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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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子孫得封贈而父祖亡者,所封母、祖母并加『太』字。

    臣看詳法意,封則加『太』字,贈則不用,其意甚明。

    而有司奉行,法難用。

    欲乞應命婦因子孫官爵父祖亡,封其母并祖母者加『太』字,殁者并除去。

    」從之。

     十二月四日,官告院言:「奏授官告見系吏部告身案承鈔出給,欲乞依舊敕援例并隸本院。

    其本案人吏并乞撥歸本院,其出告乞敕鈔卻發赴吏部逐案照會。

    」從之。

     靖康元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官告院官二員主管,依元豐五年已前舊制。

    其法物庫可廢罷,绫紙、褾、軸等并文思院作坊後苑作制造。

    」先是,政和七年二月置法物庫,以追降指揮罷。

    熙豐制造局合罷者,左藏庫移牒拘收造告疋帛等。

    主管官吳震等以為言,故有是诏。

     神宗熙甯二年八月十八此下數條按時間先後當移至前頁徽宗崇甯年之前。

    今仍其舊。

    日,官告院言:「久例皇親副率以上即用白绫紙、暈錦褾、大牙軸、色帶子。

    若有例,依近敕比(渙)[換]文資出官者,未委合依舊例與外官條制。

    」诏依皇親例供使。

     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官告院 绫紙庫合納绫紙官錢赴左藏庫送納,所管绫紙專差使臣一員,月給食錢五千,添差三司軍大将一名充副知,隻差本院守阙一名抄寫文字,月給食錢一千,更不拘收家業酬獎。

    皇佑編敕:本庫如無正名,于有(加)[家]業守阙人内差,候勾當三周年無遺缺,補充正名。

    候替滿日,再勾當三周年,減選出官。

    」 六年六月十二日,官告院言:「内殿承制無使紙條貫,不以有無食邑,例用大绫紙七張。

    緣本官自在殿中丞(不)[下],乞改正用中绫紙、褾、軸,如有食邑者如舊。

    」從之。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舍人院言:「檢會官告院條制,大學士已上并用白背五色绫紙、法錦褾;觀文殿學士隻用大绫紙、法錦褾、大牙軸、色帶子。

    緣觀文殿學士乃在資政殿大學士之上,是舊制定,乞用知大學士例。

    」從之。

     元豐五年六月十三日,詳定官制所言定到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五月六日,诏自今監司落「權發遣」及「權」字毋給告。

    從中書省言也。

     紹聖元年九月十五日,吏部言:「中書舍人朱服言:元豐五年條制階官及職事官及選人凡入品者,皆給告身;其無品者,給黃牒。

    元佑六年改元豐五年專條,除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及除降官職依舊外,應内外差遣并職事官本等内改易或在任者,并給黃牒,乃與無品人等。

    」诏今後帥臣、監司并待制已上知州并給告,餘依舊條。

     二十八日,三省〔言〕:「近诏帥臣監司并待制已上知州并給告,餘依舊條。

    契勘除帥臣并待制以上知州給告外,其監司不系升入路分本等内改易者止給黃牒。

    」從之。

     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诏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因罪罷(點)[黜]并給告。

    從中書舍人葉祖洽請也。

     元符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吏部侍郎黃裳言:「元豐官制,入品官皆給告身,其無品者給黃牒,故小使臣皆給告身。

    後來(待)[特]務從簡,遂行先劄指揮,于理未安。

    請自借職、奉職而上皆給告身,複元豐官制。

    」從之。

    又吏部言:「元佑法小使臣隻降先劄,乞自承信郎而上依舊給告。

    」 徽宗政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大禮畢,宮人遷秩,日夕降告,内降錄黃,似煩碎,不系事體輕重,可令吏部出空頭官告,疾速進入尚字五道,司(事)[字]一十道,典字三十道,掌字五十道。

    」 四年正月四日,诏:「諸妃告身绫紙:四妃用雲龍,貴儀至婉容用葛藟石離,昭儀至充媛用蘭燕,婕妤至美人用荇魚。

    内命婦告身绫紙:内宰、副用遍地雲鳳,宮正、尚宮、内史、郡夫人、治中用雲朵鳳,國夫人用遍地雲鶴,寶林至掌樂、管勾仙韶公事用雲朵。

    」 宣和元年二月二十九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勘會官告院制告身、法物合用造绫紙,近已措置更定花樣名色。

