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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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來多有所部之民、所隸之吏曾被治劾者,懷怨挾恨,随即媒 五年四月十三日,臣僚申請将廣西轉運使副、提刑合得到任恩澤乞罷去,候任滿與轉一官。

    诏從之。

     九月四日,诏:「諸路監司今後分上下半年依條巡按,詢訪民間疾苦,糾察貪堕不職官吏,仍具詣實以聞。

    如依前容縱公吏等乞覓搔擾,當重寘典憲。

    」以中書門下省勘會諸路監司近來多不詣所部州縣巡按,官吏 貪堕,無所畏憚,間有出巡去處,又多容縱随行公吏乞覓搔擾,理宜約束。

    故有是命。

     九月六日,新差權發遣江南東路計度轉運副使程大昌朝辭進對,上宣谕曰:「近來監司多不巡曆,卿為朕行諸州,察守、令臧否,民情冤抑,悉以聞奏。

    」 六年五月七日,诏:「今後監司郡守阙到合奏事之人,如到國門日,徑劄合門引見上殿,更不逐時畫降指揮。

    」 閏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國家建官以察所部,雖所掌之職不同,欲共濟王事則一也。

    然而監司徇私黨局,凡有施行,不相照應,從漕司則違憲司,從憲司則違提舉司,遂使州縣難于遵承。

    甚者或務姑息,或為矯激,專欲沽百姓之譽,不恤州縣之難行。

    推原其故多由清要持節,不谙州縣事體,故所行若是。

    乞自今清要官補外,不曾曆州縣者,且令治郡,俟有善狀,擢為監司未晚。

    」诏依。

     六月三日,诏:「諸路監司責任非輕,近來多有阙官去處,可檢照累降卿、監、郎官更送補外指揮施行。

    」 七月八日,诏:「川、廣監司、郡守未經上殿許先赴任之人,今後任滿,須赴行在奏事訖,方得再有除授。

    」 八月二十五日,中書門下省檢會紹興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敕:勘會諸路監司系通治一路,祖宗法即不避本貫,内本貫系置司州軍者,即行回避。

