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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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路進。
會範世雄以湖南兵至,即薦為宣撫判官,方欲會合親率師讨賊,而召還矣。
師道被命,無兵從行,及次河陽,虜使王汭自燕來,師道聞虜必再舉入寇,亟拜疏請幸長安,大臣以為怯。
未幾,召還,命劉韐代之。
韐未及行,複命範讷代韐。
案:《靖康要錄》:是年九月十九日,诏李綱罷宣撫使,以觀文殿學士知揚州。
以甲子朔推之,十九日乃壬午也。
《北盟會編》亦同。
而此書在八月,《十朝綱要》在八月丙申,均與《要錄》不合。
《靖康傳信錄》雲:上命種師道以同知樞密院事,守本官緻仕。
行至封邱縣,得尚書省劄子,有旨,除觀文殿學士、知揚州。
自召還至除知揚州,相去多日。
蓋《綱要》記召還之日,而《要錄》所記乃除知揚州日耳。
《宋史·本紀》、王宗沐、薛應旂、徐乾學、畢沅諸《鑒》亦并書八月丙申召李綱還,而書九月戊寅李綱出知揚州,惟《東都事略》僅於九月戊寅書李綱罷。
自據其出知揚州日言也。
又案李《十朝綱要》,劉韐代種師道系於是年九月壬辰,而《三朝北盟會編》,十月三日乙未,種師道以疾召還京師。
後《綱要》三日。
《北盟會編》雲:是時師道已在鄭州疾笃,昏塞複蘇,部曲請留,公曰:“念臨軒之語,忍不進邪。
”抵河陽,疾甚,朝廷聞之,急召還,宣醫弗辍。
據是則師道之還,實因疾笃,非有他故也。
《宋史·本紀》、薛應旂、畢沅《續通鑒》、徐乾學《後編》并書十月丙午,召種師道還。
後《綱要》十四日。
又劉岑、李若水分使虜軍,請緩師。
使還,言至斡離不軍,止索歸朝官,所欠金銀,見粘罕則專論三鎮。
案:《靖康要錄》:是月十九日聖旨,著作佐郎劉岑借太常少卿充計議使,差奉使大金國;邠門宣贊舍人馬識遠副之。
宗澤借宗正少卿奉使斡離不軍前,李若水借秘書少監奉使粘罕軍前副使,并令選差限七日起發。
李若冰改名若水,劉岑日下先次出試院,并請緩師故也。
二十一日,徽猷閣待制王雲借禮部尚書充大金國和議國信使,馬識遠充副使,劉岑改差充大金軍前和議使,周望依舊充正旦國信使。
前差李處權指揮勿行,所有計議使副,并改作和議。
十九日為壬子,二十一日乃甲寅也。
《宋史·本紀》系乙卯,則為二十二日。
《十朝綱要》系甲寅,與《要錄》同。
《北盟會編》:是月二十日癸醜,李若水奉使金人於山西軍前。
又雲:二十四日丁巳,李若水以吏部侍郎充山西軍前和議使,王履以相州觀察使充山西軍前和議副使。
九月一日甲子出國門,十五日戊寅見粘罕於榆次縣。
大金山西軍前叙述尤詳,諸書參錯,皆十九日以後事也。
《東都事略》系甲辰,則為十一日,恐是甲寅之誤耳。
斡離不、粘罕所議不同,詳見李若水劄子,附錄於此。
《靖康要錄》:十月十二日,李若水劄子言:“臣等被命奉使山西皇子軍前,館伴首诘三鎮及所欠金銀、歸朝官、歲币四事。
及見皇子,但說‘這段事,大事也’,意謂三鎮。
續到國相軍前,館伴無主意。
及見國相,專理會三鎮,無一言及歲币、歸朝官,至於金銀不惟不言,且深以為諱。
或言或不言,或同或異,要之大不過此四者。