    慮(名)[民]間私辄仿效織造及買販服用,當立法禁止。

    今拟條項:諸官告院制造告身、法物應用绫錦,私辄仿效織造及 買販服用者許人告,賞錢三十貫。

    從之。

     欽宗靖康元年九月二十三日,尚書省言:「官員付身敕劄系大程官承發,近多留滞,不依限發放。

    欲乞今後發出付身、告命,并當日具名件并發下月日及承受大程官報尚書省,都門下實時出牓,如有違滞,并許當行人吏并科杖六十罪。

    」從之。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二日,诏:「恩轉官除文臣太中大夫、武臣正任觀察使及宗室南班以上,并命辭給告身,其餘令吏部具鈔降敕。

    」 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日」下原衍「官」字,已删。

    诏:「應除授遷官等合出告身,并仿元年覃恩轉官例,餘并劄子内補授名目人于所授敕劄上量行開說補授因依,候事定日依舊。

    」 三月九日,诏:「文武除授遷轉,并依舊給告。

    仍令官告院疾速制造法物,尚書省先次劄(官)下除授遷轉并已給敕官,候法物成日給告。

    」先是,除授遷官文武臣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下并給敕,緣臣僚言朝廷專降告命招撫及行軍給降空名官告之類,若但給敕,非惟難以示信,且事體削弱,故有是诏。

     六月十八日,诏:「封贈官告如阙绫羅,即以絹充,仍于左藏庫支絹三百疋、次色錦五十五疋制造。

    」 二十一日,诏:「官告院依祿令支茶湯錢各十貫文,就料錢曆批請。

    其權官并依正官例。

    」從本院請也。

     二十八日,诏:「今後文臣帶直秘閣、武臣帶遙郡以上給告,朝奉大夫、武翼大夫給敕,其初補官人依自來條例給付身。

    」 八月十日,尚書省言:「官告自來書尚書左、右丞,今除參知政事亦合通簽。

    」從之。

     九月二十九日,诏:「刑部契勘應給降空名告劄等先注籍,仍取會有無補授之人及姓名、因依銷簿。

    」先是,刑部郎中蘇恪言:「空名官告以待有功,欲乞每遇給降,仿『度』字号置合開簿,俾铨曹堂其受人之乞受人之乞:疑有脫誤。

    ,令具事目及字号報掌簿官銷簿注籍,候參部自審驗簿号,方許注授。

    」诏從之。

     四年四月三十日,诏:「比年爵賞失實,名器浸輕,可自今後将帥監司守臣并不得陳乞空名告敕宣劄。

    如實有功人,仰保明申奏,以憑推賞,雖大臣出使亦當遵守。

    」 六月八日,诏:「文臣朝奉大夫、武臣武翼大夫以上轉官給告,文臣通直郎、武臣武翼郎以上轉官給敕,選人初授官給绫紙,改京朝官給告,換階官給敕。

    」先是,吏部侍郎綦崇禮言:「已降指揮,初補官人給付身。

    勘會選人有舊假官未入官者,并系初授敕或補牒,即未經出給告命,欲乞依初補官人例給告。

    」故有是诏。

     九月二十五日,臣僚言:「奏補授官告敕自來不曾載三代、鄉貫、年甲,欲乞今後被蔭人告、敕并行書寫。

    」從之。

     十一月五日,官告院言:「吏部簽發到奏鈔到院,其鈔内稱說年甲、鄉貫、(貫)三代,本院依本書寫外,其錄黃給告多無三代,或止有年甲、鄉貫,及全不稱說者。

    欲乞今後遇出給初補官人告命或無三代、鄉貫、年甲者,令大 程官赍告取索家狀,付院書填。

    」從之。

     紹興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诏:「四品以上官及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官告并用錦褾外,其餘官并封贈權用缬羅代充,仍令所屬依舊制描樣開闆制造,先裝背四軸,申尚書省。

    」 六月二日,诏:「給降空名官告绫紙,已(今)[令]官告院置簿。

    今後諸處補授,令書填官司限一日開具申吏部。

    應(告)空名官告绫紙,官司半年一次開具已未書填道數,申吏部照會。

    」先是,侍郎鄭滋言:「小使臣校尉自來給降空名官告绫紙,即未有諸處申發到書填補授姓名、因依,無以考察僞冒。

    」故有是诏。

     三年十二月十日,臨安府言:「武翼郎王傾遭居民遺火,燒毀高祖父超故任建雄軍節度使告一道、曾祖父德用皇佑四年授河陽三城節度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告一軸,并嘉佑元年任忠武軍節度使告一軸,今錄白曾祖德用神道碑一本幹照。

    」诏令王傾召升朝官二員委保,是實王德用本家親的之孫,即依條出給。

     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诏:「除授館職、職事官及帥臣、監司,并依舊法給告,惟計議官依編修官出敕。

