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三·居士集卷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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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嘗自名。
其所設施與在樞密時特異,豈政事者丞相府也,其體自宜如是邪? 公為人純質,雖貴顯不忘儉約。
與其弟純臣相友愛,世稱孝悌者言王氏。
遇人一以誠意,無所矯飾,善知人,多所稱,薦士為時名臣者甚衆。
有文集五十卷。
将終,口授其弟純臣遺奏,以宗廟至重儲嗣未立為憂。
天子愍然,臨其喪,辍視朝一日,贈左仆射,太常谥曰文安。
曾祖諱化,某官,贈太傅;妣戚氏,封曹國太夫人。
祖諱砺,某官;父諱渎,某官,皆贈太師,中書令兼尚書令。
祖妣袁氏,郓國太夫人。
妣仇氏,徐國太夫人。
娶丁氏,安康郡夫人。
子男三人:同老,大理評事;周老,太常寺太祝,早卒;朋老,大理評事。
二女:長适校書郎戚師道,早卒;次未嫁。
王氏自遷虞城,由公曾祖而下或葬雙金,或葬土山,皆在虞城。
嘉祐四年八月十日,改葬公之皇考于宋城縣平台鄉石落原,而以公從葬焉。
銘曰: 王為祁人,遭亂不遷。
六世之祖,初留砀山。
其後再遷,虞、宋之間。
遂安其居,葬不遠蔔。
宋多名家,王實大族。
族大而振,自公顯聞。
公初奮躬,以學以文,逢國多事,有勞有勤。
利歸于邦,怨不避身。
帝識其忠,謂堪予弼。
俾副樞機,出入惟密。
遂參政事,實有謀谟。
誰中止之,不俾相予?帝有褒章,愍飾之贈。
長于百寮,考德惟稱。
維古載功,在其廟器。
今亦有銘,幽宮是。
資政殿大學士尚書左丞贈吏部尚書正肅吳公墓志銘〈嘉祐四年〉 嘉祐四年十一月丁未,資政殿大學士、金紫光祿大夫、尚書左丞、知河南府兼西京留守司、上柱國、渤海郡開國公、食邑二千八百戶、食實封八百戶、贈吏部尚書、谥曰正肅吳公,葬于鄭州新鄭縣崇義鄉朝村之原。
吳氏世為建安人,自高、曾以來皆葬建州之浦城,至公始葬其皇考于新鄭。
公諱育,字春卿。
為人明敏勁果,強學博辯。
能自忖度,不可,守不發;已發莫能屈奪。
天聖中,與其弟京、方俱舉進士,試禮部為第一,遂中甲科,而京、方皆及第。
當是時,吳氏兄弟名聞天下。
公初以大理評事知臨安、諸暨二縣,遷本寺丞知襄城縣。
舉才識兼茂、明于體用,策入三等。
遷著作佐郎,直集賢院,通判蘇州,同知太常禮院,三司戶部、度支二判官,知谏院,修起居注,知制诰,判太常、大理二寺,吏部流内铨,史館修撰,累遷起居舍人,為翰林學士。
久之,遷禮部郎中,以學士知開封府。
公為政簡嚴,所至,民樂其不擾,去雖久,愈思之。
初,秦悼王葬汝州界中,其後子孫當從葬者與其歲時上冢者不絕,故宗室,宦官常往來為州縣患。
公在襄城,每裁折之。
宗室、宦官怒,或夜半叩縣門索牛駕車以動之,公辄不應,及旦,徐告曰:“牛不可得也。
”由是宗室、宦官曰:“此不可為也”,凡過其縣者,不敢以鷹犬犯民田,至他境矣,然後敢縱獵。
其治開封,尤先豪猾,曰:“吾何有以及斯人,去其為害者而已。
”居數日,發大奸吏一人流于嶺外,一府股栗。
又得巨盜積贓萬九千缗,獄具而辄再變,衆疑以為冤,天子為遣他吏按之,卒伏法。
由是京師肅清。
方元昊判河西,契丹亦乘間隳盟,朝廷多故,公數言事,獻計畫。
自元昊初遣使上書,有不順語,朝廷亟命将出師,而群臣争言豎子即可誅滅。
獨公以謂元昊雖名藩臣,而實夷狄,其服叛荒忽不常,宜示以不足責,外置之。
且其已僭名号,誇其人,勢必不能自削以取羞種落,第可因之賜号若國主者,且故事也,彼得其欲宜不肯妄動。
然時方銳意于必讨,故皆以公言為不然。
其後師久無功,而元昊亦歸過自新,天子為除其罪,卒以為夏國主。
由是議者始悔不用公言而虛弊中國。
公在開封,數以職事辨争,或有不得,則辄請引去,天子惜之。
慶曆五年正月,以為谏議大夫、樞密副使。
三月,拜參知政事。
與賈丞相争事上前,上之左右與殿中人皆恐色變,公論辯不已,既而曰:“臣所争者,職也;顧力不能勝矣,願罷臣職,不敢争。
”上顧公直,乃複以為樞密副使。
居歲餘,大旱,賈丞相罷去。
禦史中丞高若讷用《洪範》言大臣廷争為不肅,故雨不時若。
因并罷公,以給事中知許州,又知蔡州。
州故多盜,公按令,為民立伍保而簡其法,民便安之,盜賊為息。
京師有告妖賊千人聚确山者,上遣中貴人馳至蔡,以名捕者十人。
使者欲得兵自往取之,公曰:“使者欲藉兵立威?欲得妖人以還報也?”使者曰:“欲得妖人不爾。
