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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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司提舉郡守轉運提刑使 【宋會要】 神宗元豐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诏監司提舉官有所措置及申 請而辄及他司者,論如非所職辄主管法。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八日,三省言:「奉旨,轉運使副、提刑,今後選曾任知州以上;轉運判官選曾任通判、實曆親民差遣、所至有政迹人。

    」诏監司許降一等差授。

    如曾任監司,見系通判資序以上,亦許差。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諸道監司互分州縣,每二年巡遍。

     三年五月四日,禦史中丞胡宗愈言:「近者監司不複按舉不法,坐視部下官吏貪惏違越,苟簡偷惰,隳廢職務,并不督察。

    望明賜戒敕。

    」诏劄與諸路及府界監司,仍令禦史台覺察。

     二十六日,诏監司秩滿,資深無過人除知州者,與理監司資序。

     五年,臣僚言監司便文苟簡,多不行所部。

    诏轉運、提刑司按部,二年一周。

     八年十一月五日,監察禦史郭知章言:「竊見比年選授監司多繇寺監丞,寺監丞多以知縣資序,莅事或半年,或一年,遂除監司。

    今之外官惟監司為要任,所以助朝廷承流宣化,系一路之休戚,其任可謂重矣。

    竊謂宜稍為法以限之,除轉運判官必擇通判資序,除提點刑獄必擇知州資序。

    仍各須實曆一任、有治績者,然後簡拔用之。

    」诏今後監司并依元佑元年閏二月八日條貫差人二月:原作「三月」,據《長編》卷三六八改。

    ,如阙人,即許降一等差授。

    是時來之邵亦言:「祖宗朝除任諸路監司,其掄才甚 密,所以待遇之體亦甚重,故當時(詣)[諸]監司号為得人。

    比來朝廷除任監司官,其掄材甚疏,付與甚易,寺監丞之職雖自朝廷掄選,然其清濁高下蓋未嘗無間也。

    七寺丞則異于諸監丞矣,宗正、太常、秘書丞則又異于七寺丞矣。

    今之寺監丞,不問人才能否,職任高〔下〕,或一年,或二三年,例除諸路監司,付與可謂易矣。

    祖宗之制,監司或自内除,或自外徙,皆受命即行,未嘗有所待也。

    元佑初,轉運判官始有待阙,既而延及提點刑獄,今則轉運副使亦使之閑居待次,遇之之體輕矣。

    此士論所共惜者也。

    欲望應除監司,用祖宗故事,候有阙方差。

    其寺監丞及任滿,止可随材擢用,不必人人盡為監司。

    庶幾使者之體亦稍加重。

    」元佑元年閏二月八日條貫未見貫:原作「符」,據前文有「元佑元年閏二月八日條貫」語,因改。

    。

     紹聖元年十一月十五日,侍禦史翟思言:「請臣僚任知縣乃得關升通判,知州乃得除監司,庶幾部使者、郡縣得材能吏。

    」诏自今初除轉運判官、提舉官,須實曆知縣以上親民人;提點刑獄以上,須實曆知州或通判人。

     元符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左司郎中呂溫卿言:諸路監司及州縣各以事格目,仿省部分六案。

    诏送詳定一司敕令所。

     徽宗崇甯元年四月二十六日,臣僚上言:「竊見諸路監司、郡守多務沽長厚之名而苟避刻薄之謗,以此奉行職事,往往失當,而民被其害。

    國家雖有良法美意而實惠不能及民者,以奉行之人不得其宜也,朝廷不可不察。

    乞特賜 誡谕,使諸路監司、郡守平心悉力,守法信義,此救弊之所宜先也。

    」诏劄與禦史台,常切覺察彈奏。

     二年正月二十六日,中書省言:「四川地遠,軍防不修,乞利州、夔州依成都府例,各置钤轄,移利州路分于劍門關,兵卒增倍。

    成都府舊以便宜從事,罷去已久,乞軍民所犯巨蠹者,令酌情處斷。

    四川監司、钤轄、大州守臣不差蜀人,所轄兵馬東軍與士人參和,如舊法。

    」從之。

     四年九月七日,中書省言:「奉诏,除依元豐舊制設置監司外,所有後來增置提舉茶鹽、坑冶、鑄錢、學事、保甲、糧草官之類,可子細相度,可以并省者即行并省,不可并省者依舊存留,仍裁減屬官,嚴立出巡搔擾及受饋遺約束。

