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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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幹财賦,難以就用左右司印記。
乞下文思院鑄銅印一顆,以『(題)[提]領豐儲倉所印』七字為文。
一,本所樁管米散(左)[在]諸倉,乞抽摘盤量的實數目,令監官認數,别廒封樁鎖閉。
提領官不時點檢,非奉朝廷指揮,不許支撥。
别置赤曆,提領官結押,不許衮同司農寺收支經常米數一曆收系。
一,外州軍起到樁管米及籴到米,合從司農寺差官盤量,交收訖,據納到數目報本所樁管。
一,諸倉有樁管米處,其監官、監門官等遇考任滿,所屬批書外,亦合于本所批書有無少欠。
一,委官盤量米斛,本所别無所轄官屬。
欲于諸倉監官内差委,隔倉盤量。
所有盤量腳費,于諸倉見管百陌錢内支破。
一,臨安府諸門并長安閘,遇有州軍起發綱運米(解)[斛],合具的實米數色額、押人姓名,前來關報。
一,本所行遣人吏,欲于六曹寺監等處踏逐指差職級一人、主管文字一人、貼司一人。
于兩浙轉運司差撥能書算手分一人,專一攢筭驅磨。
并與理為在司在職月日,仍各依元差來(元)[去]處名次遷補,解發出官。
候事畢日,發遣元來去處。
每日添破食錢并行遣紙劄等,并依提領封樁庫已得指揮施行。
」并從之。
慶元四年十月三日,新權發遣泰州陳希點言:「竊惟中外無事,為國慮者,當有從容暇豫之謀,不當徇目前迫切之計。
臣昨負丞農寺,竊見一歲合用斛鬥,其數不少。
除兩浙七州、江東四州歲運米外,其餘全仰兩浙籴降本錢,收籴軍人回粜及客人中粜米斛,以為歲計。
當淳熙初元,州郡歲額錢共計一百六十八萬缗,是時年豐米(錢)[賤],楮(弊)[币]方重,錢無他用,故不聞有迫蹙之患。
自淳熙末年集議減免,以寬州郡,降為一百五十三萬。
慶 元初年,複減衢州之額為一百五十一萬,其間又有虛額無錢及收(粜)[籴]馬料等數,其實(粜)[籴]米止一百四十萬餘缗。
使歲得中熟,州郡無欠,猶可支吾。
近年以來,乃日有不足之慮,諸倉約支不能兼月,官吏惶惶,每懼乏興。
至于借撥樁積,以救期限,使窮匮阙乏之聲日聞于朝廷,是豈中外無事之時所宜有哉臣嘗迹其故,緻此者,州郡發錢,雖号錢會中半,而溫、處、台三郡水運不通,盡用楮(弊)[币],通計諸郡三分中僅得一分見錢。
而見錢出門有禁,所籴客米并用官會支發。
年來(弊)[币]輕,折閱已甚。
浙西出米之地,僅得六百二三十文。
商旅以此(細)[紐]筭,暗增米價,是一百萬缗僅得八十萬缗之用。
自紹熙二年戶部歲于農寺借撥十萬缗,前後通借已七十萬缗。
自慶元改元,每歲又撥二萬四千缗充趙開府供給,共計七萬二千缗。
雖公家之财皆為公家之用,然指定之數不可複削。
今乞劄下戶部,應農寺錢物除籴米外,今後歲借錢十萬缗,并請給錢二萬四千缗,并不(計)[許]借撥。
諸州每歲發錢有欠及分數者,乞至歲終仿戶部申明朝廷議罰,使州郡略知警畏,以救失陷之弊,庶幾國計稍可支吾,官吏得以任責。
」從之。
