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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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
大理寺掌斷天下奏獄,以朝官一員或二員判寺事,一員權少卿事。
國初,置正、丞、評事,皆有定員。
其後擇常參官兼正,京官兼丞,謂之詳斷官。
詳斷舊六人,後加至十二人至:原無,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補。
。
鹹平二年又省去兼正、丞之名,别取幕職州縣官為法直官二人,改京官即為檢法官。
自餘互見審刑院及見法官門。
《兩朝國史志》:大理寺判寺事一人,少卿一人,并以朝官以上充。
凡獄訟之事,随官司決劾,本寺不複聽訊訊:原作「計」,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訖,同書以上于朝書:《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作「署」。
。
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府史承阙三十五人。
元豐二年改制,及官制行因之。
左斷刑:卿一人,秩從四品;少卿一人,秩正六品;正一人,從七品;丞二人,秩正八品;司直一人,秩正八品;評事八人,秩正八品;内卿、司直兼管右治獄事。
紹興三十一年減(平)[評]事三人。
右治獄:少卿一人,正一人,丞二人,監門二人。
内一人系内侍,一人武臣充。
檢法使臣一人,都轄使臣一人,并武臣小使臣充。
左斷刑分案有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宣單應幹斷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
設司有四:曰表奏議,掌拘(摧)[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奏;曰開拆,掌收接應幹投下文字;曰知雜,掌本司諸雜務事;曰法司,掌諸處批下參詳文字。
又有詳斷 案八房,專掌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
又有庫,掌收管架閣文書。
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二十人二十人:《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作「三十人」。
,貼書六人,楷書十四人。
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訖公事案後收理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左右推獄案并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掌應幹雜物之類。
又有開拆司、表奏司、左右推,其左右推主鞠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及:原作「又」,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
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
宋太祖建隆二年八月,以工部尚書窦儀兼判大理寺事。
故事,台省長官兼判公事,得言判某官事。
如晉朝尚書左丞(催)[崔]杞兼判太常寺事是也。
若止言寺事,則其屬丞、正并可行之。
翰林學士窦儀兼判太常寺事,儀又兼判大理寺事,并新例也。
太宗雍熙四年三月,诏:大理寺官本寺祗應公事者,自今月俸并給見錢。
淳化元年九月,诏:「大理寺詳斷、檢法、法直官,自今十月一日及端午,并給時服。
」 二年八月,诏:「大理寺自今點檢公案内(楷)[揩]改字涉要害,實時聞奏。
」 三年五月,诏:「大理寺依舊輪府史二人宿直,同判寺以上至法直官輪一人押宿。
歸司勒留官,亦準府史例。
」 七月,诏大理寺職掌内日差二人于中書審刑院承案。
十月,诏:「大理寺斷官有周親已下服者,依令給假,積滞公案。
自今如在家者,攢葬訖公參, 聞哀者給假三日,婚姻亦假三日。
小可疾病不妨看案者,于所居發遣。
」 五年四月,诏:「南曹會問選人犯過者,委大理寺疾速回報。
」 至道三年十一月,大理寺請增置寫宣黃吏十七人,從之。
真宗鹹平二年六月,诏:「大理寺斷官每二人連簽,如失錯,一等科罪。
」 八月,诏大理寺詳斷官以八人為額。
五年四月,诏:「近日大理寺每有詳議,連書奏上,不能執正,多所依違。
自今并須盡公結奏。
」 六月,诏:「大理寺權少卿、詳斷官自今不限在職月日,但本官及三年無遺阙,即引對轉官。
」 是月,以兵部尚書查陶為秘書少監、判大理寺,代朱搏。
初,中書以搏議法不當,請用陶。
真宗曰:「比聞陶亦深文。
」宰相言:「熟習法令,如陶之比者甚鮮。
」遂可之。
