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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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遠,尚蒙朝廷存念,官吏任滿亦與推賞,而郢州極邊,乞照别次邊體例特與放行恩賞,庶幾官吏趨赴事功,自然有所激勸。
」至是局修立為法也。
慶元元年二月一日,诏處、台、衢、秀、嚴、信、池、筠、袁、撫、江、泉、漳、潮、通、泰、鄂、永、邵州、南康軍二十阙,今後止差一政。
令中書籍記,非職事官補外,不許陳乞。
六日,诏南安、邵武、漢陽知軍三阙依舊堂除。
七月二十三日,诏曰:「朕圖回初政,不遑康甯,延見群臣,博詢治道,有可采用,未嘗不行。
比覽奏對,所陳多以監司、郡守數易為說。
蓋監司典一道按廉之權,郡守膺千裡牧養之寄,倘不久任,弊非一端。
雖得賢能之人,要必假以歲月,豈有閱日尚淺,又複徙而之他!居官者懷苟且之心,競進者亡久留之意。
民知其将去則莫從化,吏知其可欺則絕簿書。
若乃财用殚于送迎,卒徒疲于道路,郡縣凋弊,殆不能支。
此誠今日所宜首革者也。
朕既明谕大臣,遴選人材于除用之初矣。
繼自今深鑒前弊,無數變易,以考治功,以寬民力。
其有績效着聞者,當以玺書勉(厲)[勵],增秩賜金。
公卿有阙,選諸所表,以次用之。
庶幾乎漢宣中興之治,顧不美與!刺史二千石其各安乃職,共乃事,務為悠久之計,政成而俟褒擢,稱朕意焉。
」 十月三日,诏:「通判資序及兩經任通判人,方許除知州,庶幾士夫不為 空言,究心民事,以副朕愛養元元之意。
如有卓異之才,宰執将上取旨,别議旌擢,雖有已降指揮者更不施行。
」 十一月三日,右正言劉德秀言:「國家在外之選,莫重于監司、郡守。
然監〔司〕則多出于一時之差擇,初不膠于一定之法,若州郡守臣則似膠于法而不通矣,不有以通之,其可哉!且今天下幾郡,為郡守者幾人,或已居官,或未赴上,姑以十分為率,其三則為朝廷補外之人,其七則由小官積累以至者也。
其由朝廷補外者,則以才望選,而由小官以至者,特以資曆耳。
今小官之入仕,或早或晚,是雖不一,姑酌其中而言。
且以三十而仕,守阙曆任必須七八年,有舉主三人,而後得所謂(阙)[關]升者。
又守阙曆任六七年,求舉主五人,而後得所謂改官者,則蓋幾五十年矣。
既已改官,然後作縣,謂之須入,而縣阙之佳者至三年,其次者亦不下二年,其守阙曆任又如前比,迨作縣之竟則已五十餘矣。
然後入所謂屬官通判,展轉兩任,共須十年,然後始可望四年、五年之郡,則幾于七十矣。
當此之時,筋力疲于少年之奔走,精神困于少年之酬應,雖有趙廣漢之聰明漢:原作「漠」,據《漢書》卷七六《趙廣漢傳》改。
,桑弘羊之心計,謾不複知省矣。
其權不過委之于僚吏,否則一歸之吏胥之手而已,百姓何由而蒙利哉!臣愚以為今不若擇天下之劇縣若幹,類而榜之,使改官須入之人,其居是官有撫字、催科兩課俱優,發摘、教化并行不悖者,令州縣、監司 以其治狀結罪保明來上,仍令禦史台覆核。
如委有顯迹,則稍超躐之,畀以見近阙通判,任滿即與知州軍差遣。
如此,則其人幸筋力之未衰,精神之未耗,展布四體,以惠利斯民,一利也。
為劇縣者既前知有州壘超躐之可慕,則悉心畢力,趣事赴功,而縣無不治,民無不被其惠,二利也。
舉一事而二利從,亦通變而适時之法。
然或者謂近降指揮,須兩任通判然後可以得郡,無乃與之相背也,臣以(不為)[為不]然。
近降指揮為中常之才設也,初不相妨,亦可兼用。
如陛下以臣言可采,乞降付三省詳酌施行。
」從之。
二十四日,臣僚言:「孝宗皇帝朝,诏守臣到任半年,以民間利害五事上聞,年來殆成文具。
臣謂莫若不必限以五事,但使之講究利害,委有關系生民休戚者,然後使之上聞。
少者或以一二,多者或過于五事,如可備采擇,乞頒諸州奉行。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宰執進呈中書舍人汪義端劄子,乞邊地帥守雜用文武之臣,若文臣知州,亦宜選武臣為貳,其文臣倅貳之無用者自可省去。
上曰:「郡有倅貳,正如諸軍統制之有副也,互相糾察,豈容省去!此論〔非〕是。
」餘端禮等奏:「聖訓切當。
兼改更祖宗法度,亦非所宜。
」 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監司、帥守,陛下所賴以風厲一道而表率郡邑也。
今于迎送之間,一切踰法過度,既破兵衛之給,又邀舟之用,名為水腳,且水則具舟楫,陸則具輿馬,所出 各不過一塗,所莅亦各有定數,灼然不可欺也。
而剖符持節以出,既多為之程,又兼取夫水陸之費。
方來則文移正索,以為當然;既去則自為囊,取又數倍。
監司取之于列郡,郡(首)[守]取之于列邑,郡縣匮乏,何所從出,不過為一切之政以供之。
幸而終更者,二年一取,已不勝擾,其或數去數易,将何以堪!今宜立為之法,使舟行者镌其兵衛,陸行者禁其水腳。
或貪冒無恥,兩有所取者,一以贓論。
迎送之兵,多寡遠近,并以成法申嚴行下。
庶幾稍知自律,足以表率郡縣之小吏。
」從之。
三年四月三日,臣僚言:「仰惟孝宗皇帝長辔遠馭,凡兩淮、荊襄沿邊州郡,必斷自聖意,精加采擇。
猶慮未能盡得其人,嘗诏從臣、台谏各舉所知,以充其任。
一時應選,皆是綿曆州縣、深達事機、熟谙民務、才能之傑然者。
間用武臣,亦必其侪輩中之素所推服而更練不在文臣之下者。
