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五
關燈
小
中
大
謗上皇,罪應誅戮者,臣請為陛下言之。
神宗彌留之際,宣仁贊決大命,大臣共聞,初無異論。
京乃自謂常帶劊子入内,欲斬王珪,以禁制宣仁不暇他議,哲宗已立,己實有功。
使宣仁飲恨於重泉,而仁宗與子之意,不暴白於天下。
然則謀一身之利,而謗前朝誣母後若此,其誰謂人臣而敢為之?上皇性本慈愛,忘慕功名。
京獲柄用,假紹述以濟奸謀,逐台谏以塞言路。
外則締交黨與,内則陰連宦官,相與倡為豐亨豫大之說,以開奢麗誇侈之端。
大變舊章,妄作新事,無非蠹國而害民,不但欺君而罔上,壞轉般之法,僅足都内給支,而淮、泗之儲峙,寶鈔茶鹽之制盡供禦前使用,而轉輸之經費竭。
天變動於上而不憂,人言喧於下而不恤,以至委軍政於童貫,使之專恣於外,賞罰不公,沚寒不恤,将士怨嗟,卒緻搆患外國,幾覆宗社。
竊據重位,擅弄威福二十馀年,海内側目。
其歸乃在於困民力,蠹邦财,壞軍政,使上皇負謗於天下,實有問鼎之心,顧天下怨嫉者衆,未敢發耳。
罪惡彰彰,死有馀責,此天所不容,地所不載,臣僚論列,不可勝數。
而二三人臣懷京卵翼之私,争為庇護,是誠不忍負京之私恩也,不亦異哉?夫鈇钺不用而刀鋸日敝,君子之謂國政陵夷者,言刑戮日加於微賤而不行於大臣也。
陛下修祖宗之盛德,臣非敢以殺大臣啟陛下,姑願投之海表,以示法必行於大臣而已。
釋宣仁之恨,為人孫之事也;分上皇之謗,為人子之事也。
陛下一舉,而為人子孫之心無憾,何憚而不為乎?若欲行法於奸邪,而牽制於宰制,臣竊以為過矣。
取進止。
”) 2、丙子,童貫移吉陽軍安置。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八。
案:李《十朝綱要》、《宋史·本紀》、薛應旂《續通鑒》并系此於乙亥日。
《三朝北盟會編》系此於丁醜日,惟徐乾學《通鑒後編》、畢沅《續通鑒》與此同。
) 3、甲申,蔡京至潭州,卒。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八。
案:李《十朝綱要》:七月乙酉,诏蔡京子孫二十三人已分竄湖南、江西遠地,自今遇有大赦更不量移。
是日,京死於潭州。
較甲申後一日。
《三朝北盟會編》及《宋史·本紀》、薛應旂《續通鑒》亦在乙酉,并與《綱要》同。
惟王宗沐《續通鑒》謂诏下十日京死。
則是乙酉下诏,而甲午始死,不知何所據也?徐乾學《通鑒後編》、畢沅《續通鑒》并在甲申,與此同日。
《中興姓氏奸邪錄》雲:京至潭州,病卒於東明寺,年八十。
) 4、辛卯,诏童貫随所至州軍行刑訖,函首赴阙。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八。
案:李《十朝綱要》:遣監察禦史張澂誅之。
亦在是月辛卯。
而《三朝北盟會編》:八月二十三日丙辰,至南雄州,追及童貫,遵聖旨處分,斬於使院。
凡三刀,不過,乃倚死於門阈切斷之,取其首,用水銀等養浸,齋管赴阙。
九月二十一日甲申,标童貫首,榜示開封府。
其月日均與此不同。
蓋七月辛卯乃是下诏之日,而八月丙辰乃行刑之日,九月甲申乃榜示開封府之日也。
