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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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會要》六十四)

◇ 白行簡留充新置郎官奏(長慶三年十二月,度支)

主客員外郎判度支案白行簡,前以當司判案郎官刑部郎中韋詞,近差使京西勾當和籴,遂請白行簡判案。

    今韋詞卻回,其白行簡合歸本司。

    伏以判案郎官比有六人,近或止四員,伏請更置郎官司員判案,留白行簡充。

    (《唐會要》五十九)

◇ 條件流貶量移輕重奏(長慶四年四月,刑部)

準其年三月三日起,請準制,以流管量移,輕重相懸,貶則降秩而己,流為擯死之刑,部、寺論理,條件聞奏。

    今謹詳赦文,流為減死,貶乃降資,量移者卻限年數,流放者便議歸還。

    準今年三月赦文,放還人其中有犯贓死及諸色免死配流者,如去上都五千裡已,量移校近處;如去上都五千裡己下者,則約一千裡内。

    與量移近處,如經一度兩度移,六年未滿者,更與量移,亦以一千裡為限;如經三度兩度量移,如本罪不是減死者,請準制放還。

    如左降官未複資,遇恩滿五考者,請準元和十二年九月敕,與量移。

    又準今年正月德音,諸色流人與減一年,除贓限外,滿五年即放還收叙,其配流在德音己後者,不在減限。

    又天德五城流人,準長慶元年正月三日制,以十年為限,又準三月十二日敕,縱遭恩赦,不在放歸限。

    今請待十年滿即放歸,仍任取配流日計年數,不在援引德音減年之限。

    (《唐會要》四十一)

◇ 到官淹延罰俸奏(寶曆元年九月,禦史台)

常參官及六品以下分司官,比來淹延,動經累月。

    今後常參官分司,請敕下後二十日發,其六品以下分司官,請待台牒到發。

    限外若妄稱事故不發,常參官聽進止。

    六品己下官,台司舉罰兩月俸料。

    (《唐會要》六十)

◇ 條流兩館齋郎年限奏(寶曆元年九月,禮部)

準今年四月制,當司合厘革條流兩館生、齋郎資蔭年限等。

    據舊敕,應補兩館生所用蔭第,皆門地清華,勳賢胄裔。

    近者時有源流或異,支屬全疏,罔冒門資,變易昭穆。

    今請如有此色,自本司磨勘得實,坐其家長。

    所用蔭告身,用本司印印,郎官抑署,更不在行用之限。

    保官具事由,申上中書門下,請諸司官典檢,報不實,并請準法科處分。

    其太廟、郊社齋郎,亦并準此處分。

    若用蔭曾經流貶,未複本資,或便身亡,不曾申雪,即用舊蔭,切恐非宜,請便駁放。

    其太廟齋郎,亦準此處分。

    

伏緣兩館生員阙不多,請補者衆,今請一家不得用兩蔭,許隔二年收補。

    每用蔭補人,請明置簿曆,具注所補人年名日月,用本司印,郎官押署。

    至補人數足後,給其告身,不在用限。

    太廟齋郎,準開元六年九月敕,取五品己上子孫、六品清資常參官子補充。

    郊社齋郎用祖蔭官階,并須五品以上,用父蔭須六品以上常參官,及兩府司錄判司、詹事府丞、大理司直并有五品階者。

    所補齋郎,皆用五保。

    其保請以六品己上清資官充,其一家不得周年保兩人,仍不得頻年用蔭,并請準兩館生例處分。

    (《唐會要》五十九)

◇ 請停贈太子廟裸獻奏(寶曆二年二月,太常寺)

追贈文敬太子廟在常安坊,惠昭太子廟在懷真坊,各置官吏,四時置享,禮經無文。

    況九廟遞遷,族屬彌遠,推恩降殺,裸獻宜停。

    又贈奉天皇帝廟,贈貞順皇後廟及永崇坊隐太子以下七室,同為一廟,并贈靖恭太子亦在此廟。

    凡此制置,皆是追崇,或徇一時,且非禮意,日月既久,祀享尋停。

    其神主望準故事,瘗于廟地,庶情禮終始,不失經訓。

    請下太常禮院與百官議。

    (《唐會要》十九)

◇ 停四陵朝拜奏(同上)

追尊孝敬皇帝以下四陵,宜停朝拜事(孝敬皇帝恭陵、讓皇帝惠陵、奉天皇帝齊陵、承天皇帝順陵)。

    前件四陵,昔年追尊大号,皆是恩制,緣情而行,當時已不合經典。

    今乃二時朝拜,上拟祖宗,竊以情禮之差,過猶不及。

    謹按《禮記》及曆代禮文并國朝故事,皇帝旁親無服,又雲五代而親屬盡。

    伏以四陵親非祖宗,事無功德,緣情權制,禮合變更,有司因循,尚為常典。

    況今宗廟之上,遷世己遠,尊卑降殺,朝谒須停。

    (《唐會要》二十)

◇ 請當己錢充樂人衣糧奏(寶曆二年九月,京兆府)

伏見諸道方鎮,下至州縣軍鎮,皆置音樂,以為歡娛,豈惟誇盛軍戎,實因接待賓旅。

    伏以府司每年重陽、上己兩度宴遊,及大臣出領蕃鎮,皆須求雇教坊音聲,以申宴餞。

    今請自于當己錢中,每年方圖三二十千,以充前件樂人衣糧。

    伏請不令教坊收管,所冀公私永便。

    (《唐會要》三十四)

◇ 請賜獨孤謂章服奏(寶曆二年,京兆府)

法曹參軍獨孤謂。

    前件官元推問劫人賊車仲莒,遂尋蹤迹,得去年十月于宣平坊北外門殺人并剝人面皮賊熊元果等三人。

    兩人緣盜馬捉獲,尋準法決殺訖。

    伏以兇惡不去,辇毂難為肅清;勤勞不酬,官吏無以激勸。

    其獨孤謂,伏請特賜章服。

    (《南部新書》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