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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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三〔太仆寺〕群牧司 群牧司 【宋會要】 舊有群牧制置使,以樞密使領之。
嘉佑五年八月,以權陝西轉運副使薛向專領本路監牧及買馬公事,相度原州德順軍置買馬場。
其同州沙苑監并鳳翔府牧地勾當使臣,更不下牧司舉官,并令薛向保薦。
【宋會要】 舊制:國馬之政,皆骐骥二院監官專之。
鹹平三年,置牧司,領内外牧之政,自骐骥院而下皆聽焉。
牧制置使:景德四年八月,以兵部侍郎、知樞密院事陳堯叟兼牧制置使。
時内侍省副都知閻承翰為都監,(直)[真]宗議以堯叟充使。
堯叟自陳:「居近密之職,而與承翰聯事,合選輿議。
」帝曰:「國馬,戎事之本,宜得大臣總領,不可辭也。
」自是常以樞臣領之。
同牧制置使:不常置,曾曆中書樞密院及使相、宣徽、節度使為之。
牧使:鹹平三年九月,以樞密直學士、主客郎中陳堯叟為制置牧使。
凡内外牧之事,皆領焉。
四年,堯叟同知樞密院事,以禮部郎中、知制诰薛映充使。
景德四年,複命堯叟為牧制置使,因以制置牧使為牧使。
大中祥符四年,知制诰朱巽帶使職出知江陵府。
五年,巽以擅牒給驿馬被劾,解使職,自是不複有外任兼領者。
同牧使:不常置,以待制以上為之。
牧副使:景德三年七月,以内侍省左班副都知閻承翰為之。
天禧元年十月,以樞密都承旨楊崇勳為之。
牧 都監:大中祥符三年八月,以入内内侍省副都知張繼能為之。
牧判官:景德二年,以著作郎王曉為之。
四年九月,增置一員,以太子中允田谷充。
後每歲更出諸州巡防,監點鞍馬。
真宗鹹平三年十月,制置牧使陳堯叟請令諸有監牧處,知州、知軍、通判兼管内牧事,從之。
六年四月,令河北轉運使兼牧事。
景德二年七月,牧判官、著作佐郎王曉上《牧故事》六卷,乞藏于本司,以備詳閱。
真宗覽之,嘉其詳博,特允所請,仍诏獎之。
四年十月,牧制置使陳堯叟言:「本司事多,其常程文字,請止書檢。
其帖牒令牧使、副、判官印書施行。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牧制置使請易河北諸軍牝馬三千餘匹,送諸監。
從之。
大中祥符三年六月,诏:「牧司更不置本司提點院務坊監公事所名目,其本行公人并行遣過文案,并委牧司指揮。
」 五年二月,牧制置(使)[司]言:「本司事務頗繁,望令牧使已下,每日巳時前,就本司同商議。
其有兼職者,許巳時後赴他局。
」從之。
仍每月賜錢五十千,充公用。
是月,牧制置司言:「自來凡制置改更事,并先下兩骐骥院監官或坊監使臣定奪久遠便宜,方與牧司官員商量,連書申奏。
今養馬務移于家莊充牧養,監坊連書,奏可施行。
尋聞官吏使臣翻有異論,深屬未便。
乞自今應有同共商量、連書擘畫改革事狀,于簽書時許立異議,從 長施行。
即不得于申奏後,卻稱事理未當。
如違,乞科違制之罪。
」從之。
仁宗天聖七年二月七日,诏:「牧制置使今後不得自舉判官,隻候朝廷差人。
」 景佑二年十月十三日,诏以奉國軍留後、檢校太保、同知樞密院事王德用兼牧制置使。
今後隻差同知樞密院、樞密副使以下充制置使。
制置使屢罷而複置,明道二年五月十二日,嘗罷而複置。
寶元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又罷而複置。
慶曆七年二月七日,制置使王贻永言:「本司先因詳定所減罷副使二員,都監二員,判官一員,比來頗阙官分管職事。
請自今以使、副各一員,都監、判官各二員為定制。
」從之。
皇佑元年六月,以翰林侍讀學士梁适為同牧使。
牧使舊止一員,學士彭乘已為使,此特置之。
三年八月,诏:「牧判官自今以朝臣曆一任知州,館職一任通判者為之,即不得幹托保薦及有陳乞。
」 至和元年七月十七日,差龍圖閣直學士呂公弼同牧使。
權添此一員,後不得為例。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二十一日,樞密使張升言:「以疾在假日久,其牧制置使印在同制置使孫抃處,今抃已緻仕。
」诏差樞密副使胡宿權領,候升參假日還之。
二年三月十七日,權三司使呂公弼言,乞于前任牧使合破兵給内權留十人,以其三任牧使,特與教駿兵士七人,不得為例。
六月,以樞密副使陳升之權牧制置使。
治平四 年六月十七日,神宗即位,未改元。
诏:「同(川)[州]沙苑監令隸陝西提舉監牧司,本監使臣亦合選舉,更不屬左廂提點。
」 十九日,牧司言:「欲令河北、河東、陝西有都總管處,各于本路就近摽撥系官草地,置監一所。
令陝西監牧司将買到馬約定年額,牽送上京外,據餘數逐旋分撥與諸路馬監。