《東都事略》、《宋史·本紀》、薛應旂、徐乾學、畢沅《續鑒》并系七月辛卯,而《宋史》及徐、畢二《鑒》複書九月壬午枭童貫首於都市。
壬午、甲申,止差二日。
陳桱《通鑒續編》、王宗沐《續通鑒》并系七月,亦皆據下诏日耳。
《靖康要錄》:七月二十七日奉聖旨,九月十九日張澂還奏,附載其文於此。
《要錄》:七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竊觀自陛下臨禦以來,台臣、谏臣以至學士大夫奏疏上書,皆乞誅童貫以謝天下。
陛下聖度涵容,久未賜可。
臣竊以謂祖宗垂憲,於治安無事之時,殺大臣為在所當禁,至後世有臣亂天下危宗社而不殺之,非祖宗之志也。
況貫閹腐刑馀,在祖宗時,止堪埽除之役,豈真所謂大臣也哉?貫握兵權幾三十年,大奸大惡,不可縷數。
臣獨論其可殺而不可赦者。
壞太祖皇帝之兵制,敗真宗仁宗皇帝之信誓,通萬馀裡之小夷,殘百馀年之興國。
虜後欲歸,卻其表而不受,虜主潛遁,指其蹤而使擒。
契丹舊臣,痛入骨髓,假手女真,俾之報複,旁結西夏,共為敵仇。
虜騎欲入,貫猶趣往太原,經紀雲中。
虜破忻、代,即舍太原以歸。
其舟楫載所親兵及兵仗、家屬,佩陝西河北河東宣撫使印,浮汴渡江淮而去。
貫于是時何有陛下,陛下奈何卒赦之?惟陛下思夷狄侵奪之變,實生於貫,緻上皇前日之播越,轸陛下父子之情,肅邸今日之拘縻,傷陛下兄弟之愛。
念太祖、太宗百戰以得之天下,一童貫實危之,此而不殺,臣恐太祖、太宗含怒於上天未已也。
臣願陛下奮乾剛,發睿斷,即貫之貶所,檻至京師,陳百官,召六師,誅於觀阙之下。
醢其軀以賜戰士,函其首以遺女真。
戰士受醢,必踴躍以增氣;女真發函,必悚惕而畏威。
契丹之怨稍平,女真之師自退矣。
苟或不然,則垂盡老奴,将死牖下,受侮四夷,贻譏萬世,無以慰祖宗之神靈,則女真之兵恐未殄也。
”又上言:“臣按童貫以奴隸之資,荷不世之遇,夤緣恩寵,包藏禍心。
近者臣僚論其罪惡,備載章疏,以其養兵於家,儲甲於庫,有潛謀不軌之兆,陛下寬宥,姑投海裔。
今日竊聞有司檢校器用,複有交椅以青龍首金銀緣背為飾者,士論傳駭,以為貫之不軌蹤迹暴白無甚於此。
伏望斷自淵衷,正其典刑,天下幸甚。
”奉聖旨,童貫罪十,首薦朱勔起花石,引趙良嗣滅契丹,修延福宮等,朕在東宮屢為搖動,策立之時亦有異語,不俟策命擅去東南,差留守不授命,東京解圍聞而惡之,家中有非法之物,私養死士。
前項罪不容誅,亦可告谕中外。
仍差監察禦史張澂将帶開封府公人前去追童貫,随所至州軍行刑訖,函首赴阙。
當議齋送宣撫司軍前一行人漏洩者,依軍法。
其子孫已降指揮送吉陽軍編管;見随貫子孫,仰張澂交割與所在州軍,選差官員多差兵役管押前去。
九月十九日,監察禦史張澂奏,至南雄州,将童貫已行刑了畢。
其首級黑漆木匣盛貯及用水銀生油養浸,固護齋管前來,未審何處交納。
奉聖旨,付密院交割,檢坐前後臣僚言章并張澂所奏,令開封府大字於市曹要鬧處出榜曉示标首。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秋七月,除元符上書邪等之禁。
案:《宋史·本紀》、薛應旂、王宗沐、畢沅《續通鑒》、徐乾學《後編》均系乙醜朔。
《十朝綱要》系於是月乙亥,與諸書不合,恐誤。
