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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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月四日,此必縧妄說。
初草十二月二十九日敕樞密院劄子;鄜延路經略司奏,進築銀州自三月五日下手,至九月畢工。
勘會到一行官屬,分立等第,并乞優與推恩。
數内丞制張祖甯奉旨與轉一官,此月日當考。
陶節夫《家傳:乙酉春,夏人又點集,與本路綏德軍相對,久之,諜者言;“夏人引其兵東矣。
”先公議出師,城銀州,官屬皆不願從,至有引永洛事争者。
又曰:“夏人東出,不過至麟府,此去不逾旬,奈何?”先公曰:“我計之熟矣,夏人必西趨泾原,諸君不我從,我當以二子與士卒同死生。
”遂選耿彥端為都統制,而二子從之雲雲。
疾驅至銀州,夏衆來拒者猶萬人,我師即陳,一擊而敗,遂城之,五日而築畢。
夏人果趨泾原,擾蕭關築事;洎聞城銀州,引兵來争,城成已幾月矣。
至城下顧瞻,無可奈何而退。
紹聖間,呂惠卿帥延,朝廷有意取銀州,惠卿難之。
至是朝廷嘉先公計之審,取之易,無橫費而成此茂功。
西上邠門使、廉州防奭使、權發遣保安軍耿彥端,西上邠門使、忠州防奭使、知威德軍杜大忠,朝請郎、新提舉鄜延路弓箭手陳豫,降授内殿崇班、新知銀州王舜臣,朝散郎、權陝西路轉運判官錢昂等十一人,各遷一官,賞收複銀州功也。
) 5、己未,龍圖閣直學士、鄜延路經略安撫使陶節夫遷一官,改樞密直閣學士。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三月,置青海馬監。
案:《宋史·本紀》作丙寅日。
《編年備要》雲:時馬政不修,河東轉運使洪中孚請於三路給地養馬,於是令青海之側置馬監蓄牧。
又:以趙挺之為右仆射。
挺之為門下侍郎,奏曰:“今内外皆大臣之黨,若以忠告於陛下者,乃指為懷異,議沮法度,此大臣恐人議己之私欲,以杜天下之言爾。
又以私恩陰結衛士,增侍立食錢,皇城巡鋪增月給錢。
又因小隴拶降,請上登樓受之,如南郊禮支賞,此皆京用私恩以牢籠士卒爾,願陛下深察之。
”乃有是命。
後京與挺之争權,挺之屢陳京奸惡,力請補外,而上不允。
案:《宋史·本紀》甲辰日。
《編年備要》載挺之奏較詳,雲:環皇城置巡鋪卒,日給錢百五十,挺之奏:巡鋪卒,祖宗以來月給錢五百,今乃頓增四千五百,比前加十倍雲雲。
遂有是命,六月罷與宮觀。
《通鑒續編》:六月,挺之罷。
初,帝以蔡京獨相,謀置右輔,京力薦挺之。
及既相,與京争權,屢陳京惡,且請去位以避之,遂罷。
《宋史·本紀》、薛氏畢氏《通鑒》,罷在六月戊子。
又:西羌溪賒羅撤居臨哥城,誘夏國入寇,迫宣威城下寨,隴右都護高永年、劉仲武發兵奭之。
仲武大敗,永年帳兵皆所招蕃部熟戶,執永年以叛,為溪羅巴所殺。
乘勝犯熙河城,楊惟忠募敢死士接戰,殺其酋而還。
案:《宋史·本紀》載,是月,夏人攻塞門砦。
不系日。
《十朝綱要》系戊午日,下雲:鄜延路奏已複銀州,诏賜舊名。
溪賒撤增兵四萬攻宣威城甚力,又攻臨宗砦。
《編年備要》雲:永年、仲武發五萬人奭之,出西甯城未三十裡而賊至,仲武欲持重,永年易賊迎戰,遂大敗。
羌人遂乘勝犯熙河,城中羸卒四千,城主楊惟忠以便宜發常平錢募士,虜有善礟者,所擊樓橹摧折,惟忠以一矢殪之,賊大駭,乃開門接戰,殺其酋而還。
初王厚之功多出永年,至是乃奏永年不禀約束,專任新羌,既坐受縛,又不能死,乞寝贈典。