景德二年七月,诏大理寺應官員諸色人不得放入。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大理寺應禦史台、開封府案牓速即斷奏。
以方春,慮淹系也。
八月,诏:「住給大理寺逐月充〔均〕定公用茶,自今逐月特給公用錢二百三十千。
二百六十二千均定給本寺官吏,三千四百充公用錢。
」俄又令:「于本寺閣住錢内,更支十千充公用。
」 十月,诏定大理寺官食錢,判寺一人十五千,少卿一人十二千,斷官八人十千,法直官二人六千。
三年四月,诏:「大理寺詳斷、檢法官如供職年滿,須替人到,即得出寺。
」 五年九月,诏大理寺詳斷官每人差剩員一人當直。
天禧二年九月,诏:「大理寺自今後應系宣黃草檢并元案及寫錄未成文字等, 或值至晚,紙數稍多,抄寫未畢,隻(今)[令]逐手分納在本寺斷官處收掌。
須見文字道數足與不足,及點檢得住滞未了文檢,催促本寺手分疾速寫錄,無緻稽遲。
」 五年六月,诏定大理寺餐錢:月二百六十千,均給衆官。
其員缺在假者,留充公用。
從本司之請也。
仁宗天聖七(月)[年]九月十九日,司封員外郎趙廓言:「臣嘗判大理寺,每有急案,并衆官看詳,上書本斷及連簽官二員施行。
遽之際,頗慮漏落。
它官既不書位,亦恐因循。
欲望自今應集衆官詳斷者,悉令著名。
若刑名失錯,一例勘罰。
」從之。
嘉佑六年三月,诏:「大理寺命官有不當書罪而捃拾文緻者,本處官吏并鞫罪以聞。
」 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大理寺詳斷官再任五年,滿日與理為兩任。
所有許再任三年,滿日與□□年□□□□更不施行。
《神宗正史職官志》: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
卿掌刑獄、斷谳、推鞫之事。
凡職務分左右: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谳者,隸左斷刑隸:原作「者」,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而正審之。
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治,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應追究者特:原作「時」,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
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
凡刑獄應禀議者禀: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作「審」。
。
,請尚書省請尚書省:《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作「上刑部」。
;即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上殿奏裁。
若獄空或斷絕,則刑部驗實以聞刑部:《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作「禦史」。
。
凡分案十有一,設吏六十有九。
《哲 宗正史職官志》分案十一,餘同。
神宗熙甯五年五月十四日,大理寺(官)[言]:「舊條,詳斷官八員為定制,每二人連簽同看詳。
如有失錯,本斷官與連簽官一等科罪。
勘會舊來定斷公案,或不詳審,及有積滞,蓋是文案稍多,斷官員少。
今來新法試中八人,欲乞增置斷官二員,以為定制。
所(有)[貴]久遠不緻淹留差失。
兼自來連簽官雖有條約,并承例不同看詳文案,隻候本斷官斷,草檢書字後,雖主判與審刑院改動刑名,以至奏上,更不經由連簽官,深屬不便。
乞依條,詳斷官每二人同共看詳,定斷文案外,更于奏狀上系銜,仍同點檢。
所貴二人協(立)[力],遞相照管文字。
」從之。
七年十一月四日,檢正中書五房公事李承之言:「檢會刑部大理寺斷覆官元額十二員,熙甯五年增置二員,今又置習學公事九員。
三、二年間,皆改京官。
乞裁定諸司合置員數。
」诏:「大理寺詳斷及習學官自今無過十四員,刑部詳覆及習學官無過六員。
額外人數滿不補。
」《職官志》雲:七年,置詳斷官十四,詳覆習學官六,與《實錄》數目不同。
今兩存之。
元豐元年閏正月九日,诏:「大理寺自今奏舉習學公事,并舉曾試刑法、得循兩資以上人。
」 四月三日,诏大理寺行铨院案吏與增祿,仍行倉法。
八月二十五日,诏:「大理寺習學公事廳分半分文字,未滿半年,勿令斷入官贓案。
候成考,委官審察,如任斷官等,即保明,依正斷官例,候有阙與 差。
選人通理習學滿二年以上,仍通計曆任成四考,有舉主二人,與依兩任四考條轉合入京朝官,并令别理資任。
如未嘗有曆任考第,即候通理習學并詳斷等官共四年,亦準此。
已系京朝官充習學者,并依詳斷等官理任條行之。
」 十二月十八日,中書言:「奏诏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院刑獄皆本府公事,而三司諸寺監等凡有禁系,并送三院,系囚猥多,難以隔訊。
又盛暑疾氣熏染,多死亡。
官司各執所見,吏屬苦于谘禀,因緣留滞,動涉歲時,深為未便。
參稽故事,宜屬理官。
