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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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官、監司、郡守行治有稱者充其選。

    」诏令三省常切遵守。

     五年閏二月十九日,诏:「諸路監司屬官,除轉運司主管帳司、提刑檢法官外,餘并堂除。

    内兩浙轉運司催促籴買官減一員,往來催促刷起發行在米斛官二員并罷,仍并差令錄以上資序曾經任人。

    」 三月八日,诏:「應諸路監司取會州縣,三經究治不報,住滞人吏杖一百 勒停,當職官申尚書省取旨。

    」 六(月)[年]二月四日,神武副軍都統制嶽飛言:将複襄陽府路,未曾差置監司,許置監司一員兼領諸司事務。

     九月十四日,勘會諸路監司舉本路安撫大使司、宣撫司行移并用申狀,(令)[今]四川轉運使李迨系龍圖閣直學士,其與四川安撫制置大使司及川陝宣撫司行移,未有指揮。

    诏并用申狀,書檢不系銜。

     十二月十八日,诏:「監司、守貳,委寄非輕,除授非人,百姓受弊。

    比年員多阙少,緻有除代數政去處。

    尚慮選擇失當,其間不無望實未副之人,可令中書省開具已除監司、守貳職位、姓名,送中書後省、禦史台照會。

    仍令今後遇阙到前半年,取索以次待阙官出身、曆任腳色,并加铨量。

    如有不可任用之人,具詣實聞奏,與改作自陳宮觀。

    」 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諸路監司系通治一路,祖宗法即不避本貫。

    」诏監司除授依祖宗法施行,内本貫系置司州軍者,即行回避。

     閏十月二十九日,右正言李誼言:「今後除授監司不以本貫人,其見任并已差下人,乞與鄰路兩易其任,庶幾公道稍開,私門稍塞。

    」從之。

    繼而中書門下省勘會,福建轉運葉宗谔、提舉兩浙市舶章蔺、提舉浙西茶鹽章茇并礙本貫。

    诏葉宗谔改為江西漕運使替徐林,章蔺改為提舉廣南市舶替黃大名,并成資阙,提舉浙西茶鹽章茇與提舉江東茶鹽徐康兩易其任。

     八年正月二十一日,诏: 「今後諸路監司、知、通,提舉坑冶、茶鹽、市舶、(當)[常]平主管官,除代不得過一員。

    監司屬官、諸州教授除代不得過二員。

    」 九年五月十六日,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晁謙之言:「竊見外路監司、郡守按發之際,初不體究其實,但知便文自營,改易月日,悉作前期奏劾,習以成風,至有一郡之内凡起數獄者,或流入為深刻,或濫及于無辜。

    乞賜戒敕,凡案發之際,先委清強忠厚之士體究得實,方聞于朝,庶幾人自無冤。

    」從之。

     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臣僚奏:「乞凡監司容縱贓吏,并不按勘,而為台谏彈奏,勘鞠有實者,其監司亦坐之,輕從降秩,重或免所居官。

