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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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寮等集議,請依宏儒所奏,事誠允當,實舉舊章。
(《唐會要》十九) ◇ 谏免鄭光莊田稅奏(大中六年三月,中書門下) 伏以鄭光是陛下元舅,寵待固合異等,然而據地出稅,天下皆同,随戶雜徭,久己成例,将務緻治,實為本根。
近日陛下屢發德音,欲使中外畫一,凡在士庶,無不仰戴聖慈。
今獨忽免鄭光莊田,則似稍乖前意。
況征賦所入,經費有常,差使不均,怨嗟斯起,事雖至微,系體則大。
臣等備位台司,每承誡勵,苟有管見,合具啟陳。
謹錄奏聞,伏聽敕旨。
(《唐會要》八十三) ◇ 勘審常平義倉奏(大中六年四月,戶部) 請諸道州府收管常平、義倉斛鬥,今後如有炎荒水旱外,請委所在長吏,差清強官勘審。
如實,便任開倉。
先衆貧下不濟戶給貸訖,具數分析申奏,并報戶部,不得妄有給與富豪八戶。
其斛鬥仍仰本州錄事參軍至當年秋熟專勾當,據數追收。
如州府妄有給使,其錄事參軍、木判官請重加殿罰,長吏具名申奏。
(《唐會要》八十八) ◇ 許嶺南各道年終論薦奏(大中六年五月,中書門下) 嶺南、桂管、容管、黔中、安南等道剌史,自今已後,伏請于每年終薦送各官,選擇校量資序,稍議遷獎。
本道或知有才能,亦許論薦。
仍須量資相送,曆任分明,更不在奏散試官充司馬權知州事限。
(《唐會要》六十九) ◇ 續修會要添給廚料奏(大中六年六月,宏文館) 伏以三館制置既同,事例宜等。
比來無事,未敢申論,今緣準敕修《續會要》以來,官僚入日稍類,囚緣費用,其數至多。
紙筆雜物等,不敢别有申請,其廚料從前欠少,伏請準兩館流例增添,給用之間,庶得濟辦。
(《唐會要》六十四) ◇ 宰臣周親宣吊奏(大中六年十月,太常禮院) 伏查宰臣周親,如是全叔及親兄弟,或曾居重任,或位列朝行七品已上官,則請行宣吊之禮。
如年齒幼,官位卑,及其馀周親事,并請不用遣使。
庶勸重之宜有節,降殺之義得中。
若宣吊例以期年,伏慮有煩聖聽。
(《唐會要》三十八) ◇ 宗子家狀送圖譜院奏(大中六年十二月,宗正寺) 當司修圖譜官李宏簡,伏以德明皇帝之後,興聖皇帝以來,宗礻方有序,昭穆無差,近日修撰,率多紊亂,遂使冠履僭儀,元黃失位,數從之内,昭序便乖。
今請宗子自常參官并諸州府及縣官等,各具始封建諸王,及五代祖,及見在子孫,錄一家狀,送圖譜院。
仍每房納,于官取高,處昭穆取尊,轉送至本寺所司磨勘,屬籍稍獲精詳。
(《唐會要》三十六) ◇ 條流諸道俸料職田奏(大中六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應諸道節度使、觀察、團練使、防禦、經略等使,所請俸料、職田、祿粟、時服、雜給,并諸色人事用度等,先奉聖旨,令條流奏來者。
伏以藩鎮之任,寄切分憂,一方慘舒,系在長吏。
近者所在軍府,多稱窮空,因緣增添,費用滋廣,不遵往例,唯徇人情。
物力既困于公家,誅斂終歸于百姓。
稍能厘革,裨益實多。
置使之初,必有定額,歲月深遠,或多改更。
望令諸道帥臣及長吏,各詢訪事例,檢尋簿書,其間苟逾舊規,及有新置,并宜除去,務在至公。
于軍、府、州、鎮經營利綱等項,相承既久,并絕則難,相害于人,亦宜禁止。
(《唐會要》七十九) ◇ 明立剃度僧尼新規奏(大中六年十二月,祠部) 當司伏準累年赦文及别敕,建置佛堂,并剃度僧尼等。
伏以陛下護持釋教,以濟群生,出自聖慈,孰不知感?非欲華飾寺宇,廣度僧尼,興作勞人,匮竭物力。
近日天下未喻聖心,建置漸多,剃度彌廣,奢靡相尚,浸以日繁,恐黎因茲受弊。
臣職司其局,不敢曠官,當陛下求理納谏之時,是小臣罄竭肝膽之日。
伏乞允臣所奏,明立新規,舊弊永除,天下知禁。
如此見佛法可久,民不告勞。
(《唐會要》四十八) ◇ 量建寺院關防僧尼奏(大中六年十二月,宰臣上言) 伏以西方之教,清淨為宗,拯濟為業,國家宏闡己久,實助皇風。
然度僧不精,則戒法隳壞,造寺無節,則損費過多。
