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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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蘭特法官說:“時間已到,聽證會繼續進行。
梅森先生,請告訴本法庭您還想為被告繼續辯護嗎?” 梅森說:“法官大人,這個案子絕非是一個簡單案子。
其中的奧妙與複雜我暫時無可奉告,但是由此引起被告方的顧慮,實在值得進一步追究。
” 地區律師利蘭站起身來說:“法官大人,被告方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時間,我反對再對他們讓步遷就。
” “我并不是故意拖延時間,”梅森說,“我隻想澄清關于時間方面的一個問題。
我想再對證人穆斯-迪拉德提幾個問題。
” “有反對意見嗎?”法官問利蘭。
“堅決反對,法官大人。
證人迪拉德實際上帶着一種很矛盾的心理。
他是被告律師的雇員。
出庭作證對他來說本來就是不情願的,他的證詞也被他飾掩得盡量有利于辯護方。
盤問到此結束了。
該說清的都說清了,至于辯護方要求再傳證人進行盤問實屬無理,對他們耍的這套把戲我表示堅決反對。
” “這個問題嘛,隻能由本法庭裁決。
”法官塔蘭特說,“梅森先生,您能進一步解釋一下嗎?” “好的,法官大人,我來進一步解釋一下。
按迪拉德提供的證詞,被告在10号房間的時間是9點至9點20分之間。
然而,警察局的記錄上記着他們是在9點13分接到旅館報告的,也就是說旅館的老闆娘至少是在9點12分去的10号房間,她還接到一個女人打來的電話——” “梅森先生,您不必繼續解釋了。
法庭的責任是公正合理地解決問題。
您的要求可以滿足,請再傳迪拉德先生出庭作證。
” 迪拉德又一次到庭。
梅森說:“迪拉德先生,我想就你記錄中的時間問題向你咨詢一下。
請地區律師把他當時所做的記錄給我。
” 利蘭悻悻地把記錄本遞給梅森。
梅森站在迪拉德旁邊問道:“這些字迹潦草模糊,對此你如何解釋?” “我當時坐在窗前,是摸黑記錄的。
我不想開燈。
” “你也摸黑看手腕上的手表來确定時間,是嗎?” “我的表針是夜光的。
” “有沒有可能你記錄的時間誤差5分鐘?” “完全不可能,表盤看得清清楚楚。
” “有沒有可能誤差2分鐘?” “沒有。
” “1分鐘呢?” “這麼說吧,梅森先生。
秒針我是看不見的,但我能看得見時針和分針。
我也許可能誤差半分鐘或45分鐘,但我想絕不會誤差到1分鐘。
” 梅森說:“就算黛安娜離開10号房間,上了車,開車到電話亭,給旅館的老闆娘打通了電話;而老闆娘又去10号親眼看了看,然後返回辦公室打電話報告了警察;很明顯,如果黛安娜是在9點12分離開的,警察絕不可能在9點13分接到電話。
” 迪拉德無言可對。
“此外,我發現你的記錄字迹都是潦潦草草的,”梅森說,“可是‘一個金發女人進去了’這兒個字,還有她的車牌号TNM148和9:00這些字迹卻非常工整。
還有‘金發女人出來了,9:12p.m’這幾個字也寫得非常整齊。
你能解釋一下這是怎麼回事嗎?” “這個嘛,我……我想當時可能是移到亮一點的地方寫的。
” “那麼說來,你不是在被告離開的當時寫下這些字的,也許是在後來補上的。
” “不,我是在差不多那個時候寫下的。
” “差不多那個時候,還是就在那個時候?” “就在那個時候。
” “法官大人。
”利蘭說,“這樣提問是不合适的。
該問的問題已經問了,該答的也都回答了,被告律師現在是成心找碴兒和證人鬥嘴并以勢壓人。
” 塔蘭特法官說:“現在的情況有點兒特别。
我想問一問被告律師,被告方是不是想說明給旅館打電話報告10号房間可能出事了的那個人實際上就是被告。
” 梅森說:“首先我想聲明我絕沒有損害被告利益的意思,對您提的這個問題我的回答是,那個電話可能是她打的,也可能是别的什麼人打的,這裡邊時間因素可能是決定的因素。
” “電話不可能是她打的,”利蘭說,“打電話的隻能是别的什麼人,而被告律師是想借時間方面的這一特别情況說成是他的當事人打的電話。