又彗出東北,長數丈,掠帝座,掃文昌,大臣謂此乃夷狄将衰,非中國憂也。
提舉醴泉觀譚益勣面奏垂象可畏,當修德以應天,不宜惑其谀說。
案:《靖康要錄》:是月十六日,禦史中丞陳過庭奏稱,前月二十七日壬戌夜、今月初四日戊辰夜以來,彗星見於天之東北。
知此書系於七月者,當指戊辰夜言矣。
李《十朝綱要》:是年八月庚子,以星文變異,避殿減膳,诏侍從條上民間疾苦。
《靖康要錄》於八月九日降此诏,均不書彗出之日,惟《三朝北盟會編》於八月七日庚子書彗出東北,而八日辛醜以彗出下诏。
徐乾學《後編》、畢沅《續通鑒》彗出下诏并在八月庚子,《東都事略》在八月辛醜,《宋史·本紀》於八月庚子書避殿減膳,而辛醜诏求民之疾苦者十七事,悉除之。
蓋彗星自六月壬戌夜始見,至八月猶未滅也。
又诏罷讨論。
左正言程瑀争之,以為可痛憤者三,可深惜者二。
不聽。
案:此節原本附載於四月诏吏部考覆濫賞之後,書七月不書日。
今據《靖康要錄》,是年七月十二日程瑀有此奏,以乙醜朔推之,十二日乃丙子也。
然瑀奏有雲七月七日之诏下矣,是下诏當在七日辛未,而瑀於十二日奏上也。
《十朝綱要》:是年七月辛未诏,前此欲懲革濫賞十馀事,然歲月已久,真僞混淆,難以究治,可更勿問。
與瑀稱七月七日正合。
《要錄》:元年七月十二日,左正言程瑀奏:“臣聞予奪廢置,人主馭人臣之柄也。
古之人操此以役使群衆,喜怒不存於胸中,體公任理,唯其當之為貴。
有予有置,不傷於人;有廢有奪,不傷於義,故下之人知上之非我私也。
得者無所懷德,而失者亦不敢以為怨。
猶春夏之施生,秋冬之肅殺,各因其時任其化,造物者既是無心,物亦何嘗懷德與怨哉?苟欲有予而無奪,有置而無廢,是猶欲有春夏而無秋冬也,其果可行乎?然則前日所予,今日奪之,前日所置,今日廢之,亦顧於理何如耳!不審其理之當奪當廢,而戚戚焉懼人以為怨,亦過計矣。
臣竊惟比年以來,上則權臣,内則邠官,外則恩倖,竊弄權
神宗彌留之際,宣仁贊決大命,大臣共聞,初無異論。
京乃自謂常帶劊子入内,欲斬王珪,以禁制宣仁不暇他議,哲宗已立,己實有功。
使宣仁飲恨於重泉,而仁宗與子之意,不暴白於天下。
然則謀一身之利,而謗前朝誣母後若此,其誰謂人臣而敢為之?上皇性本慈愛,忘慕功名。
京獲柄用,假紹述以濟奸謀,逐台谏以塞言路。
外則締交黨與,内則陰連宦官,相與倡為豐亨豫大之說,以開奢麗誇侈之端。
大變舊章,妄作新事,無非蠹國而害民,不但欺君而罔上,壞轉般之法,僅足都内給支,而淮、泗之儲峙,寶鈔茶鹽之制盡供禦前使用,而轉輸之經費竭。
天變動於上而不憂,人言喧於下而不恤,以至委軍政於童貫,使之專恣於外,賞罰不公,沚寒不恤,将士怨嗟,卒緻搆患外國,幾覆宗社。
竊據重位,擅弄威福二十馀年,海内側目。
其歸乃在於困民力,蠹邦财,壞軍政,使上皇負謗於天下,實有問鼎之心,顧天下怨嫉者衆,未敢發耳。
罪惡彰彰,死有馀責,此天所不容,地所不載,臣僚論列,不可勝數。
而二三人臣懷京卵翼之私,争為庇護,是誠不忍負京之私恩也,不亦異哉?夫鈇钺不用而刀鋸日敝,君子之謂國政陵夷者,言刑戮日加於微賤而不行於大臣也。
陛下修祖宗之盛德,臣非敢以殺大臣啟陛下,姑願投之海表,以示法必行於大臣而已。
釋宣仁之恨,為人孫之事也;分上皇之謗,為人子之事也。
陛下一舉,而為人子孫之心無憾,何憚而不為乎?若欲行法於奸邪,而牽制於宰制,臣竊以為過矣。