嘉定八年正月二十五日,诏:「司農、太府寺承受使臣,隻從各寺踏逐,戶部給帖,放行請受,不理資任。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六提點倉草場所 提點倉草場所 在汴陽坊,以合門祗候以上二人充。
大中祥符中,嘗别置都大〔提〕舉官二員,以朝官、諸司使充。
九年省。
真宗鹹平五年二月,诏提點草倉場官于本轄修倉指揮内,差十人随行指揮使。
景德四年五月,诏:「在京頭子錢庫令提點司兼管,以勾押官充專知,不須别差三司軍大将。
」 大中祥符四年五月,诏:「提點倉場,如諸倉場送到公事罪人,值夜權寄禁府司,次日送三司。
」 六年三月二日,诏:「提點倉場所每年候東河起運一齊,立粳米兩 界,依例具合立倉分名額,乞差京朝官使臣二人、專副二人。
專知官即從省司下衙司定差,副知令開封府依例差遣。
随從監官分頭受納,直至守給支遣漏底。
十六日,诏提點倉場所:「若綱運到岸,諸倉驗斛濕惡,實時監綱官、梢工攤曬幹,比元樣受納。
若有少欠欺弊,即委本所勘罪科斷。
」 五月,诏:「倉草場監官押宿,如的疾患,不任事,即預具公文,報提點所勘會,下次監官押宿。
如違,科違制之罪。
若輪當押宿官,遇起居日,權免朝參,須平明方得開門。
所在粉壁曉示。
」 八月六日,诏:「諸倉斛,每月委三司取樣,定三等給糧。
每出納之時,不得令子家人、經紀百姓入倉貼量,并須兩平量,率不得虧損官私。
仍令提點使臣覺察,抽拔點檢。
如敢減克,送三司治罪。
常令入倉按視,須飽敖收貯支給者,須逐敖漏底,不得接便多開敖眼。
如點檢見有畸零斛占敖妨卸,即送三司追勘情罪。
諸色人不得于倉内籴市軍糧,許人糾告酬獎。
仰三司、殿前馬步軍司曉示,不得于倉内賣籌,科違制之罪。
」 十八日,诏:「京諸倉占子一人,草場差剩員一人,于提點所祗候取索文字,催驅司勾當,不得差承局節級。
」 十二月,诏:「太府寺給四百府:原作「守」,據本書職官二七之二改。
,付提點倉場官火印後,付諸倉附帳收管,監官置曆收貯。
每支納,旋給子,事畢後收。
」 七年五月,诏:「監倉朝臣使臣,自起納守支漏底日,委提點官具有無功過 報三司及奏,方得發遣歸審官三班院。
」 七月,诏京常平倉令提點官依諸倉例钤轄。
八月,诏京草場令監場使臣每日部領專副往還巡觑,仍于監門置曆書押,每五日一赴提點官通佥押。
八年正月,以西上合門使夏守()[赟]都大提點倉草場。
先是,守()[赟]以崇儀使與合門祗候劉承渥、李居中同提點倉場,至是遷秩,故命差降之。
仍令承渥等每公事騰申,守()[赟]不得連簽。
十一月,诏:「在京倉草場,如宣旨并三司使取索都管見在數目,即得實封供報;自餘官員及提轄使臣取索,不得供報。
如違,當行極斷。
」 九年六月,以西上合門使夏守()[赟]都大提舉諸司庫務,罷都大提點在京倉草場官,止命使臣二員提點。
天禧元年七月,诏:「今後倉草場支遣官物漏底,先具月日申三司,于沿河諸倉未當支給界分監官内權差一員,及于京東下卸司抽差兵級,計會監門使臣子細搜檢。
如有隐藏未支官物,即具數目申報,劾本界監、專、所由之罪。
若搜檢得别無隐藏官物,即具保明申報。
如搜檢鹵莽,亦當初罪。
」先是,左天舍既申漏底,而主吏潛匿官物,分而有之。
尋捕得區斷,三司乞賜條約,故有是命。
