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九

關燈
昨在楚州淮陰縣戮力鏖戰,死于陣前,蒙朝廷追贈節钺,加谥建廟,令子郊襲父元官。

    今男魏郊年尚幼小,未能就祿,雖有賜到田土,系在常州宜興縣界,無人管當。

    今有侄魏均見充前軍第一副将,欲乞家便差遣,庶得專令照管莊産。

    」故有是命。

     二年九月十八日,诏:「今後諸路厘務總管、钤轄、都監已授未赴任人,依監司、郡守已降旨揮,阙到前半年赴阙上(朕)[殿]訖之任。

    」 三年三月十九日,樞密院劄子奏:「檢會建炎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已降旨揮,今後應堂除并權替二年為任。

    」有旨,諸路分副都監、州钤轄以上,已到任二年過滿之人,不候差下替人,合照上件旨揮成資 滿罷。

     十月五日,宰執進呈使臣張鑒差遣,魏杞奏曰:「張鑒監資序,若除兵馬都監恐太高。

    」上曰:「可與副都監。

    其人亦能文,(達)[遠]方召來,須有以處之。

    」 四年九月十一日,诏武翼郎曹添差明州兵馬都監,兼在城巡檢,不厘務。

    以系慈聖光獻皇後親侄孫,陳乞故也。

     八年六月一日,吏部狀:「準江淮等路提點鑄錢江璆申,乞立定都監、巡檢、縣尉任滿獲私錢推賞格法,其在城都監任内批書失覺察其獲私鑄錢因依。

    今勘當,依所乞,都監任内添入批書逐項因依,與巡尉一體施行。

    」從之。

     九年閏正月十七日,宰〔執〕進呈先得旨,臨安府既有路分都監一員,而平江府又有一員,可并路分钤轄員數,契勘創始之由。

    梁克家奏曰:「初皆添差,後遂因而作阙。

    」上曰:「可盡刷諸路初增數,見任人許終滿,後不再差,亦不須降旨揮,行下密院吏房遵守。

    」 淳熙元年五月二十八日,诏兩浙東路移處州路分副都監一員于婺州駐劄,浙西路移常州路分副都監一員于江陰軍駐劄,江南東路移池州路分都監一員于廣德軍駐劄,江西路移江州路分都監一員于臨江軍駐劄,淮南東路移揚州路分都監一員于秦州駐劄,荊湖北路移嶽州路分副都監一員于鄂州駐劄。

    見任人且令終滿,已差下人權依今來改移駐劄州軍之任。

    以樞密院言:「諸軍所管禁軍有人數多而全無兵官駐劄、訓練、總領者,有禁軍數少而兵官多者,今欲以諸州軍禁軍多寡參酌均定。

    」故有是诏。

    〔以〕上《國朝會要》。

     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揀汰離軍曾經立功、應修武郎以上見在部、系親民資序、應材武格法、年六十以上,令吏部長貳铨量人材,精力不衰,堪充兵官,與免呈試,許指射淳熙三年六月終以前見榜破格都監、巡檢阙一次。

    」其後六年、九年明堂赦亦如之。

     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成都府路兵馬都監仍舊于三都統下兵将官内,選擇素谙戰陣、年尚強壯之人,具職次取旨差官。

    從知成都府留正請也正:原作「其」據《宋史》卷三九一《留正傳》改。

    。

    以上《孝宗會要》。

     淳熙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四川制置司言:「欲将珍州遵義、麗兩寨監押二員省罷,卻存留遵義、高富兩寨巡檢一員,于思義寨駐劄。

    」從之。

     紹熙元年四月二十九日,臣僚言:「外郡禁軍唯藉兵馬都監日逐監視教閱,間有宗室戚裡奏薦子弟,未谙從事,一旦責以訓練,懵然不曉。

    乞令吏部将逐州兵馬都監、監押合差員數之内,專以一阙注授曾從軍、有材武及軍班換授曉習行陣之人,庶可倚仗。

    」 吏部看詳,今後乞将諸軍兵馬都監系獨員去處,專注應材武(次)[及]曾任主兵官之人。

    内有合差都監二員以上及都監、監押共差兩員以上去處,并乞通融注授一員應材武、曾任主兵官之人。

    從之。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 赦:「勘會揀汰離軍曾經立功、應修武郎以上見在部、系親民資序、應材武格法、年六十以上人,可令吏部長貳铨量人材精力未衰、堪充兵官者,與免呈試,許指射紹熙二年六月終以前見榜破格親民都監、巡檢阙一次。

    」 嘉定二年十一月五日,荊湖北路轉運司言:「嶽之為郡,盜賊出沒。

    紹興初,劇賊楊(公)[麼]嘯聚,朝廷特遣大将以平之。

    其州雖有廂禁兵,然三都監權輕職卑,不可倚仗。

    乞省都監一員,複置路分。

    」從之。

     五年十二月一日,廣西諸司言:「賀州有添差不厘務兵馬監押一員,委實冗贅,乞下所屬銷豁。

    又柳州已有正任監押,又有添差監押,并無職事管幹。

    又象州合城内外不過二百餘家,軍籍不滿二百,既有兵馬監押,又有添差,是誠為贅。

    見任之人乞聽其終滿,自後并乞住差。

    」從之。

     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诏利州更與差置兵馬監押一員,仍厘務。

    以四川宣撫司言:「據利路轉運司申,利州地臨劍外,正系蜀漢往來沖要去處,總所倉庫之聚,戎司軍馬之屯。

    嘉定而後,始以漕臣兼之,今止有兵馬都監一員,獨力管幹。

    乞仿興元府例,更置兵馬監押一員,仍厘務。

    其差注格例,照興元府見差小使臣親民資序人。

    竊見目即正任添差指使數内,多是癃老,虛廢帑廪,無補公家,所當減汰。

    乞将見任指使三員候終滿日,并乞廢罷,卻以此俸補助支給。

    」故有是命。

    以上《甯宗會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遣使巡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