    有旨:今後除授監司,可依前降指揮施行。

     二十八日,吏部勘會:「淮南、京西、利州路監司屬官到任、任滿,依條法許依置司州軍推賞。

    今 來極邊州縣官承指揮增賞,到任、任滿共轉一官,其監司屬官亦合一體。

    今欲将淮南監司屬官應得酬賞,各随置司所在州縣官格法,合依幹道五年十一月指揮推賞。

    」從之。

     十二月十一日,诏淮南東、西等路監司、帥守察本部沿邊縣令,職事修舉者保明聞奏。

    從淮南東路安撫使晁公武之請也。

     七年二月八日,诏:「方今州縣積弊,百姓疾苦,朝廷無由盡知。

    令諸路監司、帥守限一月各行講究,條具一路、一州、一縣便國利民事件以聞。

    」 十月十二日,诏:「諸路監司将白直人兵照條于置司州差破外,将諸州抽差人兵盡行發遣。

    如違,令禦史台按劾。

    」以三省、樞密院勘會,諸路監司合破白直人兵皆有定數,訪聞比來别立名色,多行占破,卻于所部州軍差撥軍兵赴司,就置司去處添破口食,以緻郡計阙乏,甚為大害。

    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諸路監司昨裁減準備差遣、差使窠阙可複置,并差選人。

    其諸司屬官幹辦公事并差京官以上,已差幹辦公事非京官人,候回日依紹興二十八年五月二日指揮,歸吏部依格差注。

    」 九年六月八日,诏:「令諸路監司、郡守不得非法聚斂,并緣申請,妄進羨餘。

    違者重寘典憲,令禦史台覺察彈奏。

    」 八月二十日,中書門下省奏:「勘會已降诏書,勸課農桑,并遍牒考課條法。

    」诏令諸路監司、郡守恪意遵行,限次年正月終,各保奏以聞,毋緻違戾。

     十月七日,诏逐 路漕司行下本路州軍,各差通判或簽判一員,專一主管歸正官,按月幫支請給,并安泊去處應幹事件,務要存恤。

    月具支過人數錢米數目,申樞密院。

     二十三日,宰執進呈敕令所修立監司互察等條。

    上曰:「監司委寄甚重,此條使互相按舉,恐于事體未是。

    雖如此修改,大意亦是互按。

    卿等更宜詳悉理會,不然,除去此條亦可。

    」 十二月十五日,詳定一司敕令所狀:「已頒幹道海行條法,其間有得旨删改條件,合遍牒内外通知。

    一、諸監司準指揮分詣本路州幹辦者,各具本年已分巡曆處。

    有方礙處聽互牒前去。

    一、諸監司每歲被旨分詣所部點檢催促結絕見禁罪人,限五月下旬起發,雖未被旨亦行。

    遇本司阙官或專奉指揮躬親幹辦及鞠獄、捕盜、捉獲河防不可親詣者,委幕職官。

    仍具事因申尚書省。

    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仍具所到去處月日申尚書省。

    」诏依。

     二十三日,權戶部侍郎蔡洸言:「諸路州軍起發上供并經總制等錢,各有期限賞罰。

    比年監司不體法意,其起發如期者皆與保明被賞,而違限者未見其舉劾也。

    有賞無罰,人無懲勸,乞嚴饬諸路監司依限催發。

    其守貳尚敢違例,許臣擇其弛慢尤甚者按劾奏聞;監司不行糾察,亦俾坐罪。

    」從之。

     淳熙元年三月七日,尚書省言:「諸路帥臣、監司下文武臣準備差使并改作準備差遣,見任并已差下人,并令依舊滿任。

    武臣自今悉從堂除,與文臣例為屬官。

    」從之。

     二年十二月十二(月)[日]七典赦:「應年七十,依 法不除監司、郡守,如曆任有治績而精力尚強之人,令三省取旨。

    」詳見知府州軍監。

     三年二月八日,诏除授四川監司、帥守,如已被受信劄,令不候授告敕,先次赴上。

    自今準此。

     九月六日,诏諸路監司互相饋遺,及因行部辄受折送者,以贓論。

    以臣僚言:「近歲監司臨按,多受饋饷,行部例有折送錢物,數目至多。

    又有無忌憚者,諸司互以錢物饋送,皆以折酒為名,赇饷相通,專濟私欲,乞嚴寘刑章,必罰無赦,計其所受,悉以贓論。

    在内令禦史台彈劾,在外許諸司互察。

    」故有是诏。

     十月十四日,诏:「自今監司被受三省六曹委送民訟,并仰躬親依公予決,疾速回報。

    若事幹人衆,或涉遠路,須合委官定奪,亦仰立限催促。

    候所委官申到,從本司再加詳審,别無不當,方得具申。

    仍令所屬曹部置籍稽考。

    如有違戾,取旨施行。

    」 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右谏議大夫謝廓然言廓:原作「廊」,據《宋史》卷一七四《食貨志》上二改。

    :「乞自今除授監司,并須先契勘年甲。

    或已年及,即乞隻與祠祿,庶得持節之人,類皆強明振職。

    」從之。

     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乞下諸路州縣,應監司使命經從,祇令于門外相見,諸司屬官及應沿檄被差過往之人,并不許迎送,免使官吏隳廢職守,軍兵妨奪教閱。