仁宗天聖六年五月,審刑院、大理寺言:「權三司使範雍等言,勘會近日諸界監官兩夜或四夜一次本場倉押宿,至日多稱不安,乞請宿假,逐旋施行訖。
今來專副仿效,亦多不宿。
其監官無故不 宿,自有違制之罪。
其專副不宿,未有正條。
切緣倉場所管物浩瀚,全藉監專押宿。
切慮今後專副轉更頑慢,無故不宿。
乞下法司,降下合斷刑名條貫。
寺司衆官參詳,欲乞今後諸倉場專副不赴守宿,亦依諸司庫務專副不宿,于違制杖一百上定斷。
」從之。
七年三月,三司言:「提點倉場所狀,所管倉場庫務去處少,日有給納糧草、錢谷官物,萬數浩瀚,及四河卸納綱船(乞)[訖]日,将領手分行遣,自早至暮,分頭往來點檢,催驅發遣,方免住滞,全藉慣熟得力手分行遣。
本司勾押官年滿,元準條貫遞遷歸省外,所有守阙後行自來承例,隻于排岸司船般諸倉額定人内抽取,或招收百姓充填阙額。
兼抽取卻上件額内,曹司逐處又須緻重别招填名阙,各是生人,二年内方始稍谙行遣。
本所元額後行五人,欲乞依三糧料院例,于本司守仕人數内,令逐手分委保在司年深、谙會行遣、無過犯者各一名,給帖收充正名貼司。
如有後行名阙,即于其中揀試,充填阙額祗應,今後更不于外處抽差者。
省司欲依本所擘畫,據額定後行人數,每人收補貼司一(帖)名。
候有後行名阙,依省司體例,揀試書筭公事。
」從之。
嘉佑八年八月十二日,倉場所言:「乞下三司等處,将雜犯合配本城人配填裝卸指揮阙額人數。
」诏:三司、開封府并京東京、西、陝西、河東、河北、淮南轉運司,将轄下雜犯合配本城罪人配填在京裝 卸指揮,才候數足即止。
九月,诏:「自今提點倉草場臣寮每月詣倉點檢,令依樣潔淨。
如稍違,監官及提點臣寮坐罪。
諸軍班妄有退嫌,不時請領,及于倉場喧争,管押人從軍法。
」從權禦史中丞王疇之奏也。
疇奏:「殿前左右番長行等請糧,以米與進樣不同,乃不肯請。
自餘班直見此,亦皆散去。
至翌日蒙诏,三司支訖,而朝廷兩不窮問。
臣以謂宜為将來之防,使倉場戒懼,軍衆齊一,以全威愛而銷驕慢,不可蓋掩而已。
」乃有是诏。
英宗治平元年八月十七日,三司言:「提點倉場薛仲孺等隔蓦界分,支諸班直月糧,有違條制。
」诏罷仲孺等,以提舉河北便籴李希逸代之。
神宗熙甯三年三月,三司言:「都大提點倉場所言,準條,諸司庫務、坊監、場院、倉場、園苑如無杖印去處,即申解赴省及合屬管轄去處。
内倉草場、四排岸司、蔡河上下等申送本所。
緣元不系管(處轄)[轄處],逐處排岸司各自有杖印,欲乞令直屬省庭。
本所自來凡有公事,遇在東排司寄禁一節事理,具合仍舊。
所乞差撥兵士功役,申取省司指揮施行。
欲依所請。
」從之。
八年三月五日,诏:「今後在京倉場所官任滿并成考,合該批書印紙曆子,隻委提點倉場所一面勘會,依條式批書。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六四排岸司 四排岸司 【宋會要】 東司在廣濟坊,掌汴河東運江淮等路綱輸納,及糧運至京師,分定諸倉交卸。
領廣濟裝卸役卒五指揮,以備卸綱牽駕。
以京朝官二人勾當。
西司在順城坊,領汴河上,以京朝官一人勾當,裝卸指揮五佰二人。
南司在建甯坊,領惠民河、蔡河,以京朝官一人勾當,廣濟兩指揮一千人為額。
北司在崇慶坊,建隆三年置,領廣濟河,以京朝官一人勾當。
