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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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舶司 【宋會要】 掌市易南蕃諸國物貨航舶而至者。

    初于廣州置司,以知州為使,通判為判官。

    及轉運使司掌其事,又遣京朝官、三班,内侍三人專領之。

    後又于杭州置司。

    淳化中,徙置于明州定海縣,命監察禦史張肅主之。

    明年,肅上言非便,複于杭州置司。

    鹹平中,又命杭、明州各置司,聽蕃客從便。

    若舶至明州定海縣,監官封船荅堵送州。

    凡大食、古邏、阇婆、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齊、賓同胧、沙裡亭、丹流眉,通貨易,以金、銀、缗錢、鉛、錫、雜色帛、精粗瓷器市易香藥、犀象、珊瑚、琥珀、珠、賓鐵、鼊皮、瑁、瑪瑙、車渠、水晶、蕃布、烏樠、蘇木之物。

    太平興國初,京師置榷易院,乃诏諸蕃國香藥寶貨至廣州、交趾、泉州、兩浙,非出于官庫者,不得私相市易。

    後又诏民間藥石之具恐或緻阙,自今惟珠貝、瑁、犀牙、賓鐵、鼊皮、珊瑚、瑪瑙、乳香禁榷外,他藥官市之餘,聽市貨與民。

    其後二州知州領使如勸農之制,通判兼監而罷判官之名,每歲止三班、内侍專掌,轉運使亦總領其事。

    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其價直酌蕃貨輕重而差給之。

     太祖開寶四年六月,命同知廣州潘美、尹崇珂充市舶使,以駕部員外郎、通判廣州謝處玭兼市舶判官。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五月,诏敢與蕃客貨易,計其直滿一百文以上, 量科其罪;過十五千以上,黥面配海島;過此數者押送赴阙;婦人犯者配充針工。

    淳化五年二月,又申其禁,四貫以上徒一年,遞加二十貫以上,黥面配本地充役兵。

     二年正月,命著作佐郎李鵬舉充廣南市舶使。

     七年閏十二月,诏:「聞在京及諸州府人民或少藥物食用,今以下項香藥止禁榷廣南,漳、泉等州舶船上,不得侵越州府界,紊亂條法。

    如違,依條斷遣。

    其在京并諸處即依舊官場出賣,及許人興販。

    凡禁榷物八種:瑁、牙犀、賓鐵、鼊皮、珊瑚、瑪瑙、乳香。

    放通行藥物三十七種:木香、槟榔、石脂、硫黃、大腹、龍腦、沉香、檀香、丁香、丁香皮、桂、胡椒、阿魏、莳蘿、荜澄茄、诃子、破故紙、蔻花、白蔻、鵬沙、紫礦、胡蘆芭、蘆會、荜撥、益智子、海桐皮、縮砂、高良姜、草蔻、桂心、苗沒藥、煎香、安息香、黃熟香、烏樠木、降真香、琥珀。