    其經略安撫、轉運、提刑、發運、籴便、提舉司準備差使、勾當公事官等,亦相度裁減,無令冗員侵耗那用。

    今依禦劄指揮,契勘到監司等見管屬官計五百三十餘員,今參酌措置,欲依下項:諸路轉運司、屬官一百九員。

    提刑司、屬官十八員。

    經略安撫司、屬官一百一十三員。

    钤轄司、屬官三十二員。

    總管司、屬官七十二員。

    發運司、屬官九員。

    措置河北籴便司、屬官六員。

    提舉陝西成都府等路茶馬司,屬官六員。

    欲除帳司、檢法官、指使外,其餘屬官據見在員數三分中罷一分。

    所減分數不及一員,即就厘減一員,止有一員者聽留。

    」 五年二月一日,手诏:「四方之遠,視聽豈能周遍,慮有民瘼,壅于上言。

    可诏逐路監司察民間疾苦,具實以聞。

    」 六月三日,诏曰:「諸路監司,所與 共治,而寄制舉耳目之任,顧不重哉!苟非其人,不能檢身律下,乃違法背理,貪贓違濫,全無忌憚,其能制舉一道,稱所任乎!朕方勵郡守、縣令各各循理,而按察之官身先犯令,則士民何所視效!見今諸路監司,互相察舉如法,或庇匿不舉,以其罪罪之。

    仍令禦史台彈劾以聞,朕當驗實,重行黜責。

    故茲诏示,想宜知悉。

    」内「庇匿不舉以其罪罪之」一節,仍着為令。

     八月十九日,诏:「訪聞諸路監司屬官擅行文書,付下州縣,及出按所部,犯分搔擾。

    可令今後學事司屬官許出諸處點檢學事外,餘并不得離司,出詣所部,及不得擅移文書付下州縣。

    即有公事差委勾當者,徑詣所差處,沿路不許見州縣官及受饋送。

    違者徒三年,仍不許赦降、去官原減。

    」 二十九日,诏:「應監司到所部半年,或因赴阙奏事,許舉部内所知二人,着為令。

    」 十二月六日,京畿轉運使張杲奏:「伏見陛下申畫王畿,肇新四輔,改提點轉運使,職事繁劇。

    舊提點官兩員,請分京畿增置運判一員。

    」從之。

     大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尚書省送到内降劄子,臣僚上言:「竊見近者違例條奏之人,率多禦前或朝廷得知,制下推鞠。

    素設知、通、監司掌舉按之職,但聞舉人之能,未見陳按人之罪,複待聖主廉察。

    望有禦前及訪聞公事得實若幹件以上,按察官司容庇不發,量立懲誡之文。

    」诏依,立法施行。

    看詳:「若知而容庇,自依律科外,今修立下條:(詣)[諸]所 部違法,監司及知、通失按舉,謂因禦前及朝廷察治得實,(請)[情]理重(旨)[者]。

    并奏裁。

    」得旨依拟定,仍先次施行。

     政和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詳定一司敕令所狀:「修立到條:諸被受朝旨應委監司同共管勾或分詣勾當者,并于符牒内指定合依某司所舉某官同共施行。