    」先是。

    臣僚言五品以下命以敕劄,殊損國體。

    送部檢會,言:「舊法編修官出敕;館職、寺監丞、博士,禦史台檢法、主簿,命詞給告;承務郎以上磨勘轉官出告。

    特恩轉官仍命詞外,任差遣出敕,監司并合命詞給告。

    舊無計議官,未審是何付身。

    」故有是诏。

     五年五月二十日,诏:「太師至尚書令绫紙,可降本格二等用十五張色背五色绫紙,其餘官并遞降本格。

    太師至尚書令,左、右仆射至開府儀同三司,并用十五張色背五色绫紙。

    知樞密院事至宗室環衛官,觀文殿學士至觀察使,并用五張白背五色绫紙。

    宣奉大夫至(俟)[候]用十張白绫紙,給事中至伯八張白绫紙「給」字上原衍「十」字,已删。

    。

    中大夫至子,七張白绫紙。

    七寺少卿至和安大夫至翰林良醫,尚書諸司員外郎至翰林醫正,并用六張白绫紙。

    奉議郎至太子諸率府副率,秘書省校書郎至諸軍指揮使以下、遙郡(敕)[刺]史以上,馬步軍都頭至蕃落馬步軍都指揮使,并用五張白绫紙。

    」以官告院言工部會告命品從數多,合行(滅)[減]損。

    故有是诏。

     六年二月十六日,诏僞(告)[造]绫紙度牒依詐為制書法斷罪。

    先是,工部言:「官告院所用绫紙花樣不一,易以僞冒,乞下文思院别織一體花樣,仍于绫上織字号,專充官告。

    其仿效制作之人,乞重立法。

    」故有是诏。

     三月一日,诏文武官磨勘給告,并量收绫紙錢。

    先是,文思院織造告绫費用倍多,臣僚以為言,故有是诏。

     同日,诏官告院吏人入仕年月并依吏部侍郎右選理二十五年。

    先是,官告院言:「本院人吏選補并守熙甯法,近吏部申明将本院主事滿三年半外通入仕及三十年,方許出職,仍理其所少年限,勒令殿選。

    緣從來本院遵守舊法,近 吏部申明将滿三年半出職,别無理年殿選之文。

    況六曹所理入仕年月各以人額多寡理年,有理三十年處,及有二十五年處。

    各緣充主事年月不多,如刑部都官止充主事滿一年,或一年一季,止理二十五年出職。

    或遇大禮,又許解(法)[發]次名,三年半中約解發三人。

    本院緣守舊法,三年半止解發一名,更不理入仕年月。

    」故有是诏。

    同日同日,原作「官告院日」,據文意改。

    ,诏:「官告院官去替半年,方許差人。

    其已差替人,并見阙未到之人,并别與差遣。

    如願歸吏部注授之人,特依省罷法與指射差遣一次,願就宮(官)[觀]嶽廟者(職)[聽]。

    」 七年三月十三日,诏湖北、京西宣撫使嶽飛,所有立奇功除正任及轉橫行遙郡官告,日下給付,免進入。

    以飛朝辭,恐妨起發故也。

     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吏部言:「措置官員轉官及封贈告制度,若依舊法制造,竊慮難以應辦,欲量增绫紙。

    」從之。

    一、文臣太中大夫、武臣正任觀察使以上轉官,并用雜色錦褾、絲帶、撥花大紅牙軸。

    文臣監察禦史以上,并行在職事官、寺監丞簿以上,外路帥司、監司轉運判官、提舉茶鹽、市舶、常平等以上并除貼職之人,中大夫至奉直大夫;武臣通侍大夫至右武大夫及帶遙郡,并武功大夫至修武郎以上,并用雜色錦褾、絲帶、撥花中紅牙軸。

    文臣朝請大夫至通直郎,武臣武功大夫至修武郎以上,并用紅绫褾、碧綠绫帶、撥花中紅牙軸。

    升朝官量行添軸,改造褾袋。

    一、绫紙錢:内文臣太中大夫、武臣觀察使以上并免,文臣中散大夫、武臣遙郡刺史以上二十貫,文臣朝奉大夫、武臣武翼大夫以上一十五貫,文臣通直郎、武臣修武郎以上一十貫,以上各欲增五貫。

    一、封贈绫紙錢:三公,三少,開府儀同三司,七貫五百文;東宮三師、三少,特進太尉,金紫、銀青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将軍,節度使,承宣觀察使,六貫;宣奉、正奉、通奉大夫「通奉」上原衍一「正」字,據文意删。

