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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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命而升為國信使。

    今風爾四夷爾以軌物,當正前日适然之失。

    」因辭疾,于是改差中書舍人張達明而罷罷國信,皆用元豐舊儀,自餘請也餘:原作「畢仲行」,據《石林燕語》卷七改。

    。

     紹興二年九月四日赦:「應官員、諸色人因奉使金國未回之人,其家屬寄居州縣,已降指揮令所在官司多方存恤。

    竊慮州縣遵奉不虔,仰監司按察,無緻失所。

    」 十九日,诏:「應奉使金國未還之人,并随逐官員、使臣等,其家屬散在諸路州軍居住,訪聞 所在并不應副請給,自今後專責守臣,須管排月支給。

    如違,從徒三年科罪,仍許奉使之家越訴。

    及出榜曉谕。

    」四年九月十五日、九年正月五日、十年九月十日赦,并令按月支給。

     三年五月十七日,诏端明殿學士、左太中大夫、同簽書樞密院事韓肖胄充金國軍前通問使,左朝奉大夫、試工部尚書胡松年副之。

    續條具申請:三節人從欲于六曹及諸官司内,不以有無官資及見任(侍)[待]阙、已未參部人内,指名抽差或辟差。

    如有一切違礙,并免執奏,不許辭避。

    上、中節内有官人與先次轉四官資,白身人并先補承節郎,進士先補迪功郎。

    候回日,各與依軍功法,特添差合入差遣一次。

    今來轉補官資,依例不作非泛補授,理當參部差出,理為資任。

    下節軍兵并各先轉三資,候回日更轉一資。

    上節都轄一員,指使二員,書表司二員,禮物六員,引接二員,醫候一員;中節職員四員,親屬親随六員,執旗信三員,小底二員;下節禦廚、工匠二人,翰林司二人,儀鸾司一人,文思院針線匠人一人,将校二人,管押軍員二人,軍兵六十人,教駿二人。

    書狀官欲支起發絹六十匹,錢一百貫,銀五十兩;上節起發都轄絹四十匹,錢十貫,銀二十兩;指使、禮物官、醫候、引接、書表司并各絹三十匹,錢四十貫,銀一十兩;中節起發并各絹二十匹,錢三十貫,銀一十兩,内醫候破合藥一百貫;下節軍兵、軍員起發絹一十匹,錢二 十貫。

    内有官人并許帶行新舊見任請給,如無請給,每月支(瞻)[贍]家錢三十貫,日支食錢五百文。

    軍兵每月贍家錢八貫,日支食錢五百文。

    内将校起發錢、絹并贍家食料等錢,依中節人體例,有官人各破本身驿券一道。

    三節人并借請兩月。

    從之。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诏:「應奉使金國未還之人,具應幹恩數,令本家赍元差或幹照文字赴尚書省陳乞施行。

    」 紹熙五年閏十月十九日紹熙:原作「紹興」,按紹興五年無閏十月,且下條雲「同日」,而所述正為紹熙五年閏十月事,因改。

    參《宋史》卷三七《甯宗紀》一。

    ,奉使金國報謝所言:「照得今次合差下節軍兵并訓練官等,系輪到侍衛馬軍行司差撥出戍建康府人。

    竊緣本所起發不測逼近,若行差取,相去千裡,委實地裡差遠,慮恐辦集職事不前,是緻抵梧。

    乞就便于殿前司或步軍司借差上件官兵一次。

    其馬軍行司合差官兵等,充日後以次奉使差使。

    」诏于步軍司權差一次。

     同日,兩浙轉運司奏:「金國信使、副非晚過界,所有往響應副禦筵并沿路舟船、出陸(船)[般]擔人夫排辦飲食宿項等,檢會淳熙十三年十一月指揮,并委漕臣,今後準此。

    竊緣本司見今應辦哲文神武成孝皇帝梓宮過江、攢宮修奉等事務,委是繁劇,難以前去,乞别委浙西監司應辦。

    所有一行舟船并祗備庫陳設衣帏器皿錢酒等,本司卻行照例備辦遣發應副。

    」诏(長)[命]浙西提舉黃灏,餘從之。

     紹興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紹興:原無,因前誤入紹熙文字兩條,故補二字,以資識别。

