞添公使錢。
虞部今取會到逐路鑄錢司每歲舉官員數不等,今勘當,欲乞令處、潭兩司各歲舉承務郎已上大小使臣升陟,通逐路共不得過八員,承直郎已下改官不得過四員。
所有乞差管勾文字官,自合遵依大觀元年二月十三日并今年五月十五日朝旨并批狀指揮施行。
」尚書左選 勘當:「所舉承務郎已上充陛陟任使,欲依條比侍郎左選已勘當歲舉改官員數減半奏舉二員。
尚書右選勘會,欲乞許令逐司歲舉升陟大使臣三員。
」诏逐司每歲各支破公使錢三百貫,内虔州提點司許添差勾當公事官一員,餘依逐部勘當施行。
其勾當公事官奏舉、請給等依所乞。
大觀二年三月八日敕,諸有冶處并縣令兼,與正官一等賞罰。
九月十四日敕,諸路銀銅坑冶并令兼管,其賞罰各減正監官一等。
三年正月十九日敕,應有冶處,知縣每月一次到冶監點檢催督,如違杖一百。
臣竊謂縣令之職,當先責以治民,要在倡導朝廷德澤使流通,而征賦獄訟各得其平,不專為課利設也。
百裡之内,事随日生,雖敏健者為之,猶恐有不暇給。
今諸有坑冶者皆崎岖山谷中,往往去縣不下五十裡,亦有多至五七處者,又皆散在四境之内,必責令兼管,又每月遍行,則縣事必有廢弛積滞,力所不逮。
且既有正監官專任其事,于法所應當辦者,令豈得違,不必使之兼管,均受賞罰也。
此皆是一時為提舉官者不究事理,徒欲張聲勢,增重其權,妄有陳請。
伏望聖慈詳酌,罷去兼管及每月一到之法,庶為令者得以專意治民,不廢縣事,非小補也。
」诏大觀三年正月十九日應有冶處知縣每月一次到冶點檢指揮更不施行。
四年四月二日,臣僚上言:「伏 九月二十四日,戶部奏:「據淮南西路提 舉常平司申,光州固始縣申:『契勘本縣見管錢坑冶戶一十四戶,元系自備财力請射烹煉。
其所産課利舊系爐戶認納每日鐵課,稅錢入官,元屬提舉常平司附曆收管,系買納入官,應副鼓鑄夾錫鐵錢使用,其坑冶鑄錢司管幹。
近準朝旨,應東南州軍鼓鑄夾錫鐵錢并罷,即未審所管坑戶合與不合依舊隸提舉常平司收納課利,依場務法召人買撲。
』本部契勘,坑冶先系屬提舉常平司管勾,昨為鼓鑄夾錫鐵錢,撥隸鑄錢司。
今來既承朝旨罷鑄夾錫鐵錢,其上件坑冶自合依舊歸常平司。
今欲乞申明行下東南路施行。
」從之。
政和元年二月二十七日,戶部、工部狀:「準都省批送下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潭州置司狀:『乞将江、池、(铙)[饒]州三錢監年額所鑄上件新錢,向去一例依劍州已得指揮,遞展兩月比較賞罰等事。
』狀後批:『勘會江淮等路提舉坑冶鑄錢司元申請稱,江、池、饒州錢監物料去處,盡在深山高源去處,其般運緣故與建州錢監事體一般。
今來逐部勘當未至詳盡,兼鼓鑄不敷,與起發條限刑名重輕不倫,重别勘當。
』金部契勘,年額上供錢,江、饒州等申明依元符厘折條限鼓鑄樁發,并承朝旨依所申等。
今來本司稱江、池、饒州般運物料去處盡在深山高源,與建州錢監事體一般,乞上件四監年額新錢,向去一例依大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已得朝旨,遞展兩月。
今勘當,欲依本司所乞 外,所是刑名輕重,合取自朝廷指揮。
工部今勘當,欲依本司所乞事理施行。
所是鼓鑄不敷,除合依崇甯法斷外,有起發條限刑名系屬戶部,更乞朝廷詳酌申(間)[聞]事。
」尚書省勘會,除刑名不銷更改外,诏依戶、工部所申。
三月十二日,诏:「陝西、河東興複鼓鑄夾錫錢寶,雖令逐路轉運司管勾,緣漕司職事繁冗,方鼓鑄之初,頗有措置,恐難以兼領,别緻稽緩。
其陝西、河東路可各差文臣一員,充專切提舉鑄錢。
中大夫、提舉亳州明道宮許天啟專切提舉河東路鑄錢,朝散大夫胡簡修專切提舉陝府西路鑄錢。
所貴事法專一,早見就緒。
」 二十四日,工部奏:「新提舉河東路鑄錢事許天啟劄(之)[子]:所有序官、資任、人從、請給之類,乞指揮。
吏部準大觀元年四月八日敕,專一措置提舉河東路坑冶鐵鑄錢王桓序官、請給、人從等,依提舉常平官。
許天啟與提舉曾任陝西路轉運副使。
」诏許天啟與提刑序官。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河東路轉運、提舉常平司奏:「相度到應金銀坑冶之利,并依元豐條法施行。