    後紫礦亦禁榷。

     雍熙四年五月,遣内侍八人,赍敕書、金帛,分四綱,各往海南諸蕃國勾招進奉,博買香藥、犀牙、真珠、龍腦。

    每綱赍空名诏書三道,于所至處賜之。

     端拱二年五月,诏:「自今商旅出海外蕃國販易者,須于兩浙市舶司陳牒,請官給券以行,違者沒入其寶貨。

    」 淳化二年四月,诏廣州市舶:「每歲商人舶船,官盡增常價買之,良苦相雜,官益少利。

    自今除禁榷貨外,他貨擇良者,止市其半,如時價給之。

    粗惡者恣其賣,勿禁。

    」 至道元年三月,诏廣州市舶司曰:「朝廷綏撫遠俗,禁止末 遊,比來食祿之家,不許與民争利。

    如官吏罔顧憲章,苟徇貨财,巘通交易。

    闌出徼外,私市掌握之珍;公行道中,靡虞薏苡之謗。

    永言貪冒,深蠹彜倫。

    自今宜令諸路轉運司指揮部内州縣,專切糾察,内外文武官僚敢遣親信于化外販鬻者,所在以姓名聞。

    」 四月,令金部員外郎王澣與内侍楊守斌往兩浙相度海舶路。

     六月,诏市舶司監官及知州、通判等,今後不得收買蕃商雜貨及違禁物色。

    如違,當重置之法。

    先是,南海官員及經過使臣多請托市舶官,如傳語蕃長所買香藥,多虧價直。

    至是,左正言馮拯奏其事,故有是诏。

     九月,王澣等使還,帝谕以「言事者稱海商多由私路經販,可令禁之」。

    澣等言:「取私路販海者不過小商,以魚幹為貨。

    其大商自蘇、杭取海路,順風至淮、楚間,物貨既豐,收稅複數倍。

    若設法禁小商,則大商亦不行矣。

    」從之。

     真宗鹹平二年九月,兩浙轉運使副王渭言:「奉敕相度杭、明州市舶司,乞隻就杭州一處抽解。

    」诏杭州、明州各置市舶司明州:原無,據《長編》卷四五補。

    ,仍取蕃客穩便客:原作「官」,據《長編》卷四五改。

    。

     大中祥符二年八月九日,诏杭、廣、明州市舶司,自今蕃商赍吊石至者,官為收市,斤給錢五百。

    以初立禁科也。

    時三司定直斤錢二百,诏特增其數。

     九年九月十八日,太常少卿李應機言:「廣州勾當市舶司使臣,自今後望委三司使、副使、判官或本路轉運使,奏廉幹者充選。

    」從之。

     天禧元年六月,三司言:「大食國蕃客麻思利等回, 收買到諸物色,乞免緣路商稅。

    今看詳麻思利等将博買到真珠等,合經明州市舶司抽解外,赴阙進賣。

    今卻作進奉名目,直來上京,其緣路商稅不令放免。

    」诏特蠲其半。

     三年十月,供備庫使時其昌言:「廣州市舶庫門,舊令钤轄監閱,望止于都監押内輪司其事。

    」從之。

     四年六月,右谏議大夫李應機言:「廣州通判系審官院差,緣兼市舶公事,望自今中書選差。

    候得替日,如不虧遞年課額,特與改官,優加任使。

    其市舶使臣亦候得替,依押香藥綱使臣例,遷轉親民任使。

    」诏廣州通判于京朝官中選累有人奏舉者,具名取旨。

    其市舶依所請施行。

     仁宗天聖三年八月,審刑院、大理寺言:「監察禦史朱谏上言,福州遞年常有舶船三兩隻到锺門海口,其郡縣官員多令人将錢物、金銀博買真珠、犀象、香藥等,緻公人百姓接便博買,卻違禁寶貨不少。

    乞申明條貫,下本州島。

    」從之。

     四(四)年十月,明州言:「市舶司牒,日本國太宰府進奉使周良史狀,奉本府都督之命,将土産物色進奉。

    本州島看詳,即無本處章表,未敢發遣上京。

    欲令明州隻作本州島意度谕周良史,緣無本國表章,難以申奏朝廷。

    所進奉物色如肯留下,即約度價例回答。

    如不肯留下,即卻給付,曉示令回。

    」從之。

     五年九月,自今遇有舶船到廣州博買香藥,及得一兩綱,旋具聞奏,乞差使臣管押。

     六年七月十六日,诏廣州近年蕃舶罕至,令本州島 與轉運司招誘安存之。

     八年六月,诏:「廣州監市舶司使臣,自今三班院依揀走馬承受使臣例,選取三人各曾有舉主三人已上者,具腳色、姓名供申樞密院。

    其差出使臣如在任終滿三年,委實廉慎,别無公私過犯,仍令本路轉運使、副保奏,當與酬獎。

    」 景佑五年九月七日,太常少卿、直昭文館任中師言:「臣在廣州,奉敕管勾市舶司,使臣三人、通判二人,亦是管勾市舶司,名銜并同。

    勘會所使印是市舶使字,乞自今少卿監以上知廣州,并兼市舶使入銜,内兩通判亦充市舶判官,或主轄市舶司事,管勾使臣并申狀。

    」诏知州徐起兼市舶使,今後少卿監已上知州兼市舶使,餘不行。

     神宗熙甯四年五月十二日,诏:「應廣州市舶司每年抽買到乳香、雜藥,依條計綱,申轉運司,召差廣南東、西路得替官往廣州交管,押上京送納。

    事故沖替之人勿差。

    」至元符三年六月十一日,廣東轉運司奏:「欲于『上京送納』字下添(人)[入]『如逐路無官願就,即不限路分官員,并許召差,如無官,仍約定綱數申省,乞差軍大将裝押』字。