上以永年死,震怒,親書仲武及五路帥臣十八人,命侍禦史侯蒙制勘于秦州,厚亦罷職,聽命于秦州,俟蒙往制勘之,燕雄權熙河蘭會路帥。
蒙至秦州,上言曰:“漢武之殺王恢,不如秦穆之赦孟明,蓋子玉缢而晉侯喜,孔明斃而蜀國輕。
虜既殺吾一都獲,而将臣十八人申之以死,是虜得志也。
夫人自棧其支體,欲身之不病,得乎?”上即日赦仲武等,诏蒙還朝,厚亦上疏自劾,願坐誅竄。
赦諸将使立功自贖。
三诏,厚入朝,未幾,厚至,即召見,厚謝罪,請屬吏,上慰谕之。
厚辭所複官,未就命,遣就第賜告,命提學醴泉觀,奉朝請。
《宋史燕雄傳》:高永年死,西甯諸戎阻絕,起雄權經略熙河,輯複新邊。
1、四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戊辰朔。
)癸酉,尚書省言:“崇甯監制鑄禦書當十錢,每貫重一十四斤十兩,用銅九斤七兩二錢,鉛四斤一十一兩六錢,錫一斤九兩二錢,除火耗一斤五兩,每錢重三錢,十錢重三兩。
”诏頒樣於諸路,仍令赤灰烏背,字畫分明。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案:《宋史食貨志》:立錢綱驗樣法。
崇甯監以所鑄禦書當十錢來上,缗用銅九斤七兩有奇,鉛半之,錫居三之一。
诏頒其式於諸路,令赤仄及烏背,書畫分明。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遼使來言:“朝廷出兵侵夏,今大遼以帝妹嫁夏國主,請還所侵地。
”蔡京謂虜書悖慢。
京草劄書言甚峻,上令易之曰:“夷狄當示包容,今西邊方用兵,北虜不宜開隙。
”案:《宋史本紀》:辛未,遼遣蕭良來聘。
《十朝綱要》雲:四月辛未,遼國使蕭良、高端禮入見。
畢氏《通鑒考異》雲:《遼史《天祚紀》:乾統二年六月,李乾順為宋所攻,遣李造福、田若水求援。
遼乾統三年十月,夏國複遣使求援。
乾統四年二月,夏國遣李造福、田若水求援。
乾統五年正月,夏國遣李造福求援,且乞伐宋。
此夏國求援於遼之始末也。
是年,遼以族女嫁夏國主,始遣高端禮來請罷兵,其議未成,次年複使蕭德勒岱等來定議耳。
《宋史》止書崇甯四年蕭良》來聘,於前後情事不備,從《遼史》,書遼樞密院直學士高端禮來聘。
《通鑒續編》雲:夏主連年請昬於遼,遼以其族女南仙為成安公主嫁之。
1、五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丁酉朔。
戊申,诏:“前降元祐奸黨五服内親屬不許保充三衛官,及知同保有犯不告條内‘五服’字上各添入‘本宗’二字。
”) 2、又诏:“元祐奸黨係籍除情罪人子不得到京師及不注知州、知縣差遣外,父子孫兄弟并馀指揮并罷。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 3、癸亥,河東提舉學事言:“绛州州學申荊國公王安石未有贊國子監,乞依鄒國公例。
”诏學士院撰贊頒降。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原注:學士張康國、鄧洵仁也,不知撰贊者誰,嘗考贊曰:孔、孟雲遠,《六經》中微;斯文載興,自公發揮。
推闡道真,啟迪群迷;優入聖域,百世之師。
陳瓘《尊堯集》序可考。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林摅報聘。
案:《宋史·本紀》:壬子日,遣林摅報聘於遼。
《續宋資治通鑒》連上為文,故省“於遼”二字。