    ,诏右朝奉大夫王倫除徽猷閣直學士、提舉醴泉觀,假龍圖閣學士、左中大夫、樞密 都承旨,充金國軍前迎奉梓宮使;右朝請郎高公繪轉右朝奉大夫,假拱衛大夫、忠州防禦使副之。

     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端明殿學士、左太中大夫、簽書樞密院事韓肖胄充金國報謝使,光山軍承宣使、樞密副承旨錢愐假光山軍節度使、樞密都承旨副之。

     二十九日,禦史中丞勾龍如淵言:「和議既定,遣使歲必再三。

    欲望特诏有司,檢照近年體例,參酌中制,将支賜之物并三節人數及所得恩例,凡使者在館及至界首,比舊減三分之二,至汴京或至燕中減半,直至金國全破。

    庶幾久而可行,以革泛濫之弊。

    」诏令三省、樞密院照會。

     九年正月五日赦:「應奉使金國未還之人封贈、奏薦,已降指揮給還合得之數,尚慮所在州軍保奏稽緩,或官司非理沮抑,仰監司按劾,禦史台覺察。

    」 同日,诏王倫除端明殿學士、同簽書樞密院事,免簽書,仍賜同進士出身,差充迎請梓宮梓:原作「粹」,據《宋史》卷二九《高宗紀》六改。

    、皇太後、交割地界使,藍公佐除宣州觀察使,假保信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副之。

     二十六日,右谏議大夫李誼言:「國信所指差三節人從,多是進士,甚至于執旗、報信亦以進士為之。

    伏望今後所差三節人,除親随許用進士二名外,餘并以使臣充。

    紹興八年以前使人将命,實犯不測,故三節人從悉假以優恩。

    今既通和,豈可複援前例欲乞量與鑴減。

    」诏令禮部檢照奉使大遼體例,參酌條具以聞。

     十年九月十日 赦:「應因奉使金國未回并屬官,其官職合該奏薦人奏:原作「奉」,據下文改。

    ,未經奏薦者,特與蔭補一次。

    如系(陛)[升]朝官,特與封贈一次。

    各令本家于所在州軍保明陳乞。

    」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赦并同。

     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诏左朝散大夫、尚書吏部侍郎魏良臣假左正議大夫,充接伴使;福州觀察使、知合門事、兼客省四方館事王公亮假保信軍承宣使副之。

    館伴準此。

     十三日,诏左朝奉郎、試禮部尚書兼侍讀莫将差充館伴使,成州團練使、知合門事、兼客省四方館事曹勳副之。

    館伴準此。

     二十三日,诏左朝奉大夫、試禦史中丞何鑄除簽書樞密院事,差充金國報謝使;拱衛大夫、利州觀察使、知合門事、兼客省四方館事曹勳除密州觀察使副之。

     十二年年五月三日,诏左朝請郎、試尚書戶部侍郎沈昭遠假吏部尚書,充金國賀生辰使;福州觀察使、知合門事、兼客省四方館事王公亮假保信軍承宣使副之。

    金國生辰遣使準此。

    于是诏檢奉使大遼進呈取旨。

    國信所具到國信令格:奉使指使滿二次,轉進武校尉;譯語、親事官、奉使接送、伴送及兩次,轉一資;親從差随奉使及接送伴,兩次無遺阙,候投名滿二十年轉一資;奉使書表司入國三次滿足,轉一資;奉使随行醫官及三次,換章服,已衣紫許回授有服親,或指射差遣;醫學以下轉一資,或換章服;奉使禮物殿侍滿二次,轉三班差使;奉使引接殿侍滿 四次,轉三班差使。

    别無奉使大遼生辰推恩人體例。

    檢正、檢詳看詳,參酌拟定:正使起發支賜銀絹各二百匹兩,錢一千貫;副使起發支錫銀絹各二百匹兩,錢八百貫,三節人從共破五十人,不許差白身人。

    上、〔中〕節一十人,下節三十人,内準備差使四員,餘差軍兵。

    上、中節先轉一官資,内選人比類施行。

    候回日更轉一官資,添差合入差遣一次。

    内醫官更支合藥錢一百貫。

    下節準備差使先轉一官資,候回日更轉一官資。

    内軍兵先轉一資,候回日更轉一資。

    起發上節支銀絹各一十五匹(疋)[兩],中節支絹一十五匹、銀一十兩,下節支絹一十疋、銀五兩。

    請給:三節人從日支食錢五十文,内有官人帶行新舊任見任請給。

    如無請給或不願請新舊見任者,每月支贍家錢三十貫。

    内軍兵除帶行見請外,月支贍家錢八貫。

    并自到所日起支,結局日住支。

    有官資人仍破本身本等券一道,并借請兩月。

    诏依拟定,立為永法。

     六月八日,吏部侍郎、充金國接伴使魏良臣等言:「欲乞依舊例差編欄官二員、引接儀範二員、職員二員、小底二人、親随二人、醫官一員、主管文字二人、書表司二人外,更乞差準備差使十員,許依例指差,借請兩月。