廣濟一十五指揮,元額七千五百人,并在曹、郓、濟等州并廣濟軍住營。
每年春初,準催綱司差配,上綱執役。
真宗景德四年五月,诏京東排岸
乞下文思院鑄銅印一顆,以『(題)[提]領豐儲倉所印』七字為文。
一,本所樁管米散(左)[在]諸倉,乞抽摘盤量的實數目,令監官認數,别廒封樁鎖閉。
提領官不時點檢,非奉朝廷指揮,不許支撥。
别置赤曆,提領官結押,不許衮同司農寺收支經常米數一曆收系。
一,外州軍起到樁管米及籴到米,合從司農寺差官盤量,交收訖,據納到數目報本所樁管。
一,諸倉有樁管米處,其監官、監門官等遇考任滿,所屬批書外,亦合于本所批書有無少欠。
一,委官盤量米斛,本所别無所轄官屬。
欲于諸倉監官内差委,隔倉盤量。
所有盤量腳費,于諸倉見管百陌錢内支破。
一,臨安府諸門并長安閘,遇有州軍起發綱運米(解)[斛],合具的實米數色額、押人姓名,前來關報。
一,本所行遣人吏,欲于六曹寺監等處踏逐指差職級一人、主管文字一人、貼司一人。
于兩浙轉運司差撥能書算手分一人,專一攢筭驅磨。
并與理為在司在職月日,仍各依元差來(元)[去]處名次遷補,解發出官。
候事畢日,發遣元來去處。
每日添破食錢并行遣紙劄等,并依提領封樁庫已得指揮施行。
」并從之。
慶元四年十月三日,新權發遣泰州陳希點言:「竊惟中外無事,為國慮者,當有從容暇豫之謀,不當徇目前迫切之計。
臣昨負丞農寺,竊見一歲合用斛鬥,其數不少。
除兩浙七州、江東四州歲運米外,其餘全仰兩浙籴降本錢,收籴軍人回粜及客人中粜米斛,以為歲計。
當淳熙初元,州郡歲額錢共計一百六十八萬缗,是時年豐米(錢)[賤],楮(弊)[币]方重,錢無他用,故不聞有迫蹙之患。
自淳熙末年集議減免,以寬州郡,降為一百五十三萬。
慶 元初年,複減衢州之額為一百五十一萬,其間又有虛額無錢及收(粜)[籴]馬料等數,其實(粜)[籴]米止一百四十萬餘缗。
使歲得中熟,州郡無欠,猶可支吾。
近年以來,乃日有不足之慮,諸倉約支不能兼月,官吏惶惶,每懼乏興。
至于借撥樁積,以救期限,使窮匮阙乏之聲日聞于朝廷,是豈中外無事之時所宜有哉臣嘗迹其故,緻此者,州郡發錢,雖号錢會中半,而溫、處、台三郡水運不通,盡用楮(弊)[币],通計諸郡三分中僅得一分見錢。
而見錢出門有禁,所籴客米并用官會支發。
年來(弊)[币]輕,折閱已甚。
浙西出米之地,僅得六百二三十文。
商旅以此(細)[紐]筭,暗增米價,是一百萬缗僅得八十萬缗之用。
自紹熙二年戶部歲于農寺借撥十萬缗,前後通借已七十萬缗。
自慶元改元,每歲又撥二萬四千缗充趙開府供給,共計七萬二千缗。
雖公家之财皆為公家之用,然指定之數不可複削。
今乞劄下戶部,應農寺錢物除籴米外,今後歲借錢十萬缗,并請給錢二萬四千缗,并不(計)[許]借撥。
諸州每歲發錢有欠及分數者,乞至歲終仿戶部申明朝廷議罰,使州郡略知警畏,以救失陷之弊,庶幾國計稍可支吾,官吏得以任責。
」從之。
嘉定八年正月二十五日,诏:「司農、太府寺承受使臣,隻從各寺踏逐,戶部給帖,放行請受,不理資任。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六提點倉草場所 提點倉草場所 在汴陽坊,以合門祗候以上二人充。
大中祥符中,嘗别置都大〔提〕舉官二員,以朝官、諸司使充。