臣等熟計之,如歸朝官,徒費廪祿,終不為用,玩而留之,惟以宿禍。
前既下诏遣,不當複吝。
況金人以絹書之故,堅要此輩,以示本朝不複收納,且絕燕人南向之念,不若與之,以中其情。
臣恐将來數少,複别生事端,已先說所以損傷之因。
彼既信而不疑矣,故雲據見抵教過來。
臣等論歸朝官如此,歲币春既不與,秋亦複然。
朝廷必謂既已用兵,币何得與?然用兵之說歸罪将帥,持禮而議和,遣使不絕,初未嘗明與之暌也,豈有不與之理?臣等恐朝議惜今歲之币,但語之以講和之後,必不虧少。
彼意不深較臣等論歲币者如此,城下所許金銀,臣等初不知其的數。
既見館伴說,乃知如此之多,遂痛言當初使人不量朝廷有無,胡亂許耳。
今庫藏已竭,那裡得來。
彼亦知其無有,故雲若果是無時,以他物準折。
臣等論金銀者如此。
三鎮祖宗之地,且陵寝在中,所系甚大,臣等固已恭依聖訓,曲緻折租之說。
彼雲既割三鎮,則租稅自屬大金,如何更将來折。
臣等複以息生靈、繼盟好,永無窮之利動之,而其意确然,終未諧契,仍雲已令王汭将意旨去也,不複如皇子尚有尋思之語。
去就決擇,惟望宸斷,區區所見,尚恐未盡。
更望陛下參酌王雲、劉岑所說,揆王汭之情,令侍從官以上聚議,早為之圖,無使長驅深入,以成不支之勢,則天下幸甚。
”又劄子:“臣竊見朝廷自來遣使,未嘗不以皇子為重,國相為輕,凡百禮數亦如之。
臣等到彼兩處,備見情狀,殆與傳聞不同。
人但見以皇子係大聖之子,族屬為近,昨至城下,暴聲遠聞,矜露其功,大有跋扈之勢,故特重之。
然國相為堂叔,又為左副元帥,位在上,論其功亦相等,而皇子輕驕,頗有易與之迹,國相嚴整,每多固拒之辭。
故皇子要歸朝官而國相不及,皇子欲尋思三鎮而國相确然不許,皇子索金銀甚切而國相反以為諱。
嘗以此異同,質之於館伴,則艴然曰:‘此事一般,莫是貴朝看得。
’别其微意,似恨吾待之有差也。
又密問其給使人,真定寨中者曰:‘此事隻由皇子。
’在太原寨中者曰:‘皇子常來此閒取禀。
’雖雲各護其所事,然已見有相軋之象。
前此常聞皇子忌國相下太原,而功出己上,故有欲和之意。
今則國相所陷城邑增多,而其規模之大,事體之重,則又過之。
伏望陛下屈己為民,度時用德,均其所以待遇之禮,庶使交孚,不害和議大計。
”又劄子:“臣等自深州入金人亂兵中,轉側千馀裡,回至南關,凡曆府者二,曆軍者二,曆縣者七,曆鎮寨者四,并無本朝人馬,但見金人列營數十,官舍民廬,悉皆焚毀,瓶罂牖戶之類,無有全者。
惟井陉、百井、壽陽、榆次、徐溝、太谷等處僅有民存,然已漢蕃雜處。
祗應公皂皆曰:‘力不支給,脅令拜降。
’男女老幼,陵铄日甚一日,尫殘窮苦,狀若幽陰閒人。
每見臣等,知來和議,口雖不言,意實赴愬,往往以手加額,籲嗟哽塞,至於流涕。
又於山上見有逃避之人,連綿不絕。
聞各收集散亡士卒,立寨栅以自衛,持弓刀以捍賊。
金人屢遣人多方誘之,必被剿殺。
可見仗節死義,力拒腥膻,真有戀上之意。
惟河北、河東兩路,涵浸祖宗德澤,垂二百年,昨因蔡京用事,新政流毒,民不聊生。
而童貫開邊,燕、雲首禍,披民膏血,以事空虛。
丁壯疲於調發,産業蕩於誅求,道路嚎呼,血訴無所,塗炭桎梏,誰其救之?陛下嗣位之初,力行仁政,獨此邊事未已,未沐醇醲之澤也。
而今戎馬憑陵,肆行攻陷,百姓何知,勢必脅從;而在邑之民,無逡巡向賊之意,處山之衆,有激昂拒賊之心,可謂不負朝廷矣。