    」從之。

     三月二十九日,臣僚上言:「契勘法有監司互察之文,而提舉學事官例以侵官越職之故,不幹預他司事。

    臣以出巡所至,有百姓多是稱訴冤枉,臣以職事不相幹,不敢受理。

    欲望特降睿旨,提舉學事官巡曆,遇百姓有詞狀,聽詢問情實,關送所屬監司。

    」内降黃貼子:「欲從其請,恐好權之人侵越職事,宜深思講究,惟使民不失法意為良。

    檢準元符令,諸監司知所部推行法令違慢,若詞訟雖非本職,具事因牒所屬監司行遣。

    其命官老病不職而非隸本司準此,仍聽具奏。

    」诏依,申明行下。

     八月二十日,臣僚上言:「恭惟藝祖誕受天命,聖神相授,專務愛養元元,以固邦本。

    謂刺史、縣令于民最親,尤宜遴擇,内則谕輔臣戒饬,使保廉節,而外則責監司按察,俾不得侵漁吾民。

    其或弗按,則加之刑罰。

    天聖中,工部侍郎李應機坐守兖州日貪暴不法機:原作「幾」,據《長編》卷一○二改。

    下同。

    ,仁祖出之。

    因謂輔臣曰:『應機貪墨,何由累至此』宰臣王欽若對曰:『應機素無廉節,然監司未嘗按舉,故累資至此。

    』于是監司皆罰金以懲之。

    當是時,外台之官莫不悉心舉職,而郡縣之吏争以廉白相尚矣。

    今陛下以聖 德嗣服,遴選守宰,敦尚廉隅,勤恤民隐,同符仁祖。

    比肆赦罷憲司圭田,使專一檢察貪吏,多取違法害民者以聞,此雖堯、舜之用心無以加也。

    臣愚伏願申诏部使者振舉職業,謹察貪吏,必以名聞。

    其或坐視侵牟,恬不加意,因緣他故暴露失律之罪,必罰無赦。

    庶幾仰副遴選守宰,敦尚廉隅,勤恤民隐,以光昭祖宗之美意。

    」從之。

     九月八日,臣僚言:「朝廷設置監司,所以寄四方耳目,職在糾察貪污,勸率部屬。

    比來彈治多出台谏,或是朝廷訪聞,或因事罥罣,所部監司恬然坐視,全無擿發,偷安竊祿,辜負使令,遂緻惠澤弗宣,闾閻受弊。

    一歲中,部内有似此違犯之人如及三人以上者,雖不及三人而或曾薦舉者準此。

    其(司)[監]司并令吏、刑部開具申三省,具名取旨,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仍委禦史台常切覺察。

    」從之。

    其後十二月二十二日,因臣僚言,又诏及二人以上者,令吏、刑部檢舉上件指揮施行。

     十五日,臣僚上言:「竊以審處經費,首自中都,可謂詳節于内矣。

    凡外之财計非不廣也,其患在于官吏經制無術,拘摧失時。

    欲乞明诏監司,講出納之節,樽冗費之源,郡邑之吏奉行有稱者,許以名聞,稍加旌勸。

    」诏戶部審詳以聞。

     十二月十三日,诏:「帝王之盛,州牧侯伯緻其外庸,以和庶政群吏之治,三歲誅賞。

    國朝以來,按察之權,分路置使,選用賢能,不輕付畀。

    比年擢任頗輕,職事曠廢,竊據要司,吏民姗笑。

    掌漕事者,歲計匮 乏,土貢阙供;司憲禁者,寇賊間作,刑罰未衰。

    常平不修水土之利,學校未聞人材之衆。

    或依勢作威,妄自尊大;或嗜利自營,漫不舉職。

    欲重外寄,其可得乎!應今後若除提點刑獄、轉運使、副以上,須選曾任州軍、監司、台谏官、寺監長貳、郎中、員外郎;提舉常平等官,許通選曾任通判、知縣、寺監丞、館職、博士。

