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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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四】

◎ 阙名(二)

◇ 緻仕官身故非三品以上不辍朝奏(元和元年九月,中書門下)

近奏定合辍朝官品,敕己尋行,其緻仕官多是優禮,合同貞觀敕例,未該須有處分。

    自今以後,其緻仕官如非曾任三品以上正官,及曆四品清望,并不在此例。

    (《唐會要》二十五)

◇ 請置具員簿奏(元和二年正月,中書門下)

正月赦文,令于中書置具員簿,以序内外庶官。

    爰自近年,因循遂廢,清源正本,莫急于斯。

    令京常參官及外官五品己上前資見任,起元和二年,量定考數,置具員簿。

    應諸州剌史、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諸陵令、五府司馬及上州己上上佐、東宮官、除左右庶子、王府官,四考己上,并請五考。

    其台官先定月數。

    今請侍禦史滿十三月,殿中侍禦史滿十八月,監察禦史依前二十五月與轉;三省官并三者,馀官并四考外,其文武官四品己上,并五考商量與改。

    尚書省四品己上,文武官三品己上,緣品秩己崇,不可限以此例,須有追改,并臨時奏聽進止。

    其權知官後至雨考,然與正授,不得用權知官資改轉。

    其内外諸色官中,緣官阙要人及緣事須有改移者,即不在常格叙遷之限。

    諸道及諸使、副使、行軍司馬、判官、參議、掌書記、支使、推官、巡官等,有敕充職掌舉檢校五品己上官及台省官,三考與改轉官,四考與改。

    如未經考者,并諸授同類官,經兩考者依資與轉。

    如前禦史是使下官未經考者,請以本官改轉,經三考依資轉與,仍許通前任計為考數。

    其軍州戎鎮别立功效,事迹彰着,為衆所知者,須别甄錄,即具上事迹,奏聽進止。

    其罷使郎官、禦史,任依舊冬薦。

    其諸道應須薦送人等,自今已後,諸郎官、禦史者,便及時限同為冬薦,所同準例檢勘,申送中書門下。

    六品己上非郎官、禦史者,狀到後望付吏部,準同元元年二月七日敕處分。

    (《冊府》六百三十一)

◇ 請停諸陵道使奏(元和二年九月,中書門下)

先王制禮,皆有着定之文;後聖沿情,或徇一時之敬。

    過猶不及,遂至于煩。

    詢于有司,參酌禮意,若無厘革,稍黩舊章。

    其太廟諸陵薦新,諸陵節日遣使,臣等商量,請每除太廟時飨,及朔望上食,諸陵朔望奠親陵朝晡奠外,馀享祀及忌日告陵等并停。

    其果實、甘橘、蒲桃、菱梨,遠方所進,并請遣使于諸陵薦獻。

    果實之中甘瓜時異,亦請至時上薦。

    其馀瓜果,四時新物,并委陵令與縣司計會,及時薦獻。

    其專使亦停。

    (《唐會要》十八)

◇ 依舊置校理官奏(元和二年七月,集賢院)

伏準《六典》,集賢院置學士及校理、修撰官,累聖崇儒,不失此制。

    至貞元八年,判院事官陳京始奏停校理,分校書郎四員、正字兩員,為集賢院校理正字。

    今諸校書郎、正字并卻歸秘書省,當司請依舊置校理官,庶循名實,且複開元故事。

    又直官請減五人,寫禦書請減十人。

    (《唐會要》六十四)

◇ 中瑞下瑞申報有司奏(元和二年八月,中書門下)

諸道草木祥瑞及珍禽異獸等,準永貞元年八月敕,自今以後,宜并停進者。

    伏以貢獻祥瑞,皆緣臘飨告廟,及元會奏聞,若例停奏進,即恐阏于盛禮。

    準《儀制令》,其大瑞即随表奏聞,中瑞、下瑞申報有司,元日聞奏。

    自今以後,望準令式。

    (《唐會要》二十九)

◇ 兩京監生每館定額奏(元和二年十二月,國子監)

兩京諸館學生,總六百五十員。

    請每館定額如後:兩監學生總五百五十員,國子館八十員,太學館七十員,四門館三百員,廣文館六十員,律館二十員,書館十員,算館十員。

    伏見天寶以前,各館學生其數至多,并有員額。

    至永泰後,西監置五百五十員,東監近置一百員,未定每館員額。

    今謹具定額如後,伏諸下禮部,準額補置。

    (《唐會要》六十六)

◇ 非時選集注拟奏(元和三年正月,吏部)

準去年六月敕,元和元年下文狀人,但有續阙,即便注拟。

    元和二年下文狀人,均待有兩季下續阙,至冬未合收用者注拟。

    伏以非時選集,見在無多,待阙多年,艱辛轉甚。

    其元年二月十三日己前下文狀,應未得官人,并請依當年平選留人例,一時注拟。

    其十月以後及今年下文狀人,如元敕即與處分,亦請準前注拟。

    其馀并請待注平選人畢,有阙相當,便與注拟。

    如無阙相當,即請許待續阙。

    (《唐會要》七十五)

◇ 三千裡外縣限十二月赴上奏(元和三年三月,吏部)

應授三千裡外縣,替年終缺人等。

    準元和二年五月十九日敕,量抽三行裡外縣令,至元和三年終計日成四考阙。

    其新授三千裡外縣令等,合用待舊人成四考後,至十二月二十五日赴。

    請準元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敕,其新授三千裡外官人,請從甲下後,不計程限,但至十二月内赴上。

    如出十二月内,即違程例處分。

    如投替人續有故事,便請放授官人上,上不必待至十二月。

    仍請自今己後,每年若有替年終缺人,亦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