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三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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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七臨安尹 臨安尹 【宋會要】 孝宗幹道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七年:原作「元年」 ,據《宋史》卷三四《孝宗紀》二改。
,诏皇太子(光宗禦名)[惇]領臨安府尹。
二十九日,禮部、國史院、太常寺言:「皇太子領臨安府尹,讨論 典故下項:一、治所若就臨安府,即相去太遠,今欲止就東宮,少尹等官屬兩日一次将職官 赴東宮取禀。
一、見今臨安通判及簽判職官并各廢罷,卻置少尹一員、判官二員、推官三員 。
少尹欲依仿淳化判官例,差侍從官以上;判官欲仿天聖令,并用郎官以上。
餘曹掾官緣臨安府系是行都,難以全用京府體例,并欲依舊。
一、禮上(曰)[日],臨安府官庭參仍拜,冬年節及到罷等準此。
本府宣诏慮囚等,少尹 以下一面施行訖,具事因申禀。
一、本府日(生)[主]公事,并系 少尹受領。
内命官犯罪及餘人流以上罪,具事因聽裁酌;其徒罪具案判準,(枝)[杖]罪少尹一面裁決。
一、皇太子鑄臨安府印一面,少尹就用見今臨安府 印,判官合鑄印一面。
安撫司印記、職事,亦合少尹兼領。
諸門場務等匙,并令少尹掌管 。
一、浙西安撫司及臨安府歲舉所部官,緣有結罪保任一節,隻乞令少尹奏舉。
一、巡撫司 及臨安府表奏,皇太子系銜。
中書、樞密院狀及應幹文移,并依典故,系少尹以下 簽書。
」并各從之。
五月十二日,诏晁公武除臨安府少尹,李彥穎、劉惇兼臨安府判官,陸之望、馬希言、錢佃并除臨安府推官。
十五日,诏皇太子用十八日就臨安府禮上,遇出入或有馬前投狀,自合收接。
十七日,臨安府言:「皇太子領臨安府尹,依已降指揮施行外,續條具事件:一、傳旨内降文字并合先赍詣皇太子宮啟封,取令旨付下少尹等施行。
一、訓谕風俗、(觀)[勸]課農桑及應寬恤事件,并合禀自皇太子,坐奉令旨出榜施行。
其餘應幹事務,供應排(辨)[辦],收籴軍糧,打造軍器,刺填軍兵,大者專委少尹同兩判官兩日一次赴東宮取禀。
一、通判、簽判職官職事各以次分管,并禀少尹施行。
一、本府應幹非泛事務,并送兩浙轉運司掌管施行。
一、本府公吏随逐少尹官屬抱公案赴東宮呈禀,經由禁中,合給入出皇城門号。
一、本府文移,朝省台部系少尹以下系銜具申;寺監、本路監司,少尹以下移牒。
」并從之。
同日,兩浙轉運副使沈夏言沈夏:或作「沈複」,或作「沈複」,諸書皆如此,不便輕改。
:「皇太子領臨安尹,聞已擇日開府,浙西諸司見趁赴天申節上壽,候開府日庭賀。
」诏開府日許就臨安府庭賀。
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皇太子再具奏乞免尹臨安,诏宜允。
诏曰:「朕惟精于道者必兼于物,足乎己者宜及于人。
故即其臨事酬酢之間,于以見平日修習之效。
卿志立者大,識造惟深,顧所養而可知,乃請辭而甚力。
茲亮由衷之懇,爰申從欲之恩。
朕以其已試可觀,更 使施于有政;卿則欲通經學古,将一意于斯文。
其思裕于乃身,尚益尊其所學。
」 五月五日,诏:「皇太子辭免臨安尹,已降诏允所請,其臨安府知、通、簽判、推判官并複置。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七左右廂公事所 左右廂公事所 【宋續會要】 神宗熙甯三年五月,诏以京朝官曾曆通判、知縣者四人分治京城四廂,其先差使臣并罷之。
凡民有訟事,輕者得以決遣。
從權知開封府韓維之請也。
九月,權知開封府韓維言:「逐廂舊置勾當使臣四員,今并減罷,其開陶渠塹委都水監,救應人戶火燭委巡檢司,自餘事件即令勾當四廂京朝官依使臣例管勾。
勘會四廂公事,惟檢覆抄劄、打量界至、檢定賊縱由往、福田院支貧子錢最是奔走不完,若令所置京朝官逐時躬親點檢事頭,區斷公事,竊慮有所妨阙。
乞逐廂依舊存留使臣分管前項奔走之役。
」诏許留使臣兩員,分左右廂管勾。
十一月十九日,看詳編修條例所言:「開封四廂各置官一員勾當斷決公事,内杖六十以上罪及枝蔓公事不許收接文狀依舊外,取到逐廂一月之内決斷事件不多,欲止令京朝官兩員分領兩廂決斷,所是舊來四廂使臣仍舊存留,以備諸般差使。