近年以來,除授寖輕,往往躐分而求,循例而請,夤緣交結,志在苟得。
乞自今兩淮、荊襄州郡及金、洋等處守臣,不許妄有陳乞。
其有資曆稍深,舊例可得,而才能不堪邊寄者,且與外任兵官差遣,或川、廣遠近。
庶幾控扼形勢要害之地舉得其人,可以上寬憂顧。
」诏從之,仍常切遵守。
五月二十四日,诏嘉興府、處、台、衢、嚴、信、池、袁、撫、江、潮、漳、泰、溫、徽州通增作十五阙,專充職事官補外。
其已籍定邊郡如遇有阙,亦許通差。
以三省言昨來所留三十阙内,常留見近十阙以待職官補外,緣十阙太窄,故有是命。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右正言劉三傑言:「乞今後監司、郡守應以疾患控列、别無規避者,即與将上取旨,畀之祠祿,以均閑佚。
其抱病日久,不以自陳,緻有廢事者,郡守則令監司覺察,監司則令諸司互察,便賜罷斥。
或有隐蔽而不以聞者,則令禦史台劾奏,亦與黜責。
庶幾各知廉恥,不敢養痾以負朝廷之隆委。
」從之。
四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伏見二廣州郡有自來系吏部依格法差注去處。
因慶元二年臣僚有請,乃降指揮,盡作堂除。
緣此有資曆深多者既不得受,有孤寒恬退者又不容受,反使能官安分之人未免滞淹。
其躁進巧圖者躐次越等,妄行陳乞,徒長奔競,愈不足以重遠方牧守之寄。
」诏從之。
其廣東路英德府、南恩、循、梅、封、新州,廣西路浔、高、藤、昭、象、梧、貴、化、郁林州、昌化、吉陽、萬安軍守臣阙,并發歸吏部,照舊來格(發)[法]差注。
所有在堂二廣州軍阙,如武臣陳乞,亦須曾曆民事、熟于州縣者,方得進拟。
五月二十一日,诏今後京官補授,雖已任通判得替,未曾作邑人,須通曆兩任通判終滿,方得與除州郡差遣。
十一月二十七日,臣僚言:「比年以來,歲使監司定臧否之論,而朝廷行黜陟之權,法信美矣。
唯是人心不同,真僞難辯,或有違法以幹譽,設詐以盜名,巧為營求,冒幹臧最,而政未必平,訟未必理,田裡之愁孍莫之恤。
乞 (降)[诏]監司于考察郡(首)[守]之際,其實惠及民者則以為臧,而虛聲罔民者即以為否,庶幾欺僞不行,為郡(首)[守]者各圖惠民之實,以副陛下保民如赤子之意。
」從之。
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臣僚言:「竊見近降指揮,凡守臣引年謝事之人例與宮觀,候替人交割錢物訖,方得離任。
朝廷之意,正恐錢物易以侵欺,兼又幹求請囑,乘間而去,旬月之内,咈人任怨,既不可為,則未免徇私曲從,甯無害事,反使其人愈不自安。
乞令已得宮觀人徑将錢物交付以次官,一面離任。
如以次官妄有支動,許新人點檢,具申朝廷請旨施行。
仍令監司覺察。
」從之。
十月二日,臣僚言:「比年臣僚有請,累降指揮,應監司、守臣改差替罷,具見管交割錢物數申省部,此誠良法美意,天下遵承,無敢違戾。
大抵錢物有經常,有餘羨,有支用,有起解,有樁積,有增有虧,要當分别窠名,使各歸着。
乞行下諸路諸州,今後交割錢物,各開數目窠名,某錢某物今後樁管,某錢某物合充支遣,某錢某物合行起綱,供申省部,交與後官。
其見管錢物内有無合起綱運,合支用度。
庶使諸路諸州财賦所在,本末源流各随其實,一歸聖朝責實之公,而無昔人僞增之弊。
」從之。
嘉泰元年三月二十三日,右谏議大夫程松言:「乞明诏大臣,其于武臣知州蓋無選擇曾任合門已經擢用之人,亦須察其慈祥恺悌,留意民事。
至于繇常調而序進者,更宜略效 文臣,限以考任,及曾任縣令,委有政績,然後付之郡寄。
應州郡通差武臣去處,仍乞妙選才幹之吏以為倅貳,庶幾相與協濟,詢究民瘼,檢抳吏奸,下為千裡之體,而上副九重共理之切。
」從之。
四月二十九日,诏:「今後四川守臣阙到合赴上之人,铨量得雖川臣,昏耄疾病而才力實不逮者,并令制置司從實保明,别與宮觀閑慢差遣。
」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诏:「今後曾經作縣又經通判任滿之人到堂,且與川、廣小郡。
如任通判不曾作縣,合再與通判差遣。
」 四月十七日,臣僚言:「乞照慶元三年指揮,止乞酌中存嘉興府、處、台、衢、嚴、信、池、袁、撫、江、潮、漳、泰、溫、徽州共十五阙,令中書再行注籍,專待職事官補外,并止差一政,日後更不借用。
仍乞照已降指揮,邊郡有阙,亦許通差。
其餘諸州有元系留阙,今次再行存留,留剩下之數并以待外方合得州郡者,與其它諸州軍府兖同使阙。
庶幾外方求郡者有阙可入。
不敢更有睥睨留阙,而朝士之丐外者亦得近阙以行,不至有先乞占阙之蔽。
」從之。
三年十二月二日,右谏議大夫張澤言:「當今急莫先于邊備,邊備之策莫急于選擇帥守。
乞诏二三大臣,留意邊郡帥守,将背公徇私、不能為國遠慮之人易而去之。
除授之際,公共相度,精加選揀,必求強敏通練、能為國遠慮者用之。
俟在任果有政績,則增秩賜金,俾之久任,以示褒獎。
庶使有志事功之人,鹹知激昂 奮勵。
」從之。
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監司、守臣多不以實選。
選人改官,僅了作縣,一任通判,即授知州,雖望郡大藩率可坐緻,如執券取償,所至害民,罕有善政。
向因臣僚論建,嘗降兩任倅貳方許作郡指揮,謂宜申嚴必行,以重民社之寄。
乞今後通判兩任,方許除授知州。
除廣郡外,欲乞四川亦照此施行。
