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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鍍造。
」從之。
孝宗隆興二年六月七日,诏禮物局并入文思院,元差人吏并罷,仍委葉颙檢察措置。
先是,侍禦史尹穑上言:「禮物局歲遣使,所用禮物亦有定限,别置一局差官,每歲開結局官吏請給,酬賞費耗,乞行廢罷。
」故有是命。
二十六日,尚書左司郎中葉颙〔言〕:「得旨,檢察措置文思院。
今照得兩界法式工限經來年深,比今制造大小輕重不等,合行委官重行修立。
兩界監官廨,合難與本院鄰牆此句疑有誤。
,兩門司人吏緣舊例遞遷本院手分,是緻同情。
乞令别募有行止人申部收補,不與本院人吏遞遷。
」并從之。
五年三月四日,诏:「文武官诰身及僧道度牒,并依舊式,以文思院制敕六字織造,複行舊法。
」以工部侍郎姜诜言:「自罷文思院制敕绫,用諸州雜花绫,假冒犯禁者多,乞依舊法。
」故有是诏。
淳熙三年正月十七日,诏内藏庫給藥犀下文思院,專充制造官告軸頭使用。
先是有旨,自今官告院阙犀象軸頭,并令工部申取朝廷指揮,更不知行市及舶司收買。
至是文思院申,乞支降。
九年三月十日诏,監文思院上界葉薿放罷,專庫羅茂等并決配。
以本院打造禮物金銀合支工錢,除克以充糜費,且失覺察偷盜,棘寺具獄來上故也。
五月二十六日,工部言:「文思院上界近興大獄,尋下将作監條具措置,令行革弊事件。
數内一項:上界所管金銀、珠玉、犀象等官物浩瀚,全藉專副掌管。
本院雖有紹興十四年指揮,許行踏逐曾經曆庫務、有行止小使臣校尉一名充專知官,二年為界,(蒲)[滿]無違阙,減二年磨勘。
小使臣校尉畏懼重難,累年無人肯就,止令手分時暫兼權,緻工匠等通同作弊。
今乞照下界例,從都官權于副尉内拟差專知官一名赴院管幹。
所有酬賞請給等,并從上界專知官已得指揮,候有使臣日仍舊。
」從之。
七月十三日,将作監條具措置文思院革弊事件下項:「一,兩院造作雖有作家官工掌管,監官專副監視,往往關防不盡,緻行人匠偷盜。
今乞應人匠各令送飯,不得非時出作;及令監作親事官專一在兩院作下機察監視,遇晚看驗,秤盤點對數足,入庫訖,方得放作,不得于作下别立小庫寄收。
如有違犯,密切令監作赴省部陳告。
一,打造器物,系臨安府籍定鋪戶一十名,監視金不銷,交付作匠,以免夾雜。
近緣前界作弊,止差浮泛牙人。
(令)[今]欲下臨安府拘集元來鋪戶,周而複始。
日後遇(關)[阙],從本院報臨安府踏逐撥填,各正身赴院(有)[看]驗。
一,作匠入作時,合用金銀各支一色,令鋪戶看驗色額秤盤。
遇晚收作,令鋪戶将器物再行看驗。
元 色額秤盤數足,方得入庫,同專副封鎖。
一,兩院各用工錢,乞委官同文思院官躬親監視,當官支散。
一,兩院手分,近來往往令兼權專副,至通同作弊。
乞自今并不許兼權專副。
其秤、庫子、門司、手分合幹人等,并不許親屬在院執役,及作過曾經斷勒人并私名不得入院。
一,昨禮物局制造正旦生辰禮物、人使衣帶,自來系戶部牒臨安府使臣院長火下及本地分都監、巡警造作,機察工匠。
今乞照應禮物局禮例,每遇造作,具申省、監,牒臨安府仍舊差撥。
一,文思院上界打造金銀器皿,自來止憑作家和雇百姓作匠,承攬掌管金銀等,拘轄人匠造作,以緻作弊。
今乞将合用打作作頭等,令本院召募有家業及五百貫以上人充。
仍召臨安府元籍定有物力金銀鋪戶二名委保。
如有作過人,令保人均陪。
若召募未足,即令籍定前項鋪戶權行隔别,承攬掌管。
」并從之。
九月九日,诏:「文思院上、下界拘押官就差轉運司見差指使,每月依本使臣兼局例,量與添給錢酒。
」 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前将作監朱安國條上文思院三事:「一,侵欺失陷之弊起于轉料,乞令自今不得轉料。
仍備坐隆興二年左司郎中葉颙所立限,行下禦史台,牒文思兩界,遇有抛降造作,分别緊切常程項目,當日申工察,照限檢舉。
如或留滞,徑牒所隸,先将承行人吏斷罪。
違一日者杖一百,違三日者勒罷。
俾經由應辦官司知所警懼,則立限之法可以必行。
一,舊來抛降金銀,專以制造器皿,至于給散工食則例用一色具錢,故金銀出入,莫非官物,門頭易為關防。
近來所支工錢,(當)[常]是紐折金銀,專庫工匠得以影帶出入,并緣為奸。
乞令戶部自今文思兩界除打造器物合支金銀外,雇工食錢并給一色錢會支散,庶免影帶偷竊之弊。
一,皇城司差親從官二名,充本院監作,每一季一替,自以與監官不相統攝,動辄脅持,及與合(千)[幹]人兵共為奸利。
乞自今後,差親從官監作,以除去奸盜之根本。
」并從之。
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工部侍郎李昌圖言:「文思院昨承淳熙九年九月十六日指揮,令别置金銀雇工雜物新曆抄轉。
自後本院雖曾别置,卻乃仍舊謄過舊曆尾虛樁數目,是緻無從稽考。