    俟奏斷日,令大理寺貼說取旨。

    」從之。

    閏四月十一日,又诏申嚴行下。

    二十六年九月一日,又诏如台谏彈奏外,人戶論訴得實,其失按察監司,令刑部具名申尚書省取旨。

     十三年二月三日,诏諸路常平司職事令茶鹽官兼領。

     八月三日,诏每路委有出身監司一員兼提舉學事,如本路監司并無有出身人,即從上一員兼管。

     二十六年二月二日,诏諸路監司仰依法分上下半年出巡,修舉職事。

    除坑冶司外,其諸司官屬并不許差出。

     五月十四日,诏:「近民之官,莫如郡守,其間職事修舉、治狀顯著者,可令監司連銜保明聞奏,當議甄擢。

    」 六月四日,诏諸路監司躬親遍曆所部州縣,詢訪廉察官吏,條具奏聞,當議黜陟。

     八月十三日,上謂輔臣曰:「新除兩浙二 漕臣,卿等可召至都堂,面谕近屢降寬恤事件。

    到任後,令遍詣所部,稅賦之足否,财用之多寡,民情之休戚,官吏之勤惰,悉加訪問。

    如有奉行弗虔,職事不舉者,并按劾以聞。

    庶幾可以警動諸路,使皆知所(親)[視]效。

    」 九月十四日,诏曰:「朕宵旰圖治,講求民瘼,诏旨屢頒,務行寬大,革去煩苛。

    監司之職,臨按一路,寄耳目之任,專刺舉之權,命令之下,是宜悉心布宣,庶使郡縣得以視效。

    乃奉行不虔,徒為文具,緻事有壅滞,奸弊弗除,欲實德及民,其可得乎!至如官吏廢弛,不聞有所懲治,乃或上下相蒙,習為偷惰,甚無謂也。

    繼自今,其究乃心,率乃職,以祗承朕命。

    其或不恪,委台谏按劾以聞,當寘重憲。

    」 十月五日,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陳正同言:「監司按治之牍相踵而上,奸贓者懲戒既嚴,而不旌異循良,恐或未盡。

    乞更令諸路監司采訪部内有恺悌之政,宜于百姓,潔己奉公,不邀虛譽者,拔擢一二人,不次用之,庶幾威惠兼行,人知勸沮。

    」上曰:「卿此論甚合朕意。

    今日方有一郡守為監司所薦,已令除職再任,任滿與升擢差遣矣。

    」 二十七年六月四日,诏諸州軍上下半年(多)[各]開具監司出巡将帶人數,并批支過口券數目,及有無應副過須索物件,供申戶部點檢。

     八月八日,左司谏淩哲言:「比來州縣官吏每遇監司巡按、帥守移替,例皆傾城遠出,為監司、帥守者亦辄受而不辭。

    乞嚴饬于諸路監司、帥守, 互相覺察,應所屬見任州縣官,不應迎送而辄出迎送,與不應受而辄受之者,并須依公按舉,寘之典憲。

    其或徇情容庇,委禦史台彈奏。

    」從之。

     十一日,诏:「諸路監司可将所借管下州軍兵士盡數發歸元差去處。

    今後監司接送,據依條合破人數,分下諸州差撥,候接送畢即發回。

    仍專委帥臣覺察。

    」以知邵州趙不茹言:「監司赴上、替移,例于管下州軍差撥廂禁軍,既而更不發回,别給口券,所費不赀,乞行禁止。

    」故有是命。

     二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诏:「監司按發屬吏,仰依條不得送置司州軍。

    如所犯稍重,即申取朝廷指揮,委鄰路監司選清強官就本處置獄推究。

    其州軍按發官吏,即申監司于鄰州差官,所委官不得避免及接見賓客,仍限三日起發。

    如有違戾,重作施行。

    」 十月十二日,左正言何溥言:「乞诏大臣,應監司、郡守除命既下,即日起發。

    或以疾故丐祠祿,俟終滿方許陳乞。

    如或違戾,令禦史台糾察。

    」從之。

     十一月四日,诏:「諸路州軍合(依)[供]錢物糧斛,仰所隸監司将違限拖欠最多去處當職官吏依(然)[條]按治。

    監司如在置司州軍,或因出巡到州縣,方許時暫勾追都吏、典押整會供報。

    」以左正言何溥言:「财賦積欠,所在而有,監司帖州則追都吏,州帖縣則追典押。

    一歲之間,殆無虛月,徒有勞費,無益于事。

    」故有是诏。

     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诏兩浙東路提刑徐度、兩浙西路提刑呂廣問,候滿日召赴行 在,除在内升等差遣。

    初,度等有召命,司谏何溥言:「監司擇人,每患其難,今既知其可用,複不使少安厥職,恐來者未必如舊,送迎紛紛,重為勞擾。

    乞令二人依舊供職,或有顯效,寵畀職名,俟其終更,乃加召擢。

    」故有是命。

     三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京西路轉運判官兼提刑、提舉常平茶鹽等公事蔣汝功言:「契勘淮南東、西路監司依諸路屬官已得指揮,随置司州軍推賞。