今請複置大理獄,應三司及寺監等公事,除本司公人杖笞非追究者随處裁決,餘并送大理獄結斷。
其應奏者并天下奏案,并令刑部審刑院詳斷。
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專主推鞫;檢法官二人。
餘悉罷。
應合行事,委本寺詳具以聞。
」從之。
以權知審刑院、尚書度支郎中崔台符為右谏議大夫、知大理卿事,屯田郎中、直史館、權發遣江淮等路發運副使蹇周輔,太常博士、權判都水監楊汲為少卿。
丞及檢法官,令舉官以聞。
初,上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
洙對合旨。
至是,命台符等作大理寺,工萬七千,十七日而成。
作于元年十二月之戊辰,訖于二年正月之甲申。
以楹計凡三百六十有三,度地于馳道之西。
宋用臣經其制,秦士禹司其役,史臣李清臣為記。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官吏并公案等,并 歸刑部。
其當送大理獄結斷事,自來年正月後,依十八日诏施行。
」 二年正月九日,诏:「舊隸三司寺監承受斷遣或送府司軍巡院禁勘公事,非提點倉場司、四排岸司徒以上罪及合追究公事舊送三司者,并送大理寺。
」從本寺請也。
十七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乞自今大理勘事内有情法不稱者,許依三司條例斷奏。
事若重密,仍依審刑院、三司、開封府例,上殿奏裁。
」從之。
十八日,诏大理寺:「日者修舉墜典,厘正職業,俾治官府獄事。
前代章程湮滅,歲久不可複知。
今所圖畫,皆以義起。
推論規模,不少寬假,必難稱辦。
苟官吏各懷顧忌,于驅遣之際,或緻逡巡,則稽留弊害,無易前者。
本寺承事勘鞠,可且依推制院及禦史台例,不供報糾察司,斷訖供:原作「從」,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并以上司具犯由申中書、樞密院、刑房,候置司及一年别取旨。
」其後及一年,乃(役)[複]诏依開封府例,供報糾察司。
《職官志》雲:崔台符等言,寺囚待報者多,诏京師具獄有系囚者,斷奏先下。
二十七日,诏大理少卿資任視三司判官,丞視轉運判官,又诏大理寺置幹當公事官二員,以大小使臣充。
《職官志》雲:崔台符言:「請增置主簿一員。
」其年月檢未見,今附此。
二月十五日,诏大理寺官屬可依禦史台例,禁出谒及見賓客。
十六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流以下罪,長貳親錄問決遣。
其大辟罪,乞牒禦史台,選差曾任親民常差官一員審問,即特旨推 勘。
罪至大辟或命官,即臨時取旨差官。
」诏大辟罪牒禦史台差官,赴糾察司審覆,餘如所請。
後又诏報禦史台差官,同糾察司就寺審覆。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月具見禁及已決罪人數,申中書省。
三月八日,诏:「大理寺長、貳、丞、簿家屬既不在治所,如遇休暇,宜止各輪一員在寺,餘歸休沐,庶可經久,人無憚倦。
」着為令。
九月十七日,诏:「翰林學士李清臣所撰《大理寺記》,凡朝廷修廢官事之本末小大,無不該載。
惟台符等首被選掄,考舉墜典,能剸遣滞訟,獄無淹囚,獨不得挂名其間,尚為阙漏,宜送清臣增入。
」 三年正月七日,诏大理寺鞫罪人,依開封府例,報糾察司。
後大理寺乞旬具徒以上事報糾察司,許之。
開封府準此,仍照糾察司,如察訪得雖非徒以上而出入不當,許索文案點檢。
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大理寺左聽已畫旨公案,批送門下省。
五年正月十二日,诏自今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
四月七日,大理卿崔台符言本寺獄空,诏送史館。
台符減磨勘二年,少卿韓晉卿、楊汲一年。
《職官志》雲:其後獄屢空,令禦史按實,降獎谕焉。
五月一日,〔诏〕大理寺官差承務郎以上。
如無,即差選人充正官,立行守試請受法。
七日,诏以朝奉郎莫君陳等九人為大理寺丞,宣德郎張仲穎等十二人為評事,朝奉郎程嗣先等四人為司直。
先是,複置大理獄,有诏已差卿少,自餘丞及檢 法官,令舉官以聞。
至是始差官也。
七月三日,诏罷大理寺官赴中書省谳案。
自今每歲一次,就本寺以見在案盡數斷絕,上中書取旨。
二十一日,大理寺絕斷公案官吏共賜四百千,次第均給之。
十月六日,诏:「大理寺獄空,吏人量與支賜。
自今大理卿免假日入,止令治獄少卿、推丞更直。
」 六年三月六日,尚書刑部〔言〕:「舊刑官、詳斷官分公案斷訖,主判官論議改正注日,方過詳議官複議。
有差失問難,并于檢尾批書,送斷官具(訖)[記]改正,上注判官審定,然後判成錄奏。
自三司并歸大理,斷官為評事、司直,議官為丞,所斷案
國初,置正、丞、評事,皆有定員。
其後擇常參官兼正,京官兼丞,謂之詳斷官。
詳斷舊六人,後加至十二人至:原無,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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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平二年又省去兼正、丞之名,别取幕職州縣官為法直官二人,改京官即為檢法官。
