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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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起]發,仍開具括責到錢數,類聚一路總數,保明供申戶部驅磨。

    」從之。

     八年六月十二日,權禮部侍郎李彥穎言:「廬州僧惠寶、道隆将紫衣洗改作度牒,處州僧惠京将亡僧度牒改作新度牒,并行貨賣,其可見者三十道,今來皆已逃竄,即前後所賣不知幾何。

    以兩州觀之,四方萬裡如此類者又不知其幾。

    乞令有司将見行條法申嚴行下,仍戒饬州縣,如有奉行不虔,将元失拘收去處令佐、當職官重行責罰,典押人吏等一例斷勒。

    如人吏有賣受過錢物入己,計贓論〔罪〕,(乃)[仍]立闆榜寺觀庵院,約束施行。

    」從之。

     同日,中書門下省言僧道身亡不繳納度牒等冒犯之弊,已約束申嚴外,诏諸路提刑分差官前去管下州縣,限一月根括盡絕,繳納禮部,仍具已括納數目申尚書省。

     【續宋會要】 淳熙四年四月六日,诏:「禮部行下州軍将日前未繳度牒、師号盡數依條限繳納,如隐漏不實科罪,專委提刑司覺察,月具繳過數目申尚書省。

    」 十月二日,诏應給降度牒每道作四百五十貫文,錢會半之。

    既而臣僚言:「舊法每道價錢五百貫,幹道六年正月十三日指揮減 作四百貫。

    緣此富豪之家曾先請買,增價出賣,有至五百貫以上者,乞稍複舊價。

    」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日,诏:「禮部改(道)[造]紫衣、師号式樣,紫衣并二字、四字師号绫紙面上改織造(桅)[栀]子花各十二朵。

    内紫衣绫紙面上織造『文思院制敕紫衣绫』八字,其二字、四字師号绫紙面上織造『文思院制敕師号绫』八字,仍織字在绫上。

    應官司支使不盡見行樁管師号并将來繳到,日下委長貳監視焚毀。

    」先是,四川制置使範成大言:「蜀中一度牒賣錢引七百一十道,一紫衣止賣錢引六七十道,少者三十四道。

    小人貪十倍之利,又不費織作,止是揩改數字,以冒法為之。

    當令省部措置,止将上件四川逐司見在绫紙(放)[于]紙背批鑿給散年月及用印記,并置合同号簿勘同等以為關防。

    」既而成大(人)[入]為禮部尚書,複申前請,故有是命。

     五年六月十四日,诏四川總領所出賣度牒每道減作川錢引八百道。

    以四川總領所言:「本所度牒昨承指揮每道增作銅錢四百貫,細折川錢引七百一十七道。

    近又承指揮每道銅錢增作四百五十貫,紐折川錢引九百道,緣此無人承買,乞免增添。

    」故減之。

     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知溫州胡與可獲到劉端等僞造度〔牒〕九道,乞賜施行。

    上曰:「可令胡與可速疾根勘,具案聞奏。

    令江浙、福建路州軍多出文榜曉谕,如僧道有收買到劉端等僞造度牒,自指揮到限兩月,經所在官司陳首,與免科 罪,仍令戶部、禮部照應紹興十二年獲楊真度牒體例貼錢換給。

    如出限不首,許人告,依條斷罪,繳到度牒令禮部長貳焚毀。

    」 九年五月二日,诏禮部給降度牒一千道,就南庫出賣,每道五百貫,賣到錢銀、會子并于本庫樁管。

    以臣僚言,州軍繳到亡僧度牒并未曾對數換給。

    故有是诏。

     十月六日,诏禮部遍牒諸州軍守臣并通、簽判,各将已拘收事故僧道度牒、師号并日下繳申,毋緻隐匿。

    累降聖旨指揮拘收事故僧道度牒,緣官吏奉行不虔,遂緻因循隐匿,或洗改轉賣,或承代詭名,弊幸至多。

    今将逐處見管僧道數目以遞年繳到事故度牒寫成冊進呈,其所管數多而所繳數少,或累年并不申繳者,即乞付外措既而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署)[置]根究施行。

    」诏令禮部将申繳數多去處照會因依聞奏,仍催促各将已拘收到見管度牒依數發納。

    既而臣僚複論乞措置,诏令禮部遍牒諸路州軍守臣、簽判,遇有事故僧道度牒、師号,并即将盡數拘收,繳申尚書省,專委提刑司覺察,所部州軍奉行減制按(刻)[劾]施行減制:疑為「滅裂」之誤。

    。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祠部減令史一人,守當官三人,楷書二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滅)[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慶元四年五月十七日,诏:「今後僧道毀失度牒,從條限十日就本路提刑司投詞,下所屬州縣召本色二人,仍元受業寺觀法眷二人、綱維主首委 保。