    」從之。

     七年正月一日,诏:「諸舶船遇風信不便,飄至逐州界,速申所在官司,城下委知州,餘委通判或職官,與本縣令、佐躬親點檢。

    除不系禁物稅訖給付外,其系禁物即封堵,差人押赴随近市舶司勾收抽買。

    諸泉、福緣海州有南蕃海南物貨船到,并取公據驗認,如已經抽買,有稅務給到 回引,即許通行。

    若無照證及買得未經抽買物貨,即押赴随近市舶司勘驗施行。

    諸客人買到抽解下物貨,并于市舶司請公憑引目,許往外州貨賣。

    如不出引目,許人告,依偷稅法。

    」 七月十八日,诏廣東路提舉司劾廣州市易務勾當公事呂邈,以擅入舶司攔蕃商物故也。

     十九日,诏廣州市舶司依舊存留,更不并歸市易務。

     九年五月二日,中書門下言:「給事中、集賢殿修撰程師孟乞罷杭州、明州市舶司,隻就廣州市舶一處抽解。

    欲令師孟赴三司,同共詳議利害以聞。

    」三司言:「今與師孟同共詳議廣、明州市舶利害,先次删立抽解條約。

    」诏恐逐州有未盡、未便事件,令更取索,重詳定施行。

     元豐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中書言:「廣州市舶條已修定,乞專委官推行。

    」诏廣東以轉運使孫迥,廣西以轉運使陳倩,兩浙以轉運副使周直孺,福建以轉運判官王子京。

    迥、直孺兼提舉推行,倩、子京兼覺察攔。

    其廣南東路安撫使更不帶市舶使。

     五年十月十七日,廣東轉運副使兼提舉市舶司孫迥言:「南蕃綱首持三佛齊詹畢國主及主管國事國主之女唐字書佛:原缺,據本書《補編》第六四○頁補。

    ,寄臣熟龍腦二百二十七兩、布十三疋。

    臣昨奉委推行市舶法,臣以海舶法敝,商旅輕于冒禁,每召賈胡示以條約,曉之以來遠之意。

    今幸刑戮不加,而來者相繼,前件書、物等,臣不敢受。

    乞估直入官,委本庫買彩帛物等,候冬舶回報謝之, 所貴通異域之情,來海外之貨。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廣西轉運副使吳巘言:「雷、化發船之地與瓊島相對,今令倒下廣州請引,約五千裡,不便。

    欲乞廣西沿海一帶州縣,如土人、客人以船載米谷、牛酒、黃魚及非市舶司司抽解之物,并更不下廣州請引。

    」诏孫迥相度,于市舶法有無妨礙。

     六年十一月十七日,密州範锷言:「欲于本州島置市舶司,于闆橋鎮置抽解務,籠賈人專利之權歸之公上,其利有六:使商賈入粟塞下以佐邊費,于本州島請香藥雜物,與免路稅,必有奔走應募者,一也。

    凡抽買犀角、象牙、乳香及諸寶貨,每歲上供者,既無道塗勞費之役,又無舟行侵盜傾覆之弊,二也。

    抽解香藥、雜物,每遇大禮,内可以助京師,外可以助京東、河北數路賞給之費,三也。

    有餘則以時變易,不數月坐有倍稱之息,四也。

    商旅樂于負販,往來不絕,則京東、河北數路郡縣稅額增倍,五也。

    海道既通,則諸蕃寶貨源源而來,上供必數倍于明、廣,六也。

    有是六利而官無橫費難集之功,庶可必行而無疑。

    況本州島及四縣常平庫錢不下數十萬缗,乞借為官本,限五年撥還。

    」诏都轉運使吳居厚悉意斟酌,條析以聞析:原作「息」,據《長編》卷三四一改。

    。

    其後居厚言:「其取予輕重之權較然可見,于今無不可推行之理。

    欲稍出錢帛,議其取舍之便,考其赢縮之歸,仍上置榷易務,差官吏牙保法,請自七年三月推行。

    」已而居厚又言:「锷所請置抽解務,如此 則牽制明、廣二州已成之法,非浙、廣、江、淮數路公私之便。

    海道至南蕃極遠,登、萊東北密迩遼人,雖立透漏法,勢自不可攔,而闆橋又非商賈輻湊之地,恐不可施行。

    」 哲宗元佑二年十月六日,诏泉州增置市舶。

     三年三月十八日,密州闆橋置市舶司。

     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刑部言:「商賈許由海道往來,蕃商興販,并具入舶物貨名數、所詣去處申所在州,仍召本土物力戶三人委保,州為驗實,牒送願發舶州置簿,給公據聽行。

    回日許于合發舶州住舶,公據納市舶司,即不請公據而擅乘舶自海道入界河及往高麗、新羅、登、萊州界者,徒二年,五百裡編管,往北界者加二等,配一千裡。

    并許人告捕,給舶物半價充賞。

    其餘在船人雖非船物主,并杖八十。

    即不請公據而未行者徒一年,鄰州編管,賞減擅行之半,保人并減犯人三等。

    」從之。

     元符二年五月十二日,戶部言:「蕃舶為風飄着沿海州界,若損敗及舶主不在,官為拯救,錄物貨,許其親屬召保認還,及立防守盜縱詐冒斷罪法。

    」從之。

     徽宗崇甯元年七月十一日,诏杭州、明州市舶司依舊複置,所有監官、專庫、手分等,依逐處舊額。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诏:「應蕃國及土生蕃客願往他州或東京販易物貨者,仰經提舉市舶司陳狀,本司勘驗詣實,給與公憑,前路照會。