取進止。
”) 2、丙子,童貫移吉陽軍安置。
案:李《十朝綱要》、《宋史·本紀》、薛應旂《續通鑒》并系此於乙亥日。
《三朝北盟會編》系此於丁醜日,惟徐乾學《通鑒後編》、畢沅《續通鑒》與此同。
) 3、甲申,蔡京至潭州,卒。
案:李《十朝綱要》:七月乙酉,诏蔡京子孫二十三人已分竄湖南、江西遠地,自今遇有大赦更不量移。
是日,京死於潭州。
較甲申後一日。
《三朝北盟會編》及《宋史·本紀》、薛應旂《續通鑒》亦在乙酉,并與《綱要》同。
惟王宗沐《續通鑒》謂诏下十日京死。
則是乙酉下诏,而甲午始死,不知何所據也?徐乾學《通鑒後編》、畢沅《續通鑒》并在甲申,與此同日。
《中興姓氏奸邪錄》雲:京至潭州,病卒於東明寺,年八十。
) 4、辛卯,诏童貫随所至州軍行刑訖,函首赴阙。
案:李《十朝綱要》:遣監察禦史張澂誅之。
亦在是月辛卯。
而《三朝北盟會編》:八月二十三日丙辰,至南雄州,追及童貫,遵聖旨處分,斬於使院。
凡三刀,不過,乃倚死於門阈切斷之,取其首,用水銀等養浸,齋管赴阙。
九月二十一日甲申,标童貫首,榜示開封府。
其月日均與此不同。
蓋七月辛卯乃是下诏之日,而八月丙辰乃行刑之日,九月甲申乃榜示開封府之日也。
《東都事略》、《宋史·本紀》、薛應旂、徐乾學、畢沅《續鑒》并系七月辛卯,而《宋史》及徐、畢二《鑒》複書九月壬午枭童貫首於都市。
壬午、甲申,止差二日。
陳桱《通鑒續編》、王宗沐《續通鑒》并系七月,亦皆據下诏日耳。
《靖康要錄》:七月二十七日奉聖旨,九月十九日張澂還奏,附載其文於此。
《要錄》:七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竊觀自陛下臨禦以來,台臣、谏臣以至學士大夫奏疏上書,皆乞誅童貫以謝天下。
陛下聖度涵容,久未賜可。
臣竊以謂祖宗垂憲,於治安無事之時,殺大臣為在所當禁,至後世有臣亂天下危宗社而不殺之,非祖宗之志也。
況貫閹腐刑馀,在祖宗時,止堪埽除之役,豈真所謂大臣也哉?貫握兵權幾三十年,大奸大惡,不可縷數。
臣獨論其可殺而不可赦者。
壞太祖皇帝之兵制,敗真宗仁宗皇帝之信誓,通萬馀裡之小夷,殘百馀年之興國。
虜後欲歸,卻其表而不受,虜主潛遁,指其蹤而使擒。
契丹舊臣,痛入骨髓,假手女真,俾之報複,旁結西夏,共為敵仇。
虜騎欲入,貫猶趣往太原,經紀雲中。
虜破忻、代,即舍太原以歸。
其舟楫載所親兵及兵仗、家屬,佩陝西河北河東宣撫使印,浮汴渡江淮而去。
貫于是時何有陛下,陛下奈何卒赦之?惟陛下思夷狄侵奪之變,實生於貫,緻上皇前日之播越,轸陛下父子之情,肅邸今日之拘縻,傷陛下兄弟之愛。
念太祖、太宗百戰以得之天下,一童貫實危之,此而不殺,臣恐太祖、太宗含怒於上天未已也。
臣願陛下奮乾剛,發睿斷,即貫之貶所,檻至京師,陳百官,召六師,誅於觀阙之下。
醢其軀以賜戰士,函其首以遺女真。
戰士受醢,必踴躍以增氣;女真發函,必悚惕而畏威。
契丹之怨稍平,女真之師自退矣。
苟或不然,則垂盡老奴,将死牖下,受侮四夷,贻譏萬世,無以慰祖宗之神靈,則女真之兵恐未殄也。
”又上言:“臣按童貫以奴隸之資,荷不世之遇,夤緣恩寵,包藏禍心。
近者臣僚論其罪惡,備載章疏,以其養兵於家,儲甲於庫,有潛謀不軌之兆,陛下寬宥,姑投海裔。