    」诏準備差使許差四人,官屬人吏等并借請一月。

     八月十八日,诏左朝請大夫、試禦史中丞萬俟除左中大夫、參知政事,差充金國報謝使;榮州防禦使、帶禦器械邢孝揚假 保信軍承宣使邢:原作「刑」,據《建炎要錄》卷一四六改。

    、知合門事、兼客省四方館事副之。

     九月二十八日,诏左宣儀郎、中書舍人楊願假戶部尚書,充金國賀正旦使;右武大夫、宣州觀察使、知合門事、兼客省四方館事何彥良假奉國軍承宣使副之。

    正旦遣使準此。

     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國信所言:「北朝賀正旦人使赴阙,舊例開封府差少尹接送。

    」诏差知臨安府張叔獻。

     十四年正月六日,诏吏部尚書羅汝楫差充金國報謝使,鎮東軍承宣使、知合門事鄭藻副之。

     三月二十六日,诏:「應差生辰、正旦非泛奉使并接、送伴官,合差國信所指使、譯語、親事官及皇城司親從,并仰依祖宗舊法聽審,使、副問荅語言及見聞事件,兼覺察一行人,務令整肅。

    可劄與主管往來國信所,今後遇差奉使等官,令檢坐條法指揮關報,常切遵守,毋緻滅裂。

    」 八月八日,诏:「右承議郎、監潭州南嶽廟萬俟允中奉使金國禮物官日,私以違禁之物附載入國,博易厚利。

    (遊)[特]貸命,追毀出身以來文字,不刺面,配貴州本城收管。

    」 十五年五月九日,诏:「人使經過州軍,令兩浙、淮南轉運司并以官錢應辦,不得騷擾百姓。

    各具知禀聞奏。

    」 十九日,诏接伴金國賀生辰副使錢恺降一官,送伴别差人。

    以接伴不職故也。

     十六年三月十日,尚書省言:「接送伴所差官屬員數太冗,欲裁減小底二人、親随二人、主管文字二人。

    準備差使四員,止差部轄一員、編 欄官二員、引接儀範二員、職員二員、醫官一員、書表司二人。

    」從之。

     四月十一日,诏:「今後金國使人赴阙,所差接〔引〕、指使、親從、(譚)[譯]語等人,除身分合得券食錢外,其沿路州軍所送錢物并不許收受。

    如違,以贓論。

    」 十四日,接伴使、副王循友等言:「接伴使、副沿路收受州郡饋送及有數處犒設官吏等,欲乞今後不許收受。

    」從之。

     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宰執進呈國信所乞裁減接送伴北使官屬事。

    上宣谕曰:「邊知白渡淮多日,尚未見到,恐路中滞留,則随從人等不無生事騷擾。

    可拟降指揮,今後計程赴行在。

    」 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工部尚書詹大方言:「近蒙差充金國賀生辰使,每戒約一行官吏等,不得辄起事端,過有須索。