    ,左、右骁騎以下,諸衛上将軍,三貫五百文「三貫」下原衍一「貫」字,據文意删。

    ;通議、太中大夫三貫以上并欲增一倍;中大夫,中奉、中散大夫,防禦、團練使,諸州刺史,左、右金吾以下,諸衛大将軍,二貫六百文;朝議、奉直、朝請、〔朝〕散、朝奉大夫「散」字上原關「朝」字,據文意補。

    ,二貫三百文;朝請、朝散、朝奉、承議郎,諸衛将軍,太子諸率府率「太」字下原衍一「朝」字,據文意删。

    ,一貫八百文;奉議、通直郎,太子諸率〔府〕副率,一貫五百文;宣教郎以下,一貫已上,并欲增一倍;毋及朝奉大夫、遙郡刺史以上妻,七貫二百五十文,欲增四貫七百五十文;餘妻六貫四百五十文,欲增三貫五百五十文;武功、武德、武顯、武節、武略、武經、武義、武翼大夫,遙郡同,二貫三百文;武功、武德、武顯、武節、武略、武經、武義、武翼郎,一貫八百文;訓武、修武、從義、秉義、忠訓郎,一貫五百文以上,并欲增一倍。

    從之。

     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诏:「文武官給告日并下吏部,于年月日前系寫主管院官名銜。

    」先是,臣 僚言百官遷(政)[改],惟官告院知其詳,其監官欲書名于绫紙背,以防冒僞。

    而主管院陳掞言,紙背書名,日久易以磨外。

    故有是诏。

     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诏〕應今後告命并用新法绫紙。

    先是,尚書省言,換給封贈今用雜绫紙,恐生奸弊。

    故有是诏。

     二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诏外國告身合用褾、軸、銷金法物,并依舊制施行。

     九月六日,诏:「内、外文武臣僚告敕并依大觀格制造。

    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九人。

    後降下官告樣十六軸,并物料等,(今)[令]有司制造。

    」沈該等奏,依已得指揮自來年正月為始。

    上曰:「此是大觀式,朕已令各随官品畫成圓冊,他日可以按圖制造。

    」 二十七年二月二日,将作監奏:「契勘依近降官告法式,應内外命婦遷轉并贈封告命,并銷金。

    續承指揮,内命婦遷轉并封贈,外命婦封贈郡夫人以上,并依格用網袋外,其餘以次并權不給。

    竊慮告身銷金亦合參照,欲望除内命婦遷轉并封贈、外命婦封贈郡夫人以上依法式外,其餘并權住銷金。

    」從之。

     五月三日,工部狀:「近降指揮禁止镂金、銷金裝飾之類,所有文思院見造銷金告身绫羅紙、軸頭,今欲将文武臣僚并内命婦遷轉封贈、外命婦封贈郡夫人以上及外國封爵加恩告命等,并依已降大觀格制造給降行使。

    所有應合用軸頭上貼镂銷金,乞止用撥花滴粉生色。

    」從之。

     三十二年六月一日,官告院言:「契勘本院先降到大觀格出告樣制,照得内、外命婦十等式内除止有貴妃、淑妃、德妃、賢妃用十八張銷金羅紙,并親(用)[王]妻用十張銷金羅紙外,所有皇太子妃并一字王夫人羅紙法物亦未有該載立定格式。

    今欲将所出上件皇太子妃(此)[比]附四妃、王夫人比附親王妻羅紙張數、法物等書寫出給投進。

    」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孝宗即位未改元。

    主管官告院魯(言)[木養]言:「節次承吏部發到敕黃,出給諸軍陣亡贈官告命,依法系宰執簽書。

    竊見大禮恩霈文武百官封贈,除見任兩府系宰執簽書外,其餘并是代書,欲權依大禮封贈例,免書宰執。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七月二十四日,官告院言:「契勘本院應出給功賞轉官等告命,宰執、侍從、左司都事郎,官告院官依昨出給空名官告例代行簽書,續承指揮除宰職分書與院官親書外,其餘官并代書。

    竊緣賞告代書數多,又恐日後無以稽考,欲乞将大使臣修武郎以上官親書吏部尚書、小使臣從義郎以下親書吏部侍郎外,其餘官并乞代書施行。

    」從之。

     八月十七日,官告院言:「見管主、令各一人,書令史三人,守當官五人,貼書七人,楷書一十二人。

    又緣趁辦出給覃恩轉(管)[官]等告命,人力不及,若更行裁減,必至幹辦不前。

    乞将本院正額人數許行依舊存留,候将來出告稀少日别取指揮施行。

    見在人且令依舊, 将來遇阙,更不遷補撥填。

    」從之。

     二年閏十一月二日,主管官告院劉貢等言:「契勘本院每日出給告命,又遇大禮天行出給宰執、親王、侍從、文武百官加恩封贈及後妃、内命婦封贈三代諸色告命,其所用绫紙、法物并系文思院預期造納。