    」從之。

     七年正月十三日,起居郎木待問言:「監司巡按州縣,乞如台制,不報谒賓客。

    」上曰:「監司巡按州縣,留不過三日,若更報谒飲宴,則何戢吏奸、去民瘼耶自今後許接見賓客,不許 報谒,仍不得赴州郡宴集。

    」 三月九日,诏監司、郡守條具民間利病,悉以上聞,無或有隐。

    既而中書舍人鄭丙言:「昨诏監司、郡守到任,必以民間利病條奏,而所在乃以細故塞責,民之疾苦不以上聞。

    如廣西因草竊之變,陛下令諸司講求利害,始有打算歲計之請;如南劍州道士邀駕訴本縣科敷,陛下行下本處核實;如近日臣僚進對,言諸路敷酒捉酒之弊,陛下始行約束。

    皆非本路監司守臣之所自言,乞行申敕。

    」故有是命。

     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四川去朝廷最遠,其在本處授監司、太守差遣者,既免奏事,一任複一任,至有不出巴峽、周旋麾節一二十年而未嘗至辇毂者,賢否皆不可知。

    宜令久任四川監司、郡守人,更疊為東南差遣。

    其在任未久者,既有任滿前來奏事指揮,候到阙始得别與除授。

    」從之。

     七月二十三日,诏:「帥臣、監司以勸農為名,自當朝夕谘訪,以待上問。

    比者數命諸道條具雨旸豐歉之候,乃或泛言某郡某縣大略如何,或雲見行取會,顯屬文具。

    即自今行下所部,令諸縣五日一申州,州十日一申帥臣、監司。

    纔候指揮到日,帥臣、監司實時開具聞奏實時:上一字原缺筆畫,據殘存筆畫推斷,似為「時」字。

    考《宋史全文》卷二七上記作「即便」,據改。

    。

    其或不盡不實,并當黜罰。

    」 九年三月十八日,臣僚言:「頃诏監司、帥臣臧否所部,歲終以聞。

    然郡守更易不常,監司、帥臣好惡不一,則言有當不當。

    有已去而不及臧否者,有近到而已遇臧否者,或取其辦事而不言其害民, 或喜其彌縫而不言其疏謬,或畏其強有力而不議,或以其疏遠無援而見斥。

    望複诏諸路監司、帥臣,自今臧否所部,必須總計一歲之數,不問已去、見在,就其中而區别之。

    或臧者朝廷已加擢用,則具其臧之次者;或否者朝廷已行罷黜,則具其否之次者。

    其有臧否不當者,必令具析以聞。

    」诏除初到任人外,餘從之。

    先是,正月十三日,诏諸路監司、帥臣淳熙八年分歲終各合臧否所部守臣,令日下聞奏。

    至是臣僚複有此請。

     四月四日,诏:「(臣)[自]今盜發所臨,其帥守、監司不能先事彈壓,仰三省、樞密院具名将上,先議責罰。

    如平定有勞,卻行推賞。

    」 十一月四日,臣僚言:「監司、守臣所部官吏因不職對移,自有成法,訪聞近來多任私意,不俟奏報,顯屬違例。

    」诏吏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

     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進呈諸路帥臣、監司每遇歲終各以所部郡守考察臧否來上,浙東一路最近,淳熙十一年分至今尚未開具聞奏,鄭丙等拟展二年磨勘。

    上曰:「近來廢弛事多,須當懲誡,可并降一官。

    」 八月十四日,新除監察禦史冷世光言察禦:原無,據《宋史全文》卷二七下補。

    :「監司歲出巡曆,吏卒誅求,所過騷然騷:原作「驗」,據《宋史全文》卷二七下改。

    ,有過使錢,有輕赍錢,有遞馬券食錢,一縣之中凡數百缗,僅能應辦。

    否則睚眦以興怨,捃摭以生事。

    乞明诏諸路監司,今後巡曆所至,力革此弊。

    所用随行吏卒,各于州郡差撥,逐州交替。

    庶幾杜絕誅求之擾。

    」從之。

     十三年七月九日,诏:「監司去 處守臣暫阙,令監司兼權。

    若監司兩員去處,則依官職次序。

    如遇監司巡曆,時暫令本州島以次官兼權,毋得辄受知州上下馬供給公用之類。

    」從臣僚請也。

     淳熙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臣僚言:「今來監司有興販木植,動以數萬,高立價直以牟厚利。