九年省。
真宗鹹平五年二月,诏提點草倉場官于本轄修倉指揮内,差十人随行指揮使。
景德四年五月,诏:「在京頭子錢庫令提點司兼管,以勾押官充專知,不須别差三司軍大将。
」 大中祥符四年五月,诏:「提點倉場,如諸倉場送到公事罪人,值夜權寄禁府司,次日送三司。
」 六年三月二日,诏:「提點倉場所每年候東河起運一齊,立粳米兩 界,依例具合立倉分名額,乞差京朝官使臣二人、專副二人。
專知官即從省司下衙司定差,副知令開封府依例差遣。
随從監官分頭受納,直至守給支遣漏底。
十六日,诏提點倉場所:「若綱運到岸,諸倉驗斛濕惡,實時監綱官、梢工攤曬幹,比元樣受納。
若有少欠欺弊,即委本所勘罪科斷。
」 五月,诏:「倉草場監官押宿,如的疾患,不任事,即預具公文,報提點所勘會,下次監官押宿。
如違,科違制之罪。
若輪當押宿官,遇起居日,權免朝參,須平明方得開門。
所在粉壁曉示。
」 八月六日,诏:「諸倉斛,每月委三司取樣,定三等給糧。
每出納之時,不得令子家人、經紀百姓入倉貼量,并須兩平量,率不得虧損官私。
仍令提點使臣覺察,抽拔點檢。
如敢減克,送三司治罪。
常令入倉按視,須飽敖收貯支給者,須逐敖漏底,不得接便多開敖眼。
如點檢見有畸零斛占敖妨卸,即送三司追勘情罪。
諸色人不得于倉内籴市軍糧,許人糾告酬獎。
仰三司、殿前馬步軍司曉示,不得于倉内賣籌,科違制之罪。
」 十八日,诏:「京諸倉占子一人,草場差剩員一人,于提點所祗候取索文字,催驅司勾當,不得差承局節級。
」 十二月,诏:「太府寺給四百府:原作「守」,據本書職官二七之二改。
,付提點倉場官火印後,付諸倉附帳收管,監官置曆收貯。
每支納,旋給子,事畢後收。
」 七年五月,诏:「監倉朝臣使臣,自起納守支漏底日,委提點官具有無功過 報三司及奏,方得發遣歸審官三班院。
」 七月,诏京常平倉令提點官依諸倉例钤轄。
八月,诏京草場令監場使臣每日部領專副往還巡觑,仍于監門置曆書押,每五日一赴提點官通佥押。
八年正月,以西上合門使夏守()[赟]都大提點倉草場。
先是,守()[赟]以崇儀使與合門祗候劉承渥、李居中同提點倉場,至是遷秩,故命差降之。
仍令承渥等每公事騰申,守()[赟]不得連簽。
十一月,诏:「在京倉草場,如宣旨并三司使取索都管見在數目,即得實封供報;自餘官員及提轄使臣取索,不得供報。
如違,當行極斷。
」 九年六月,以西上合門使夏守()[赟]都大提舉諸司庫務,罷都大提點在京倉草場官,止命使臣二員提點。
天禧元年七月,诏:「今後倉草場支遣官物漏底,先具月日申三司,于沿河諸倉未當支給界分監官内權差一員,及于京東下卸司抽差兵級,計會監門使臣子細搜檢。
如有隐藏未支官物,即具數目申報,劾本界監、專、所由之罪。
若搜檢得别無隐藏官物,即具保明申報。
如搜檢鹵莽,亦當初罪。
」先是,左天舍既申漏底,而主吏潛匿官物,分而有之。
尋捕得區斷,三司乞賜條約,故有是命。
仁宗天聖六年五月,審刑院、大理寺言:「權三司使範雍等言,勘會近日諸界監官兩夜或四夜一次本場倉押宿,至日多稱不安,乞請宿假,逐旋施行訖。
今來專副仿效,亦多不宿。
其監官無故不 宿,自有違制之罪。
其專副不宿,未有正條。
切緣倉場所管物浩瀚,全藉監專押宿。