自餘互見審刑院及見法官門。
《兩朝國史志》:大理寺判寺事一人,少卿一人,并以朝官以上充。
凡獄訟之事,随官司決劾,本寺不複聽訊訊:原作「計」,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訖,同書以上于朝書:《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作「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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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府史承阙三十五人。
元豐二年改制,及官制行因之。
左斷刑:卿一人,秩從四品;少卿一人,秩正六品;正一人,從七品;丞二人,秩正八品;司直一人,秩正八品;評事八人,秩正八品;内卿、司直兼管右治獄事。
紹興三十一年減(平)[評]事三人。
右治獄:少卿一人,正一人,丞二人,監門二人。
内一人系内侍,一人武臣充。
檢法使臣一人,都轄使臣一人,并武臣小使臣充。
左斷刑分案有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宣單應幹斷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
設司有四:曰表奏議,掌拘(摧)[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奏;曰開拆,掌收接應幹投下文字;曰知雜,掌本司諸雜務事;曰法司,掌諸處批下參詳文字。
又有詳斷 案八房,專掌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
又有庫,掌收管架閣文書。
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二十人二十人:《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作「三十人」。
,貼書六人,楷書十四人。
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訖公事案後收理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左右推獄案并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掌應幹雜物之類。
又有開拆司、表奏司、左右推,其左右推主鞠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及:原作「又」,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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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
宋太祖建隆二年八月,以工部尚書窦儀兼判大理寺事。
故事,台省長官兼判公事,得言判某官事。
如晉朝尚書左丞(催)[崔]杞兼判太常寺事是也。
若止言寺事,則其屬丞、正并可行之。
翰林學士窦儀兼判太常寺事,儀又兼判大理寺事,并新例也。
太宗雍熙四年三月,诏:大理寺官本寺祗應公事者,自今月俸并給見錢。
淳化元年九月,诏:「大理寺詳斷、檢法、法直官,自今十月一日及端午,并給時服。
」 二年八月,诏:「大理寺自今點檢公案内(楷)[揩]改字涉要害,實時聞奏。
」 三年五月,诏:「大理寺依舊輪府史二人宿直,同判寺以上至法直官輪一人押宿。
歸司勒留官,亦準府史例。
」 七月,诏大理寺職掌内日差二人于中書審刑院承案。
十月,诏:「大理寺斷官有周親已下服者,依令給假,積滞公案。
自今如在家者,攢葬訖公參, 聞哀者給假三日,婚姻亦假三日。
小可疾病不妨看案者,于所居發遣。
」 五年四月,诏:「南曹會問選人犯過者,委大理寺疾速回報。
」 至道三年十一月,大理寺請增置寫宣黃吏十七人,從之。
真宗鹹平二年六月,诏:「大理寺斷官每二人連簽,如失錯,一等科罪。
」 八月,诏大理寺詳斷官以八人為額。
五年四月,诏:「近日大理寺每有詳議,連書奏上,不能執正,多所依違。
自今并須盡公結奏。
」 六月,诏:「大理寺權少卿、詳斷官自今不限在職月日,但本官及三年無遺阙,即引對轉官。
」 是月,以兵部尚書查陶為秘書少監、判大理寺,代朱搏。
初,中書以搏議法不當,請用陶。
真宗曰:「比聞陶亦深文。
」宰相言:「熟習法令,如陶之比者甚鮮。
」遂可之。
景德二年七月,诏大理寺應官員諸色人不得放入。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大理寺應禦史台、開封府案牓速即斷奏。
以方春,慮淹系也。
八月,诏:「住給大理寺逐月充〔均〕定公用茶,自今逐月特給公用錢二百三十千。