    今京西路轉運、提刑、提舉在襄陽府置司,正系極邊,乞依淮南路監司一體推賞。

    」從之。

     三十一年二月二日,軍器監主簿楊民望言監司三弊,曰:「按吏所以除民之蟊賊,而忤己者搜索其過,奉己者容庇其罪,以示威福,一也。

    巡按所以察郡縣,而卒伍菲屦之資,胥吏囊橐之賄,一縣或踰千缗,二也。

    居處多藉狨綿,以公使奉其奢華,不足以示儉;案會疊送錢,計其月收過于供給,不足以訓廉,三也。

    此三者,監司之弊。

    他道未必皆然,蜀去朝廷最遠,吏尤自肆,乞命四川帥臣、監司互察察:原作「從」,據《建炎要錄》卷一八八改。

    。

    」從之。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未改元。

    中書門下省付下内降寬恤事件:「勘會監司巡曆,不得過數将帶人吏,于州縣乞覓,計贓坐罪。

    其以白狀借請州縣錢者,準盜論。

    所取索文案置曆,委守貳、令佐發遣。

    其諸司屬官過往及通判、職官季點行縣依。

    〔如〕有違戾,監司仰禦史台彈奏,州官令提刑司按勘以聞。

    」 十二月三日,诏曰:「朕祇膺慈訓,誕保 斯民,永惟戚休,系于牧守。

    昔我祖宗,每思共理,乃分道遣使,以寄耳目,守之臧否,靡不周知,故累朝之民安于田裡。

    法令猶存,而人莫克舉,是以循良不勸而貪暴未革,将何以助朕為治!咨爾使者,其悉乃心,察列城之政,舉循良、劾貪暴,及疏怠曠職者,以聽升黜。

    至于任非其所長,無他大過者,亦條列以聞,朕當命以他官。

    刺舉以公,朕則有賞;阿私失實,罰亦随之。

    其令諸路帥臣、監司,限兩月悉具部内知州治行臧否,連銜聞奏。

    苟違朕言,令禦史台彈劾。

    」 隆興(三)[二]年三月七日,诏:「朕自即位以來,累降诏旨,優恤軍民。

    其令尚書省下諸路帥守、監司,開具見已如何施行,務使實惠及人,無或失信。

    敢有不虔,必罰無赦。

    」 五月十一日,诏:「自今後應除監司,于阙期前具名取旨。

    仍令先次上殿,不得在外又以資序差除。

    可立為定式。

    」 九月十五日,臣僚言:「乞專降指揮,應監司并不許将親随、仆使在任所。

    如遇出巡,除依條合帶吏人二名,客司書表一名,當直兵級十五名,不得以承局茶酒等為名别差人數,及不得令随行人吏、兵級于合任日數外借支食錢等乞取錢物。

    如違,許人越訴。

    監司不互覺察,與同坐。

    」從之。

     十月五日,侍禦史尹穑言:「本台每日受諸路州縣民戶訟訴,多是官吏擅行科擾,肆為貪欺,雖有監司,不為受理,以遠在數千裡外,不憚勞費,前來陳狀。

    欲望特降指揮,自今後許本台取每月台谏 官所論州縣官吏貪污罪犯,及因本處民戶陳論得實施行事項,監司不曾按發究治,擇一二多者具名奏劾,将本路監司重行貶黜,庶使遠方之民得以安業。

    」從之。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禮赦文:「勘會監司巡曆州縣,依條不得過三日,(诏)[訪]聞近來多是過數收受饋送。