    學行有聞,政績顯著,無贓私徒坐,非上書奸邪上等之人。

    并曆任具名取旨差。

    仍令子細批書功過,三省歲終考殿最事狀。

    仰三省參定立法,着于甲令,務在遵守,違者禦史彈劾以聞。

    」其後二年正月六日,臣僚言:「新定監司之格,非上書奸邪上等之人亦許除授,則中、下之等皆在其選矣。

    比降指揮,上書奸邪等不得就試學官。

    夫試學官且猶不可,而況于一路按察之計,能為陛下宣布德澤,推行善政,仰副陛下紹述之美意乎且上、下之等,相去何若,要之操奸邪則其揆一也。

    矧當人材盛多之時,諸路使轺不過數十輩,奚必用奸邪中、下等之人,然後竟其額邪!願陛下深念國體所系,特降睿旨,應上書奸邪等并勿除監司。

    仍乞于近降指揮内删去『上等』二字。

    」诏依。

     二年十月十九日,臣僚上言:「竊見今日官吏,其内外親屬之有權者,玩法如無法,視監司長吏如無人。

    且監察禦史,台屬也,近者高宇為之,其兄高定令襄之宜城,恣橫不法,貪污害民,刺舉按察之官非獨不繩其罪,又且薦其材。

    以 監察禦史之勢,已能屈陛下至公之法,況宰相、執政、左右近侍之親戚乎!伏望特降睿旨,監察禦史以上及宰執大臣,其内外親屬敢有依勢犯法者,監司長吏不得蓋庇。

    如别因人言,上達淵聽,其本路、本州島按察官并嚴行典憲。

    内曾經薦舉者,仍加等坐之,不以赦降、去官、陳首原免,則天下官吏皆知法不可屈,非特吏民受賜,亦震攝奸宄、整肅權綱之一端也。

    檢會政和元年八月二十日敕,臣僚上言,郡縣之間,貪污不法,監司失職,诏部使者振舉職業,謹察貪吏。

    契勘朝廷設置監司,所以寄四方耳目,職在糾察貪污,勸率部屬。

    比來彈治多出台谏,或是朝廷訪聞,或因事罥罣,所部監司恬然坐視,全無摘發,偷安竊祿,辜負使令,遂緻惠澤弗宣,闾閻受弊。

    今來所言,可令今後一歲中,部内有似此違犯之人,如及三人以上者,雖不及三人,而或有曾薦舉者準此者:原作「付」,據前「九月八日」條相同小注改。

    。

    其監司并令三省具名取旨,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仍委禦史台常切覺察。

    」诏申明天下。

     三年正月二十四日,尚書省言:「勘會昨降指揮,指揮州縣、監司各修舉職事,砥備朝廷差官點檢,及已降手诏訓谕。

    今差官往四路按察鹽茶事,合依已降處分,應州縣監司職事并許按察點檢,若有違慢失職或修舉奉公之人,并許舉劾、保明聞奏。

    其畫一并依前後察訪條例施行,仍條具申尚書省。

    沿路不許受谒、出谒,不得受供饋及聚議會食之類,與第二等支賜,亦 不得妓樂接送。

    有所須之物,如陳設家事什物之類,并合用官錢收買,不得取借,不得勾呼行人、市戶、諸色人随行供應。

    如有公事,許當職官、見任官相見。

    所至州縣如有冤抑,見在囚禁,照證分明,許實時疏放(乞)[訖]以聞。

    其挾私害法,妄言(感)[惑]衆,即仰收禁,奏取旨。

    」诏依。

    奏報文字許赴入内内侍省投進,仍展限五日出門。

     二月十六日,诏監司不職者,可并依在京諸司例沙汰。

     四月十九日,诏:「(請)諸道監司置簿,應一路州司錄事,各以其簿授之,将事之稽違、已經糾舉者具載其上。

    候逐司巡曆到,檢察漕案,對簿所記,考其勤惰。

    歲終諸監司參較,定為優劣,悉聞于上,以俟升黜。

    」 閏四月一日,诏今後監司不許任本貫或産業所在路分。

     九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應禦筆寬恤手诏,乞令監司類次,悉于孟月上旬印給,令民間通知。

    違者比(籍)[稽]緩制書律加二等。

    」從之。

     十二月十六日,诏:「藝祖削平僭僞,混一區宇,監觀五代蕃鎮之弊,專恣跋扈,封靡自擅,罔或率由于法度之内,失馭臣之柄,有末大之患。

    乃罷蕃鎮,俾處環衛,遴簡儒臣,出補方面,百五十餘年,海内蒙澤。

    而分陝以西,大河之東,控制二虜,析路置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