如(正)[政]術才望公論共推者,即系朝廷擢用。
」诏除成都、潼川、遂甯、興元府、泸、興、夔州外,其餘州軍今後上州差曾任知州一任以上人,中等州差兩任通判人,下等州差一任通判(任)[人]。
開禧元年三月二十五日,臣僚言:「臣聞郡縣天下之根本也,郡守天下之司命也。
今為郡守者,其視往昔何如哉通判善罷,不用薦舉,取一障如探懷袖。
至于一任知縣,一任屬官,不曆半刺,亦得以竊專城之寄,不亦太輕且濫乎!其間有罪戾罷斥之餘,夤緣祠祿,不俟滿歲,即謀幹請。
都堂之審察,禦史台之參辭,合門之見謝,皆所以察其人而審其實,着之令甲,豈容輕廢!今在外得郡之人,始焉既無堂審、台參、陛辭之禮;戍期甫及,又夤緣獲任滿奏事之命。
自始至末,九重不知其人,廟堂台谏不識其面,雖癃老疾病,阘冗猥瑣,皆得掩覆其迹。
若人而居千裡之上,豈不重為民害乎!今郡守之阙,近者兩政,遠者數年,朝路壅塞不通,廟堂除授不行,職此之由。
乞诏有司,申核實之政,重牧守之寄,除曾經擢用,有朝迹, 已經奏對,及湖廣、四川沿邊員阙辟置外,其它除郡雖知州以上資序,并須親到阙,方許除授。
如合奏事之任之人,已對在四年外者,不許巧作規避。
庶幾賢否别而幸門塞,牧守賢而國本固。
」從之。
嘉定元年六月十八日,臣僚言:「息兵修好,既通信使,将撤戍軍,經理邊陲,最為急務。
然而蹂踐之後,農桑一空,室廬不存,赤地彌望,流民歸業,生計茫然,各欲使之安存,其策未知所出。
朝廷用人,往往拘于資格之相當,局于履曆之相稱,間欲拔擢而用之,或牽于人情而聽其自擇,或懼其創例而來者不已。
是以纏束拘攣,用者未必能,能者未必用。
當安平無事之日,猶可固執資序;至于拯溺救焚之時,其可不思所以更之哉!乞令侍從、兩省、台谏各舉邊郡太守二三人,俟姓名來上,次第分遣。
仍乞久其資任,寬其文法,課其勞績,第其優劣,或增秩賜金,或褒诏除職。
舉得其當者受上賞,薦非其人者被顯罰。
如此,則不出十年,兩淮、荊襄、全蜀皆複承平全盛之舊矣。
」從之。
八月十三日,禦史中丞章良能言:「今之急務,莫如經理兩淮。
今守臣多出臣僚薦舉,或朝廷遴選,事體至重,自合專以功名為念。
若假此以為進身之計,到任未久,又求遷擢,則萬事無可為者。
乞兩淮守臣并以三年為任,任未滿間不得陳乞宮觀。
如有罪狀顯著,嚴行責降,不特放罷而已,若功效尤異,即用增秩賜金之規,或有加職名 以示褒賞。
其未滿三年,别有移易,許給舍、台谏論奏。
其荊襄間亦乞一例施行。
」從之。
二年二月十一日,诏雅州守臣任滿與減二年磨勘,令令所修立成法。
以四川制置司言:雅州守臣責任非輕,考之地理,正系邊面,乞比附黎州賞典。
故有是命。
五年二月一日,臣僚言:「先朝舊制,文武臣皆以磨勘遷轉。
文臣自選人至京朝官止以考第,然所以考察之者詳且密矣。
仁宗皇帝以改官猥衆,于是始立舉員之制,而武臣則仍其舊。
方是時,武臣之登用者少,而入仕之途未加多也。
今武臣為郡,視為常典,而廉污能否,莫之保任,是可不斟酌其法而損益之乎且文臣必三考,有舉主,而後關(陛)[升],又三考有舉主而後為縣,縣滿三考然後為倅,倅滿為郡。
其曆民事差久,而保任薦揚之者七八人焉,然其間猶有貪鄙狼籍者,有昏謬不解事者。
今武臣或便從軍,或為計議,漫不省民事之謂何,乃遽為郡,安有高材異能、不待嘗試如彼其易哉!乞自今後武舉人所官須曆巡尉,次任須曆諸州都監,又次任便曆知縣,無過犯,有舉主,方可與郡。
庶使習熟民事,宅生重寄皆得循良谙練之士,而文臣、武臣之得郡守者不為偏矣。
」從之。
六月一日,監察禦史石崇萬言:「作邑任滿人許授通判,此固舊制也。
臣竊見近降指揮,帥府大藩如臨安、紹興、平江、慶元府等阙,并差經任通判人。
其次名郡如(胡)[湖]、秀、衢、婺、太平、建甯等阙,并差 作邑有政績人,如經任通判人願受者聽。
其它如常、嚴、饒、信等阙,并差應入通判人,如作邑有政績人願受者聽。
如是,資曆淺深,粗有以甄别。
今也不然,一經作邑,曾預論薦,即起院轄之望。
僅幸終滿,初無聲稱,即乞大郡通判,豈不陵躐!夫一任通判人許授川、廣州軍,此固舊法也。
臣竊見續降指揮,兩浙、江淮、湖南、北京、西州郡除帥藩外,并差兩任通判以上人。
四川州郡分為三等,上等州如崇慶、眉、漢、嘉定之類,差曾任知州一任人;中等州如黎、雅、隆、叙、重慶之類,并差兩任通判人;下等州如威、茂、石泉、長甯之類,方許差一任通判人。
如是,則其選稍艱,不至冒濫。
今也不然,一經作倅,不量資格,便欲觊望近裡州郡,豈不超越!乞自今除授守、倅,并照已降指揮,如京官出身、有恩例免作邑人,須實曆八考,方許授小郡通判。
其已曾經任通判人,當先考其前任履曆,更審觀人才可以作郡,然後畀之。
庶幾稍革奔競僥幸之風。
」從之。
二十三日,國子博士徐自明言:「臣觀内外州郡每阙一帥臣、守臣,陛下必為之精擇遴選,或有躊躇數月而不輕授者。
若乃績用無聞,僥幸滿秩,或與一蜀郡,或與一廣郡,則诿曰是資格之不得不與者也,是險僻瘴疠之鄉人所不樂去者也。
夫蜀郡、廣郡,非陛下之土地人民乎至使昏謬阘茸者得之,貪冒無恥者得之,其不病民者鮮矣。
至于每歲用改官人而俾之試縣,雖 未必盡皆得人,猶曰用薦舉五削而後得之也。
而縣令之職,無郡不有,今選人之能奮勵以自媒其身者,不授諸司幹官則授州縣幕職官去矣,其俛首而受令者,非庸缪昏耄徒,否則罪戾之餘而已。
吏部亦不複與之較,曰是财賦之難辦,民訟之難決,督責多而勞績少,非人之所樂為者也。
如是,則又安保其不為民病乎!夫地遠帝畿,則貪虐易以下及,病苦艱于上訴。