    今來左藏庫阙雜花绫,竊緣大禮在近,臨期難以辦集,欲将應合投進告命依舊用大觀格雜花绫出給投進外,其餘文武官諸色功賞及常程等告命并權用左藏庫見管制敕、官告、度牒,令文思院于本庫支(跂)[撥],衮同打背五張、六張、七張、八張代雜绫花紙,充告身使用,候将來支使制敕绫盡絕日,依已降指揮并用雜花绫紙出給告命。

    」從之。

     二十七(十)[日],诏應軍功改正重疊告命,并特與免納绫紙錢。

     幹道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令六部、三衙、官告院自今後出給功賞告命文帖等,子細聲說元具功官司,立功去處,是何等第,某軍、某将、某隊、某職名、某人,内合降宣命人亦仰所屬依此開具申樞密院給降。

    」 九月六日,诏:「吳璘今次起發諸路進馬二千匹到行在,将合轉官資之人并特與免绫紙錢。

    」 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诏:「應收捕盜賊立功不以常格推恩之人,内武臣與免納绫紙錢。

    」 三年二月七日,主管官告院任紳、羅鞏言:「契勘應文武升朝官以上封贈母妻告命「勘」字原在「母」字下,據文意乙正。

    ,昨于紹興二十七年已前系用七張五(張)[色]絹紙,紅、黃各二張,青、赤、綠絹紙各一張。

    自紹興二十六年已降指揮文武官告式依大觀格制造,仍自紹興二十七年正月一日為始,降到告式内文武官封贈母、妻用七張五色羅紙書寫,紅、青各二張,赤、綠、黃羅紙各一張。

    數内黃紙舊依合用二張,今卻用一張;青紙合用一張,今卻用二張,是緻寫告命黑、青一書同不見字迹。

    乞(今)[令]文思院下界将見今封贈合用羅紙數内青(數)紙二張,依紹興二十七年已前體式用紅、黃各二張,青、赤、綠羅各一張,以憑書寫告命。

    及七張銷金五色羅紙,亦乞依此造作,庶得書寫,易為辦認。

    」從之。

     八月二十五日,主管(管)[官]告院言:「大小使臣因在外監司守臣按舉降官,并不命詞,止具罪由始末,載之告身。

    如系事幹衆人,止坐本人一名所得罪犯因依書寫,免緻紊煩。

    」從之。

     十月十三日,兵部侍郎周操劄子:「契勘官告绫紙自命官九品而上給降之式,用五等葵花樣制,品則具在。

    自紹興二十六年已後許用雜花鳳绫二色,兼用已造下制敕绫參雜書填,制度蕩然,無複别識。

    欲望睿斷,盡複制敕绫紙舊制,将雜花鳳绫二色并行住罷。

    」诏令文思院于左藏西庫雜花绫内且行關取,與見制敕绫相兼使用,候織到新制敕绫日住罷。

     四年八月十一日,官告院言:「本院出給文武官并諸軍都虞候、禦前忠佐封贈父、母、妻告命合生色玳瑁軸、生色玳瑁軸頭。

    其 文思院造納不繼,恐緻留滞,欲乞将文武官母、妻及忠佐封母告依格支給生色玳瑁軸頭外,其諸軍都虞候封贈母告許用次等紅牙中軸充代。

    」從之。

     五年三月四日,權工部侍郎姜(先)[诜]劄子:「先将文武官告身及僧道度牒從之舊式,間以『文思院制〔敕〕绫』六字織造。

    複行舊法,庶幾絕奸僞,以為〔制〕敕永久不易之利。

    」從之。

     七年二月十六日,诏:「應諸軍該覃恩轉官之人,往往拘于绫紙錢留滞,未能祗授,并特與免納。

    」 六月二十二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已降指揮,文武官告身等并以文思院制敕绫制造。

    今來文思院已織到制敕绫一千二百七十四疋,并見在雜花绫三百三十四匹。

    」诏令吏部将僧道度牒、将仕郎助教绫紙并權用雜花绫充,仍自七月一日為始。

     十二月二日,三省、樞密院言:「三衙并在外諸軍應陳乞收使立功授到轉官公據并改正冒授承代功賞及差錯付身,所給告命绫紙錢并特與免納,仍令諸軍出榜曉谕。

    」 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管官告院沈端節言:「乞于本部别置告身绫紙庫盛頓绫紙,仍令文思院據每歲合用之數制造,不得過數積壓,緻有損壞官物。