    并随行公吏,已降指揮,借請歲不得過兩月,卻有直判白狀,重疊過數借請,乞取搔擾。

    若州縣過數供送,并仰監司互察。

    如違,令禦史台彈劾。

    」 十八日,臣僚上言:「臣聞台谏之與監司,雖内外不同,其為耳目之官均也。

    台谏之察郡邑,孰若監司之詳且審。

    今監司不刺舉,而必俟台谏按劾,是辜陛下之委寄也。

    欲望特降睿旨,戒敕諸路監司,察郡縣之吏不職不法者,按劾究治,罰一懲百。

    如隐庇不舉,緻台谏論列,必議失察之罪。

    庶幾内外協心,官吏知畏。

    」從之。

     五月十四日,诏令逐路監司、帥守講究實有革弊事聞奏,毋事文具。

     六月四日,潼川府路轉運判官窦敷奏:「郡守多自外除用,或在任選易,其有老病者,朝廷莫得而知之。

    縣令皆外台拟注,而铨量之法益為文具,老病者以資格得之。

    守令如此,斯民何賴焉!乞下諸路監司,将見任守、令公共铨量,将郡守老病者具名聞奏,縣令老病者徑從罷免。

    若監司容隐,亦必寘之嚴科。

    」有旨:「窦敷所奏雖當,今監司例為文具,從來未見公劾。

    可劄喻本人,到官當踐其言,勿為循習取容,稱朕臨 遣之意。

    」 七月七日,诏諸路監司将見任老病守臣限一月公共铨量聞奏,知縣委守臣體訪,申取朝廷指揮。

    如監司、守臣互為容隐,禦史台覺察以聞。

     十二月十四日,诏應已授監司、郡守人候阙到,半年前赴行在奏事訖,方得之任。

    如本貫川、廣,見在本鄉居住之人,即仰逐州知縣結罪保明(議)[詣]實,申取指揮。

     三年閏七月十五日,诏:「今後監司郡守除授訖已上殿,應赴在二年内者,與免将來奏事,候阙到前去之任;其赴在二年之外及除授未經上殿人,依已降指揮,阙到半年前赴行在奏事訖之任。

    」 四年六月十四日,臣僚言:「紹興二十八年指揮:『監司、郡守按發官吏,往往隻送本州島或置司去處,不無觀望,緻有冤濫。

    今後監司按發官吏,不得送置司州軍,事理重者委鄰路監司選官;郡守按發官吏,申監司于鄰州差官推勘。

    』其法雖已詳備,而尚有可議者。

    如監司、郡守按發所部官,據憑一時訪聞贓私罪犯,便具申奏,緻獲降指揮,先次放罷。

    後來勘得止系公罪,于法不至差替、沖替、追官、勒停,其被按發之官情實可憐。

    乞降旨,應監司、郡守按發所部官,緻獲降指揮先次放罷,後來勘得止系公罪,于法不至差替、沖替、追官、勒停,如元是堂除,與本等近阙差遣,或系吏部差注,與先次注授差遣。

    庶幾枉被按發者不至失所。

    」從之。

     六月二十六日,诏:「今後守臣有罪狀顯著,或職事不舉,而監司不即按 劾,卻因他事發覺,三省具姓名取旨。

    守臣不按知縣,亦如之。

    」以尚書省勘會累降指揮,戒敕諸路監司按發所部官贓污狼藉、職事昏謬、為民害者,非不嚴切,近來往往坐視守令治政乖謬,全不按劾,未欲即加典憲,理合申嚴約束。

    故有是命。

     其私,公肆論訟,以償憤怒之氣。

    俾其訟得行而以罪加于治劾之官,則天下之為守、令、監司稍不自強者,則必畏首畏尾,有所忌避,是民之兇頑、吏之贓私者,殆将縮手而不敢問矣。

    守、令、監司真有過差,他人訟之可也,豈應有嫌之人所得而告!此而不懲,則告讦之風日長,奸惡之俗日滋,實傷害風化之大者。

    欲望特降指揮,戒敕中外,如有曾經守、令、監司之所治劾者,辄敢以私訟元治劾之官,不問事之虛實,即以告讦之罪罪之。

    庶幾此風衰息,助成忠厚之化。

    」诏依。

    七月十三日,臣僚言:「郡守、縣令治所部之兇頑犯法者,監司、郡守劾所隸之贓私不法者,皆所以奉行天子之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