職近親民,賢而惠易以孚,不賢則虐易以肆。
是誠不可不深念,毋以其遠且小而忽之也。
臣願川、廣諸郡非作倅實有勞績、曾為監司所舉者,不可以輕授。
而畀之郡者,必令奉事之官因以問其所言,考察所行,以周知其能否。
其昏耄而阘茸者,宜止與之帥府參謀及大郡倅貳。
至于諸邑之令,非嘗有一二舉削而無過犯者,不可輕與。
仍令監司謹擇其憂民稱職者,先有所舉薦,以為作邑者之勸。
」從之。
八年七月十一日,知贛州楊長孺奏:「汀、贛聯境,民習兇頑,不務農桑,易于為盜。
近年贛盜頗稀,汀盜反為贛害。
蓋贛人有犯,追捕甚嚴,人知懲艾。
惟汀州隸福建,汀人為盜于贛,贛州移文追捕,而汀州視如秦越,緣此數載,汀盜公行。
此而不防,久将益熾,勢須江西守臣得以兼福建之兵權,庶幾福建盜賊,江西可以讨捕。
竊見本州島兼領兵甲,越至廣界,南雄、南安悉在钤制,故江西交、廣事體相關,應授如響,廣東之盜不敢侵踰,其效可 。
獨汀州之盜頻來擾害,捕則竄歸。
欲乞将汀州兵甲照南雄州例,許本州島守臣提舉,添入『汀州』兩字系銜。
仍劄下福建路安撫、提刑司及汀州照應施行,庶幾彼此相維,群盜可弭。
又照得贛州(端)[瑞]金縣正汀盜出入之沖,而古州古城寨最近瑞金,若蒙朝廷以古城寨為兩州界寨,使本州島與汀州皆得統轄,則汀盜有所畏憚矣。
」從之。
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诏天水軍移就天水縣舊治,其知軍令四川制置司選辟文臣一次。
十年八月一日,四川安撫制置使司奏:「據新知天水軍黃炎孫申,乞照光化軍與龍州體例兼帶彈壓屯戍軍馬。
本司照得天水軍正系極邊去處,又有出戍官兵,若使守臣與之全無關涉,竊恐緩急誤事。
黃炎孫所陳委為允當,乞檢照龍州體例,自後天水知(事)[軍]兼帶彈壓屯戍軍馬系銜。
」從之。
已上《甯宗會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七通判諸州府軍監 通判諸州府軍監 宋置諸州通判各一員,西京、南京、天雄、成德、益、(枕)[杭]、并、郓、荊南、潭、廣、泰、定等州各兩員,小郡或不置。
正刺史以上及諸司使、副使知州者,雖小郡亦特置,兼管内勸農使。
太祖建隆四年四月,命刑部郎中賈琬等充荊南道諸州通判。
十一月,诏應諸道州府公事并須長吏、通判簽議連書,方得行下。
開寶四年四月,诏:「廣南管内州郡除已差朝臣知州外,其餘見阙知州、通判處,委吏部铨于鄧、唐、随、郢、襄、均、房、複、安、申等州并荊湖管内見任令錄兩考已上成資 者,及判、司、簿、尉中兩任五考、合入令錄、年五十五以下者移注,仍别降敕。
兼令知州許般家赴任,緣路支給館券。
其俸錢并依逐州錄事參軍例,據戶口特支見錢。
以三考為限,秩滿不令守選,據資叙量試書判,注在北幕職官。
」 七年五月,诏諸道州府通判官等每有公筵,并接知州坐次。
太宗太平興國五年七月,命知萊州、殿中丞鄭浚文,知單州、左贊善大夫劉厚德,并通判本州島事,以刺史赴本任故也。
雍熙二年二月,以著作郎韋亶通判随州,殿中侍禦史李式通判道州,武(光)[元]穎通判博州。
初,李繼捧歸朝,其弟繼遷遁入蕃部為寇。
會邊臣言繼遷悉知朝廷事,蓋繼(宜)捧等漏露,故宗族悉置于外,令亶等通判,專司郡政。
真宗鹹(年)[平]四年正月,省杭州通判一員。
景德二年六月,置濱州通判一員,以刺史周緒赴本任也。
真宗以武臣多不閑政理,非通判廉幹則民受弊,诏應防、團團:原作「關」,據《長編》卷六○改。
、刺史在本任及知州處,見任通判令轉運司密具能否以聞。
八月八日,河北轉運使劉綜請擇文學器識之士通判緣邊州軍,庶其商度邊事,往還北境文牒。
從之。
三年十月,置解州通判官一員。
舊例,州不及萬戶不置通判,至是解州及數,乃置。
四年十一月,诏保州通判自今選進士登科有材幹者充。
保州密迩邊境,舊止武臣知州,每契丹官屬書(門)[問]及行移文牒,多未适中,故令選任。
大中祥符二年十 二月,诏緣邊并連接溪洞州軍,其間通判職位高于知州者,并勘會移易。
四年八月,诏武臣新罷軍職正授郡任者,各選差通判官。
六年正月,上封者言:「武臣知州軍處或阙通判,望令轉運司飛奏以聞,付有司速差。
所差官如未到任,仍于京朝官知州、通判有全員處權差。
」從之。
天禧四年七月,置懷州、衛州通判各一員。
以轉運使言二州頻年災傷,今民稍複業,請增官綏撫故也。
幹興元年仁宗即位未改元。
五月,置戎州、泸州通判各一員,從安撫使江德源請也(也)。
天聖元年三月,中書門下言,應北朝人使經過州郡通判,今後令審官院選差。
從之。
二年四月,集賢校理葛昂、張仲尹、黃弼、陳商、範說等言,各乞外任差遣。
诏并與小處通判。
太宗朝,凡帶館職出皆知州。
景德後,昱、奭并以官卑止與通判,因以為例。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中書門下言:「新授虢州團練使田敏差知隰州,自來防、團、刺史赴本任,又知州無通判處,權置同判,候差朝臣及内職知州臣:原作「廷」,據《長編》卷一○三改。
,即卻省罷。
」诏隰州權置同判。
五年八月,置祁州通判一員。
先欲增置,诏轉運司相度,乃言本州島領三縣,戶口萬三千,民事稅賦不少,止以武臣知州,況系緣邊,實稍要差置。
故從之。
六年正月,上封者言:「京朝官兩任知縣入通判,欲望今後并須三任方得差充。
如有殊常勞績及奏舉人數多者,令審官院别取旨。
」從之。
六月,诏廣州權置 通判一員。
舊無通判,至是轉運司言,近以武臣石普知州,本州島錢谷、刑獄事繁,乃增置。