」從之。
十二月八日,诏:「京城裡外雪寒,應老疾孤幼無依乞丐者,令開封府并分擘于四福田院住泊,于額外收養。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七臨安尹 臨安尹 【宋會要】 孝宗幹道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七年:原作「元年」 ,據《宋史》卷三四《孝宗紀》二改。
,诏皇太子(光宗禦名)[惇]領臨安府尹。
二十九日,禮部、國史院、太常寺言:「皇太子領臨安府尹,讨論 典故下項:一、治所若就臨安府,即相去太遠,今欲止就東宮,少尹等官屬兩日一次将職官 赴東宮取禀。
一、見今臨安通判及簽判職官并各廢罷,卻置少尹一員、判官二員、推官三員 。
少尹欲依仿淳化判官例,差侍從官以上;判官欲仿天聖令,并用郎官以上。
餘曹掾官緣臨安府系是行都,難以全用京府體例,并欲依舊。
一、禮上(曰)[日],臨安府官庭參仍拜,冬年節及到罷等準此。
本府宣诏慮囚等,少尹 以下一面施行訖,具事因申禀。
一、本府日(生)[主]公事,并系 少尹受領。
内命官犯罪及餘人流以上罪,具事因聽裁酌;其徒罪具案判準,(枝)[杖]罪少尹一面裁決。
一、皇太子鑄臨安府印一面,少尹就用見今臨安府 印,判官合鑄印一面。
安撫司印記、職事,亦合少尹兼領。
諸門場務等匙,并令少尹掌管 。
一、浙西安撫司及臨安府歲舉所部官,緣有結罪保任一節,隻乞令少尹奏舉。
一、巡撫司 及臨安府表奏,皇太子系銜。
中書、樞密院狀及應幹文移,并依典故,系少尹以下 簽書。
」并各從之。
五月十二日,诏晁公武除臨安府少尹,李彥穎、劉惇兼臨安府判官,陸之望、馬希言、錢佃并除臨安府推官。
十五日,诏皇太子用十八日就臨安府禮上,遇出入或有馬前投狀,自合收接。
十七日,臨安府言:「皇太子領臨安府尹,依已降指揮施行外,續條具事件:一、傳旨内降文字并合先赍詣皇太子宮啟封,取令旨付下少尹等施行。
一、訓谕風俗、(觀)[勸]課農桑及應寬恤事件,并合禀自皇太子,坐奉令旨出榜施行。
其餘應幹事務,供應排(辨)[辦],收籴軍糧,打造軍器,刺填軍兵,大者專委少尹同兩判官兩日一次赴東宮取禀。
一、通判、簽判職官職事各以次分管,并禀少尹施行。
一、本府應幹非泛事務,并送兩浙轉運司掌管施行。
一、本府公吏随逐少尹官屬抱公案赴東宮呈禀,經由禁中,合給入出皇城門号。
一、本府文移,朝省台部系少尹以下系銜具申;寺監、本路監司,少尹以下移牒。
」并從之。
同日,兩浙轉運副使沈夏言沈夏:或作「沈複」,或作「沈複」,諸書皆如此,不便輕改。
:「皇太子領臨安尹,聞已擇日開府,浙西諸司見趁赴天申節上壽,候開府日庭賀。
」诏開府日許就臨安府庭賀。
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皇太子再具奏乞免尹臨安,诏宜允。
诏曰:「朕惟精于道者必兼于物,足乎己者宜及于人。
故即其臨事酬酢之間,于以見平日修習之效。
卿志立者大,識造惟深,顧所養而可知,乃請辭而甚力。
茲亮由衷之懇,爰申從欲之恩。
朕以其已試可觀,更 使施于有政;卿則欲通經學古,将一意于斯文。
其思裕于乃身,尚益尊其所學。
」 五月五日,诏:「皇太子辭免臨安尹,已降诏允所請,其臨安府知、通、簽判、推判官并複置。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三七左右廂公事所 左右廂公事所 【宋續會要】 神宗熙甯三年五月,诏以京朝官曾曆通判、知縣者四人分治京城四廂,其先差使臣并罷之。
凡民有訟事,輕者得以決遣。
從權知開封府韓維之請也。
九月,權知開封府韓維言:「逐廂舊置勾當使臣四員,今并減罷,其開陶渠塹委都水監,救應人戶火燭委巡檢司,自餘事件即令勾當四廂京朝官依使臣例管勾。
勘會四廂公事,惟檢覆抄劄、打量界至、檢定賊縱由往、福田院支貧子錢最是奔走不完,若令所置京朝官逐時躬親點檢事頭,區斷公事,竊慮有所妨阙。
乞逐廂依舊存留使臣分管前項奔走之役。
」诏許留使臣兩員,分左右廂管勾。
十一月十九日,看詳編修條例所言:「開封四廂各置官一員勾當斷決公事,内杖六十以上罪及枝蔓公事不許收接文狀依舊外,取到逐廂一月之内決斷事件不多,欲止令京朝官兩員分領兩廂決斷,所是舊來四廂使臣仍舊存留,以備諸般差使。
」從之。
十二月八日,诏:「京城裡外雪寒,應老疾孤幼無依乞丐者,令開封府并分擘于四福田院住泊,于額外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