二百六十二千均定給本寺官吏,三千四百充公用錢。
」俄又令:「于本寺閣住錢内,更支十千充公用。
」 十月,诏定大理寺官食錢,判寺一人十五千,少卿一人十二千,斷官八人十千,法直官二人六千。
三年四月,诏:「大理寺詳斷、檢法官如供職年滿,須替人到,即得出寺。
」 五年九月,诏大理寺詳斷官每人差剩員一人當直。
天禧二年九月,诏:「大理寺自今後應系宣黃草檢并元案及寫錄未成文字等, 或值至晚,紙數稍多,抄寫未畢,隻(今)[令]逐手分納在本寺斷官處收掌。
須見文字道數足與不足,及點檢得住滞未了文檢,催促本寺手分疾速寫錄,無緻稽遲。
」 五年六月,诏定大理寺餐錢:月二百六十千,均給衆官。
其員缺在假者,留充公用。
從本司之請也。
仁宗天聖七(月)[年]九月十九日,司封員外郎趙廓言:「臣嘗判大理寺,每有急案,并衆官看詳,上書本斷及連簽官二員施行。
遽之際,頗慮漏落。
它官既不書位,亦恐因循。
欲望自今應集衆官詳斷者,悉令著名。
若刑名失錯,一例勘罰。
」從之。
嘉佑六年三月,诏:「大理寺命官有不當書罪而捃拾文緻者,本處官吏并鞫罪以聞。
」 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诏大理寺詳斷官再任五年,滿日與理為兩任。
所有許再任三年,滿日與□□年□□□□更不施行。
《神宗正史職官志》: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
卿掌刑獄、斷谳、推鞫之事。
凡職務分左右: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谳者,隸左斷刑隸:原作「者」,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而正審之。
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治,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應追究者特:原作「時」,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
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
凡刑獄應禀議者禀: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作「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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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尚書省請尚書省:《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作「上刑部」。
;即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上殿奏裁。
若獄空或斷絕,則刑部驗實以聞刑部:《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作「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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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分案十有一,設吏六十有九。
《哲 宗正史職官志》分案十一,餘同。
神宗熙甯五年五月十四日,大理寺(官)[言]:「舊條,詳斷官八員為定制,每二人連簽同看詳。
如有失錯,本斷官與連簽官一等科罪。
勘會舊來定斷公案,或不詳審,及有積滞,蓋是文案稍多,斷官員少。
今來新法試中八人,欲乞增置斷官二員,以為定制。
所(有)[貴]久遠不緻淹留差失。
兼自來連簽官雖有條約,并承例不同看詳文案,隻候本斷官斷,草檢書字後,雖主判與審刑院改動刑名,以至奏上,更不經由連簽官,深屬不便。
乞依條,詳斷官每二人同共看詳,定斷文案外,更于奏狀上系銜,仍同點檢。
所貴二人協(立)[力],遞相照管文字。
」從之。
七年十一月四日,檢正中書五房公事李承之言:「檢會刑部大理寺斷覆官元額十二員,熙甯五年增置二員,今又置習學公事九員。
三、二年間,皆改京官。
乞裁定諸司合置員數。
」诏:「大理寺詳斷及習學官自今無過十四員,刑部詳覆及習學官無過六員。
額外人數滿不補。
」《職官志》雲:七年,置詳斷官十四,詳覆習學官六,與《實錄》數目不同。
今兩存之。
元豐元年閏正月九日,诏:「大理寺自今奏舉習學公事,并舉曾試刑法、得循兩資以上人。
」 四月三日,诏大理寺行铨院案吏與增祿,仍行倉法。
八月二十五日,诏:「大理寺習學公事廳分半分文字,未滿半年,勿令斷入官贓案。
候成考,委官審察,如任斷官等,即保明,依正斷官例,候有阙與 差。
選人通理習學滿二年以上,仍通計曆任成四考,有舉主二人,與依兩任四考條轉合入京朝官,并令别理資任。
如未嘗有曆任考第,即候通理習學并詳斷等官共四年,亦準此。