」右曹契勘,昨準朝旨,山澤市易皆常平職事,悉以利民,所用錢物令支常平息錢。
又續朝旨,自降十一件指揮日,舊來坑冶屬提點鑄錢司、轉運司,自後新置隸提舉司。
内提舉司所管坑冶收到課利物色,又準朝旨起赴大觀庫樁管,應副朝廷移用。
及收買到銅鉛錫鐵之類,若他司要用,又有法許樁錢兌買。
兼 逐司所管坑冶事務各不相幹,課利設有虧耗,自合措置施行。
今來若将新舊坑冶并撥入轉運司,有礙朝旨。
本部今勘當,欲下逐路提舉等司,遵依見行條敕施行。
從之。
八月八日,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廣東路提舉常平司奏:「契勘廣東路鐵坑久來并隸轉運司,續準朝旨,應幹新發鐵坑除舊屬轉運司外,盡歸措置銅事司。
昨因鼓鑄鐵錢,遂準朝旨撥隸提點司。
後來罷鑄夾錫鐵錢,又準朝旨令提點司(摧)[榷]買收息出賣。
複準朝旨,令提點提舉常平司管勾。
逐司(令)[今]契勘,廣東路出産鐵貨不多,自來不曾榷買收息出賣,經久難以施行。
今相度,欲将廣東一路鐵坑舊屬轉運司、提舉常平司者,即合歸逐司管勾,并依前後條法施行。
堪置場官監,依冶法拘收到利;若苗脈微細,不堪置場官監,即所隸監司立定年額課利錢數,召人買撲。
所有韶州岑水場要用錫鐵浸造膽銅,即令鑄錢司支撥銅本錢,就便收買使用。
」诏依逐司所申。
十二月七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司奏:「欲乞于諸路州縣場監應有本司錢物去處,并許本司每年于别路或鄰州選差清(疆)[強]官一員前去點檢根磨,其所差官不許辭免。
除請給外,别添日給驿券一道,仍破遞馬一疋。
出過百日,即乞理為考任,差破人吏二名。
除依條合得差出日給食錢外,更日添一百文省,各與差破遞馬。
所屬官司承受取會文字, 并限二日報。
如點檢得諸處官司弛慢不職,欺隐失陷本司錢物,諸般違慢作弊,内官員具職位、姓名申本司,從本司取勘施行。
違慢人吏合所委官一面勘決。
若被差官承受本司公文,辄敢非理推故,不即前去,亦乞本司勘劾,依條施(從)[行]。
」從之。
十六日,尚書省言:「勘會東南坑冶,雖專置提點坑冶、鑄錢兩司分領管勾,比歲以來,課利大段虧少,緻趁辦鑄錢年額常是不敷,有歲計。
其逐司提點官坐視阙乏,全不用心措置。
兼坑冶苗脈興發,采礦烹煉,盛衰不常。
近據虔州具到所管坑冶五十餘處,其潭州狀稱,所管坑冶共止九處,内五場久無課利,隻有四銅場并皆坑窟,取土厥深遠,下手興工采打不行。
若不令兩司通共那融應副,歲終衮同比較,嚴立殿最之法,則事難辦集,無以勸沮。
今欲拟修下條:提點坑冶鑄錢官以兩司應管錢監每歲總計合鑄錢數比較,增一分以上減二年磨勘,三分以上減三年磨勘,五分以上轉一官;虧一分以上展二年磨勘,三分以上展三年磨勘,五分以上降一官。
右入江淮荊浙福建廣東路提點坑冶鑄錢司格。
諸提點鑄錢,輪委提點刑獄司謂非提點鑄錢置司所在路分者。
索取兩司應管錢監總計合鑄錢年額,歲終衮同比較,具增虧實數拟定合該賞罰,保明聞奏。
右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司并提點刑獄司令。
諸提點刑獄司歲終比較保明到東南提點 坑冶鑄錢官應副鑄錢增虧五分以上者,依格賞罰外,取旨升降差遣。
右入三省通用令一時指揮。
一、勘會東南坑冶歲收課錢監鼓鑄年額,近歲增虧多寡不同,今來提點官既立歲比殿最賞罰,其年額理宜重别參酌立定。
欲令所屬将應管坑冶及錢監内從來無額或連年增虧去處,各取政和元年以前五年實增、實虧數目,逐一參照,酌中立定新額,具委無輕重不均,限一月保明申尚書省。
其提點官員賞罰,候立定新額比較施行。
一、勘會東南坑冶鑄錢,近歲收趁多不敷額,連年虧欠。
今來專立提點坑冶鑄錢官殿最賞罰,全藉所委官盡心比較,務要賞罰公當。
仍先自虔、潭州比近江南東路,提點刑獄司為頭取索比較,以後逐年輪轉交割,與以次相比路分管勾比較施行。
一、今來新立提點坑冶鑄錢官殿最法,如舊法别有專立賞罰者,自合依舊,各行引用。
若内有相妨者,即從重施行。
