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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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三年九月,诏禮賓院:「進賣馬蕃部引到日,令翰林司賜茶酒。
」 九年正月,集賢校理張師德言:「近奉诏館伴高麗使,所差伴宴及管勾皆近上臣僚,未有定式。
欲乞起今外國人使到阙,先令有司詳酌儀式。
」從之。
天禧三年三月,诏禮賓院今後不得以外國人充通事。
時有開封府民訟通事辛榮本夏州子弟,投禮賓院充小蕃通事「院」字原脫,據《長編》卷九三補。
,虛稱在京人府,移禮賓院,稱無條約。
诏以榮累該赦宥,免杖黥面配海州牢城「杖黥面」三字原缺,據《長編》卷九三補。
。
因有是诏。
五年三月,诏禮賓院,自來引諸州軍蕃部原缺見并上殿,進呈奉目劄子,自今并令原缺門原缺。
仁宗天聖八年十月,诏禮賓院,自今引見蕃部,止近上百人入見,餘于本院依例賜食酒。
」 神宗熙甯六年八月三日,詳定庫務利害所言:「禮賓院事務全少,亦無支納,每諸蕃進奉人至,自專差官置局主領,逐時販馬,自押馬赴群牧司「自」下原衍「有」字,又脫「赴」字,并據本書職官二五之三改。
。
本院司屬縱有行遣,寔亦文具,因緣取賂,以困遠人。
今令本院量合用公人立為定額,增其請給。
因事受錢者,以近降河倉法坐之,庶絕其弊。
」诏下三司施行。
九年四月四日,诏省罷禮賓院,監官與依并廢州縣條施行。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五寺務司 寺務司 【宋會要】 寺務司掌京城大寺、殿宇、廊舍補葺,聽命于開封府,以内侍一人提點,三班一人監。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五課利司 課利司 【宋會要】 課利司,雍熙四年置,掌京城諸寺、邸店、莊園課利之物。
聽命于三司,以寺務司官兼掌。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十月,诏:「寺務課利司掠房錢,三司親事官自今後每一年一替。
若親事官辄敢請求占留,其寺務司及三司并各劾罪嚴斷。
」 英宗治平三年五月四日,勾當府司檢校庫及點檢所許章上寺務司收支錢物,并有裁損及更張事節,诏開封府指揮寺務司施行。
神宗熙甯元年十二月十七日,權發遣開封府判官、專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孫言:「應僧尼道士女冠等合納官衣缽錢物等,并撥充寺務司充:原作「元」,據本書職官二五之三改。
。
今後隸屬開封府,隻令使院判官管轄。
」 二年正月十一日,權發遣開封府判官、專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孫言:「相國寺依舊許百姓出立課額,入寺務司相兼支用,委實公私之利。
」從之。
八年七月二日,诏:「寺務司差入内供奉官梁從政提點,今後更不屬開封府使院判官管轄。
」以一司不須隸兩處,從梁從政所請也。
七月二十三日,提點寺務司梁從政言:「本司既不屬開封府使院判官管轄,即隸與不隸開封府及尼非寺務司所管,出公憑例經由本司,(正)[止]合從逐處主首三綱申開封府施行。
」诏寺務司依提舉十禅院體例施行,餘并從之。
九年五月十四日,提舉在京寺務司言:「大相 國寺泗州院近火發,雖即行撲滅,緣僧院與寺庭閻闾相接,深為未便。
乞拆僧院逼近之屋,遶寺庭高築遮火牆。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五同文館 同文館 【中興會要】 同文館在延秋坊,熙甯中創置,以待高麗國進奉人使。
舍宇二百七十八間,看館執役者二十二人,後減十二人。
神宗熙甯七年正月,差入内内侍省内東頭供奉官張士良兼勾當同文館。
三月,差資善堂後行蘇士安相兼本館主管官物物:原脫,據本書職官二五之四補。
、行遣文字祇應。
十年十月十八日,入内内侍宋鼎臣言:「奉诏,每五日一次往同文館教閱招箭班殿侍。
如有諸國進奉人在館,即權赴瓊林苑。
本館言近制不許指占,然時暫往彼就射垛教閱,即非指占置局。
乞自朝廷指揮。
」诏隻于同文館教閱。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主管同文館并罷。
紹興三年二月四日,诏:「行在同文館改用法慧寺,令盧知原與本路漕臣同共疾速計置,應副修葺。
」 四月十五日,诏同文館依舊存留。
先是,高麗奏遣使進奉,遂差官取接。
至是國信所申:「高麗進奉,所牒一行到洪州洋内,猛風打破舟船,風信已禍,恐日久不便。
抽差人兵官吏等,并發遣歸元來去處。