” 利蘭說話時梅森正在看迪拉德的記事本,顯然沒注意利蘭說的什麼。
塔蘭特法官說:“梅森先生,原告提出反對意見,您想辯解嗎?” “不,法官大人。
” “我認為該問
梅森先生,請告訴本法庭您還想為被告繼續辯護嗎?” 梅森說:“法官大人,這個案子絕非是一個簡單案子。
其中的奧妙與複雜我暫時無可奉告,但是由此引起被告方的顧慮,實在值得進一步追究。
” 地區律師利蘭站起身來說:“法官大人,被告方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時間,我反對再對他們讓步遷就。
” “我并不是故意拖延時間,”梅森說,“我隻想澄清關于時間方面的一個問題。
我想再對證人穆斯-迪拉德提幾個問題。
” “有反對意見嗎?”法官問利蘭。
“堅決反對,法官大人。
證人迪拉德實際上帶着一種很矛盾的心理。
他是被告律師的雇員。
出庭作證對他來說本來就是不情願的,他的證詞也被他飾掩得盡量有利于辯護方。
盤問到此結束了。
該說清的都說清了,至于辯護方要求再傳證人進行盤問實屬無理,對他們耍的這套把戲我表示堅決反對。
” “這個問題嘛,隻能由本法庭裁決。
”法官塔蘭特說,“梅森先生,您能進一步解釋一下嗎?” “好的,法官大人,我來進一步解釋一下。
按迪拉德提供的證詞,被告在10号房間的時間是9點至9點20分之間。
然而,警察局的記錄上記着他們是在9點13分接到旅館報告的,也就是說旅館的老闆娘至少是在9點12分去的10号房間,她還接到一個女人打來的電話——” “梅森先生,您不必繼續解釋了。
法庭的責任是公正合理地解決問題。
您的要求可以滿足,請再傳迪拉德先生出庭作證。
” 迪拉德又一次到庭。
梅森說:“迪拉德先生,我想就你記錄中的時間問題向你咨詢一下。
請地區律師把他當時所做的記錄給我。
” 利蘭悻悻地把記錄本遞給梅森。
梅森站在迪拉德旁邊問道:“這些字迹潦草模糊,對此你如何解釋?” “我當時坐在窗前,是摸黑記錄的。
我不想開燈。
” “你也摸黑看手腕上的手表來确定時間,是嗎?” “我的表針是夜光的。
” “有沒有可能你記錄的時間誤差5分鐘?” “完全不可能,表盤看得清清楚楚。
” “有沒有可能誤差2分鐘?” “沒有。
” “1分鐘呢?” “這麼說吧,梅森先生。
秒針我是看不見的,但我能看得見時針和分針。
我也許可能誤差半分鐘或45分鐘,但我想絕不會誤差到1分鐘。
” 梅森說:“就算黛安娜離開10号房間,上了車,開車到電話亭,給旅館的老闆娘打通了電話;而老闆娘又去10号親眼看了看,然後返回辦公室打電話報告了警察;很明顯,如果黛安娜是在9點12分離開的,警察絕不可能在9點13分接到電話。
” 迪拉德無言可對。
“此外,我發現你的記錄字迹都是潦潦草草的,”梅森說,“可是‘一個金發女人進去了’這兒個字,還有她的車牌号TNM148和9:00這些字迹卻非常工整。
還有‘金發女人出來了,9:12p.m’這幾個字也寫得非常整齊。
你能解釋一下這是怎麼回事嗎?” “這個嘛,我……我想當時可能是移到亮一點的地方寫的。
” “那麼說來,你不是在被告離開的當時寫下這些字的,也許是在後來補上的。
” “不,我是在差不多那個時候寫下的。
” “差不多那個時候,還是就在那個時候?” “就在那個時候。
” “法官大人。
”利蘭說,“這樣提問是不合适的。
該問的問題已經問了,該答的也都回答了,被告律師現在是成心找碴兒和證人鬥嘴并以勢壓人。
” 塔蘭特法官說:“現在的情況有點兒特别。
我想問一問被告律師,被告方是不是想說明給旅館打電話報告10号房間可能出事了的那個人實際上就是被告。
” 梅森說:“首先我想聲明我絕沒有損害被告利益的意思,對您提的這個問題我的回答是,那個電話可能是她打的,也可能是别的什麼人打的,這裡邊時間因素可能是決定的因素。
” “電話不可能是她打的,”利蘭說,“打電話的隻能是别的什麼人,而被告律師是想借時間方面的這一特别情況說成是他的當事人打的電話。
” 利蘭說話時梅森正在看迪拉德的記事本,顯然沒注意利蘭說的什麼。
塔蘭特法官說:“梅森先生,原告提出反對意見,您想辯解嗎?” “不,法官大人。
” “我認為該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