兼提點提轄官既嚴立殿最之法,及約束措置賞罰并檢踏官亦已增賞及弛慢許奏劾沖罷外,其諸路坑冶鑄錢監官亦合别增賞罰。
緣舊法輕重不一,欲令提點提轄坑冶鑄錢官将應幹監官賞罰參酌,重加增立,務要督責辦集。
仍限十日拟立,尚書省檢踏約束。
勘會諸路坑冶及鑄錢,其所屬監司、州縣從來避免應副,多不興舉,故朝廷專委官前去提轄措置,自當檢察州縣,督責應辦。
訪聞所委提 點、提轄、措置官屬惟務收受饋送,不敢盡公措畫,緻奉行滅裂,課入虧額,鼓鑄不敷。
兼東南提點坑冶鑄錢官既已立定歲比殿〔最〕之法,及諸路所差提轄官亦已約束措置賞罰外,若不逐司差官分頭檢踏,及支借錢本,雇工采打,并增立賞典,優加俸給,禁止收受供饋,則事難辦集。
今措置到下項:一、河東、陝西、河北、京西、京東路所委提轄措置坑冶鑄錢官下,各已降朝旨許差檢踏官二員外,欲江、淮、荊、浙等路提點坑冶鑄錢虔、潭兩司各差置檢踏官三員。
一、諸路坑冶檢踏官并許于承務郎以上或選人大小使臣内,踏逐谙曉坑冶、有心力人充,仍具名奏差。
應采訪興發或有苗脈處,并躬詣檢踏得實,其地不以官私,皆許支破錢本,差人采取烹煉。
或人兵不足及無會解之人,即許雇募人工采打,或召人戶開采。
應一行用度以至燈油之類,并許召保借支官錢應副,候烹采到寶貨,先行還官外,餘充課利。
若開采不成及無苗脈,或雖有而微細,其所借官錢并與除破,即不得過三次。
若據開采到數能補還所借官錢者,雖過數仍許豁除,别行支借。
以上并委當職官子細勘驗支借,不管透誤大支。
如敢冒借或大支,罪輕者并徒三年,許人告,賞錢一百貫。
仍并同本縣官采取,其本縣官不肯用心,許申提舉、提轄司,改差他官。
如委有苗脈者,前官重行黜責。
若能檢踏興發、立成課額者,其檢踏并被 差官并依檢踏官增賞一倍。
一、檢踏官以二年為一任,随所理資序給本身及見任或前任請給,仍支驿券。
遇出入檢踏,别支券馬。
一、應提點、提轄、措置坑冶鑄錢官屬,并不得受例外供饋,内檢踏官不以有無例冊,并不許收受諸般饋送。
以上如違,其收受并與之者各以自盜論。
一、勘會坑冶興發,全藉檢踏官協力盡心,公共相視檢踏,除已增立賞典、優給請俸外,如有不切用心相視檢踏、弛慢不職之人,仰所屬提點、提轄、措置官奏劾,先次沖罷,當議重行黜責。
」從之。
三年正月二十二日,尚書省勘會:「昨(會)[京]西路提轄坑冶鑄錢官系提舉京西、陝西、川路銀銅坑冶鑄錢事務川:原作「州」,據後文改。
,今來除陝西、京西路已各差官專一提轄措置外,其川路即未曾專行差官。
緣川路甚有金銀等坑冶興發,竊慮無專差官提轄措置,因循随廢,走失山澤利源,深為可惜。
」诏令陝西路提轄措置坑冶官兼提轄措置川陝坑冶,應有合行事件,并依大觀三年四月三十日及今年陝西已得指揮施行。
二月十二日,提轄措置京東路坑冶司狀:「今條畫下項:乞将勾當公事官一員改作檢踏官一員,将來差到正官,如能用心究尋,或招誘使人施功,因而自探得見苗脈,能興山澤厚利,許本司臨時參詳其功力課利,保明申奏,乞朝廷量事推賞。
一路新坑有人陳告,便令措置下手開發,其所用錢本等深恐所屬不應副,乞所屬以 轉運司系省錢物權行應副,候将來收到課利,申取朝廷指揮,依數兌還等,畫一候指揮。
」檢會政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敕,河北路坑冶改勾當官一員充檢踏官。
政和二年十月十一日敕,京東路坑冶辟置官屬,依河東路措置坑冶司所得指揮。
勘會除第一項已降指揮外,诏應緣坑冶本司錢遇阙,許于常平司封樁耆戶長錢内支借,餘路依此,并免執奏。
餘依奏。
九月二十四日,權發遣提轄措置河北坑冶鑄錢李着奏:「檢承崇甯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朝旨節文,本路錢監、州通判并依河東已得指揮踏逐奏舉。
勘會磁州見置錢監及鑄錢院,全藉通判管勾。
今本州島通判劉洙準河東路提轄措置坑冶錢監司奏舉,充隆德府通判,今來若從河東坑冶錢監司所辟,顯于本路錢監、州卻有妨阙。
伏望許存留劉洙依舊(仕)[在]任,候今任滿日再任一次。
」诏鑄錢司舉通判指揮更不施行。