切慮今後專副轉更頑慢,無故不宿。
乞下法司,降下合斷刑名條貫。
寺司衆官參詳,欲乞今後諸倉場專副不赴守宿,亦依諸司庫務專副不宿,于違制杖一百上定斷。
」從之。
七年三月,三司言:「提點倉場所狀,所管倉場庫務去處少,日有給納糧草、錢谷官物,萬數浩瀚,及四河卸納綱船(乞)[訖]日,将領手分行遣,自早至暮,分頭往來點檢,催驅發遣,方免住滞,全藉慣熟得力手分行遣。
本司勾押官年滿,元準條貫遞遷歸省外,所有守阙後行自來承例,隻于排岸司船般諸倉額定人内抽取,或招收百姓充填阙額。
兼抽取卻上件額内,曹司逐處又須緻重别招填名阙,各是生人,二年内方始稍谙行遣。
本所元額後行五人,欲乞依三糧料院例,于本司守仕人數内,令逐手分委保在司年深、谙會行遣、無過犯者各一名,給帖收充正名貼司。
如有後行名阙,即于其中揀試,充填阙額祗應,今後更不于外處抽差者。
省司欲依本所擘畫,據額定後行人數,每人收補貼司一(帖)名。
候有後行名阙,依省司體例,揀試書筭公事。
」從之。
嘉佑八年八月十二日,倉場所言:「乞下三司等處,将雜犯合配本城人配填裝卸指揮阙額人數。
」诏:三司、開封府并京東京、西、陝西、河東、河北、淮南轉運司,将轄下雜犯合配本城罪人配填在京裝 卸指揮,才候數足即止。
九月,诏:「自今提點倉草場臣寮每月詣倉點檢,令依樣潔淨。
如稍違,監官及提點臣寮坐罪。
諸軍班妄有退嫌,不時請領,及于倉場喧争,管押人從軍法。
」從權禦史中丞王疇之奏也。
疇奏:「殿前左右番長行等請糧,以米與進樣不同,乃不肯請。
自餘班直見此,亦皆散去。
至翌日蒙诏,三司支訖,而朝廷兩不窮問。
臣以謂宜為将來之防,使倉場戒懼,軍衆齊一,以全威愛而銷驕慢,不可蓋掩而已。
」乃有是诏。
英宗治平元年八月十七日,三司言:「提點倉場薛仲孺等隔蓦界分,支諸班直月糧,有違條制。
」诏罷仲孺等,以提舉河北便籴李希逸代之。
神宗熙甯三年三月,三司言:「都大提點倉場所言,準條,諸司庫務、坊監、場院、倉場、園苑如無杖印去處,即申解赴省及合屬管轄去處。
内倉草場、四排岸司、蔡河上下等申送本所。
緣元不系管(處轄)[轄處],逐處排岸司各自有杖印,欲乞令直屬省庭。
本所自來凡有公事,遇在東排司寄禁一節事理,具合仍舊。
所乞差撥兵士功役,申取省司指揮施行。
欲依所請。
」從之。
八年三月五日,诏:「今後在京倉場所官任滿并成考,合該批書印紙曆子,隻委提點倉場所一面勘會,依條式批書。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六四排岸司 四排岸司 【宋會要】 東司在廣濟坊,掌汴河東運江淮等路綱輸納,及糧運至京師,分定諸倉交卸。
領廣濟裝卸役卒五指揮,以備卸綱牽駕。
以京朝官二人勾當。
西司在順城坊,領汴河上,以京朝官一人勾當,裝卸指揮五佰二人。
南司在建甯坊,領惠民河、蔡河,以京朝官一人勾當,廣濟兩指揮一千人為額。
北司在崇慶坊,建隆三年置,領廣濟河,以京朝官一人勾當。
廣濟一十五指揮,元額七千五百人,并在曹、郓、濟等州并廣濟軍住營。
每年春初,準催綱司差配,上綱執役。
真宗景德四年五月,诏京東排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