    及将來驗到見在堪用告身绫紙,盡數交跂赴庫收掌。

    合置監官檢察出納,并手分行遣文字,監官就差六門監門兼行主管,并監門下手分兼行遣文字,合置專知官、庫子各一名。

    本院見有專、副二名,于内省罷一名,卻改充告身绫紙庫專知官,請給依架閣庫專知官則例。

    庫子下文思院抽差,請給依本院則例。

    」從之。

     淳熙元年六月七日,诏:「諸軍功賞轉官告命令依舊簽書宰執侍從等官侍從:原作「從侍」,據文意乙正。

    。

    隆興元年七月二十五日指揮更不施行。

    」以中書、門下省言:「諸軍功賞轉官告命昨因擁并,除(力)[手]分書外,餘并代書,恐無所稽考。

    」故有是命。

     二十三日,诏:「自(令)[今]文武臣轉官、初補、循資、叙複、封贈之類合納绫紙錢并與免納,仍令敕令所将绫紙錢條格删去。

    」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已降赦書,應文武升朝官父母并與加封,各命詞給告各:原衍一「各」字,據文意删。

    。

    今欲将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合具奏外,其餘加封等第文字乞預降詞本,付官告院依體式書寫出給,庶省減行移,不緻留滞。

    」從之。

    十年十二月,複有此請。

     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吏部侍郎兼太子詹事餘端禮奏:告身必書三代、鄉貫、年甲,所以辨同異也。

    今铨曹四選書告莫不皆然,而其間有所謂敕授告者,于三代、鄉貫、年甲獨略而不書,惟書姓名而已。

    天下若姓與名适然同者多矣,以适同之姓名,而〔無〕三代、鄉貫、年甲以為之辨,無怪乎詐冒之未能盡察也。

    乞今後應給告身句首原一有「無」字,然作衍文圈去,而天頭原批:「渭清按無字在而字下,非」衍文。

    ,并須明書三代、鄉貫、年甲,以絕奸弊,實铨法一助。

    奉旨令吏部長貳勘當以聞。

    臣寺勘當文臣出給告命,欲照應自來給告格式施行。

     大、小使臣、校尉出給告命绫紙付身,除官告院見今告身内已系寫三代、鄉貫、年甲名色外,所有從來敕授并奏授未曾系寫三代、鄉貫、年甲名色,乞今後于告後背批三代、鄉貫、年甲。

    如内有一時特旨并功賞等無家狀案證見得之人,先次出給告命,行下所屬給付去處取索家狀,亦于告後背批官押用印照會,将來到部注授或陳乞事節,照驗得若系今降指揮之後所給告命、付身。

    如未經所屬背批之人,從吏部照對家狀三代、鄉貫背批押官用印施行。

    」從之從之:原無「之」字,據文意補。

    。

     二月二十三日,工部侍郎兼樞密都承旨李昌圖(圖)言:「文思院下界申制造大禮并慶典告命制敕绫紙,約用制敕绫五、六萬道。

    今乞自從官及太中大夫以上并用制敕绫紙外,其餘權以雜花绫代用,庶幾不緻阙誤。

    」官告院狀:「照得文思院所申事理未盡,乞将文臣監察禦史以上并帶貼職人及武臣正使帶遙郡以上合投進告命,并應行在職事官差除,及文臣應初補官告,并用制敕绫紙出給。

    其餘應幹轉官等告命,權以雜花绫充代。

    」從之。

    既而。

    主管官告院曾三複、虞俦言:「于去年内緣慶典封叙循轉官資等告命數目太多,文思院申明權以雜花绫紙〔充〕用。

    今來慶典封叙限滿已及兩月,止有理當磨勘,須三兩年内對用方得了絕,難為一向衮同雜花绫紙。

    乞除大理封贈仍舊用雜花绫紙,自餘告命依元格并用绫紙制敕出給,庶幾可以防閑欺弊。

    」從之。

     十二月九日,诏官告院減貼司一人,工匠一人,看管兵士二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二月十五日,吏部言:「承登極赦,應文臣承務郎以上及緻仕官并與轉官,并承直郎以下在職任并嶽廟人與循一資,乞中書後省降下轉官詞語定本訖,備坐去鈔,候畫聞下部日付官告院,依敕授體式命詞書寫出給告命。