今日竊聞有司檢校器用,複有交椅以青龍首金銀緣背為飾者,士論傳駭,以為貫之不軌蹤迹暴白無甚於此。
伏望斷自淵衷,正其典刑,天下幸甚。
”奉聖旨,童貫罪十,首薦朱勔起花石,引趙良嗣滅契丹,修延福宮等,朕在東宮屢為搖動,策立之時亦有異語,不俟策命擅去東南,差留守不授命,東京解圍聞而惡之,家中有非法之物,私養死士。
前項罪不容誅,亦可告谕中外。
仍差監察禦史張澂将帶開封府公人前去追童貫,随所至州軍行刑訖,函首赴阙。
當議齋送宣撫司軍前一行人漏洩者,依軍法。
其子孫已降指揮送吉陽軍編管;見随貫子孫,仰張澂交割與所在州軍,選差官員多差兵役管押前去。
九月十九日,監察禦史張澂奏,至南雄州,将童貫已行刑了畢。
其首級黑漆木匣盛貯及用水銀生油養浸,固護齋管前來,未審何處交納。
奉聖旨,付密院交割,檢坐前後臣僚言章并張澂所奏,令開封府大字於市曹要鬧處出榜曉示标首。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秋七月,除元符上書邪等之禁。
案:《宋史·本紀》、薛應旂、王宗沐、畢沅《續通鑒》、徐乾學《後編》均系乙醜朔。
《十朝綱要》系於是月乙亥,與諸書不合,恐誤。
又彗出東北,長數丈,掠帝座,掃文昌,大臣謂此乃夷狄将衰,非中國憂也。
提舉醴泉觀譚益勣面奏垂象可畏,當修德以應天,不宜惑其谀說。
案:《靖康要錄》:是月十六日,禦史中丞陳過庭奏稱,前月二十七日壬戌夜、今月初四日戊辰夜以來,彗星見於天之東北。
知此書系於七月者,當指戊辰夜言矣。
李《十朝綱要》:是年八月庚子,以星文變異,避殿減膳,诏侍從條上民間疾苦。
《靖康要錄》於八月九日降此诏,均不書彗出之日,惟《三朝北盟會編》於八月七日庚子書彗出東北,而八日辛醜以彗出下诏。
徐乾學《後編》、畢沅《續通鑒》彗出下诏并在八月庚子,《東都事略》在八月辛醜,《宋史·本紀》於八月庚子書避殿減膳,而辛醜诏求民之疾苦者十七事,悉除之。
蓋彗星自六月壬戌夜始見,至八月猶未滅也。
又诏罷讨論。
左正言程瑀争之,以為可痛憤者三,可深惜者二。
不聽。
案:此節原本附載於四月诏吏部考覆濫賞之後,書七月不書日。
今據《靖康要錄》,是年七月十二日程瑀有此奏,以乙醜朔推之,十二日乃丙子也。
然瑀奏有雲七月七日之诏下矣,是下诏當在七日辛未,而瑀於十二日奏上也。
《十朝綱要》:是年七月辛未诏,前此欲懲革濫賞十馀事,然歲月已久,真僞混淆,難以究治,可更勿問。
與瑀稱七月七日正合。
《要錄》:元年七月十二日,左正言程瑀奏:“臣聞予奪廢置,人主馭人臣之柄也。
古之人操此以役使群衆,喜怒不存於胸中,體公任理,唯其當之為貴。
有予有置,不傷於人;有廢有奪,不傷於義,故下之人知上之非我私也。
得者無所懷德,而失者亦不敢以為怨。
猶春夏之施生,秋冬之肅殺,各因其時任其化,造物者既是無心,物亦何嘗懷德與怨哉?苟欲有予而無奪,有置而無廢,是猶欲有春夏而無秋冬也,其果可行乎?然則前日所予,今日奪之,前日所置,今日廢之,亦顧於理何如耳!不審其理之當奪當廢,而戚戚焉懼人以為怨,亦過計矣。
臣竊惟比年以來,上則權臣,内則邠官,外則恩倖,竊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