    經過官司常切覺察,不得夾帶禁物及奸細之人。

    其餘應有關防約 束事件,令本路市舶司相度,申尚書省。

    」先是,廣南路提舉市舶司言:「自來海外諸國蕃客将寶貨渡海赴廣州市舶務抽解,(舉)[與]民間交易,聽其往還,許其居止。

    今來大食諸國蕃客乞往諸州及東京買賣,未有條約。

    」故有是诏。

     四年五月二十日,诏:「每年蕃船到岸,應買到物貨合行出賣,并将在市實直價例,依市易法通融收息,不得過二分。

    」從廣南提舉市舶司請也。

     五年三月四日,诏:「廣州市舶司舊來發舶往來南蕃諸國博易回,元豐三年舊條隻得卻赴廣州抽解,後來續降,沿革不同。

    今則許于非元發舶州往舶抽買,緣此大生奸弊,虧損課額。

    可将元豐三年八月舊條與後來續降沖改參詳,從長立法,遵守施行。

    」 大觀元年三月十七日,诏廣南、福建、兩浙市舶依舊複置提舉官。

     三年七月二十,诏罷兩浙路提舉市舶官,令提舉常平官兼,專切提舉,通判管勾。

     政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兩浙、福建路依舊複置市舶,從福建路提點刑獄邵濤請也。

     三年七月十二日,兩浙提舉市舶司奏:「至道元年六月二十六日敕,應知州、通判、諸色官員并市舶司官使臣等,今後并不得收買蕃商香藥、禁物,如有收買,其知、通、諸色官員并市舶司官并除名,使臣決配,所犯人亦決配。

    緣止系廣南一路指揮。

    」诏申明行下。

     四年五月十八日,诏:「諸國蕃客到中國居住已經五世,其财産依海行無合承分人 及不經遺囑者,并依戶絕法,仍入市舶司拘管。

    」 五年七月八日,禮部奏:「福建提舉市舶司狀:『昨自興複市舶,已于泉州置來遠驿,與應用家事什物等并足,并立定犒設并立:原無,據本書《補編》第六四二頁補。

    、饋送則例,及以置使臣一員監市舶務門,兼充接引,幹當來遠驿。

    及本司已出給公據付劉着等收執,前去羅斛、占城國說谕招納招:原作「诏」,據本書《補編》第六四二頁改。

    ,許令将寶貨前來投進外,今照對慕化貢奉諸蕃國人使等到來使:原無,據本書《補編》第六四二頁補。

    ,合用迎接、犒設、津遣、差破當直人從與押伴官等,有合預先措置申明事件。

    今措度,欲乞諸蕃國貢奉使、副、判官、首領所至州軍,乞用妓樂迎送,許乘轎或馬至知、通或監司客位,候相見罷赴客位上馬。

    其餘應幹約束事件,并乞依蕃蠻入貢(修)[體]例施行。

    如更有未盡事件,取自朝旨。

    』本部尋下鴻胪寺勘會,據本寺狀稱,契勘福建路市舶司依崇甯二年二月六日朝旨,招納到占城、羅斛二國前來進奉。

    内占城先累赴阙,系是廣州解發外,有羅斛國自來不曾入貢,市舶司自合依政和令詢問其國遠近、大小、強弱,與已入貢何國為比奏。

    本部勘會,今來本司并未曾勘會、依條比奏及申明合用迎接等事,今欲下本司勘會,依條比奏施行。

    」诏從之。

     八月十三日,诏提舉福建路市舶施述與轉一官,以招誘抽買寶貨增羨也招:原作「诏」,據本書第六四二頁改。

    。

     七年七月十八日,提舉兩浙路市舶張苑奏:「欲乞鎮江、平江府如有蕃商願将舶貨投賣入官,即令稅務監官依市舶法博買。

     内上供之物依條附綱起發,不堪上供物貨關提刑司選官估賣。

    」從之。

     宣和元年八月四日,又奏:「政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聖旨,于秀州華亭縣興置市舶務,抽解博買,專置監官一員。

    後來因青龍江浦堙塞,少有蕃商舶船前來,續承朝旨罷去正官,令本縣官兼監。

    今因開修青龍江浦通快,蕃商舶船輻湊住泊,雖是知縣兼監,其華亭縣系繁難去處,欲(去)[乞]依舊置監官一員管幹,乞從本司奏辟。

    」從之。

     十二月十四日,诏:「福建提舉市舶蔡職事修舉,可特轉一官;勾當公事趙寘轉一官,令再任。

    」 三年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