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诏潭州同判官自今增
」至是局修立為法也。
慶元元年二月一日,诏處、台、衢、秀、嚴、信、池、筠、袁、撫、江、泉、漳、潮、通、泰、鄂、永、邵州、南康軍二十阙,今後止差一政。
令中書籍記,非職事官補外,不許陳乞。
六日,诏南安、邵武、漢陽知軍三阙依舊堂除。
七月二十三日,诏曰:「朕圖回初政,不遑康甯,延見群臣,博詢治道,有可采用,未嘗不行。
比覽奏對,所陳多以監司、郡守數易為說。
蓋監司典一道按廉之權,郡守膺千裡牧養之寄,倘不久任,弊非一端。
雖得賢能之人,要必假以歲月,豈有閱日尚淺,又複徙而之他!居官者懷苟且之心,競進者亡久留之意。
民知其将去則莫從化,吏知其可欺則絕簿書。
若乃财用殚于送迎,卒徒疲于道路,郡縣凋弊,殆不能支。
此誠今日所宜首革者也。
朕既明谕大臣,遴選人材于除用之初矣。
繼自今深鑒前弊,無數變易,以考治功,以寬民力。
其有績效着聞者,當以玺書勉(厲)[勵],增秩賜金。
公卿有阙,選諸所表,以次用之。
庶幾乎漢宣中興之治,顧不美與!刺史二千石其各安乃職,共乃事,務為悠久之計,政成而俟褒擢,稱朕意焉。
」 十月三日,诏:「通判資序及兩經任通判人,方許除知州,庶幾士夫不為 空言,究心民事,以副朕愛養元元之意。
如有卓異之才,宰執将上取旨,别議旌擢,雖有已降指揮者更不施行。
」 十一月三日,右正言劉德秀言:「國家在外之選,莫重于監司、郡守。
然監〔司〕則多出于一時之差擇,初不膠于一定之法,若州郡守臣則似膠于法而不通矣,不有以通之,其可哉!且今天下幾郡,為郡守者幾人,或已居官,或未赴上,姑以十分為率,其三則為朝廷補外之人,其七則由小官積累以至者也。
其由朝廷補外者,則以才望選,而由小官以至者,特以資曆耳。
今小官之入仕,或早或晚,是雖不一,姑酌其中而言。
且以三十而仕,守阙曆任必須七八年,有舉主三人,而後得所謂(阙)[關]升者。
又守阙曆任六七年,求舉主五人,而後得所謂改官者,則蓋幾五十年矣。
既已改官,然後作縣,謂之須入,而縣阙之佳者至三年,其次者亦不下二年,其守阙曆任又如前比,迨作縣之竟則已五十餘矣。
然後入所謂屬官通判,展轉兩任,共須十年,然後始可望四年、五年之郡,則幾于七十矣。
當此之時,筋力疲于少年之奔走,精神困于少年之酬應,雖有趙廣漢之聰明漢:原作「漠」,據《漢書》卷七六《趙廣漢傳》改。
,桑弘羊之心計,謾不複知省矣。
其權不過委之于僚吏,否則一歸之吏胥之手而已,百姓何由而蒙利哉!臣愚以為今不若擇天下之劇縣若幹,類而榜之,使改官須入之人,其居是官有撫字、催科兩課俱優,發摘、教化并行不悖者,令州縣、監司 以其治狀結罪保明來上,仍令禦史台覆核。
如委有顯迹,則稍超躐之,畀以見近阙通判,任滿即與知州軍差遣。
如此,則其人幸筋力之未衰,精神之未耗,展布四體,以惠利斯民,一利也。
為劇縣者既前知有州壘超躐之可慕,則悉心畢力,趣事赴功,而縣無不治,民無不被其惠,二利也。
舉一事而二利從,亦通變而适時之法。
然或者謂近降指揮,須兩任通判然後可以得郡,無乃與之相背也,臣以(不為)[為不]然。
近降指揮為中常之才設也,初不相妨,亦可兼用。
如陛下以臣言可采,乞降付三省詳酌施行。
」從之。
二十四日,臣僚言:「孝宗皇帝朝,诏守臣到任半年,以民間利害五事上聞,年來殆成文具。
臣謂莫若不必限以五事,但使之講究利害,委有關系生民休戚者,然後使之上聞。
少者或以一二,多者或過于五事,如可備采擇,乞頒諸州奉行。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宰執進呈中書舍人汪義端劄子,乞邊地帥守雜用文武之臣,若文臣知州,亦宜選武臣為貳,其文臣倅貳之無用者自可省去。
上曰:「郡有倅貳,正如諸軍統制之有副也,互相糾察,豈容省去!此論〔非〕是。
」餘端禮等奏:「聖訓切當。
兼改更祖宗法度,亦非所宜。
」 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監司、帥守,陛下所賴以風厲一道而表率郡邑也。
今于迎送之間,一切踰法過度,既破兵衛之給,又邀舟之用,名為水腳,且水則具舟楫,陸則具輿馬,所出 各不過一塗,所莅亦各有定數,灼然不可欺也。
而剖符持節以出,既多為之程,又兼取夫水陸之費。
方來則文移正索,以為當然;既去則自為囊,取又數倍。
監司取之于列郡,郡(首)[守]取之于列邑,郡縣匮乏,何所從出,不過為一切之政以供之。
幸而終更者,二年一取,已不勝擾,其或數去數易,将何以堪!今宜立為之法,使舟行者镌其兵衛,陸行者禁其水腳。
或貪冒無恥,兩有所取者,一以贓論。
迎送之兵,多寡遠近,并以成法申嚴行下。
庶幾稍知自律,足以表率郡縣之小吏。
」從之。
三年四月三日,臣僚言:「仰惟孝宗皇帝長辔遠馭,凡兩淮、荊襄沿邊州郡,必斷自聖意,精加采擇。
猶慮未能盡得其人,嘗诏從臣、台谏各舉所知,以充其任。
一時應選,皆是綿曆州縣、深達事機、熟谙民務、才能之傑然者。
間用武臣,亦必其侪輩中之素所推服而更練不在文臣之下者。
近年以來,除授寖輕,往往躐分而求,循例而請,夤緣交結,志在苟得。
乞自今兩淮、荊襄州郡及金、洋等處守臣,不許妄有陳乞。
其有資曆稍深,舊例可得,而才能不堪邊寄者,且與外任兵官差遣,或川、廣遠近。
庶幾控扼形勢要害之地舉得其人,可以上寬憂顧。
」诏從之,仍常切遵守。
