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祐集卷七 洪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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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範論下 吾既剔去《傳》疵以粹《經》,猶有秘處而先儒不白其意,或解失其旨者非一,今辨正以申之。

    《經》曰:“鲧??洪水,汩陳其五行,帝乃震怒,不畀《洪範》九疇。

    ”夫五行,一疇耳,一汩而九不畀。

    蓋五行綱九疇,綱壞而目廢也。

    然則五行之汩,非五事之失乎?五事之失,非皇極之不建乎?蓋箕子微見其統與端矣。

    《經》之次第五行也以生數,至于五事也,求之五行則相克,何也?從五常,斯與相克合矣。

    先民之論五行也,水性智而事聽,火性禮而事視,木性仁而事貌,金性義而事言,土性信而事思。

    及論五常也,以為德莫大于仁,仁或失于弱,故以義斷之。

    義或失于剛,故以禮節之。

    禮或失于拘,故以智通之。

    智或失于詐,故以信正之。

    此五常次第所以然也。

    五事從之,所以亦然也。

    “三,八政,曰食、曰貨、曰祀、曰賓、曰師”,五者不以官名之。

    鄭康成以食為稷,以貨為司貨賄,以賓為大行人,是三百六十官,箕子于九疇中區區焉錯舉其八耳。

    孔穎達則曰:司貨賄、大行人皆事主,非複民政。

    夫事雖非民,亦未害為政,孔之失滋甚焉。

    吾以為不然。

    箕子言國家之政無越是八者,周公制禮酌而用之,故建六官以主八政,食與貨則天官,祀與賓則春官,師則夏官,司空則冬官,司徒則地官,司寇則秋官,此得其正矣。

    “七,稽疑,擇建立蔔筮人”,孔安國謂“知蔔筮人而立之”。

    夫知蔔筮人,天下不為鮮矣,孜孜然以擇此為事,則委瑣不亦甚乎?吾意,蔔筮至神,人所諒而從者。

    導之善人,必諒而從之,蜀莊是矣。

    導之惡人,亦諒而從之,丘子明是也。

    聖人懼後人輕其職,使有如丘子明輩,故曰“擇建立蔔筮人”,謂擇賢也。

    不然,司空、司徒、司寇,其擇之又當甚于此雲者,彼天子之卿不若蔔筮之官為後世所輕,雖婦人孺子知其不可不擇故也。

    嗚呼!聖人之言,技分派别,不得其源,紛莫可曉,譬之日月、五星、十二次、二十八宿,使昧者觀之,固愦愦如也,不知晷度躔次的不可紊,差之渺忽,寒暑乘逆。

    吾故于《洪範》明其統,舉其端,削劉之惑,繩孔之失,使經意炳然如從玑衡中窺天文矣。

     洪範論後序 吾論《洪範》以五福六極系皇極之建與不建,而且不與二劉之增?毛與陰,或者猶以劉向、夏侯勝之說為惑。

    劉向之言:“皇極之建,總為五福;皇極之不建,不能主五事,下與五事齒而均獲一極,猶平王之詩降而為《國風》。

    ”夏侯勝之言曰:“天久陰不雨,臣下将有謀上者。

    ”已而果然。

    以劉向之說,則皇極之不建,不可系以六極;以夏侯勝之說,則?毛與陰不可廢。

    是皆不然。

    夫福、極之于五事,非若庶驗也。

    陰陽而推之,律曆而求之,人事而揆之。

    庶驗之通于五事,可指而言也,且聖人之所可知也。

    今指人而謂之曰:爾為某事,明日必有某福;爾為某事,明日必有某極。

    是巫觋蔔相之事也,而聖人何由知之?故吾以為皇極之建,五事皆得,而五福皆應;不曰應某事者,必某福也。

    皇極不建,五事皆失,而六極皆應;不曰應某事者,必某極也。

    五事之間得與失參焉,則亦不曰必某福、必某極應也,亦曰福與極參焉耳。

    今劉以為皇極建而為五事主,故加之五福。

    及其不建也,不加之以六極,而以“平王之詩”為說,其意以為不建則不能為五事主,故不加之六極以為貶也。

    今有人有九命之爵,及有罪而曰削其爵,使至一命以貶之,曰貶可也,此猶“平王之詩降而為《國風》”,曰降可也。

    若夫有罪人當具五刑,而曰是人也,罪大不當加之以五刑,姑以墨辟論,以重其責。

    是得為重其責耶?今欲重不建之罪,不曰六極皆應,而曰獨弱之極應,乃引“平王之詩”以為說。

    “平王之詩”固不然也。

    且彼聖人者,豈以天下之福與極止于五與六而已哉?蓋亦舉其大概耳。

    夫天地之間,非人力所為而可以為驗者多矣,聖人取其尤大而可以有所兼者五,而使其餘者可以遂見焉。

    今也,力分其一端以為二,而必曰陰為陰,雨為雨。

    且《經》之庶驗有曰?矣,而豈獨遺陰哉?蓋陰之極盛于雨,而聖人舉其極者言也。

    吾觀二劉之傳“金不從革”與傳“常雨”也,乃言雷電雨雪皆在;而獨于此别雨與陰,何也?然則夏侯勝之言何以必應?曰:事固有幸而中者。

    公孫臣以漢為土德而黃龍當見,黃龍則見矣,而漢乃火德也。

    可以一黃龍而必謂漢為土德耶?必不可也。

    其所謂?毛者蒙矣,胡複多言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