久遠既成倫序,即本路馬軍可以自辦。
」诏遣官同逐路帥臣度地置監,牧司判官劉航河北,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三〔太仆寺〕群牧司 群牧司 【宋會要】 舊有群牧制置使,以樞密使領之。
嘉佑五年八月,以權陝西轉運副使薛向專領本路監牧及買馬公事,相度原州德順軍置買馬場。
其同州沙苑監并鳳翔府牧地勾當使臣,更不下牧司舉官,并令薛向保薦。
【宋會要】 舊制:國馬之政,皆骐骥二院監官專之。
鹹平三年,置牧司,領内外牧之政,自骐骥院而下皆聽焉。
牧制置使:景德四年八月,以兵部侍郎、知樞密院事陳堯叟兼牧制置使。
時内侍省副都知閻承翰為都監,(直)[真]宗議以堯叟充使。
堯叟自陳:「居近密之職,而與承翰聯事,合選輿議。
」帝曰:「國馬,戎事之本,宜得大臣總領,不可辭也。
」自是常以樞臣領之。
同牧制置使:不常置,曾曆中書樞密院及使相、宣徽、節度使為之。
牧使:鹹平三年九月,以樞密直學士、主客郎中陳堯叟為制置牧使。
凡内外牧之事,皆領焉。
四年,堯叟同知樞密院事,以禮部郎中、知制诰薛映充使。
景德四年,複命堯叟為牧制置使,因以制置牧使為牧使。
大中祥符四年,知制诰朱巽帶使職出知江陵府。
五年,巽以擅牒給驿馬被劾,解使職,自是不複有外任兼領者。
同牧使:不常置,以待制以上為之。
牧副使:景德三年七月,以内侍省左班副都知閻承翰為之。
天禧元年十月,以樞密都承旨楊崇勳為之。
牧 都監:大中祥符三年八月,以入内内侍省副都知張繼能為之。
牧判官:景德二年,以著作郎王曉為之。
四年九月,增置一員,以太子中允田谷充。
後每歲更出諸州巡防,監點鞍馬。
真宗鹹平三年十月,制置牧使陳堯叟請令諸有監牧處,知州、知軍、通判兼管内牧事,從之。
六年四月,令河北轉運使兼牧事。
景德二年七月,牧判官、著作佐郎王曉上《牧故事》六卷,乞藏于本司,以備詳閱。
真宗覽之,嘉其詳博,特允所請,仍诏獎之。
四年十月,牧制置使陳堯叟言:「本司事多,其常程文字,請止書檢。
其帖牒令牧使、副、判官印書施行。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牧制置使請易河北諸軍牝馬三千餘匹,送諸監。
從之。
大中祥符三年六月,诏:「牧司更不置本司提點院務坊監公事所名目,其本行公人并行遣過文案,并委牧司指揮。
」 五年二月,牧制置(使)[司]言:「本司事務頗繁,望令牧使已下,每日巳時前,就本司同商議。
其有兼職者,許巳時後赴他局。
」從之。
仍每月賜錢五十千,充公用。
是月,牧制置司言:「自來凡制置改更事,并先下兩骐骥院監官或坊監使臣定奪久遠便宜,方與牧司官員商量,連書申奏。
今養馬務移于家莊充牧養,監坊連書,奏可施行。
尋聞官吏使臣翻有異論,深屬未便。
乞自今應有同共商量、連書擘畫改革事狀,于簽書時許立異議,從 長施行。
即不得于申奏後,卻稱事理未當。
如違,乞科違制之罪。
」從之。
仁宗天聖七年二月七日,诏:「牧制置使今後不得自舉判官,隻候朝廷差人。
」 景佑二年十月十三日,诏以奉國軍留後、檢校太保、同知樞密院事王德用兼牧制置使。
今後隻差同知樞密院、樞密副使以下充制置使。
制置使屢罷而複置,明道二年五月十二日,嘗罷而複置。
寶元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又罷而複置。
慶曆七年二月七日,制置使王贻永言:「本司先因詳定所減罷副使二員,都監二員,判官一員,比來頗阙官分管職事。
請自今以使、副各一員,都監、判官各二員為定制。
」從之。
皇佑元年六月,以翰林侍讀學士梁适為同牧使。
牧使舊止一員,學士彭乘已為使,此特置之。
三年八月,诏:「牧判官自今以朝臣曆一任知州,館職一任通判者為之,即不得幹托保薦及有陳乞。
」 至和元年七月十七日,差龍圖閣直學士呂公弼同牧使。
權添此一員,後不得為例。
英宗治平元年二月二十一日,樞密使張升言:「以疾在假日久,其牧制置使印在同制置使孫抃處,今抃已緻仕。
」诏差樞密副使胡宿權領,候升參假日還之。
二年三月十七日,權三司使呂公弼言,乞于前任牧使合破兵給内權留十人,以其三任牧使,特與教駿兵士七人,不得為例。
六月,以樞密副使陳升之權牧制置使。
治平四 年六月十七日,神宗即位,未改元。
诏:「同(川)[州]沙苑監令隸陝西提舉監牧司,本監使臣亦合選舉,更不屬左廂提點。
」 十九日,牧司言:「欲令河北、河東、陝西有都總管處,各于本路就近摽撥系官草地,置監一所。
令陝西監牧司将買到馬約定年額,牽送上京外,據餘數逐旋分撥與諸路馬監。
久遠既成倫序,即本路馬軍可以自辦。
」诏遣官同逐路帥臣度地置監,牧司判官劉航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