五月二十四日,诏嘉興府、處、台、衢、嚴、信、池、袁、撫、江、潮、漳、泰、溫、徽州通增作十五阙,專充職事官補外。
其已籍定邊郡如遇有阙,亦許通差。
以三省言昨來所留三十阙内,常留見近十阙以待職官補外,緣十阙太窄,故有是命。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右正言劉三傑言:「乞今後監司、郡守應以疾患控列、别無規避者,即與将上取旨,畀之祠祿,以均閑佚。
其抱病日久,不以自陳,緻有廢事者,郡守則令監司覺察,監司則令諸司互察,便賜罷斥。
或有隐蔽而不以聞者,則令禦史台劾奏,亦與黜責。
庶幾各知廉恥,不敢養痾以負朝廷之隆委。
」從之。
四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伏見二廣州郡有自來系吏部依格法差注去處。
因慶元二年臣僚有請,乃降指揮,盡作堂除。
緣此有資曆深多者既不得受,有孤寒恬退者又不容受,反使能官安分之人未免滞淹。
其躁進巧圖者躐次越等,妄行陳乞,徒長奔競,愈不足以重遠方牧守之寄。
」诏從之。
其廣東路英德府、南恩、循、梅、封、新州,廣西路浔、高、藤、昭、象、梧、貴、化、郁林州、昌化、吉陽、萬安軍守臣阙,并發歸吏部,照舊來格(發)[法]差注。
所有在堂二廣州軍阙,如武臣陳乞,亦須曾曆民事、熟于州縣者,方得進拟。
五月二十一日,诏今後京官補授,雖已任通判得替,未曾作邑人,須通曆兩任通判終滿,方得與除州郡差遣。
十一月二十七日,臣僚言:「比年以來,歲使監司定臧否之論,而朝廷行黜陟之權,法信美矣。
唯是人心不同,真僞難辯,或有違法以幹譽,設詐以盜名,巧為營求,冒幹臧最,而政未必平,訟未必理,田裡之愁孍莫之恤。
乞 (降)[诏]監司于考察郡(首)[守]之際,其實惠及民者則以為臧,而虛聲罔民者即以為否,庶幾欺僞不行,為郡(首)[守]者各圖惠民之實,以副陛下保民如赤子之意。
」從之。
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臣僚言:「竊見近降指揮,凡守臣引年謝事之人例與宮觀,候替人交割錢物訖,方得離任。
朝廷之意,正恐錢物易以侵欺,兼又幹求請囑,乘間而去,旬月之内,咈人任怨,既不可為,則未免徇私曲從,甯無害事,反使其人愈不自安。
乞令已得宮觀人徑将錢物交付以次官,一面離任。
如以次官妄有支動,許新人點檢,具申朝廷請旨施行。
仍令監司覺察。
」從之。
十月二日,臣僚言:「比年臣僚有請,累降指揮,應監司、守臣改差替罷,具見管交割錢物數申省部,此誠良法美意,天下遵承,無敢違戾。
大抵錢物有經常,有餘羨,有支用,有起解,有樁積,有增有虧,要當分别窠名,使各歸着。
乞行下諸路諸州,今後交割錢物,各開數目窠名,某錢某物今後樁管,某錢某物合充支遣,某錢某物合行起綱,供申省部,交與後官。
其見管錢物内有無合起綱運,合支用度。
庶使諸路諸州财賦所在,本末源流各随其實,一歸聖朝責實之公,而無昔人僞增之弊。
」從之。
嘉泰元年三月二十三日,右谏議大夫程松言:「乞明诏大臣,其于武臣知州蓋無選擇曾任合門已經擢用之人,亦須察其慈祥恺悌,留意民事。
至于繇常調而序進者,更宜略效 文臣,限以考任,及曾任縣令,委有政績,然後付之郡寄。
應州郡通差武臣去處,仍乞妙選才幹之吏以為倅貳,庶幾相與協濟,詢究民瘼,檢抳吏奸,下為千裡之體,而上副九重共理之切。
」從之。
四月二十九日,诏:「今後四川守臣阙到合赴上之人,铨量得雖川臣,昏耄疾病而才力實不逮者,并令制置司從實保明,别與宮觀閑慢差遣。
」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诏:「今後曾經作縣又經通判任滿之人到堂,且與川、廣小郡。
如任通判不曾作縣,合再與通判差遣。
」 四月十七日,臣僚言:「乞照慶元三年指揮,止乞酌中存嘉興府、處、台、衢、嚴、信、池、袁、撫、江、潮、漳、泰、溫、徽州共十五阙,令中書再行注籍,專待職事官補外,并止差一政,日後更不借用。
仍乞照已降指揮,邊郡有阙,亦許通差。
其餘諸州有元系留阙,今次再行存留,留剩下之數并以待外方合得州郡者,與其它諸州軍府兖同使阙。
庶幾外方求郡者有阙可入。
不敢更有睥睨留阙,而朝士之丐外者亦得近阙以行,不至有先乞占阙之蔽。
」從之。
三年十二月二日,右谏議大夫張澤言:「當今急莫先于邊備,邊備之策莫急于選擇帥守。
乞诏二三大臣,留意邊郡帥守,将背公徇私、不能為國遠慮之人易而去之。
除授之際,公共相度,精加選揀,必求強敏通練、能為國遠慮者用之。
俟在任果有政績,則增秩賜金,俾之久任,以示褒獎。
庶使有志事功之人,鹹知激昂 奮勵。
」從之。
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監司、守臣多不以實選。
選人改官,僅了作縣,一任通判,即授知州,雖望郡大藩率可坐緻,如執券取償,所至害民,罕有善政。
向因臣僚論建,嘗降兩任倅貳方許作郡指揮,謂宜申嚴必行,以重民社之寄。
乞今後通判兩任,方許除授知州。
除廣郡外,欲乞四川亦照此施行。
如(正)[政]術才望公論共推者,即系朝廷擢用。
」诏除成都、潼川、遂甯、興元府、泸、興、夔州外,其餘州軍今後上州差曾任知州一任以上人,中等州差兩任通判人,下等州差一任通判(任)[人]。
開禧元年三月二十五日,臣僚言:「臣聞郡縣天下之根本也,郡守天下之司命也。
