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五·居士集卷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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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京東、西者,平居不足以備盜,而水旱适足以為盜。

    其尤可患者,京西素貧之地,非有山澤之饒,民惟力農是仰,而今三夫之家一人、五夫之家三人為遊手,凡十八九州,以少言之,尚可四五萬人,不耕而食,是自相糜耗而重困也。

    今誠能盡驅之使耕于棄地,官貸其種,歲田之入與中分之,如民之法募吏之習田者為田官,優其課最而誘之,則民願田者衆矣。

    太宗皇帝時,嘗貸陳、蔡民錢,使市牛而耕。

    真宗皇帝時,亦用耿望之言,買牛湖南而治屯田。

    今湖南之牛歲賈于北者,皆出京西,若官為買之,不難得也。

    又宜重為法以困所謂私牛之客者,使不客于民而樂為官耕,凡民之已有牛者使自耕,則牛不足而官市者不多。

    且鄉兵本農也,籍而為兵,遂棄其業。

    今幸其去農未久,尚可複驅還之田畝,使不得群遊而飲博,以為父兄之患,此民所願也。

    一夫之力,以逸而言,任耕缦田一頃,使四五萬人皆耕,而久廢之田利又數倍,則歲谷不可勝數矣。

    京西之分,北有大河,南至漢而西接關,若又通其水陸之運,所在積谷惟陛下诏有司而移用之耳。

     其三曰權商賈。

    臣聞秦廢王法,啟兼并,其上侵公利,下刻細民,為國之患久矣。

    自漢以來,嘗欲為法而抑奪之,然不能也。

    蓋為國者興利日繁,兼并者趨利日巧,至其甚也,商賈坐而權國利。

    其故非他,由興利廣也。

    夫興利廣則上難專,必與下而共之,然後通流而不滞。

    然為今議者,方欲奪商之利,一歸于公上而專之。

    故奪商之謀益深,則為國之利益損。

    前日有司屢變其法,法每一變,則一歲之間所損數百萬。

    議者不知利不可專,欲專而反損,但雲變法之未當。

    變而不已,其損愈多。

    夫欲十分之利皆歸于公,至其虧少十不得三,不若與商共之,常得其五也。

    今為國之利多者,茶與鹽耳。

    茶自變法已來,商賈不複,一歲之失,數年莫補,所在積朽,棄而焚之。

    前日議者屢言三說之法為便,有司既以詳之矣;今誠能複之,使商賈有利而通行,則上下濟矣。

    解池之鹽,積若山阜,今宜暫下其價,誘群商而散之,先為令曰“三年将複舊價”,則貪利之商争先而湊矣。

    夫茶者生于山而無窮,鹽者出于水而不竭,賤而散之三年,十未減其一二。

    夫二物之所以貴者,以能為國資錢币爾,今不散而積之,是惜朽壞也,夫何用哉?夫大商之能蕃其貨者,豈其锱铢躬自鬻于市哉?必有販夫小賈就而分之。

    販夫小賈無利則不為,故大商不妒販夫之分其利者,恃其貨博,雖取利少,貨行流速,則積少而為多也。

    今為大國者,有無窮不竭之貨,反妒大商之分其利,甯使無用而積為朽壤,何哉!故大商之善為術者,不惜其利而誘販夫;大國之善為術者,不惜其利而誘大商。

    此與商賈共利,取少而緻多之術也。

    又今商賈之難以術制者,以其積貨多而不急故也。

    利厚則來,利薄則止,不可以号令召也。

    故每有司變法,下利既薄,小商以無利而不能行,則大商方幸小商之不行,适得獨賣其貨,尚安肯勉趨薄利而來哉?故變法而刻利者,适足使小商不來而為大商賈積貨也。

    今必以術制商,宜盡括其居積之物,官為賣而還之,使其貨盡而後變法。

    夫大商以利為生,一歲不營利,則有惶惶之憂,彼必不能守積錢而閑居,得利雖薄,猶将勉而來。

    此變法制商之術也。

    夫欲誘商而通貨,莫若與之共利,此術之上也。

    欲制商,使其不得不從,則莫若痛裁之,使無積貨。

    此術之下也。

    然此可制茶商耳,若鹽者,禁益密則冒法愈多而刑繁。

    若乃縣官自為鬻市之事,此大商之不為,臣謂行之難久者也。

    誠能不較锱铢而思遠大,則積朽之物散而錢币通,可不勞而用足矣。

     臣愚,不足以知時事。

    若夫堅守以賊,利則出而擾之,凡小便宜,願且委之邊将。

    至于積谷與錢,通其漕運,不二三歲,而國力漸豐,邊兵漸習,賊銳漸挫,而有隙可乘,然後一舉而滅之,此萬全之策也。

    願陛下以其小者責将帥,謀其大計而行之,則天下幸甚。

    臣修昧死再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