四年五月十五日,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司奏:「承敕,潭州提點鑄錢司複移于饒州置司。
續奉聖旨,鑄錢司更不複移。
本司契勘,若移司饒州,便于奉行職事;止在潭州,必見阙事。
伏望更賜詳酌。
」诏隻就饒州置司。
五年二月十八日,河東路提轄檢踏措置坑冶錢監司奏:「承朝旨節文:『鑄到錢每季令提刑、提舉司分詣,再行看揀,别無粗惡不堪,方行行用。
』契勘本路諸監院每季鑄到錢,直至次季看揀了當,方許支樁。
其被差官有事故或先承他司差委者,有經半年未曾看揀,委是有妨應時樁撥支遣。
今乞将諸監院每月鑄到錢,于次月内令提刑、提舉司再行看揀。
如逐司官巡曆未到,不能親詣,即乞令逐司于上旬内就錢監院鄰近州縣差官看揀。
如被差官先承他司差務,除軍期急速外,并乞限三日先次起發,于當月内看揀了當,方許承當别司所委事。
又提轄措置河北路坑冶鑄錢司奏:『乞應提舉、提刑司所差看揀錢官,并依貢舉差試官法,限三日起發。
如敢托故推避,或本州島别作名目占留,不為依限起發,并乞朝廷立法,加以刑名約束。
』看詳今除三路系應副軍期、不可緩慢以每月,餘路每季差官看揀外,今拟修下條:諸提舉常平、提點刑獄司,河北、河東陝西路每月,餘路每季。
分詣錢監院看揀已鑄到夾錫錢。
如親詣不及,計程前期差官,須管于本季本月終到監院,謂如春季錢春季終、正月錢正月終,所差官到監院之類。
即被差官他司不得差委。
若承他司差者,俟看揀畢聽赴。
應副軍期機速事非。
右入政和錢法令。
諸被差看揀夾錫錢官不趁期到監院,若妄托事故避免,或官司别作名目占留,或辄差委者,各杖一百。
即差委後時,緻所委官趁期到監院不及者,止坐所差監司。
監司應親詣而不如期到者同。
右入政和錢法敕。
」從之。
四月十六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虔州司奏:「昨饒州岑水場措置創興煎銅之法,本場收到煎淋銅二十七 萬一十斤。
舊來每年亡收膽銅三十餘萬,因本司措置創添煎淋碴銅等,遂收及六十餘萬斤。
其煎淋銅功利不小,永遠歲歲得銅鑄錢,補助上供。
」诏提點官并措置官各與轉一官。
同日,诏:「近差倉部員外郎徐禋措置東南銅,令徐禋将東南路舊坑所出寶貨一就措置。
」 七月十一日,尚書省倉部員外郎、措置東南西路坑冶寶貨徐禋奏:「坑冶興發,莫盛于今日,然而有司憚于應副,州縣以為生事,或隐而不告,或檢踏不以實,或興置年深未曾立額,或有額而無收,或有收而無額,或有祖額而課利虧欠,或因人戶自陳便行停閉。
由是官吏得以肆奸,豪強得以擅利,積弊若此,稽考何從!逐路如檢點得有司、州縣依前苟簡,措置失當,欺隐妄謬,當職官吏乞許臣按劾,取旨黜責。
」從之。
十二日,措置東南坑冶寶貨司奏:「本司元降朝旨,屬官當直人依奉使條格。
今來蒙本司差委逐路,深入遠惡山險去處,所有人從、親随、擔擎人并吏人所乘遞馬,乞依轉運司管勾文字官差出法。
」從之。
八月二十八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饒州置司奏:「承尚書省措置東南坑冶事件,内虔、潭兩司各差置檢踏官三員,并許于承務郎以上或選人大小使臣内踏逐谙曉坑冶、有心力人充,仍具奏差,二年一替。
契勘本司所管路分廣闊,若候奏辟官到司,差發前去檢踏,竊慮後時。
今欲從本司一面于見任 或得替待阙京朝官、大小使臣及選人内踏逐,權行依額選差,分頭前去。
其所差權官合破請給、人從、券馬等,并乞依政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朝旨施行,候奏辟到正官日住罷。
」诏依,權官令本司具名申尚書省差。
九月七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虔州司奏:「檢會元豐二年中書省劄子,江浙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司提點官一員,通轄九路,水陸廣闊,巡曆難為周遍,欲添置官一員,與見任官分領提點。
