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二·居士集卷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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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初娶董氏,再娶胡氏,皆先公卒。
又娶齊氏,封高陽縣君。
子男五人:長曰叟臣,早卒;次曰力臣,太常寺太祝;次欽臣,秘書省正字;次陟臣,将作監主簿;次曾臣,某官。
一女,适太常博士陳安道。
銘曰: 惟王氏之先,遠自三代,下迄戰國。
商、周、齊、魏,其後之人,皆以王為氏。
故其為姓,尤多于後世。
而太原之王,出周王子。
公世可考,實太原人。
後家于宋,遂以蕃延。
惟其皇考,是生八子。
公實其季,其德克嗣。
播其休聲,以顯于仕。
八支之盛,名譽材賢。
公考朝廷,儒學之臣。
退食于家,诜诜子孫。
豈其不樂,胡奪之年?朝無咨詢,士失益友。
送車國門,出涕引首。
于茲歸藏,刻銘不朽。
尚書工部郎中充天章閣待制許公墓志銘〈嘉祐二年〉 公諱元,字子春,姓許氏,宣州宣城人也。
許氏世以孝謹稱鄉裡。
其父亡,一子當官,兄弟相讓,久之,曰“吾弟材,後必庇吾宗”,乃以公補郊社齋郎。
徙居海陵,力耕以養其母。
調明州定海、劍州順昌縣尉,泰州軍事推官。
戍兵千人自海上亡歸,州守聞變,不知所為。
公為诘其所以來,二三人出前對,公叱左右執之,曰:“惑衆者此爾,其餘何罪。
”勞其徒而遣之。
遷鎮東軍節度推官、知潤州丹陽縣。
縣有練湖,決水一寸,為漕渠一尺,故法:盜決湖者,罪比殺人。
會歲大旱,公請借湖水溉民田,不待報,決之。
州守遣吏按問,公曰:“便民罪令可也。
”竟不能诘。
由是溉民田萬餘頃,歲乃大豐。
再遷太子中舍,監揚州博鹽和籴倉,知泰州如臯縣,所至民愛思之。
公為吏喜修廢壞,其術長于治财。
自元昊叛河西,兵出久無功,而天下勞弊,三司使言公材,以主榷貨。
公言先時賈人入粟塞下,京師錢不足以償,故錢償愈不足,則粟入愈少而價愈高,是謂内外俱困。
請高塞粟之價,下南鹽以償之,使東南去滞積,而西北之粟盈,曰:“此輕重之術也。
”行之果便。
是時京師粟少,而江淮歲漕不給,三司使懼,大臣以為憂,參知政事範仲淹謂公獨可辦,乃以公為江淮、兩浙、荊湖發運判官。
公曰:“以六路七十二州之粟不能足京師者,吾不信也。
”至則治千艘,浮江而上,所過州縣留三月食,其餘悉發,而州縣之廪遠近以次相補,由是不數月,京師足食。
既而歎曰:“此可為于乏時,然歲漕不給者,有司之職廢也。
”乃考故事,明約信令,發斂轉徙,至于風波遠近、遲速賞罰,皆有法。
凡江湖數千裡外,談笑治之,不擾不勞,而用以足。
公初以殿中丞為判官,已而為副、為使,每歲終,會計來朝,天子必加恩禮,特賜進士出身,官至工部郎中、天章閣待制,凡在職十有三年。
已而曰:“臣憊矣,願乞臣一州。
”天子顧代公者難其人,其請至八九,久之,察其實病且老矣,乃以知揚州。
居歲餘,徙知越州。
公益病,又徙泰州。
至州,未視事,以嘉祐二年四月某日卒于家,享年六十有九。
曾祖諱稠,池州錄事參軍。
祖諱規,贈大理評事。
父諱逖,尚書司封員外郎,贈工部侍郎。
公娶馮氏,封崇德縣君,先公卒。
子男二人:長曰宗旦,真州揚子孫主簿;次曰宗孟,守将作監主簿。
女一人,适太常寺太祝滕希雅。
先是江淮歲漕京師者,常六百萬石,其後十餘歲,歲益不充。
至公為之,歲必六百萬,而常餘百萬以備非常。
方其去職,有勸公進為羨餘者,公曰:“吾豈聚斂者哉,敢用此以希寵?” 公為人善談論,與人交,久而益笃。
于其家尤孝悌,所得俸祿分給宗族,無親疏之異。
其孤宗旦等以某年某月某日,葬公于真州揚子縣甘露鄉之某原。
其所與遊廬陵歐陽修志于其墓曰: 嗚呼!為天下者,固常養材于無事之時,蓋必有事,然後材臣出。