乞令将作監取索本院應管赤曆,逐一點對,驅
」從之。
孝宗隆興二年六月七日,诏禮物局并入文思院,元差人吏并罷,仍委葉颙檢察措置。
先是,侍禦史尹穑上言:「禮物局歲遣使,所用禮物亦有定限,别置一局差官,每歲開結局官吏請給,酬賞費耗,乞行廢罷。
」故有是命。
二十六日,尚書左司郎中葉颙〔言〕:「得旨,檢察措置文思院。
今照得兩界法式工限經來年深,比今制造大小輕重不等,合行委官重行修立。
兩界監官廨,合難與本院鄰牆此句疑有誤。
,兩門司人吏緣舊例遞遷本院手分,是緻同情。
乞令别募有行止人申部收補,不與本院人吏遞遷。
」并從之。
五年三月四日,诏:「文武官诰身及僧道度牒,并依舊式,以文思院制敕六字織造,複行舊法。
」以工部侍郎姜诜言:「自罷文思院制敕绫,用諸州雜花绫,假冒犯禁者多,乞依舊法。
」故有是诏。
淳熙三年正月十七日,诏内藏庫給藥犀下文思院,專充制造官告軸頭使用。
先是有旨,自今官告院阙犀象軸頭,并令工部申取朝廷指揮,更不知行市及舶司收買。
至是文思院申,乞支降。
九年三月十日诏,監文思院上界葉薿放罷,專庫羅茂等并決配。
以本院打造禮物金銀合支工錢,除克以充糜費,且失覺察偷盜,棘寺具獄來上故也。
五月二十六日,工部言:「文思院上界近興大獄,尋下将作監條具措置,令行革弊事件。
數内一項:上界所管金銀、珠玉、犀象等官物浩瀚,全藉專副掌管。
本院雖有紹興十四年指揮,許行踏逐曾經曆庫務、有行止小使臣校尉一名充專知官,二年為界,(蒲)[滿]無違阙,減二年磨勘。
小使臣校尉畏懼重難,累年無人肯就,止令手分時暫兼權,緻工匠等通同作弊。
今乞照下界例,從都官權于副尉内拟差專知官一名赴院管幹。
所有酬賞請給等,并從上界專知官已得指揮,候有使臣日仍舊。
」從之。
七月十三日,将作監條具措置文思院革弊事件下項:「一,兩院造作雖有作家官工掌管,監官專副監視,往往關防不盡,緻行人匠偷盜。
今乞應人匠各令送飯,不得非時出作;及令監作親事官專一在兩院作下機察監視,遇晚看驗,秤盤點對數足,入庫訖,方得放作,不得于作下别立小庫寄收。
如有違犯,密切令監作赴省部陳告。
一,打造器物,系臨安府籍定鋪戶一十名,監視金不銷,交付作匠,以免夾雜。
近緣前界作弊,止差浮泛牙人。
(令)[今]欲下臨安府拘集元來鋪戶,周而複始。
日後遇(關)[阙],從本院報臨安府踏逐撥填,各正身赴院(有)[看]驗。
一,作匠入作時,合用金銀各支一色,令鋪戶看驗色額秤盤。
遇晚收作,令鋪戶将器物再行看驗。
元 色額秤盤數足,方得入庫,同專副封鎖。
一,兩院各用工錢,乞委官同文思院官躬親監視,當官支散。
一,兩院手分,近來往往令兼權專副,至通同作弊。
乞自今并不許兼權專副。
其秤、庫子、門司、手分合幹人等,并不許親屬在院執役,及作過曾經斷勒人并私名不得入院。
一,昨禮物局制造正旦生辰禮物、人使衣帶,自來系戶部牒臨安府使臣院長火下及本地分都監、巡警造作,機察工匠。
今乞照應禮物局禮例,每遇造作,具申省、監,牒臨安府仍舊差撥。
一,文思院上界打造金銀器皿,自來止憑作家和雇百姓作匠,承攬掌管金銀等,拘轄人匠造作,以緻作弊。
今乞将合用打作作頭等,令本院召募有家業及五百貫以上人充。
仍召臨安府元籍定有物力金銀鋪戶二名委保。
如有作過人,令保人均陪。
若召募未足,即令籍定前項鋪戶權行隔别,承攬掌管。
」并從之。
九月九日,诏:「文思院上、下界拘押官就差轉運司見差指使,每月依本使臣兼局例,量與添給錢酒。
」 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前将作監朱安國條上文思院三事:「一,侵欺失陷之弊起于轉料,乞令自今不得轉料。
仍備坐隆興二年左司郎中葉颙所立限,行下禦史台,牒文思兩界,遇有抛降造作,分别緊切常程項目,當日申工察,照限檢舉。
如或留滞,徑牒所隸,先将承行人吏斷罪。
違一日者杖一百,違三日者勒罷。
俾經由應辦官司知所警懼,則立限之法可以必行。
一,舊來抛降金銀,專以制造器皿,至于給散工食則例用一色具錢,故金銀出入,莫非官物,門頭易為關防。
近來所支工錢,(當)[常]是紐折金銀,專庫工匠得以影帶出入,并緣為奸。
乞令戶部自今文思兩界除打造器物合支金銀外,雇工食錢并給一色錢會支散,庶免影帶偷竊之弊。
一,皇城司差親從官二名,充本院監作,每一季一替,自以與監官不相統攝,動辄脅持,及與合(千)[幹]人兵共為奸利。
乞自今後,差親從官監作,以除去奸盜之根本。
」并從之。
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工部侍郎李昌圖言:「文思院昨承淳熙九年九月十六日指揮,令别置金銀雇工雜物新曆抄轉。
自後本院雖曾别置,卻乃仍舊謄過舊曆尾虛樁數目,是緻無從稽考。
乞令将作監取索本院應管赤曆,逐一點對,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