一員于饒州置司,提點淮南、兩浙、福建、江東路坑冶鑄錢;一員于虔州置司,提點荊湖、廣南、江西路坑冶鑄錢。
奉聖旨依。
續承朝旨,通為一司,通管九路,就洪州置司。
又承敕,鑄錢司分為兩司,提點荊湖南北、淮南、江東路坑冶鑄錢事,虔州置司;提點江西、兩浙、福建、廣東西路坑冶鑄錢事,〔潭州置司〕。
近承朝旨,将潭州司複移饒州,依元豐年所分路分。
契勘本司所管坑冶場,昨因發運司申請,欲将提點鑄錢官一員于虔州置廨宇,一員于潭州置廨宇。
诏依。
兩司各認見今所管路分,已是勞逸得均,方成倫序,偶于去年潭州提點官丘括具陳,乞移潭州司于饒州置司。
竊緣當時分兩司,各自任責管勾職事,今來饒州司不顧利害,申乞令虔州司更兼管湖南、湖北兩路坑冶鑄錢職事。
緣元降朝旨,為地理遙遠,難以周遍,及永興、岑水兩處坑場出産銅鉛物料最為浩瀚,所以分令虔、潭州各就近 出産處措置等。
今來饒州司申請,意欲并令虔州一司管勾應辦銅料,不惟虔州司獨自抱認自來分定兩司年額責罰,兼虔州司去湖南、湖北路地理遙遠,其饒州司若不管勾湖南、湖北路坑場錢監職事,即更無任責,顯見别無職事。
欲望且令虔州提點一司依舊管勾見今所領路分。
」尚書省勘會,除依已降指揮饒州置司外,诏所管職事路分并依潭州置司日所得指揮施行。
十月二十四日,提轄措置陝西川路坑冶、催促鑄錢蔣彜奏:「契勘本路坑冶久失措置,亦有元未曾立額去處,其間縱有舊額,增虧不一。
如同州韓城縣兩場祖額各六百萬斤,陝〔府〕阌鄉縣金冶歲額八百兩,比年以來,全然虧少。
今來若便以五年之數立為額,不免減落課利,兼恐場冶因此不肯用心。
又如虢州朱場縣金場及陝府湖城縣金場等處,見今措置興發,既許用常平錢谷,即坑冶本錢不阙,欲乞一面且行措置催趁寶貨,候至今年終,各見所入多寡,自來年正月立為新額。
」诏依所乞,立為永額,仍令戶、工部注籍拘收,須管趁辦收及新額,候至來歲終,即具(一)全年逐州軍實收到新額物數别無虧損,(系)[保]明申尚書省,參酌多寡,取指揮推賞。
如諸路更有似此增立新額課利去處,并依此。
仍具合增立額物數申尚書省。
六年三月十三日,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虔州司奏:「承敕,本司奏韶州岑水場措置煎淋膽 銅就緒。
」诏提點官并措置官各與轉一官。
四月二十六日,诏:「推行夾錫錢,本以惠四方,行之累年,制作不精,加雜錯易壞,公私病之,遂使惡錢流布,錢輕物重,不勝其弊。
已降指揮,永不行用。
其提舉官等并罷。
」 五月十四日,尚書省言:「諸路措置坑冶及鼓鑄銅錢,未有令是何人管勾。
」诏除鑄夾錫錢監院依已降指揮廢外,其諸路提轄措置坑冶官吏并依舊存留。
六月十三日,以尚書省言:「諸路坑冶除五路已有專提轄措置官,并淮南、荊湖南北、廣南東西亦已有監司兼管措置外,其江南東西、福建、兩浙慮亦合差監司兼領。
」诏江南東路差轉運副使林箎,江南西路差轉運判官張孝純,福建路差轉運副使翁彥國,兩浙路差轉運判官王汝明。
十月十四日,陝西、河東路宣撫使童貫奏:「契勘陝西路提轄鑄錢官近已有指揮未得鼓鑄,惟所領坑冶事猶依舊管勾。
竊緣坑冶之利,所出不見浩瀚,虛設提轄官吏等,委是冗員。
欲望特降禦筆,将陝西、河東路提轄鑄錢坑冶官并罷,所有見領職事并歸提舉常平司。
」诏令常平司兼領。
七年正月十八日,尚書省言:「新授提舉東南九路坑冶徐禋狀:契勘坑冶置坊官監,今來事初,全藉廉勤之吏協力勾當。
欲乞應坑冶監官從本司量見任可存留、廢罷并阙官處,并踏逐六十歲已下有心力、無過犯文武官申朝廷,乞下吏部差注,與理本等資任,不以有無 違礙,權許辟差一次。
兼契勘坑冶置坊,系是路僻去處,醫藥飲食皆非所便,而又請給微薄,不足養廉。
欲乞于權買價錢内,每貫克留一十文,充監官茶湯錢,每月給不得過一十貫文。
」從之。
六月二十五日,诏:「訪聞虔州、饒州提點鑄錢兩司官,迩來不務通融銅寶,緻工匠有端閑之處。
仰兩司官輪年于虔、饒州守任,交互巡曆檢察管下坑冶,應幹收支見(任)[在]銅料,各具關報,通融應副,依格鼓鑄,庶各供備,無有不足之患。
」 七月二十三日,奉議郎、措置荊西坑冶時君陳奏:「詢究得坑冶利原,招置窯戶請射,檢察兵匠開采,已置成官冶,催督收趁。