已系京朝官充習學者,并依詳斷等官理任條行之。
」 十二月十八日,中書言:「奏诏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院刑獄皆本府公事,而三司諸寺監等凡有禁系,并送三院,系囚猥多,難以隔訊。
又盛暑疾氣熏染,多死亡。
官司各執所見,吏屬苦于谘禀,因緣留滞,動涉歲時,深為未便。
參稽故事,宜屬理官。
今請複置大理獄,應三司及寺監等公事,除本司公人杖笞非追究者随處裁決,餘并送大理獄結斷。
其應奏者并天下奏案,并令刑部審刑院詳斷。
大理寺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專主推鞫;檢法官二人。
餘悉罷。
應合行事,委本寺詳具以聞。
」從之。
以權知審刑院、尚書度支郎中崔台符為右谏議大夫、知大理卿事,屯田郎中、直史館、權發遣江淮等路發運副使蹇周輔,太常博士、權判都水監楊汲為少卿。
丞及檢法官,令舉官以聞。
初,上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
洙對合旨。
至是,命台符等作大理寺,工萬七千,十七日而成。
作于元年十二月之戊辰,訖于二年正月之甲申。
以楹計凡三百六十有三,度地于馳道之西。
宋用臣經其制,秦士禹司其役,史臣李清臣為記。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官吏并公案等,并 歸刑部。
其當送大理獄結斷事,自來年正月後,依十八日诏施行。
」 二年正月九日,诏:「舊隸三司寺監承受斷遣或送府司軍巡院禁勘公事,非提點倉場司、四排岸司徒以上罪及合追究公事舊送三司者,并送大理寺。
」從本寺請也。
十七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乞自今大理勘事内有情法不稱者,許依三司條例斷奏。
事若重密,仍依審刑院、三司、開封府例,上殿奏裁。
」從之。
十八日,诏大理寺:「日者修舉墜典,厘正職業,俾治官府獄事。
前代章程湮滅,歲久不可複知。
今所圖畫,皆以義起。
推論規模,不少寬假,必難稱辦。
苟官吏各懷顧忌,于驅遣之際,或緻逡巡,則稽留弊害,無易前者。
本寺承事勘鞠,可且依推制院及禦史台例,不供報糾察司,斷訖供:原作「從」,據《宋史》卷一六五《職官志》五改。
,并以上司具犯由申中書、樞密院、刑房,候置司及一年别取旨。
」其後及一年,乃(役)[複]诏依開封府例,供報糾察司。
《職官志》雲:崔台符等言,寺囚待報者多,诏京師具獄有系囚者,斷奏先下。
二十七日,诏大理少卿資任視三司判官,丞視轉運判官,又诏大理寺置幹當公事官二員,以大小使臣充。
《職官志》雲:崔台符言:「請增置主簿一員。
」其年月檢未見,今附此。
二月十五日,诏大理寺官屬可依禦史台例,禁出谒及見賓客。
十六日,知大理卿崔台符言:「流以下罪,長貳親錄問決遣。
其大辟罪,乞牒禦史台,選差曾任親民常差官一員審問,即特旨推 勘。
罪至大辟或命官,即臨時取旨差官。
」诏大辟罪牒禦史台差官,赴糾察司審覆,餘如所請。
後又诏報禦史台差官,同糾察司就寺審覆。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月具見禁及已決罪人數,申中書省。
三月八日,诏:「大理寺長、貳、丞、簿家屬既不在治所,如遇休暇,宜止各輪一員在寺,餘歸休沐,庶可經久,人無憚倦。
」着為令。
九月十七日,诏:「翰林學士李清臣所撰《大理寺記》,凡朝廷修廢官事之本末小大,無不該載。
惟台符等首被選掄,考舉墜典,能剸遣滞訟,獄無淹囚,獨不得挂名其間,尚為阙漏,宜送清臣增入。
」 三年正月七日,诏大理寺鞫罪人,依開封府例,報糾察司。
後大理寺乞旬具徒以上事報糾察司,許之。
開封府準此,仍照糾察司,如察訪得雖非徒以上而出入不當,許索文案點檢。
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大理寺左聽已畫旨公案,批送門下省。
五年正月十二日,诏自今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
四月七日,大理卿崔台符言本寺獄空,诏送史館。
台符減磨勘二年,少卿韓晉卿、楊汲一年。
《職官志》雲:其後獄屢空,令禦史按實,降獎谕焉。
五月一日,〔诏〕大理寺官差承務郎以上。
如無,即差選人充正官,立行守試請受法。
七日,诏以朝奉郎莫君陳等九人為大理寺丞,宣德郎張仲穎等十二人為評事,朝奉郎程嗣先等四人為司直。
先是,複置大理獄,有诏已差卿少,自餘丞及檢 法官,令舉官以聞。
至是始差官也。
七月三日,诏罷大理寺官赴中書省谳案。
自今每歲一次,就本寺以見在案盡數斷絕,上中書取旨。
二十一日,大理寺絕斷公案官吏共賜四百千,次第均給之。
十月六日,诏:「大理寺獄空,吏人量與支賜。
自今大理卿免假日入,止令治獄少卿、推丞更直。
」 六年三月六日,尚書刑部〔言〕:「舊刑官、詳斷官分公案斷訖,主判官論議改正注日,方過詳議官複議。
有差失問難,并于檢尾批書,送斷官具(訖)[記]改正,上注判官審定,然後判成錄奏。
自三司并歸大理,斷官為評事、司直,議官為丞,所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