有司舉陳,實當職分,但須酌量中道,使可久行。
自後應諸州準元敕置寺外,如有勝地名山,靈蹤古迹,實可留僧,為衆所知者,即
(《唐會要》十九) ◇ 谏免鄭光莊田稅奏(大中六年三月,中書門下) 伏以鄭光是陛下元舅,寵待固合異等,然而據地出稅,天下皆同,随戶雜徭,久己成例,将務緻治,實為本根。
近日陛下屢發德音,欲使中外畫一,凡在士庶,無不仰戴聖慈。
今獨忽免鄭光莊田,則似稍乖前意。
況征賦所入,經費有常,差使不均,怨嗟斯起,事雖至微,系體則大。
臣等備位台司,每承誡勵,苟有管見,合具啟陳。
謹錄奏聞,伏聽敕旨。
(《唐會要》八十三) ◇ 勘審常平義倉奏(大中六年四月,戶部) 請諸道州府收管常平、義倉斛鬥,今後如有炎荒水旱外,請委所在長吏,差清強官勘審。
如實,便任開倉。
先衆貧下不濟戶給貸訖,具數分析申奏,并報戶部,不得妄有給與富豪八戶。
其斛鬥仍仰本州錄事參軍至當年秋熟專勾當,據數追收。
如州府妄有給使,其錄事參軍、木判官請重加殿罰,長吏具名申奏。
(《唐會要》八十八) ◇ 許嶺南各道年終論薦奏(大中六年五月,中書門下) 嶺南、桂管、容管、黔中、安南等道剌史,自今已後,伏請于每年終薦送各官,選擇校量資序,稍議遷獎。
本道或知有才能,亦許論薦。
仍須量資相送,曆任分明,更不在奏散試官充司馬權知州事限。
(《唐會要》六十九) ◇ 續修會要添給廚料奏(大中六年六月,宏文館) 伏以三館制置既同,事例宜等。
比來無事,未敢申論,今緣準敕修《續會要》以來,官僚入日稍類,囚緣費用,其數至多。
紙筆雜物等,不敢别有申請,其廚料從前欠少,伏請準兩館流例增添,給用之間,庶得濟辦。
(《唐會要》六十四) ◇ 宰臣周親宣吊奏(大中六年十月,太常禮院) 伏查宰臣周親,如是全叔及親兄弟,或曾居重任,或位列朝行七品已上官,則請行宣吊之禮。
如年齒幼,官位卑,及其馀周親事,并請不用遣使。
庶勸重之宜有節,降殺之義得中。
若宣吊例以期年,伏慮有煩聖聽。
(《唐會要》三十八) ◇ 宗子家狀送圖譜院奏(大中六年十二月,宗正寺) 當司修圖譜官李宏簡,伏以德明皇帝之後,興聖皇帝以來,宗礻方有序,昭穆無差,近日修撰,率多紊亂,遂使冠履僭儀,元黃失位,數從之内,昭序便乖。
今請宗子自常參官并諸州府及縣官等,各具始封建諸王,及五代祖,及見在子孫,錄一家狀,送圖譜院。
仍每房納,于官取高,處昭穆取尊,轉送至本寺所司磨勘,屬籍稍獲精詳。
(《唐會要》三十六) ◇ 條流諸道俸料職田奏(大中六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應諸道節度使、觀察、團練使、防禦、經略等使,所請俸料、職田、祿粟、時服、雜給,并諸色人事用度等,先奉聖旨,令條流奏來者。
伏以藩鎮之任,寄切分憂,一方慘舒,系在長吏。
近者所在軍府,多稱窮空,因緣增添,費用滋廣,不遵往例,唯徇人情。
物力既困于公家,誅斂終歸于百姓。
稍能厘革,裨益實多。
置使之初,必有定額,歲月深遠,或多改更。
望令諸道帥臣及長吏,各詢訪事例,檢尋簿書,其間苟逾舊規,及有新置,并宜除去,務在至公。
于軍、府、州、鎮經營利綱等項,相承既久,并絕則難,相害于人,亦宜禁止。
(《唐會要》七十九) ◇ 明立剃度僧尼新規奏(大中六年十二月,祠部) 當司伏準累年赦文及别敕,建置佛堂,并剃度僧尼等。
伏以陛下護持釋教,以濟群生,出自聖慈,孰不知感?非欲華飾寺宇,廣度僧尼,興作勞人,匮竭物力。
近日天下未喻聖心,建置漸多,剃度彌廣,奢靡相尚,浸以日繁,恐黎因茲受弊。
臣職司其局,不敢曠官,當陛下求理納谏之時,是小臣罄竭肝膽之日。
伏乞允臣所奏,明立新規,舊弊永除,天下知禁。
如此見佛法可久,民不告勞。
(《唐會要》四十八) ◇ 量建寺院關防僧尼奏(大中六年十二月,宰臣上言) 伏以西方之教,清淨為宗,拯濟為業,國家宏闡己久,實助皇風。
然度僧不精,則戒法隳壞,造寺無節,則損費過多。
有司舉陳,實當職分,但須酌量中道,使可久行。
自後應諸州準元敕置寺外,如有勝地名山,靈蹤古迹,實可留僧,為衆所知者,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