    如本寺觀無僧道,即僧道正司保明元牒有無批鑿過犯申提刑司。

    令召左選官一員甘朝典狀批書印紙,及上等戶三名結罪委保,從所在州軍具去失之因再加保明申提刑司,申禮部勘驗,出給公據,州軍不得擅給。

    」以濠州申有僞為雲遊,詐言去失,或水火焚棄。

    所在州軍但據僧司材保所供,出給公據,圖謀住持,訹誘良民錢物,下禮部看詳。

    故有是命。

     嘉定二年五月八日,臣僚言:「國家所以纾用度者,僧牒與鬻爵耳。

    鬻爵之冗濫臣未暇深考,竊見儀曹案牍有光州、衢州、甯國府申童行張宗德等買到度牒并系假僞,本部各已勘驗,假僞分明,節次行下,逐處根究。

    今踰半年,未見申到。

    朝廷近日嚴僞會之禁,而未知奸民僞造度牒,利害尤大。

    幸而事發,複悠悠若此,奸民何所憚而不為哉!欲令禮部牒各州立限追捕,具案申朝廷嚴與施行。

    其僞織造文思院绫、僞雕尚書省印、僞為官吏書押者,皆當坐以重辟。

    官吏士庶能捕獲全火者,白身則與補官,選人則與改秩,京官則比附酬賞。

    凡官吏、僧道能審驗舉覺者,重賞酬之。

    其有容隐不舉覺而發于他處者,亦重寘之罰。

    仍令吏部與敕令所參定條法行下,諸路州郡書之粉壁,庶幾奸人知無所遁,不敢輕犯典憲。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三度牒庫 度牒庫 高宗建炎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度牒庫印以「禮部度牒庫印」六字為文。

     八月二十六日,诏:「文思院打背度牒、紫衣、師号,官吏專置一司管辦。

    可罷監官一員,預發遣歸本院。

    手分二人,減一名;工匠五人,減三人。

    合存留手分、工匠欲并撥歸度牒庫,今監官兼行主管。

    」 同日,诏度牒庫專副、庫子四人并存留,抄寫人一名減罷。

     同日,诏度牒庫監官一員,今後遇阙,申朝廷差填。

    先是,從朝旨差權。

    故有是命。

     紹興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诏:「度牒庫巡防兵士一十人,元系臨安府差撥,改于步軍司依立定人數差破。

    」從本庫請也。

     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诏度牒庫依舊拘收元減罷雕字匠一名,與日支食錢外,所有打背、裁剪、碾呀匠更不招置,遇造作即行和雇支食錢。

     同日,诏度牒庫料次錢每料支錢二百五十貫文,令戶部先次空審直下左藏庫,限日下支給應副使用,續行審會。

     同日,诏度牒庫上、下半年造限送比部驅磨,庫子依舊以二人為額。

     同日,诏度牒庫複造度牒,其專知官等各添支别給食錢一季,于本庫料錢内支給,上曆除破,候住給降日住支。

    專知官、手分每名各二百文,庫子、工匠每名一百文,巡防軍兵每名各十文,書寫楷書每名二百文。

     孝宗隆興元年五月一日,诏随龍武翼郎張特添差監度牒庫,理任、請給等并依正官例支破。

     幹道六年二月二十日,禮部言:「見管度牒數少,得旨制造一萬道準備支用,尋行下度牒庫 勘會,合用绫三百四十四匹。

    自今本庫見在绫紙數少,乞下工部責限文思院織造,合行收買紙劄、朱紅、面、炭物料,并(顧)[雇]工食錢若幹,下戶部取會行移,必緻淹緩,乞戶部先次作空審支降施行。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三度牒庫 度牒庫 【續會要】 淳熙十年九月八日,度牒庫言:「元降指揮常樁管度牒一萬一千道,今來節次支取,止管一千九百六十一道,乞賜指揮施行。

    」诏禮部将前項已支用度牒并照元降指揮補造圓備,依數樁管。

     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度牒庫言:「元降指揮常樁管度牒一萬四千道,今來節次支取止管六百六十七道。

    」诏禮部将前項已支用度牒并依數補造樁管。

     十二月九日,诏度牒庫減兵(部)士二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

    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度牒庫言:「本庫樁管度牒一萬四千道,節次支降過八千二百一十三道,見管二千一百八十七道,合行制造補還樁管元數。

    」诏禮部将前項已支用度牒并依數補造樁管,餘照應節次已降指揮施行。

     紹熙三年閏二月三日,中書門下省言:「亡僧道度牒近年申繳數少,顯有弊幸。

    」诏禮部镂闆遍牒諸路州軍守臣、通、簽判,将事故僧道度牒常切括責拘收,逐旋據數申繳,毋容隐匿洗改作弊。

    如州軍奉行(減)[滅]裂,緻有前項弊幸,即提刑司覺察具名以聞。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三膳部 膳部 【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膳部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

    凡供 禦之膳羞、内外饔饩隸禦廚,以他官勾當。

    陵廟牲豆酒膳、諸司供奉口味、親王以下常食料,皆分領他司,無所掌。

    令史二人。

    元豐改制,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禮部郎官通行分掌。

    有二:曰祠祭生料知雜,掌祠祭奏告、牲牢禮(科)[料]及造奶酪、供進酒食、收藏冰段及牛羊司、翰林司官吏到署人兵開收應申請事件。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手分三人,貼司一人,禦廚翰林司、牛羊司隸焉。