    」從之。

     慶元三年十二月十二日,臣僚言:「舊格文武臣除侍從官以上文武臣:原作「文臣武」據文意乙正。

    ,及戰功、軍功、歸明、歸正換給補授等外,其餘循轉封贈之類,并納官告绫紙錢。

    」淳熙初元,修吏部七司法,至納绫紙錢條格一項。

    孝宗皇帝禦筆圈訖,取逐年收到錢數以聞。

    于是得旨文臣轉官、初補、循資、叙複、封贈之類系是恩數,所有合納绫紙錢今後并與免納,仍令敕令所将绫紙錢條格删去。

    已是立為成法,可謂坦然明白。

    士大夫每感朝廷寬大之恩,自是以來亦未見用度之不足也。

    近緣紹熙五年臣僚奏請紹熙:原作「紹興」并衍一「紹」字,據文意删改。

    ,失于契勘,元是孝宗聖旨蠲免,卻于所乞項内止說後來偶行免納,緻吏、戶部指定,遂令複納。

    有司既不推本原,輕有沖改,給舍亦偶失繳駁,再使舉行,其傷大體、損隆恩,莫甚于此。

    謂若數目稍多,國計所仰,猶曰不得已而行之。

    況今來指揮,比之舊法,又将從軍訓谏官以 下、歸正、歸明副使以下及校尉換給将仕郎初補并免納,則所收之數愈更鮮少。

    版曹常賦固有定數,傥使長貳郎曹心詳稍長,不為胥吏所弊,及時拘催,諸路既無積欠,國用亦自周足,又何必與天下士夫較此毫無毫無:疑為「毫厘」之誤。

    ,而失孝宗寬大之意乎至于孤寒微官來自遠方,必困旅費。

    兼其它武臣資序雖高,多苦貧乏,宜加優恤,不堪重之以此。

    又況陪取小官绫紙之直,以補侍從以上官給告之費,恩意、事體兩失之矣。

    乞仍舊從孝宗皇帝聖旨指揮,永為良法。

    矧今郊禋竣事,霈澤并行,使封、贈、循、轉凡沾恩數者率皆涵沐陛下隆天厚地之德,豈不休哉!」從之。

     嘉泰元年五月十八日,都省勘會:「官員磨勘轉官及奏補告命,近緣文思院被火,權住織造制敕绫,已許用雜花绫書寫。

    其告院人吏乘勢作弊,留滞積壓至多,故行邀阻,緻有錄黃畫鈔下部月餘不得告者。

    不惟損折官員磨勘月日,亦恐暑月留旅。

    」诏官告院将見在合出告命,并限五日,須管一并出給。

    其日後到院文字,亦仰當月書寫給發,不得更有留滞。

     嘉定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吏、刑部、敕令所看詳:「官告院寫告楷書祝椿年滿補進武副尉事,照得官告院楷書系大觀、政和年間一時指揮,七年補官,委是太近。

    紹興年間,劉思恭一名補授外,經今歲久,并不放行。

    今省部等處正貼司元法七年比換副尉,已于紹熙二年從長貳、後省看詳集議增三年,作十年為限,每歲不得過四十人,合參照上件指揮施行。

    照得官告院楷書額管一十二名,昨于開禧元年十二月内承降指揮日同時撥正理年。

    今雖例(贈)[增]三年,則他時年及一十二名,盡該陳乞補授。

    今當立定限制,使有司得以遵守。

    乞降指揮,候将來十年限滿日,每歲止許從上幾人陳乞補授。

    如上名未願補授者,方許以次人陳乞。

    」诏:「官告院楷書今後補授依吏、刑部、敕令所看詳到事理,試中正額楷書之人以一十二名為額,候滿十年日,每歲止許從上補授一名。

    如上名未願補授者,方許以次人陳乞,仍不得過每歲省、部、寺、監諸司人吏正貼司比換副尉四十人之數。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吏部格式司 吏部格式司 【宋會要】 太祖建隆元年十一月,诏:「天下縣除赤畿、次赤畿外,重升降地望,取四千戶以上為望,三千戶以上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五百戶以下為下。

    自今每三年一次升降。

    」《大典》卷一千九百七,又卷一萬四千六百十五。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六月,诏廣南縣五百戶以下者止置主簿一員,兼令尉事。