今為郡守者,其視往昔何如哉通判善罷,不用薦舉,取一障如探懷袖。
至于一任知縣,一任屬官,不曆半刺,亦得以竊專城之寄,不亦太輕且濫乎!其間有罪戾罷斥之餘,夤緣祠祿,不俟滿歲,即謀幹請。
都堂之審察,禦史台之參辭,合門之見謝,皆所以察其人而審其實,着之令甲,豈容輕廢!今在外得郡之人,始焉既無堂審、台參、陛辭之禮;戍期甫及,又夤緣獲任滿奏事之命。
自始至末,九重不知其人,廟堂台谏不識其面,雖癃老疾病,阘冗猥瑣,皆得掩覆其迹。
若人而居千裡之上,豈不重為民害乎!今郡守之阙,近者兩政,遠者數年,朝路壅塞不通,廟堂除授不行,職此之由。
乞诏有司,申核實之政,重牧守之寄,除曾經擢用,有朝迹, 已經奏對,及湖廣、四川沿邊員阙辟置外,其它除郡雖知州以上資序,并須親到阙,方許除授。
如合奏事之任之人,已對在四年外者,不許巧作規避。
庶幾賢否别而幸門塞,牧守賢而國本固。
」從之。
嘉定元年六月十八日,臣僚言:「息兵修好,既通信使,将撤戍軍,經理邊陲,最為急務。
然而蹂踐之後,農桑一空,室廬不存,赤地彌望,流民歸業,生計茫然,各欲使之安存,其策未知所出。
朝廷用人,往往拘于資格之相當,局于履曆之相稱,間欲拔擢而用之,或牽于人情而聽其自擇,或懼其創例而來者不已。
是以纏束拘攣,用者未必能,能者未必用。
當安平無事之日,猶可固執資序;至于拯溺救焚之時,其可不思所以更之哉!乞令侍從、兩省、台谏各舉邊郡太守二三人,俟姓名來上,次第分遣。
仍乞久其資任,寬其文法,課其勞績,第其優劣,或增秩賜金,或褒诏除職。
舉得其當者受上賞,薦非其人者被顯罰。
如此,則不出十年,兩淮、荊襄、全蜀皆複承平全盛之舊矣。
」從之。
八月十三日,禦史中丞章良能言:「今之急務,莫如經理兩淮。
今守臣多出臣僚薦舉,或朝廷遴選,事體至重,自合專以功名為念。
若假此以為進身之計,到任未久,又求遷擢,則萬事無可為者。
乞兩淮守臣并以三年為任,任未滿間不得陳乞宮觀。
如有罪狀顯著,嚴行責降,不特放罷而已,若功效尤異,即用增秩賜金之規,或有加職名 以示褒賞。
其未滿三年,别有移易,許給舍、台谏論奏。
其荊襄間亦乞一例施行。
」從之。
二年二月十一日,诏雅州守臣任滿與減二年磨勘,令令所修立成法。
以四川制置司言:雅州守臣責任非輕,考之地理,正系邊面,乞比附黎州賞典。
故有是命。
五年二月一日,臣僚言:「先朝舊制,文武臣皆以磨勘遷轉。
文臣自選人至京朝官止以考第,然所以考察之者詳且密矣。
仁宗皇帝以改官猥衆,于是始立舉員之制,而武臣則仍其舊。
方是時,武臣之登用者少,而入仕之途未加多也。
今武臣為郡,視為常典,而廉污能否,莫之保任,是可不斟酌其法而損益之乎且文臣必三考,有舉主,而後關(陛)[升],又三考有舉主而後為縣,縣滿三考然後為倅,倅滿為郡。
其曆民事差久,而保任薦揚之者七八人焉,然其間猶有貪鄙狼籍者,有昏謬不解事者。
今武臣或便從軍,或為計議,漫不省民事之謂何,乃遽為郡,安有高材異能、不待嘗試如彼其易哉!乞自今後武舉人所官須曆巡尉,次任須曆諸州都監,又次任便曆知縣,無過犯,有舉主,方可與郡。
庶使習熟民事,宅生重寄皆得循良谙練之士,而文臣、武臣之得郡守者不為偏矣。
」從之。
六月一日,監察禦史石崇萬言:「作邑任滿人許授通判,此固舊制也。
臣竊見近降指揮,帥府大藩如臨安、紹興、平江、慶元府等阙,并差經任通判人。
其次名郡如(胡)[湖]、秀、衢、婺、太平、建甯等阙,并差 作邑有政績人,如經任通判人願受者聽。
其它如常、嚴、饒、信等阙,并差應入通判人,如作邑有政績人願受者聽。
如是,資曆淺深,粗有以甄别。
今也不然,一經作邑,曾預論薦,即起院轄之望。
僅幸終滿,初無聲稱,即乞大郡通判,豈不陵躐!夫一任通判人許授川、廣州軍,此固舊法也。
臣竊見續降指揮,兩浙、江淮、湖南、北京、西州郡除帥藩外,并差兩任通判以上人。
四川州郡分為三等,上等州如崇慶、眉、漢、嘉定之類,差曾任知州一任人;中等州如黎、雅、隆、叙、重慶之類,并差兩任通判人;下等州如威、茂、石泉、長甯之類,方許差一任通判人。
如是,則其選稍艱,不至冒濫。
今也不然,一經作倅,不量資格,便欲觊望近裡州郡,豈不超越!乞自今除授守、倅,并照已降指揮,如京官出身、有恩例免作邑人,須實曆八考,方許授小郡通判。
其已曾經任通判人,當先考其前任履曆,更審觀人才可以作郡,然後畀之。
庶幾稍革奔競僥幸之風。
」從之。
二十三日,國子博士徐自明言:「臣觀内外州郡每阙一帥臣、守臣,陛下必為之精擇遴選,或有躊躇數月而不輕授者。
若乃績用無聞,僥幸滿秩,或與一蜀郡,或與一廣郡,則诿曰是資格之不得不與者也,是險僻瘴疠之鄉人所不樂去者也。
夫蜀郡、廣郡,非陛下之土地人民乎至使昏謬阘茸者得之,貪冒無恥者得之,其不病民者鮮矣。
至于每歲用改官人而俾之試縣,雖 未必盡皆得人,猶曰用薦舉五削而後得之也。
而縣令之職,無郡不有,今選人之能奮勵以自媒其身者,不授諸司幹官則授州縣幕職官去矣,其俛首而受令者,非庸缪昏耄徒,否則罪戾之餘而已。
吏部亦不複與之較,曰是财賦之難辦,民訟之難決,督責多而勞績少,非人之所樂為者也。
如是,則又安保其不為民病乎!夫地遠帝畿,則貪虐易以下及,病苦艱于上訴。
職近親民,賢而惠易以孚,不賢則虐易以肆。
是誠不可不深念,毋以其遠且小而忽之也。
臣願川、廣諸郡非作倅實有勞績、曾為監司所舉者,不可以輕授。
而畀之郡者,必令奉事之官因以問其所言,考察所行,以周知其能否。
其昏耄而阘茸者,宜止與之帥府參謀及大郡倅貳。
至于諸邑之令,非嘗有一二舉削而無過犯者,不可輕與。