采到金七百兩、銀五千兩,差勾當官劉充管勾,赴都省呈納。
」诏時君陳轉一官。
九月十四日,中書省言:「勘會近到朝旨,為諸路坑冶事務稍已就緒,并催促上供柴炭不須專置官司,遂降朝旨,京東京西河北路坑冶鑄錢司、提舉東南九路坑冶司專切根刷,催促上供柴炭所并罷,令逐路提舉司、辇運司兼領。
今來(上)[止]為諸路所置專司官屬稍多,慮州縣艱于應辦,又緣條令各已完備,事法皆已成緒,即比事初不同,理合裁損。
竊慮外路官司并不體認朝廷意旨,妄意觀望,便将逐司已成法令公然廢弛,不為奉行,則使山澤地利不歸公家,在有蠹散。
又況諸司前後所得朝旨等,自合一一遵奉施行。
」诏令逐路提舉等司,仰将逐件事務一一遵依前後所降朝旨施 行,不得妄意亂有隳堕。
如少有不(前)[虔],官員并當停廢,吏人支配千裡。
仍各具已知委狀聞奏。
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饒州置司奏:「契勘江、池、饒州錢監鼓鑄錢額上供,全仰韶州岑水、潭州永興、信州鉛山三大場并新發坑場收趁銅料應副,全藉兩提點官不住往來巡察等。
照會逐場相去遼遠,動涉三四十程,每遇出巡,其不通陸路處自合乘船外,有通陸路去處,又卻道程迂遠,理欲徑便乘船前去。
緣有礙大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指揮,不免陸行,卻成迂滞,恐為未便。
今相度,兩提點官如遇出巡管下坑場錢監,點檢驅催物料,應副錢監鼓鑄上供額錢,經由去處不以水陸路,并從徑便。
」從之。
重和元年十一月二十日,江西路轉運判官兼措置本路坑冶劉蒙奏:「興國軍大冶縣金雞山等處銅礦興發,臣等欲望敷奏,申敕諸路,則已墜之法庶幾複舉。
」诏諸路元罷提舉坑冶官并複置,仍具員數取旨。
其江南路令劉蒙同措置。
又诏:除陝西、京東、河北、河東坑冶官不置外,餘并依舊。
内東南九路坑冶司減勾當公事二員,京西路寶冶指揮候新官到日,措置消與不消招置,具狀聞奏。
宣和元年正月二十六日,都省言:「檢會金部員外郎朱尹奏:承尚書省劄子,奉禦筆,饒、虔鑄錢司失陷本錢不少,積年不曾勾考,差臣前去勾考,仍委措置以鐵蘸銅事。
臣今參酌範之才昨 提舉荊湖茶事出使條例,畫到合行事件下項:一、檢會昨範之才提舉南北兩路茶事,差屬官四員。
今來措置勾考東南諸路事務,不敢故有陳乞,欲隻依上件體例共差四員。
内一員充管勾文字官,仍乞于見任或得替待阙不以京朝官或選人内踏逐,具名奏差。
所有資任、請給、遞馬、驿券、當直、人從并差破手分等,并依範之才已得指揮。
」奉禦筆,屬官可止差三人,其該載未盡,依範之才已降指揮,仰别具申請。
餘依奏。
二月十五日,新差提舉東南九路檢踏坑冶鄧紹密奏:「前官徐禋被差之初,有申請到畫一朝旨,已經勘當,今來複置,合行照用,欲乞先次并依徐禋已得指揮施行。
」诏序位、請給、支賜、人吏、人從、舟船、遞馬、驿券、薦舉、按察、公使錢等,并依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司條例施行。
六年五月九日,新差權提舉京西南路常平等事雷勉狀奏:「窺利之輩所奏苗脈不實,唯在借請官錢,遂成失陷。
欲望下諸路,委漕臣與提點官公共講究革弊之術。
如有告發坑冶,委提點坑冶官選委能吏,同州縣當職官躬親詣地頭監轄取打礦石烹試,如委實有寶,即計其所出,有補于官,許依條借請官錢。
仍令作料次,随其所出之寶量多寡借請。
及乞令召第三等以上稅戶保借,無容似前泛濫借請,枉緻失陷。
仍乞提點坑冶司關報漕臣,公共點檢覺察。
」诏令諸路提點坑冶官并兼領官條畫措置,申 尚書省。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诏:「陝西坑冶見差提舉官一員,巡按不能周遍,可分京西别駕一路。
」 二月二日,诏:「諸坑冶興複之初,全藉官屬專一提振,諸路各置提舉坑冶官一員,仍并理提刑資序。
所用錢物,并仰運司應副。
如州縣官不切遵奉,公然弛慢者,按劾以聞。
内有稽違觀望不職甚者,并許先次放罷,具實聞奏。
」 同日,诏:「已差官分路興複坑冶鼓鑄,仰尚書省悉力舉行。