哀斯民之無生,服斯民之有義,愧起顔面,痛在肺肝。
以陛下憂民之心,愛民之切,而主議用事之人,前後誤國,陷之死地,可為流涕,可為痛哭。
言而及此,實觸忌諱。
然臣等區區忠孝之心,目擊其事,不忍不以上聞。
伏望陛下深轸聖宸,薄采愚說,下哀痛之诏,慰民於既往;思救援之計,拯民於将來。
上答天心,下慰元元之望。
取進止。
” 又徐處仁、吳敏罷。
以唐恪為少宰,何鹵中書侍郎,陳過庭尚書右丞,尚書右丞許翰罷同知,以聶昌代之,李回簽書樞密院事。
時門下侍郎耿南仲專主和議,上是之,處仁力争。
南仲引王雲使虜,密請逐二相以藉口。
左正言程瑀上言:徐處仁庸常,吳敏、耿南仲昏懦,唐恪傾險,此政事所以曠敗而不振。
昇下宜别選英賢,以圖大計。
案:《東都事略》、《宋史·本紀》、王宗沐、薛應旂、徐乾學、畢沅《續通鑒》并系此於己未,《靖康要錄》系於二十四日,則為丁巳。
《北盟會編》則在八月二日乙未。
又許翰之罷,薛、徐、畢《三鑒》并系戊午。
徐、吳為臣僚所劾,詳見《靖康要錄》,今并附載於此。
《要錄》:是年七月十三日,禦史中丞陳過庭言:“臣聞漢田千秋以一言寤意,旬月取宰相,”匈奴單于曰:‘漢置丞相非賢也,一妄男子上書得之矣。
’蓋宰相非其人,取笑四方。
見輕戎狄如是,而責其撫百姓,鎮四方亦難矣。
臣謹按少宰吳敏不才而喜為奸,無識而好任數。
又其天資險佞,籧篨戚施,面若畏人,退而害物。
自童幼時為蔡京父子養於門下,側媚狎昵,日益親附。
方鄭居中作相,與京搆隙,京乃峻擢敏輩,列於侍從,分布親黨,四面刺探,當時被其中傷者不可勝計。
奸迹既彰,久被棄斥。
前年攸及子翛覆出為惡,首加薦引。
敏知京、翛将敗,而攸及李邦彥齊驅并進,於是又背京而從攸。
夷考其行,豈宜寘諸廟堂,以污宰輔
會範世雄以湖南兵至,即薦為宣撫判官,方欲會合親率師讨賊,而召還矣。
師道被命,無兵從行,及次河陽,虜使王汭自燕來,師道聞虜必再舉入寇,亟拜疏請幸長安,大臣以為怯。
未幾,召還,命劉韐代之。
韐未及行,複命範讷代韐。
案:《靖康要錄》:是年九月十九日,诏李綱罷宣撫使,以觀文殿學士知揚州。
以甲子朔推之,十九日乃壬午也。
《北盟會編》亦同。
而此書在八月,《十朝綱要》在八月丙申,均與《要錄》不合。
《靖康傳信錄》雲:上命種師道以同知樞密院事,守本官緻仕。
行至封邱縣,得尚書省劄子,有旨,除觀文殿學士、知揚州。
自召還至除知揚州,相去多日。
蓋《綱要》記召還之日,而《要錄》所記乃除知揚州日耳。
《宋史·本紀》、王宗沐、薛應旂、徐乾學、畢沅諸《鑒》亦并書八月丙申召李綱還,而書九月戊寅李綱出知揚州,惟《東都事略》僅於九月戊寅書李綱罷。
自據其出知揚州日言也。
又案李《十朝綱要》,劉韐代種師道系於是年九月壬辰,而《三朝北盟會編》,十月三日乙未,種師道以疾召還京師。
後《綱要》三日。
《北盟會編》雲:是時師道已在鄭州疾笃,昏塞複蘇,部曲請留,公曰:“念臨軒之語,忍不進邪。
”抵河陽,疾甚,朝廷聞之,急召還,宣醫弗辍。
據是則師道之還,實因疾笃,非有他故也。
《宋史·本紀》、薛應旂、畢沅《續通鑒》、徐乾學《後編》并書十月丙午,召種師道還。
後《綱要》十四日。
又劉岑、李若水分使虜軍,請緩師。
使還,言至斡離不軍,止索歸朝官,所欠金銀,見粘罕則專論三鎮。
