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七
關燈
小
中
大
陛下崇奉釋教,臣子皆願奔走。
慮士庶等物力不逮,擾人生事,望令兩機及州府長吏,與審度事宜撙節聞奏,不必廣為建造,驅役黎。
其所請度僧尼,亦須選有道行為州縣所稱信者,不得容隐兇惡之流,卻非敬道,望委長吏精加揀擇。
其村邑佛堂,望且待兵罷建置為便。
(《唐會要》四十八) ◇ 諸道奏請起複準舊例奏(大中五年八月,宰臣) 伏以通喪三年,臣庶一緻,金革無避,軍旅從權。
近日諸使及諸道多奏請,與人吏職掌官并進奏官等起複。
因循既久,訛弊轉深,非惟大啟幸門,實亦頗紊朝典。
臣等商量,自今已後,除特敕及翰林并軍職外,其諸司諸使人吏職掌官并諸道進奏官,并不在更請起複授官限。
其間或要藉、驅使官,任準舊例舉追署職,令勾當公事。
待了阕日,即依前奏。
(《唐會要》三十八) ◇ 剌史得替敕到交割奏(大中五年九月,中書門下) 諸州剌史交割,及初到任下擔,得替後資送裝事。
應諸州剌史除替後,新人在遠者,動經三四個月不到任,從便近處,亦或一兩個月不到。
舊人在任,既不理務,又須一切州縣祗供,将吏依舊衙參祗候,守分者固難自處,多端者猶能害人。
自今己後,望令應諸州剌史得替已除官者,即敕到後交割了,便赴任。
如未除官者,敕到後,與知州官分明交割倉庫及諸色事。
如不分明交割,便令舊剌史離木任,不要更待新剌史到。
交割公事後,稱有小小異同,即令勘問知州官,并任行牒聽勘問,诘前剌史。
如大段差謬,即委具事狀奏聞,其知州官别議推。
罷郡剌史未别除官者,準地昌九年赦文,令所司在州縣供給。
伏恐日月久深,不遵舊制,望令所在經過州縣,準舊節文處分,勿使羁旅。
州許供三日,縣許供二日,應諸州剌史初到任,準例皆有下擔什物,離任時亦例有資送,成例已久,州司各有定額。
準乾元元年及至德二載産會昌元年制敕,隻禁科率所由,抑配人戶。
至于用州司公廨及雜利潤,天下州郡皆自有矩制,緣曾未有明敕處分,多被無良人吏百姓,使緻詞告,雲是贓犯。
自今己後,應諸州剌史下擔什物,及除替送錢物,但不率斂官吏,不科配百姓,一任各守州郡舊規,亦不分外别有添置。
若辄率斂科,故違敕條,當以人己贓犯法。
馀望準前後敕處分。
(《唐會要》六十九) ◇ 建置佛堂蘭若奏(大中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宰臣上言) 近有敕,許罷兵役後,建置佛堂、蘭若,若今邊事甯息,必恐奏請繼來,若不先議條流,臨事恐難止約。
伏以釋門之教,本貴正真,奉之精嚴,則人用加敬。
今諸州儲寺宇新添,功悉未畢,百姓等若志願崇奉,則宜并力同修。
自今己後,有請置佛堂蘭若者,望所在長吏分明曉示。
待一切畢後,或有雲州府遠處大縣,即許量事建置一所,其馀村坊,不在更置佛堂、蘭若限。
(《唐會要》四十八) ◇ 河東各道許奏判司丞簿奏(大中五年十月,中書門下) 伏見諸道及州府,如縣令、錄事參軍有阙,及見任官公事阙敗,切要替換,即任各舉所知聞奏。
及須莅官曾有課績,處已必能清廉,如論薦不當,舉主先議懲殿。
其判司、參軍、文學、縣尉、丞、簿等,不在奏限。
其河東、潞府、甯、泾原、靈武、振武、坊、滄德、易定、夏州、三川等道,或道路懸遠,或俸料單微,每年選人,多不肯受。
若一例不許,則都俸不在給留别限,仍勒知後判官,不許,則都無正官。
今請前件數道,除縣令、錄事參軍外,其判司、縣尉、丞、簿,每年量許奏三員。
須是元額阙,不得替考深人。
其阙一年吏部不注,即注且差攝,二年列部不注,然後許奏請,仍資序不得超越。
如是散、試及外身,不得奏第二任官。
其京百司,除職事外,不在更奏官限。
(《唐會要》七十九) ◇ 議依白宏儒奏遷諸太子廟奏(大中六年,禮院) 伏以列聖祖宗,尚同太廟,追冊儲嗣,不合别祠。
荩以年月各殊,寵恩有異,歲時己久,即宜改更。
況春秋薦享之時,禮樂牲牢之用,重煩人力,實為皇居。
今據從卑就尊,創置年月,即合移懷懿太子以下三廟,就惠昭太子廟,地既卑下,多有浸濕,非可經久。
莊恪太子廟地居高敞,屋更寬廣,若移同一廟,隻要增置廟室,謹詳遷就,誠謂久安,審其便宜,移廟未虧于典故。
今列次增室,禮尊崇,酌中之道可行,申奠之儀不失。