”公曰:“吾在此,雖不敏,然聚千人于境内,安得不知?使信有之,今以兵往,是趣其為亂也。
此不過鄉人相聚為佛事,以利錢财爾,一弓手召之,可緻也。
”乃館使者,日與
其所設施與在樞密時特異,豈政事者丞相府也,其體自宜如是邪? 公為人純質,雖貴顯不忘儉約。
與其弟純臣相友愛,世稱孝悌者言王氏。
遇人一以誠意,無所矯飾,善知人,多所稱,薦士為時名臣者甚衆。
有文集五十卷。
将終,口授其弟純臣遺奏,以宗廟至重儲嗣未立為憂。
天子愍然,臨其喪,辍視朝一日,贈左仆射,太常谥曰文安。
曾祖諱化,某官,贈太傅;妣戚氏,封曹國太夫人。
祖諱砺,某官;父諱渎,某官,皆贈太師,中書令兼尚書令。
祖妣袁氏,郓國太夫人。
妣仇氏,徐國太夫人。
娶丁氏,安康郡夫人。
子男三人:同老,大理評事;周老,太常寺太祝,早卒;朋老,大理評事。
二女:長适校書郎戚師道,早卒;次未嫁。
王氏自遷虞城,由公曾祖而下或葬雙金,或葬土山,皆在虞城。
嘉祐四年八月十日,改葬公之皇考于宋城縣平台鄉石落原,而以公從葬焉。
銘曰: 王為祁人,遭亂不遷。
六世之祖,初留砀山。
其後再遷,虞、宋之間。
遂安其居,葬不遠蔔。
宋多名家,王實大族。
族大而振,自公顯聞。
公初奮躬,以學以文,逢國多事,有勞有勤。
利歸于邦,怨不避身。
帝識其忠,謂堪予弼。
俾副樞機,出入惟密。
遂參政事,實有謀谟。
誰中止之,不俾相予?帝有褒章,愍飾之贈。
長于百寮,考德惟稱。
維古載功,在其廟器。
今亦有銘,幽宮是。
資政殿大學士尚書左丞贈吏部尚書正肅吳公墓志銘〈嘉祐四年〉 嘉祐四年十一月丁未,資政殿大學士、金紫光祿大夫、尚書左丞、知河南府兼西京留守司、上柱國、渤海郡開國公、食邑二千八百戶、食實封八百戶、贈吏部尚書、谥曰正肅吳公,葬于鄭州新鄭縣崇義鄉朝村之原。
吳氏世為建安人,自高、曾以來皆葬建州之浦城,至公始葬其皇考于新鄭。
公諱育,字春卿。
為人明敏勁果,強學博辯。
能自忖度,不可,守不發;已發莫能屈奪。
天聖中,與其弟京、方俱舉進士,試禮部為第一,遂中甲科,而京、方皆及第。
當是時,吳氏兄弟名聞天下。
公初以大理評事知臨安、諸暨二縣,遷本寺丞知襄城縣。
舉才識兼茂、明于體用,策入三等。
遷著作佐郎,直集賢院,通判蘇州,同知太常禮院,三司戶部、度支二判官,知谏院,修起居注,知制诰,判太常、大理二寺,吏部流内铨,史館修撰,累遷起居舍人,為翰林學士。
久之,遷禮部郎中,以學士知開封府。
公為政簡嚴,所至,民樂其不擾,去雖久,愈思之。
初,秦悼王葬汝州界中,其後子孫當從葬者與其歲時上冢者不絕,故宗室,宦官常往來為州縣患。
公在襄城,每裁折之。
宗室、宦官怒,或夜半叩縣門索牛駕車以動之,公辄不應,及旦,徐告曰:“牛不可得也。
”由是宗室、宦官曰:“此不可為也”,凡過其縣者,不敢以鷹犬犯民田,至他境矣,然後敢縱獵。
其治開封,尤先豪猾,曰:“吾何有以及斯人,去其為害者而已。
”居數日,發大奸吏一人流于嶺外,一府股栗。
又得巨盜積贓萬九千缗,獄具而辄再變,衆疑以為冤,天子為遣他吏按之,卒伏法。
由是京師肅清。
方元昊判河西,契丹亦乘間隳盟,朝廷多故,公數言事,獻計畫。
自元昊初遣使上書,有不順語,朝廷亟命将出師,而群臣争言豎子即可誅滅。
獨公以謂元昊雖名藩臣,而實夷狄,其服叛荒忽不常,宜示以不足責,外置之。
且其已僭名号,誇其人,勢必不能自削以取羞種落,第可因之賜号若國主者,且故事也,彼得其欲宜不肯妄動。
然時方銳意于必讨,故皆以公言為不然。
其後師久無功,而元昊亦歸過自新,天子為除其罪,卒以為夏國主。
由是議者始悔不用公言而虛弊中國。
公在開封,數以職事辨争,或有不得,則辄請引去,天子惜之。
慶曆五年正月,以為谏議大夫、樞密副使。
三月,拜參知政事。
與賈丞相争事上前,上之左右與殿中人皆恐色變,公論辯不已,既而曰:“臣所争者,職也;顧力不能勝矣,願罷臣職,不敢争。
”上顧公直,乃複以為樞密副使。
居歲餘,大旱,賈丞相罷去。
禦史中丞高若讷用《洪範》言大臣廷争為不肅,故雨不時若。
因并罷公,以給事中知許州,又知蔡州。
州故多盜,公按令,為民立伍保而簡其法,民便安之,盜賊為息。
京師有告妖賊千人聚确山者,上遣中貴人馳至蔡,以名捕者十人。
使者欲得兵自往取之,公曰:“使者欲藉兵立威?欲得妖人以還報也?”使者曰:“欲得妖人不爾。
”公曰:“吾在此,雖不敏,然聚千人于境内,安得不知?使信有之,今以兵往,是趣其為亂也。
此不過鄉人相聚為佛事,以利錢财爾,一弓手召之,可緻也。
”乃館使者,日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