案:《靖康要錄》:是月十九日聖旨,著作佐郎劉岑借太常少卿充計議使,差奉使大金國;邠門宣贊舍人馬識遠副之。
宗澤借宗正少卿奉使斡離不軍前,李若水借秘書少監奉使粘罕軍前副使,并令選差限七日起發。
李若冰改名若水,劉岑日下先次出試院,并請緩師故也。
二十一日,徽猷閣待制王雲借禮部尚書充大金國和議國信使,馬識遠充副使,劉岑改差充大金軍前和議使,周望依舊充正旦國信使。
前差李處權指揮勿行,所有計議使副,并改作和議。
十九日為壬子,二十一日乃甲寅也。
《宋史·本紀》系乙卯,則為二十二日。
《十朝綱要》系甲寅,與《要錄》同。
《北盟會編》:是月二十日癸醜,李若水奉使金人於山西軍前。
又雲:二十四日丁巳,李若水以吏部侍郎充山西軍前和議使,王履以相州觀察使充山西軍前和議副使。
九月一日甲子出國門,十五日戊寅見粘罕於榆次縣。
大金山西軍前叙述尤詳,諸書參錯,皆十九日以後事也。
《東都事略》系甲辰,則為十一日,恐是甲寅之誤耳。
斡離不、粘罕所議不同,詳見李若水劄子,附錄於此。
《靖康要錄》:十月十二日,李若水劄子言:“臣等被命奉使山西皇子軍前,館伴首诘三鎮及所欠金銀、歸朝官、歲币四事。
及見皇子,但說‘這段事,大事也’,意謂三鎮。
續到國相軍前,館伴無主意。
及見國相,專理會三鎮,無一言及歲币、歸朝官,至於金銀不惟不言,且深以為諱。
或言或不言,或同或異,要之大不過此四者。
臣等熟計之,如歸朝官,徒費廪祿,終不為用,玩而留之,惟以宿禍。
前既下诏遣,不當複吝。
況金人以絹書之故,堅要此輩,以示本朝不複收納,且絕燕人南向之念,不若與之,以中其情。
臣恐将來數少,複别生事端,已先說所以損傷之因。
彼既信而不疑矣,故雲據見抵教過來。
臣等論歸朝官如此,歲币春既不與,秋亦複然。
朝廷必謂既已用兵,币何得與?然用兵之說歸罪将帥,持禮而議和,遣使不絕,初未嘗明與之暌也,豈有不與之理?臣等恐朝議惜今歲之币,但語之以講和之後,必不虧少。
彼意不深較臣等論歲币者如此,城下所許金銀,臣等初不知其的數。
既見館伴說,乃知如此之多,遂痛言當初使人不量朝廷有無,胡亂許耳。
今庫藏已竭,那裡得來。
彼亦知其無有,故雲若果是無時,以他物準折。
臣等論金銀者如此。
三鎮祖宗之地,且陵寝在中,所系甚大,臣等固已恭依聖訓,曲緻折租之說。
彼雲既割三鎮,則租稅自屬大金,如何更将來折。
臣等複以息生靈、繼盟好,永無窮之利動之,而其意确然,終未諧契,仍雲已令王汭将意旨去也,不複如皇子尚有尋思之語。
去就決擇,惟望宸斷,區區所見,尚恐未盡。
更望陛下參酌王雲、劉岑所說,揆王汭之情,令侍從官以上聚議,早為之圖,無使長驅深入,以成不支之勢,則天下幸甚。
”又劄子:“臣竊見朝廷自來遣使,未嘗不以皇子為重,國相為輕,凡百禮數亦如之。
臣等到彼兩處,備見情狀,殆與傳聞不同。
人但見以皇子係大聖之子,族屬為近,昨至城下,暴聲遠聞,矜露其功,大有跋扈之勢,故特重之。
然國相為堂叔,又為左副元帥,位在上,論其功亦相等,而皇子輕驕,頗有易與之迹,國相嚴整,每多固拒之辭。
故皇子要歸朝官而國相不及,皇子欲尋思三鎮而國相确然不許,皇子索金銀甚切而國相反以為諱。
嘗以此異同,質之於館伴,則艴然曰:‘此事一般,莫是貴朝看得。
’别其微意,似恨吾待之有差也。
又密問其給使人,真定寨中者曰:‘此事隻由皇子。