自寶元、慶曆以來,兵動一方,奔走從事于其間者,皆号稱天下豪傑,其智者出謀,材者獻力,訖不得少如其志。
而公遭此時,用其所長,且久于其官,故得卒就其業而成此名,此其可以書矣。
乃為之銘曰: 材難矣,有
又娶齊氏,封高陽縣君。
子男五人:長曰叟臣,早卒;次曰力臣,太常寺太祝;次欽臣,秘書省正字;次陟臣,将作監主簿;次曾臣,某官。
一女,适太常博士陳安道。
銘曰: 惟王氏之先,遠自三代,下迄戰國。
商、周、齊、魏,其後之人,皆以王為氏。
故其為姓,尤多于後世。
而太原之王,出周王子。
公世可考,實太原人。
後家于宋,遂以蕃延。
惟其皇考,是生八子。
公實其季,其德克嗣。
播其休聲,以顯于仕。
八支之盛,名譽材賢。
公考朝廷,儒學之臣。
退食于家,诜诜子孫。
豈其不樂,胡奪之年?朝無咨詢,士失益友。
送車國門,出涕引首。
于茲歸藏,刻銘不朽。
尚書工部郎中充天章閣待制許公墓志銘〈嘉祐二年〉 公諱元,字子春,姓許氏,宣州宣城人也。
許氏世以孝謹稱鄉裡。
其父亡,一子當官,兄弟相讓,久之,曰“吾弟材,後必庇吾宗”,乃以公補郊社齋郎。
徙居海陵,力耕以養其母。
調明州定海、劍州順昌縣尉,泰州軍事推官。
戍兵千人自海上亡歸,州守聞變,不知所為。
公為诘其所以來,二三人出前對,公叱左右執之,曰:“惑衆者此爾,其餘何罪。
”勞其徒而遣之。
遷鎮東軍節度推官、知潤州丹陽縣。
縣有練湖,決水一寸,為漕渠一尺,故法:盜決湖者,罪比殺人。
會歲大旱,公請借湖水溉民田,不待報,決之。
州守遣吏按問,公曰:“便民罪令可也。
”竟不能诘。
由是溉民田萬餘頃,歲乃大豐。
再遷太子中舍,監揚州博鹽和籴倉,知泰州如臯縣,所至民愛思之。
公為吏喜修廢壞,其術長于治财。
自元昊叛河西,兵出久無功,而天下勞弊,三司使言公材,以主榷貨。
公言先時賈人入粟塞下,京師錢不足以償,故錢償愈不足,則粟入愈少而價愈高,是謂内外俱困。
請高塞粟之價,下南鹽以償之,使東南去滞積,而西北之粟盈,曰:“此輕重之術也。
”行之果便。
是時京師粟少,而江淮歲漕不給,三司使懼,大臣以為憂,參知政事範仲淹謂公獨可辦,乃以公為江淮、兩浙、荊湖發運判官。
公曰:“以六路七十二州之粟不能足京師者,吾不信也。
”至則治千艘,浮江而上,所過州縣留三月食,其餘悉發,而州縣之廪遠近以次相補,由是不數月,京師足食。
既而歎曰:“此可為于乏時,然歲漕不給者,有司之職廢也。
”乃考故事,明約信令,發斂轉徙,至于風波遠近、遲速賞罰,皆有法。
凡江湖數千裡外,談笑治之,不擾不勞,而用以足。
公初以殿中丞為判官,已而為副、為使,每歲終,會計來朝,天子必加恩禮,特賜進士出身,官至工部郎中、天章閣待制,凡在職十有三年。
已而曰:“臣憊矣,願乞臣一州。
”天子顧代公者難其人,其請至八九,久之,察其實病且老矣,乃以知揚州。
居歲餘,徙知越州。
公益病,又徙泰州。
至州,未視事,以嘉祐二年四月某日卒于家,享年六十有九。
曾祖諱稠,池州錄事參軍。
祖諱規,贈大理評事。
父諱逖,尚書司封員外郎,贈工部侍郎。
公娶馮氏,封崇德縣君,先公卒。
子男二人:長曰宗旦,真州揚子孫主簿;次曰宗孟,守将作監主簿。
女一人,适太常寺太祝滕希雅。
先是江淮歲漕京師者,常六百萬石,其後十餘歲,歲益不充。
至公為之,歲必六百萬,而常餘百萬以備非常。
方其去職,有勸公進為羨餘者,公曰:“吾豈聚斂者哉,敢用此以希寵?” 公為人善談論,與人交,久而益笃。
于其家尤孝悌,所得俸祿分給宗族,無親疏之異。
其孤宗旦等以某年某月某日,葬公于真州揚子縣甘露鄉之某原。
其所與遊廬陵歐陽修志于其墓曰: 嗚呼!為天下者,固常養材于無事之時,蓋必有事,然後材臣出。
自寶元、慶曆以來,兵動一方,奔走從事于其間者,皆号稱天下豪傑,其智者出謀,材者獻力,訖不得少如其志。
而公遭此時,用其所長,且久于其官,故得卒就其業而成此名,此其可以書矣。
乃為之銘曰: 材難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