即(去)[未],審同文館所合與不合結罷。
」故有是命。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六司農寺
三年九月,诏禮賓院:「進賣馬蕃部引到日,令翰林司賜茶酒。
」 九年正月,集賢校理張師德言:「近奉诏館伴高麗使,所差伴宴及管勾皆近上臣僚,未有定式。
欲乞起今外國人使到阙,先令有司詳酌儀式。
」從之。
天禧三年三月,诏禮賓院今後不得以外國人充通事。
時有開封府民訟通事辛榮本夏州子弟,投禮賓院充小蕃通事「院」字原脫,據《長編》卷九三補。
,虛稱在京人府,移禮賓院,稱無條約。
诏以榮累該赦宥,免杖黥面配海州牢城「杖黥面」三字原缺,據《長編》卷九三補。
。
因有是诏。
五年三月,诏禮賓院,自來引諸州軍蕃部原缺見并上殿,進呈奉目劄子,自今并令原缺門原缺。
仁宗天聖八年十月,诏禮賓院,自今引見蕃部,止近上百人入見,餘于本院依例賜食酒。
」 神宗熙甯六年八月三日,詳定庫務利害所言:「禮賓院事務全少,亦無支納,每諸蕃進奉人至,自專差官置局主領,逐時販馬,自押馬赴群牧司「自」下原衍「有」字,又脫「赴」字,并據本書職官二五之三改。
。
本院司屬縱有行遣,寔亦文具,因緣取賂,以困遠人。
今令本院量合用公人立為定額,增其請給。
因事受錢者,以近降河倉法坐之,庶絕其弊。
」诏下三司施行。
九年四月四日,诏省罷禮賓院,監官與依并廢州縣條施行。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五寺務司 寺務司 【宋會要】 寺務司掌京城大寺、殿宇、廊舍補葺,聽命于開封府,以内侍一人提點,三班一人監。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五課利司 課利司 【宋會要】 課利司,雍熙四年置,掌京城諸寺、邸店、莊園課利之物。
聽命于三司,以寺務司官兼掌。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十月,诏:「寺務課利司掠房錢,三司親事官自今後每一年一替。
若親事官辄敢請求占留,其寺務司及三司并各劾罪嚴斷。
」 英宗治平三年五月四日,勾當府司檢校庫及點檢所許章上寺務司收支錢物,并有裁損及更張事節,诏開封府指揮寺務司施行。
神宗熙甯元年十二月十七日,權發遣開封府判官、專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孫言:「應僧尼道士女冠等合納官衣缽錢物等,并撥充寺務司充:原作「元」,據本書職官二五之三改。
。
今後隸屬開封府,隻令使院判官管轄。
」 二年正月十一日,權發遣開封府判官、專管勾使院公事李孝孫言:「相國寺依舊許百姓出立課額,入寺務司相兼支用,委實公私之利。
」從之。
八年七月二日,诏:「寺務司差入内供奉官梁從政提點,今後更不屬開封府使院判官管轄。
」以一司不須隸兩處,從梁從政所請也。
七月二十三日,提點寺務司梁從政言:「本司既不屬開封府使院判官管轄,即隸與不隸開封府及尼非寺務司所管,出公憑例經由本司,(正)[止]合從逐處主首三綱申開封府施行。
」诏寺務司依提舉十禅院體例施行,餘并從之。
九年五月十四日,提舉在京寺務司言:「大相 國寺泗州院近火發,雖即行撲滅,緣僧院與寺庭閻闾相接,深為未便。
乞拆僧院逼近之屋,遶寺庭高築遮火牆。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五同文館 同文館 【中興會要】 同文館在延秋坊,熙甯中創置,以待高麗國進奉人使。
舍宇二百七十八間,看館執役者二十二人,後減十二人。
神宗熙甯七年正月,差入内内侍省内東頭供奉官張士良兼勾當同文館。
三月,差資善堂後行蘇士安相兼本館主管官物物:原脫,據本書職官二五之四補。
、行遣文字祇應。
十年十月十八日,入内内侍宋鼎臣言:「奉诏,每五日一次往同文館教閱招箭班殿侍。
如有諸國進奉人在館,即權赴瓊林苑。
本館言近制不許指占,然時暫往彼就射垛教閱,即非指占置局。
乞自朝廷指揮。
」诏隻于同文館教閱。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主管同文館并罷。
紹興三年二月四日,诏:「行在同文館改用法慧寺,令盧知原與本路漕臣同共疾速計置,應副修葺。
」 四月十五日,诏同文館依舊存留。
先是,高麗奏遣使進奉,遂差官取接。
至是國信所申:「高麗進奉,所牒一行到洪州洋内,猛風打破舟船,風信已禍,恐日久不便。
抽差人兵官吏等,并發遣歸元來去處。
即(去)[未],審同文館所合與不合結罷。
」故有是命。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六司農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