’在太原寨中者曰:‘皇子常來此閒取禀。
’雖雲各護其所事,然已見有相軋之象。
前此常聞皇子忌國相下太原,而功出己上,故有欲和之意。
今則國相所陷城邑增多,而其規模之大,事體之重,則又過之。
伏望陛下屈己為民,度時用德,均其所以待遇之禮,庶使交孚,不害和議大計。
”又劄子:“臣等自深州入金人亂兵中,轉側千馀裡,回至南關,凡曆府者二,曆軍者二,曆縣者七,曆鎮寨者四,并無本朝人馬,但見金人列營數十,官舍民廬,悉皆焚毀,瓶罂牖戶之類,無有全者。
惟井陉、百井、壽陽、榆次、徐溝、太谷等處僅有民存,然已漢蕃雜處。
祗應公皂皆曰:‘力不支給,脅令拜降。
’男女老幼,陵铄日甚一日,尫殘窮苦,狀若幽陰閒人。
每見臣等,知來和議,口雖不言,意實赴愬,往往以手加額,籲嗟哽塞,至於流涕。
又於山上見有逃避之人,連綿不絕。
聞各收集散亡士卒,立寨栅以自衛,持弓刀以捍賊。
金人屢遣人多方誘之,必被剿殺。
可見仗節死義,力拒腥膻,真有戀上之意。
惟河北、河東兩路,涵浸祖宗德澤,垂二百年,昨因蔡京用事,新政流毒,民不聊生。
而童貫開邊,燕、雲首禍,披民膏血,以事空虛。
丁壯疲於調發,産業蕩於誅求,道路嚎呼,血訴無所,塗炭桎梏,誰其救之?陛下嗣位之初,力行仁政,獨此邊事未已,未沐醇醲之澤也。
而今戎馬憑陵,肆行攻陷,百姓何知,勢必脅從;而在邑之民,無逡巡向賊之意,處山之衆,有激昂拒賊之心,可謂不負朝廷矣。
哀斯民之無生,服斯民之有義,愧起顔面,痛在肺肝。
以陛下憂民之心,愛民之切,而主議用事之人,前後誤國,陷之死地,可為流涕,可為痛哭。
言而及此,實觸忌諱。
然臣等區區忠孝之心,目擊其事,不忍不以上聞。
伏望陛下深轸聖宸,薄采愚說,下哀痛之诏,慰民於既往;思救援之計,拯民於将來。
上答天心,下慰元元之望。
取進止。
” 又徐處仁、吳敏罷。
以唐恪為少宰,何鹵中書侍郎,陳過庭尚書右丞,尚書右丞許翰罷同知,以聶昌代之,李回簽書樞密院事。
時門下侍郎耿南仲專主和議,上是之,處仁力争。
南仲引王雲使虜,密請逐二相以藉口。
左正言程瑀上言:徐處仁庸常,吳敏、耿南仲昏懦,唐恪傾險,此政事所以曠敗而不振。
昇下宜别選英賢,以圖大計。
案:《東都事略》、《宋史·本紀》、王宗沐、薛應旂、徐乾學、畢沅《續通鑒》并系此於己未,《靖康要錄》系於二十四日,則為丁巳。
《北盟會編》則在八月二日乙未。
又許翰之罷,薛、徐、畢《三鑒》并系戊午。
徐、吳為臣僚所劾,詳見《靖康要錄》,今并附載於此。
《要錄》:是年七月十三日,禦史中丞陳過庭言:“臣聞漢田千秋以一言寤意,旬月取宰相,”匈奴單于曰:‘漢置丞相非賢也,一妄男子上書得之矣。
’蓋宰相非其人,取笑四方。
見輕戎狄如是,而責其撫百姓,鎮四方亦難矣。
臣謹按少宰吳敏不才而喜為奸,無識而好任數。
又其天資險佞,籧篨戚施,面若畏人,退而害物。
自童幼時為蔡京父子養於門下,側媚狎昵,日益親附。
方鄭居中作相,與京搆隙,京乃峻擢敏輩,列於侍從,分布親黨,四面刺探,當時被其中傷者不可勝計。
奸迹既彰,久被棄斥。
前年攸及子翛覆出為惡,首加薦引。
敏知京、翛将敗,而攸及李邦彥齊驅并進,於是又背京而從攸。
夷考其行,豈宜寘諸廟堂,以污宰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