    實味,及大金諸蕃國使人排辦供筵酒食、茶實、人使到阙及聖節齋筵入殿檢察酒、計度諸色食料及供賜冰并禦廚官吏到罷、人兵開收應幹申請事件及諸案文書。

    曰宴設館客供進給賜,掌宴設賜宴、設酒食 《神宗正史職官志》:膳部郎中、員外郎參掌供進酒膳、祠祭牲牢、禮料凡本司所治之事,宴飨、筵設則同光祿寺官察視其善否,酒成則嘗而後敢進「敢」字疑衍。

    《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于「膳部」條下叙事即無。

    ,藏冰供賜則頒其禁令。

    應所用物,皆前期計度,以關度支。

    分案七,設吏九。

     哲宗紹聖元年八月八日,诏主客、膳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诏:「禦膳添監官,并令入内省差使臣管勾。

    常膳杈等辄開合見禦膳者加役、流,其諸局工匠所造禦膳滋味不和及諸不如法,三犯決替。

    」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祠部郎官一員兼膳部。

    同日,诏膳部吏人減半部吏:原作「吏部」,據上下文意改。

    。

     紹興八年七月十八日,禮部言:「見今牛羊司宰供禦膳羊每日一口供應,每 月收四十口為額,内一十口充泛索使用,天章閣、祖宗神禦每月酌獻羊以一十七口為額。

    緣各有剩數,不住據牛羊司申乞将攢剩數目充以後使用,令所買州軍權住收買,候将欲支供盡絕,即依已降指揮行下元買州軍收買應副申部,申明朝廷等降指揮,顯是紊煩。

    本部相度,今後牛羊司遇有攢剩羊口數目,令本司具确的數目申省部,審驗詣實,即行撥充别項使用。

    及遇有講筵非泛等合用羊口數内有剩數,亦令本司申明省部改撥充數使用。

    」從之。

     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诏:「供進皇太後每日常膳并生料每月實計用羊九十口,及節料節序添供每年實計用一十八口,欲令兩浙轉運司收買,赴牛羊司交納。

    宰供所有阙少事件等,依例下臨安府市令司取索。

    」 孝宗幹道四年三月二十日,诏:「膳部将禦廚逃走工匠、庫、院子等,并往他處割移名糧。

    應逃走之人不以已未出違年限,并違百日内許令出首,特與免罪,仍舊收管一次。

    合得諸般請給,從本廚關報糧審院,不候省寺經由先次放行。

    如續次會問有不該錢物,依條回入官。

    」 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诏天申聖節齋筵,膳部驗察官吏,并不支破禦廚吃食,今後準此。

     七月十九日,诏禦廚權以四百人為額,令招收敷額。

    今(從)[後]遇阙招填,據到人數赴膳部刺填。

     九年七月八日,诏今後遇祈禱禁屠宰,禦廚早晚并進素膳。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三膳部 膳部 【續宋會要】 淳熙三年十月十一日,诏自今遇祈禱禁屠宰,其皇後合膳随禦膳進素。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膳部減守當官一人。

    以司農(小)[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

    故有是命。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六十五。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三主客部 主客部 【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主客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

    凡諸蕃朝聘、貢奉隸客省,本司無所掌。

    令史一人,驅使官一人。

    元豐改制,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禮部郎官通行。

    設案有一,曰知雜封襲朝貢案,掌諸蕃國入貢并每年頒賜交趾國曆日及勘會柴氏襲封事。

    吏額:主事一人,本部人吏兼令史一人,手分二人,貼司二人。

     《神宗正史職官志》:主客郎中、員外郎參掌諸蕃國朝貢。

    凡本司所治之事,契丹國遣使朝賀應接送館伴官所用儀物,皆預令有司為之辦具。

    高麗亞契丹,其餘蕃國則按其等差以式給之。

    至則圖其形像,書其山川、風俗。

    若有封爵禮命之事,則承诏頒付。

    嵩、慶、懿陵祭享,崇(儀)[義]公承襲,率主行之。

    分案四,設吏七。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書六曹職事閑劇不等,除已減定員數事「數」字原在「事」字下,據文意改。

    ,至簡者,以主客兼膳部。

    」從之。

     六年七月十二日,兵部言:「兵部格,掌蕃夷官授官,主客令蕃國進奉人陳乞轉授官職者取裁。

    即舊應除轉官者報所屬看詳,主客止合掌行蕃國進奉陳乞,其應緣進奉人陳乞授官盡合歸兵部。

    若舊來無例,創有陳乞,皆令主客取裁,誠恐化外進奉陳乞授官事體,曹部執掌未一,久遠互失參驗。

    欲自今不以曾未入貢及有例無例,應緣進奉人陳乞授官加恩,并令主客關報兵部。

    」從之。

     紹聖元 年八月八日,诏主客膳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五日,诏禮部郎官一員兼主客。

    同日,诏主客吏人減半。

     孝宗幹道九年十一月三日,诏:「(令)[今]來交趾進奉人到阙,特差識字巡視親事官四人在驿幾察事務。

    今後諸蕃入貢依此。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四兵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