    竊慮後來三節人或有不識大體,責辦供應,妄生語言,有失事體,所須甚微,所系甚大。

    欲望自今後每遣使人,嚴行戒饬。

    」诏今後遣使,自使、副至三節人,并具知委狀申尚書省。

     十八日,诏:「今後差賀生辰、正旦使、副,所給起發銀、絹、錢并各減半。

    其三節人各與轉一官資,内使、副仍各與轉一官。

    」以殿中侍禦史餘堯弼言弼:原作「卿」,據《建炎要錄》卷一五七改。

    :「比年盟好既固,将命若安行無虞,與講和之始事體不侔。

    」故有是诏。

     閏八月三十日,诏:「今後奉使生辰、正旦下三節人過界,并不許與北人博買。

    如違,從徒二年科罪。

    使、副不覺察,同罪。

    」 二十年三月九日,诏左中大夫、參知政事餘堯弼差充賀金國登位使,鎮東軍 承宣使、知合門事、兼客省四方館事鄭藻假保信軍節度使、領合門事副之。

     十日,诏:「賀金國登位(副使)[使、副]應合行事件,并起發支賜三節人從等,并依未經裁減已前賀生辰、正旦人數體例推恩。

    」以餘堯弼有請,從左、右司看詳拟定也。

     二十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令淮東、浙西經由州軍,遇人使往還,委守臣、當職官并諸軍委統兵官嚴切措置關防,如有違戾,取旨重作行遣。

    賀正旦人使回程至鎮江府,有都統制劉寶下使臣楊敏辄經北使馬前,妄出語言,故有是诏。

     二十三年四月六日,诏:「今後奉使,須選擇醇謹之人,至如武臣作副如:原作「加」,據《建炎要錄》卷一六四改。

    ,亦當遴擇。

    」 二十五年十月九日,殿中侍禦禦史徐言禦:原作「郎」;:原作「嘉」。

    并據《建炎要錄》卷一六九改。

    :「欲自今後差往金國賀正旦、生辰使副并三節人等回,并不許收受供給饋送錢物等。

    如辄受者,依朝廷遣使出外辄受供給饋送以自盜論,供送者與同罪。

    奉使一行往回經由州軍、縣鎮,非理需索糜費,一切盡行往罷,不得依前應副。

    如有違戾,并委本路帥臣、監司覺察,按劾聞奏,取旨重行遠竄。

    如帥臣、監司失于按劾,令禦史台覺察彈奏。

    」并從之。

     十二月二日,上宣谕輔臣曰:「張士襄去歲奉使回,當朕前奏事,欺罔不寔,宰相止以奉使不肅罷,續以宮祠處之。

    可與遠小監當,以為後來奉使之戒。

    」 二十六年二月四日,進士單镃言:「比年以來,奉使官屬不問賢否,惟金多者備員而往,多是市廛豪富巨商 之子,不可不革。

    欲望自今凡遣使人,必加謹簡,其所辟到三節人從,先具姓名申取旨,三省、樞密院次第審量。

    仍劄下國信所,更切覺察,庶革前弊。

    」從之。

     四月十九日,诏翰林學士、左朝請郎、知制诰、兼侍講陳誠之假資政殿大學士、左太中大夫、醴泉觀使、兼侍讀,充賀金國上尊号使;吉州刺史、知合門事、兼客省四方館事蘇晔假崇信軍節度使、領合門事副之。

    以盱眙軍言,得泗州牒牒:原作「軍」,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二改。

    ,上号聖文神武皇帝故也。

     十月十五日,诏:「奉使金國使、副并三節人推恩,并有定制,今後不得援例,過有陳乞。

    如違,令禦史台彈劾。

    」 二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诏:「今後人使往來,兩浙、淮南漕臣須管随後行船,不得相遠。

    仍多辦舟船、篙稍,準備使用。

    」 二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诏:「奉使、接送伴使副往回,不得辄赴筵會。

    如違,依已降收受饋送指揮科罪,仍令台谏覺察彈奏。

    」 四月十七日,權尚書工部侍郎劉章言:「奉使凡三節傔從,皆與轉官資于啟行之日,既受賞典,往往慢易。

    欲望依使、副例,俟回日推賞。

    」從之。

     五月二十八日,诏泉州觀察使、知合門事、兼客省四方館事石清與外任,以館伴北使飲酒緻醉、疏慢失體故也。

     十月十九日,诏:「接、送伴官屬等,已有約束,不許私販。

    其奉使三節人從,可令有司參照立法禁止。

    」 十一月二日,臣僚言:「比年以來,奉使辟差官屬多不親行,募人充代,市井狡猾之徒,何 所愛惜!欲望申嚴憲令,應三節人從如或假名代行,重賞許告。

    奉使失于覺察,亦與其罰。

    」诏依,仍自來年為始。

     二十九年九月四日,诏:「自建炎、紹興以來,奉使未回之人有親的子孫,本家見無食祿人者,可令經吏部自陳,驗實申尚書省取旨,特與一名恩澤。

    」 二十一日,诏翰林學士、左朝散郎、知制诰周麟之假左朝散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