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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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量事修建,卻仍舊名。

    其諸縣有戶口繁盛,商旅輻辏,願依香火,以濟津梁,亦任量事各置院一所,于州下抽三五人住持。

    其有山谷險難,道途危苦,赢車重負,須暫憩留,亦任因依舊基,卻置蘭若,并須是有力人自發心營造,不得令奸黨因此遂抑斂鄉闾。

    此外更不得辄有起建,如引别敕處分,不在此限。

    其僧尼逾濫之源,皆緣私度,本教遮止,條律極嚴,不得辄有起建。

    如可容奸,必在禁絕,犯者準元敕科斷訖,仍具鄉貫姓号,申祠部上文牒。

    其官度僧尼,數内有阙,即仰本州集律僧衆同議,揀擇聰明有道性,已經修煉,可以傳習參學者度之。

    貴在教法得人,不以年齒為限,若惟求長老,即難奉律儀。

    剃度訖,仍具鄉貫姓号,申祠部請告牒。

    其僧中有志行堅精,願尋師訪道,但有本州公驗,即任遠近遊行。

    所在關防,所宜覺察,不緻真僞相雜,藏庇奸人。

    (《唐會要》四十八)

◇ 剌史到任聞奏公事奏(大中六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諸州剌史,仰到任後一季以來,尋訪凋瘵之由,搜求疾苦之本,兩季以後,可以周知。

    伏以古之報政,備在典章,後代因循,曾無實效。

    今請觀察使、剌史到任一年,即悉具厘革制置諸色公事,逐件分析聞奏,并申中書門下。

    視其所司,真僞自分,才能可辨。

    事有可行者,着為令典,使久遵守。

    既欲責其潔已,須令俸祿少充。

    以厚薄不同,等級無制,緻使俸薄者無人願去,祿厚者終日争先。

    應中、下州司馬,與軍事俸料,共不滿一百千者,請添至一百千。

    其上、中州不滿一百五十千者,請添至百五十千。

    其雄、望州不滿二百千者,請添二百千。

    其先過者仍舊,并于軍事雜錢中方圓,置本收利充給。

    如别帶使額者,并依舊,不在添限。

    其無明文,額外徵求,或送故迎新,廣為率斂,或因徵發頓近,橫有破除,皆是貧戶出錢,惟使奸人得計。

    其他侵擾,色目至多,不問公私,一切禁斷。

    其剌史為政必除其民瘼,在官必勵于公心,日限才終,即議遷獎。

    其或不出常流,全無政績,須知事分,合守田園,不可得替求官,稍遲即興怨謗。

    自今已後,應諸剌史得替求官者,亦準前任年月為限,滿者即量才除授,使免饑寒。

    未滿者任其東西,使營生計。

    其有課績殊異,廉使薦論,校勘不虛,誠可優升者,不在此限。

    若授任之後,聲實相乖,即是廉使别帶私情,或因權勢論說,上罔明主,下困齊民,所罪并歸舉主。

    (《唐會要》六十九)

◇ 孝女收父遺骸奏(大中年,兖州奏)

先差赴慶州行營押官鄭神佐陣沒,其室女年二十四,先亡父未行營已前,許嫁右骁雄軍健李元慶,未受财禮。

    阿鄭知父神佐陣沒,遂與李元慶休親,截發往慶州北懷安鎮,收亡父遺骸,到兖州瑕北縣進賢鄉,與亡母合葬訖,便于茔内築廬。

    (《北夢瑣言》一)

◇ 修奉太廟奏(光啟元年三月,中書門下)

伏以前年冬月有霞,俄然巡幸,主司宗祝,迫以倉徨,移跸鳳翔,未敢陳奏。

    今将回銮辂,皆舉典章,清廟再營,孝思式備,伏請降敕命,委所司參詳典禮修奉。

    (《唐會要》十七)

◇ 建造武成王廟奏(天二年八月十三日,中書門下)

遷都以來,武成廟猶未置立。

    今仍請改為武成王,選地建造,其制度配亨,皆準故事。

    (《唐會要》二十三)

按:《全文》所收是年九月置武明王廟奏文,雖略同,與此當别,荩八月建議置立,九月始以避朱全忠父諱改成為明。

    貞元中,常去王字,定為齊太公廟,故文中有「仍請改為武成王」句。

    

◇ 進監生郭應圖等狀奏(天三年,國子監)

得監生郭應圖等六十人狀稱:伏睹今年六月五日敕文,應國學與諸道等明經一例解送兩人者。

    應圖等早辭耕稼,夙慕詩書,自抛鄉邑之中,便忝國庠之内。

    栖遲守學,轲于時,未諧升進之期,卻抱減退之患。

    苟或諸道解送,監府同條,實謂首尾難分,本枝無異。

    伏請聞奏,俾遂渥恩者。

    (《冊府》六百四十一)

◇ 考試及格舉人奏(天三年,河南府)

當府取解明經舉人周定言等二十七人,各據取解,差司錄參軍崔蘊考試,并已及格。

    伏緣明經舉人,先準敕,諸州府解送不得過二人者。

    今當府除去留外,見在二十七人,考試并已及格,若隻送二人,必恐互有争論,難以指揮者。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