仍令監司謹擇其憂民稱職者,先有所舉薦,以為作邑者之勸。
」從之。
八年七月十一日,知贛州楊長孺奏:「汀、贛聯境,民習兇頑,不務農桑,易于為盜。
近年贛盜頗稀,汀盜反為贛害。
蓋贛人有犯,追捕甚嚴,人知懲艾。
惟汀州隸福建,汀人為盜于贛,贛州移文追捕,而汀州視如秦越,緣此數載,汀盜公行。
此而不防,久将益熾,勢須江西守臣得以兼福建之兵權,庶幾福建盜賊,江西可以讨捕。
竊見本州島兼領兵甲,越至廣界,南雄、南安悉在钤制,故江西交、廣事體相關,應授如響,廣東之盜不敢侵踰,其效可 。
獨汀州之盜頻來擾害,捕則竄歸。
欲乞将汀州兵甲照南雄州例,許本州島守臣提舉,添入『汀州』兩字系銜。
仍劄下福建路安撫、提刑司及汀州照應施行,庶幾彼此相維,群盜可弭。
又照得贛州(端)[瑞]金縣正汀盜出入之沖,而古州古城寨最近瑞金,若蒙朝廷以古城寨為兩州界寨,使本州島與汀州皆得統轄,則汀盜有所畏憚矣。
」從之。
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诏天水軍移就天水縣舊治,其知軍令四川制置司選辟文臣一次。
十年八月一日,四川安撫制置使司奏:「據新知天水軍黃炎孫申,乞照光化軍與龍州體例兼帶彈壓屯戍軍馬。
本司照得天水軍正系極邊去處,又有出戍官兵,若使守臣與之全無關涉,竊恐緩急誤事。
黃炎孫所陳委為允當,乞檢照龍州體例,自後天水知(事)[軍]兼帶彈壓屯戍軍馬系銜。
」從之。
已上《甯宗會要》。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四七通判諸州府軍監 通判諸州府軍監 宋置諸州通判各一員,西京、南京、天雄、成德、益、(枕)[杭]、并、郓、荊南、潭、廣、泰、定等州各兩員,小郡或不置。
正刺史以上及諸司使、副使知州者,雖小郡亦特置,兼管内勸農使。
太祖建隆四年四月,命刑部郎中賈琬等充荊南道諸州通判。
十一月,诏應諸道州府公事并須長吏、通判簽議連書,方得行下。
開寶四年四月,诏:「廣南管内州郡除已差朝臣知州外,其餘見阙知州、通判處,委吏部铨于鄧、唐、随、郢、襄、均、房、複、安、申等州并荊湖管内見任令錄兩考已上成資 者,及判、司、簿、尉中兩任五考、合入令錄、年五十五以下者移注,仍别降敕。
兼令知州許般家赴任,緣路支給館券。
其俸錢并依逐州錄事參軍例,據戶口特支見錢。
以三考為限,秩滿不令守選,據資叙量試書判,注在北幕職官。
」 七年五月,诏諸道州府通判官等每有公筵,并接知州坐次。
太宗太平興國五年七月,命知萊州、殿中丞鄭浚文,知單州、左贊善大夫劉厚德,并通判本州島事,以刺史赴本任故也。
雍熙二年二月,以著作郎韋亶通判随州,殿中侍禦史李式通判道州,武(光)[元]穎通判博州。
初,李繼捧歸朝,其弟繼遷遁入蕃部為寇。
會邊臣言繼遷悉知朝廷事,蓋繼(宜)捧等漏露,故宗族悉置于外,令亶等通判,專司郡政。
真宗鹹(年)[平]四年正月,省杭州通判一員。
景德二年六月,置濱州通判一員,以刺史周緒赴本任也。
真宗以武臣多不閑政理,非通判廉幹則民受弊,诏應防、團團:原作「關」,據《長編》卷六○改。
、刺史在本任及知州處,見任通判令轉運司密具能否以聞。
八月八日,河北轉運使劉綜請擇文學器識之士通判緣邊州軍,庶其商度邊事,往還北境文牒。
從之。
三年十月,置解州通判官一員。
舊例,州不及萬戶不置通判,至是解州及數,乃置。
四年十一月,诏保州通判自今選進士登科有材幹者充。
保州密迩邊境,舊止武臣知州,每契丹官屬書(門)[問]及行移文牒,多未适中,故令選任。
大中祥符二年十 二月,诏緣邊并連接溪洞州軍,其間通判職位高于知州者,并勘會移易。
四年八月,诏武臣新罷軍職正授郡任者,各選差通判官。
六年正月,上封者言:「武臣知州軍處或阙通判,望令轉運司飛奏以聞,付有司速差。
所差官如未到任,仍于京朝官知州、通判有全員處權差。
」從之。
天禧四年七月,置懷州、衛州通判各一員。
以轉運使言二州頻年災傷,今民稍複業,請增官綏撫故也。
幹興元年仁宗即位未改元。
五月,置戎州、泸州通判各一員,從安撫使江德源請也(也)。
天聖元年三月,中書門下言,應北朝人使經過州郡通判,今後令審官院選差。
從之。
二年四月,集賢校理葛昂、張仲尹、黃弼、陳商、範說等言,各乞外任差遣。
诏并與小處通判。
太宗朝,凡帶館職出皆知州。
景德後,昱、奭并以官卑止與通判,因以為例。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中書門下言:「新授虢州團練使田敏差知隰州,自來防、團、刺史赴本任,又知州無通判處,權置同判,候差朝臣及内職知州臣:原作「廷」,據《長編》卷一○三改。
,即卻省罷。
」诏隰州權置同判。
五年八月,置祁州通判一員。
先欲增置,诏轉運司相度,乃言本州島領三縣,戶口萬三千,民事稅賦不少,止以武臣知州,況系緣邊,實稍要差置。
故從之。
六年正月,上封者言:「京朝官兩任知縣入通判,欲望今後并須三任方得差充。
如有殊常勞績及奏舉人數多者,令審官院别取旨。
」從之。
六月,诏廣州權置 通判一員。
舊無通判,至是轉運司言,近以武臣石普知州,本州島錢谷、刑獄事繁,乃增置。
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诏潭州同判官自今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