」又诏:「熙豐諸路鑄錢監十九處,歲鑄新錢僅六百萬,富國裕民,具載典彜。
即今東南惟存其迹,如上供監分尚以他錢代起,廢法弛令,莫甚于此。
利源所失,動數百萬,緻公私匮乏,斂取百姓。
應廢罷熙豐以來舊鑄銅錢監分并行興複,仍委本路提舉,及與監司、郡守同共措置增敷舊額鼓鑄,不得鹵莽滅裂。
應合行事件,條具以聞。
」 三月三日,诏:「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司官屬依熙豐員數,餘路坑冶官屬并罷。
内舊坑冶隸轉運司者,依熙、豐、紹聖法;崇甯以後新坑冶隸常平司者,依崇甯法。
提點官令中書省選差。
」 十二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勘會已降指揮,諸路興複坑冶,專差官提舉措置,合行事件下項:一、以『提舉某路坑冶司』為名。
一、合用印記令工部行下所屬,限十日攙先鑄造,以『提舉某路坑冶司印』為文,并複褥印匣等全。
一、合用公廨并以舊提舉坑冶司廨舍充,如已被他司拘占,或舊無處,或(全)[今]來提舉路分與舊不 同,合于别州置司者,即從便踏逐,申尚書省。
未踏逐到間,許權于寺院治事。
一、逐司各置管勾文字官一員,勾當公事官兩員,檢踏官十員。
内管勾文字、勾當公事官差文臣,檢踏官通差文武臣,許提舉官于見任得替、待阙待次官内,踏逐通曉坑冶次第人,具姓名申尚書省,下吏部差。
一、提舉官序位、理任、借服色、舉官員數、請受、供給、公使錢、當直并接送人兵、遞鋪,水路破船,并依本路提刑官。
本司管勾文字、勾當公事官依轉運司屬官,檢踏官依提刑司檢法官見行條例施行。
其舉官員數,如提舉兩路已上者從一多舉。
一、水路合破人船,許于本路州軍見管無違礙船内踏逐,限一日應副。
一、合置人吏并書表、客司、通引人數,并請給等,并依本路提刑司差破,許于無違礙官司指名抽差,限一日發遣,不得占(劉)[留],如無或不足,聽召募。
一、應用紙紮、朱紅、發遞角皮筒、油單之類,聽于随處州縣取索應副,合用價錢于系省錢内支破。
一、應取會事,承受官司限一日回報。
其申奏行移文字,許入急遞,仍令提刑司進奏官并行承發。
一、興複坑冶之初,全藉州縣官協力措置,如勸誘開采寶貨浩瀚,許提舉官保明聞奏,當議優與推恩。
弛慢廢職,亦仰舉劾,依降禦筆坐違禦筆之罪。
」從之。
二十四日,诏:「陝西、河東、京西坑冶見三路共差一員官提舉,路遠山僻,巡按不能周遍。
今伊陽銀坑興發,可分兩路,京西 差陳修,免謝辭,令疾速前去。
」 五月七日,都省言:「檢準四月二十一日〔三〕省同奉聖旨,諸路坑冶令中書省檢會熙豐以來條制,将上取旨。
吏、戶、工部供到熙豐舊 置提點坑冶鑄錢官下項: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虔州置司,提點官一員,勾當公事官一員,檢踏官四員,政和二年十二月置一員,政和六年三月添置。
江浙荊湖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饒州置司,提點官一員,充京西路檢踏京西路坑冶鑄錢,及差置勾當公事官一員,檢踏官三員,政和七年八月指揮罷,重和元年十一月複置,見系提轄檢踏措置京西路坑冶鑄錢司。
陝西路,政和二年七月差官一員,充陝西提舉措置興複坑冶,及差勾當公事官一員,檢踏一員,重和元年十一月指揮罷,宣和元年十二月指揮複置。
宣和二年十月奉禦筆,陝西坑冶司罷。
河北路,大觀二年五月差官一員,充提舉措置河北路坑冶鑄錢,差檢踏官二員,政和七年八月指揮罷。
河東路,政和二年八月差官一員,充檢踏措置坑冶,及差勾當公事官一員,檢踏官一員,重和元年十一月指揮罷,宣和元年十二月禦筆複置,宣和三年十月指揮罷。
京東路,政和二年九月差官一員,充提轄檢踏坑冶,及差檢踏官二員,政和七年八月指揮罷。
宣和七年二月一日,都省劄子,奉禦筆諸路各置提舉坑冶官一員。
宣和七年三月十五日敕,諸路〔興〕 複坑冶,專差官提舉措置,逐司各置管勾文字官一員,勾當公事官兩員,檢點官十員。