臣與
慮士庶等物力不逮,擾人生事,望令兩機及州府長吏,與審度事宜撙節聞奏,不必廣為建造,驅役黎。
其所請度僧尼,亦須選有道行為州縣所稱信者,不得容隐兇惡之流,卻非敬道,望委長吏精加揀擇。
其村邑佛堂,望且待兵罷建置為便。
(《唐會要》四十八) ◇ 諸道奏請起複準舊例奏(大中五年八月,宰臣) 伏以通喪三年,臣庶一緻,金革無避,軍旅從權。
近日諸使及諸道多奏請,與人吏職掌官并進奏官等起複。
因循既久,訛弊轉深,非惟大啟幸門,實亦頗紊朝典。
臣等商量,自今已後,除特敕及翰林并軍職外,其諸司諸使人吏職掌官并諸道進奏官,并不在更請起複授官限。
其間或要藉、驅使官,任準舊例舉追署職,令勾當公事。
待了阕日,即依前奏。
(《唐會要》三十八) ◇ 剌史得替敕到交割奏(大中五年九月,中書門下) 諸州剌史交割,及初到任下擔,得替後資送裝事。
應諸州剌史除替後,新人在遠者,動經三四個月不到任,從便近處,亦或一兩個月不到。
舊人在任,既不理務,又須一切州縣祗供,将吏依舊衙參祗候,守分者固難自處,多端者猶能害人。
自今己後,望令應諸州剌史得替已除官者,即敕到後交割了,便赴任。
如未除官者,敕到後,與知州官分明交割倉庫及諸色事。
如不分明交割,便令舊剌史離木任,不要更待新剌史到。
交割公事後,稱有小小異同,即令勘問知州官,并任行牒聽勘問,诘前剌史。
如大段差謬,即委具事狀奏聞,其知州官别議推。
罷郡剌史未别除官者,準地昌九年赦文,令所司在州縣供給。
伏恐日月久深,不遵舊制,望令所在經過州縣,準舊節文處分,勿使羁旅。
州許供三日,縣許供二日,應諸州剌史初到任,準例皆有下擔什物,離任時亦例有資送,成例已久,州司各有定額。
準乾元元年及至德二載産會昌元年制敕,隻禁科率所由,抑配人戶。
至于用州司公廨及雜利潤,天下州郡皆自有矩制,緣曾未有明敕處分,多被無良人吏百姓,使緻詞告,雲是贓犯。
自今己後,應諸州剌史下擔什物,及除替送錢物,但不率斂官吏,不科配百姓,一任各守州郡舊規,亦不分外别有添置。
若辄率斂科,故違敕條,當以人己贓犯法。
馀望準前後敕處分。
(《唐會要》六十九) ◇ 建置佛堂蘭若奏(大中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宰臣上言) 近有敕,許罷兵役後,建置佛堂、蘭若,若今邊事甯息,必恐奏請繼來,若不先議條流,臨事恐難止約。
伏以釋門之教,本貴正真,奉之精嚴,則人用加敬。
今諸州儲寺宇新添,功悉未畢,百姓等若志願崇奉,則宜并力同修。
自今己後,有請置佛堂蘭若者,望所在長吏分明曉示。
待一切畢後,或有雲州府遠處大縣,即許量事建置一所,其馀村坊,不在更置佛堂、蘭若限。
(《唐會要》四十八) ◇ 河東各道許奏判司丞簿奏(大中五年十月,中書門下) 伏見諸道及州府,如縣令、錄事參軍有阙,及見任官公事阙敗,切要替換,即任各舉所知聞奏。
及須莅官曾有課績,處已必能清廉,如論薦不當,舉主先議懲殿。
其判司、參軍、文學、縣尉、丞、簿等,不在奏限。
其河東、潞府、甯、泾原、靈武、振武、坊、滄德、易定、夏州、三川等道,或道路懸遠,或俸料單微,每年選人,多不肯受。
若一例不許,則都俸不在給留别限,仍勒知後判官,不許,則都無正官。
今請前件數道,除縣令、錄事參軍外,其判司、縣尉、丞、簿,每年量許奏三員。
須是元額阙,不得替考深人。
其阙一年吏部不注,即注且差攝,二年列部不注,然後許奏請,仍資序不得超越。
如是散、試及外身,不得奏第二任官。
其京百司,除職事外,不在更奏官限。
(《唐會要》七十九) ◇ 議依白宏儒奏遷諸太子廟奏(大中六年,禮院) 伏以列聖祖宗,尚同太廟,追冊儲嗣,不合别祠。
荩以年月各殊,寵恩有異,歲時己久,即宜改更。
況春秋薦享之時,禮樂牲牢之用,重煩人力,實為皇居。
今據從卑就尊,創置年月,即合移懷懿太子以下三廟,就惠昭太子廟,地既卑下,多有浸濕,非可經久。
莊恪太子廟地居高敞,屋更寬廣,若移同一廟,隻要增置廟室,謹詳遷就,誠謂久安,審其便宜,移廟未虧于典故。
今列次增室,禮尊崇,酌中之道可行,申奠之儀不失。
臣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