    至于貨賣不行,抑令所屬州郡變轉。

    州責之于縣,縣敷及于民,至有鬻産送納。

    況牌筏所過場務既免征稅,而住賣之處亦無抽解,不惟暗失官課,又且攘奪商賈之利。

    乞嚴立禁止,如有違戾,許令内台糾察,重寘典憲。

    」從之。

     十九日,臣僚言:「乞诏二三大臣,取諸路見在職任及已差除監司姓名,畫一開具,禀取聖斷,将其間素無材望又無績效之人改授州郡差遣。

    若昏老庸謬并無廉稱,則或與宮觀,或遂廢斥。

    如此,則見在不才監司可得而汰去矣。

    」又言:「乞诏侍從、台谏集議,公舉才力可為監司者上之,宰執所知則許自薦,籍于中書,遇有員阙,即于其間選授。

    如此,則将來監司可多得其才者矣。

    」從之。

     十月九日,诏川、廣監司、郡守未經上殿許先赴任之人,如連任上件差遣,任滿須赴行在奏事訖,方得再有除授。

    見阙取旨。

     二十三日,前權知南安軍方崧卿言:「乞明戒監司,凡官吏罪之當按者,不必互相(阙)[關]白,各以所察之實明着罪狀。

    若果衆所共惡,自應不約而同;若其意見有殊,或臨部未久,更須詳核,亦不必以失按為過。

    庶幾監司得以各振其職,而為 之官吏者樂于自展所長,不虞異見之罰。

    」從之。

     紹熙元年二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乞自今除授監司,必選擇曾任州縣之人。

    苟未曆州縣而爵位雖高,亦須使之試郡而後除。

    庶于州縣事體身曾親曆,不至于持未試之術,行偏見之私。

    」從之。

     六月十九日,诏:「今後郡守、監司,其間有贓污狼藉、曾經論列、或曾被按劾而事迹昭著者,任祠祿之後不得複任監司、郡守。

    」從臣僚請也。

     十一月二十一日,禦史中丞何澹言:「竊見壽皇在禦,每因監司有阙,于少監而下親自拔擢,人人感勵,号為稱職。

    近日監司适有虛員,亦有阙次不遠者,願陛下出自聖意,擇朝臣之久次而人材為衆所推許者分遣以往,以為初政特達之舉,以重諸道按察之權。

    」诏三丞以上久次有材望、可為監司者,選擇差除。

     二年四月十一日,臣僚言:「近來監司未知舉察,罕事按刺。

    乞诏有司考監司之績,凡其按察、刺舉之職振而風采著者,與加旌擢。

    倘一任之内默默全無按刺,與一路之間官吏有不治之迹,因事自彰而失于按刺者,以不職之罪罪之。

    」從之。

     六月一日,臣僚言:「至尊壽皇聖帝屢申嚴守臣條具裕民五事之制,淳熙法書告成,遂以守臣到任及半年以上,具的實民間利病事件以聞,着之于令。

    欲乞今後監司到任半年,亦令條奏裕民事件,務要的實利便,不得滅裂文具。

    庶幾廣求民瘼,悉以上達。

    」從之。

     五年九月二十一 日,中書門下省言:「四川、二廣,其地險遠,遇監司阙官,士大夫資望稍高者皆不願就,無以深慰遠民之意。

    乞今後于寺監丞内選差。

    」從之。

     二十七日,臣僚言:「竊惟今日至急者,惟有拯救諸路旱傷一事。

    茲事甚大,責在監司,監司得人則州縣各自究心,赤子均受實惠。

    今救災之責尤急于常平使者,目即災傷去處尚且阙員,雖或已除,而在遠者展轉必至窮冬。

    救災之務,要及西成之際,或就籴他方,或移撥近地,或輸陳粟,或督種麰麥,皆在此月之内,若至天寒歲暮,則後時無及。

    差擇監司,豈非今日急務近年以來,立為二着、三丞之限,材與能者始不得以備緩急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