     雍熙二年十二月,诏定幕職州縣官俸錢。

     淳化五年七月,诏諸州木夾文解依格逐季申發,令進奏院即事收下,勿得稽滞。

     至道二年四月,诏:「自今後初出官人便入初等幕職者,料錢止給七千。

    若已有入官資考,許請前任料錢合入令錄。

    入初等幕職者依本州島錄事例給(奉)[俸]。

    」 真宗鹹平四年二月,诏:「格式司自今如有不切子細勘會升降戶口、參定料錢,幹系人吏重行決罰。

    」 三月,诏:「逐季阙解,三年一次升降戶口,令有司定式樣頒下。

    」 五月,诏:「吏部格式所轄木夾阙解帳,本司置籍,委主判官躬親點檢銷注,架閣收掌,無得散失。

    」 八月,诏:「廣南路幕職州縣官知州處,自今并差京官。

    其浔州錄事參軍、貴州司戶參軍及春州元(下)[不]置官外,其龔、白、南儀、林、高、化、橫七州錄事參軍依舊不置。

    」 六年七月,诏:「州縣官俸錢米麥并須經格式司升降則例支給,不得專擅增減。

    」 景德二年正月,诏:「廣南 試銜知縣、通判除合給錄事俸錢外,更與添支。

    」 三年正月,诏:「格式司起請幕職州縣官、司士、文學參軍闆簿,具錄出身、曆任、鄉貫、三代。

    其外州所資寓居者亦抄錄官名、替罷因依供申,令格式司别置得替官闆簿點檢拘轄。

    如有改授及丁憂事故,實時批鑿銷注,委判铨官常切點檢。

    」 四月,诏:「自今如已是令錄、知令錄引見與幕職者,即注節察推官、軍事判官。

    其判司簿尉、司理參軍資考合入令錄引見與幕職者,且注初等,給本州島錄事或倚郭令俸,不得過十五千。

    」 十一月,诏:「吏部铨所注幕職州縣官令格式司每月具半年未上人名銜申铨,铨司上簿移牒催促。

    若新授官身亡、丁憂不赴任者,所在根究,具事以聞,别行注拟。

    」 大中祥符二年十二月,诏:「自今銀台司送下奏狀但幹員阙者,即送吏部铨上簿,送格式司勘會。

    如的是合收阙,即具狀上铨注官。

    若已注替,即批鑿狀後送铨。

    」 六年十月,權判吏部铨慎從吉言:「格式司用《十道圖》較郡縣上、下、緊、望,以定俸給。

    而戶口歲有登耗,未嘗刊修,頗誤程品,乞差官校定新本,付本司行用。

    」從之天頭原批:「修書門可備考。

    」。

    事具修書門。

     幹興元年二月,流内铨言:「準敕定奪廣南州軍千戶以上縣,各置官兩員,及令格式司自今應廣南諸縣候三年一度升降敕下,逐旋勘會。

    若有升及千戶以上縣,即依今來所請置官兩員。

    如是降下戶口不及千戶縣,令即依舊例止置官一員。

    其有 減省下縣,令候成資日依得替人例放令罷任。

    」從之。

     廣南東、西路四十一縣,見合各置官二員,一員縣令,一員主簿兼尉。

    東路:廣州清遠、增城、懷集、四會,潮州潮陽,賀州桂嶺、富川,南雄州始興,梅州程鄉,連州陽山、連山,韶州樂昌、仁化,康州端溪,惠州歸善、博羅,端州高安,英州滄光,新州新興,恩州陽江。

    西路:桂州臨桂、永甯、荔浦、修仁、靈川,昭州平樂、恭城、龍平,宜州龍水,南儀州岑溪,白州博白,融州武陽,欽州靈山,廉州合浦,容州普甯、陸川,賓州上林,藤州錦津,蒙州立山,高州茂名、電白。

     五月,仁宗皇帝已即位未改元。

    流内铨言:「幕職、令錄前任俸厚、今任薄者,欲望損舊俸而給之。

    凡二十千者給十八千,十八千者給十五千,十五千者全給。

    」從之。

     神宗熙甯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中書門下言:「天下選人俸既薄,而又多少不一,恐不足以勸廉吏,請增逐月俸給。

    」诏依所定施行。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甲庫 甲庫 太宗至道三年十二月,诏:「吏部甲庫許置院子一人,月給錢于祠部錢内支。

    」 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四月,诏:「流内铨注官後日限:給帖過院,逐甲牒送門下省押定,送铨司七日,铨司送南曹兩日,南曹句勘邸書複送铨一日,铨牒門下省一日,門下省進内兩日,候内中降到中書,中書兩日再付門下省,卻給付都省承人一日,送甲庫亦一日,甲庫出給簽符,關送南曹格式官告院五日,南曹給曆子十五日,官告院給官告五日。

    」 七年八月,诏官告院:「應中書送門下拟官奏狀,并送甲庫依黃甲例收管,準備諸處會□「會」下一字原有缺損,疑為「問」字。

    。

    」 十一月,诏:「今後廢置司應收到事故合廢置選人官告文字,并畫時當廳批鑿,牒送刑部毀抹。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二【續宋會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