宣和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奉禦筆,陝西、河東、京西坑冶見三路共差官提舉,路遠山僻,巡按不能周遍,可分為兩路。
今具諸路見差置官屬下項:提舉荊湖南北路坑冶司,提舉官一員,管勾文字一員,勾當公事二員,檢踏官一十員。
提舉京西路坑冶司,提舉官一員,〔管〕勾文字一員,勾當公事二員,檢踏官一十員。
提舉陝西河東路坑冶司,提舉官一員,管勾文字一員,勾當公事一員,檢踏官一十員。
提舉廣南東西路坑冶司,提舉官一員,管勾文字一員,勾當公事二員,檢踏官一十員。
提舉江南東路坑冶司,提舉官一員,管勾文字一員,勾當公事二員,檢踏官一十員。
提舉京東淮南路坑冶司,提舉官一員,管勾文字一員,勾當公事二員,檢踏官一十員。
提舉兩浙福建路坑冶司,提舉官一員,管勾文字一員,勾當公事二員,檢踏官一十員。
銅本錢,舊坑冶隸轉運司,熙甯已前系轉運司置場榷買,其本錢系轉運司應副。
紹聖四年後來,冶戶無力興工,聽就錢監借措留錢。
大觀二年後來,舊坑冶轉運司阙本錢,許借常平司錢收買。
新坑冶系崇甯二年三月以後興發者,隸提舉常平司。
置場官監處,冶戶無力興工,許借常平司錢,俟中賣,于全價内克留二分填納。
不堪置場召人承買處,中賣入官價錢,以常平司錢限 當日支還。
契勘諸路坑冶,除江淮等路系提點司專領外,其餘逐路坑冶職事,未置逐司已前舊坑冶系屬轉運司,崇甯以後新發坑冶系屬常平司。
」诏提點坑冶鑄錢司官屬依熙豐員數,餘路坑冶官屬并罷。
舊坑冶隸轉運司者,依熙、豐、紹聖法;崇甯已後新坑冶隸常平司者,依崇甯法。
提點官令中書省選差。
高宗建炎四年三月十七日,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孫莊言:「本司歲用銅、鉛、錫、鐵,唯藉荊廣路坑場出産,其合要本錢全仰二廣五分鹽息錢應副。
以地遠煙瘴,前後提點官罕曾親到,緻官吏弛慢,積弊百端。
今太後、六宮及從衛百司、官兵已到虔州,所有本司欲望許令于荊廣路踏逐沖要軍州,權置廨宇,候太後、六宮、從衛百官還阙日,仍舊歸司。
」從之。
紹(聖)[興]元年二月一日,都省言:「訪聞江淮等路提點坑冶鑄錢司近來多是(安)[妄]以坑冶興發為名,擅差見(任)[在]城寄居待阙官充檢踏官之類,騷擾州縣,冗費請給。
令所在嚴行禁止,如有違犯,本司官并被差官各以違制論,請過俸給并計贓。
如實有坑冶興發,合差官檢踏去處,止許時暫遣見任官。
」 二年五月十一日,诏:「鑄錢司鼓鑄錢寶,歲有定數,昨緣有司失職,鼓鑄多不敷額。
宣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指揮,許取撥二廣五分鹽息錢助買銅本,近公然違戾,将鹽息錢更不買銅,就便兌作所鑄上供錢起發,因此唯務拘刷 鹽息,更不修舉鑄錢職事。
今後專責兩提點收買銅貨應副鼓鑄,仍每月開具收二廣五分鹽息錢數、收買到銅貨若幹、般發往是何錢監、鼓鑄若幹,候歲終依法比較賞罰。
如敢留襲久弊,兌鹽息錢直作所鑄上供起發者,并依擅行截使移易上供錢物法。
」以提舉廣南路茶鹽李承邁言:「韶州永通監自國朝以來年額鑄錢四十五萬貫,于岑水場買銅六分,起付江、池等州錢監外,四分仍舊鑄錢四十萬貫,循環充本。
宣和二年,始撥本司鹽息錢五分充買銅本,而錢額益虧。
乞還本司樁管,每歲可得錢三十萬貫,以助經費。
」故有是诏。
七月二十日,提點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坑冶鑄錢王言:「本司阙乏本錢收(有)[買]銅鉛物料,以緻課額虧損。
乞将本司年額上供錢内權借留一十五萬,措置回易,将所獲息錢充循環錢本,其所留錢限次年内先次起發。
仍乞置虔州提點司準備差使五員,主管幹運,許本司踏逐校尉以上有物力、谙練錢谷土人充選。
所有理任、請給,乞并依諸司押綱使臣條例,仍别量支食錢,庶幾有以激勸。
」從之。
二十二日,鑄錢司言:「本司昨被旨許置幹辦公事一員,檢踏官五員,催綱官二員,後來與諸司屬官一例減罷。
緣所隸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