《十朝綱要》雲:壬子,命林摅為遼國回謝客省使,高俅副之。
“林擄”,《遼史》作“林洙”。
又據《遼史》,於五月壬子遣曾孝廣、王戩,而林摅之遣在十二月乙巳,事必有一誤。
然考是年十二月甲子朔,無乙巳日,則《遼史》已見舛誤。
而畢氏《通鑒》乃據《遼史》,改置十一月内。
據陳《通鑒》,則十一月為林摅由遼還朝日月。
《編年備要》雲:蔡京欲開邊釁,乃以龍圖閣直學士林摅報聘於遼。
京密谕摅,令激怒之。
入境即盛氣,而往見虜主,跪上國書,仰首曰:“夏人數寇邊,朝廷興師問罪,以北朝屢遣講和之使,故務含容。
今逾年不進誓表,不遣使賀天甯節,又築虎徑嶺、馬練川兩堡,入寇不已。
北朝若不窮诘,非所以踐勸和之意也。
”虜主出不意,為愕贻久之。
《通鑒續編》,是年冬十一月,書林摅還自遼有罪,貶知颍州雲。
摅之使遼也,蔡京使其激怒以起釁。
摅遂恣情不遜。
遼人大怒,空客館水漿,絕煙火,至舍外積潦,亦污以矢溺,使饑渴無所得。
如是者三日,乃遣還,凡饔饩、祖犒皆廢。
歸複命,議者以為怒鄰生事,猶除禮部尚書。
遼人以為失禮來言,始出之。
《東都事略林摅傳》雲:時朝廷用兵西方,遼人遣使為請命,摅報聘。
摅至虜廷,盛氣言曰:“夏羌數寇邊,罪在不赦。
北朝屢遣使勸和,當俟其服,然後可副勸和之意。
”虜廷君臣皆不答。
及辭,虜主欲為夏人求複進築城砦。
摅曰:“北朝往日夏人不庭,亦嘗取唐隆鎮,今還之乎?”虜不勝憤。
《雲麓漫鈔》卷四雲:林摅奉使契丹,國中新為碧室,雲如中國之明堂,伴使舉令曰:“白玉石,天子建碧室。
”林對曰:“口耳王,聖人坐明堂。
”伴使雲:“奉使不識字,隻有口耳壬,卻無口耳王。
”林詞屈罵之,幾辱命。
彼之大臣雲:“所争非國事,豈可以細故成隙!”遂備牒奏上,朝廷一時為降黜,後以其罵虜進用至中書侍郎。
考摅為中書侍郎在大觀二年九月。
蔡縧《鐵圍山叢談》卷三:摅時奉使至北,而北主已驕縱,則必令我習其儀也。
摅不從,因力強不可。
《東都事略》雲:北主欲為夏人求複進築城砦,摅力折之,主不勝其忿。
既還館,绐以宣旨,使降階跪。
實以國書授,摅引故事行之。
與蔡縧所載又異。
陳《通鑒》謂摅為中書侍郎乃蔡京報其掩覆張懷素獄書。
是《漫鈔》謂由罵虜,或當日京借此以引薦欤?《漫鈔》所載事甚瑣,而摅為中書侍郎實由此行,姑附存之以備考。
1、六月朔(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丙寅朔,據增“朔”字。
)丙寅,尚書省言:“訪聞東南諸路盜鑄當十錢,率以船筏於江海内鼓鑄,當職官全不究心,縱奸容惡,理須别行措置。
除廣南、福建地裡遙遠,其當十錢逐路今後更不行使;舊有者限一月具數經官驗,驗非私鑄,聽官司因事受納,轉運使兌換於别路行使,馀東南諸路,乞依畫一措置。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案:《宋史食貨志》雲:時趙挺之為門下侍郎,繼拜左仆射,與蔡京議多不合,因極言當十錢不便,私鑄浸廣,乃令提刑司歲較巡捕官一路所獲多寡。
) 2、丙子,禦紫宸殿,以修複解池,百官入賀。
解池為水浸壞八年,案:自元符元年淫潦池壞。
至是始創開四千四百馀畦,(案:《十朝綱要》、《文獻通考》卷十六作“二千四百馀畦”。
積成鹽寶故也。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案:《文獻通考》卷十六載;徽宗崇甯元年,解州賈考南北團池修治畦眼,拍磨布種,通得鹽百七十八萬二千七百馀斤,州具以聞。
至是乃議修複,四年池成,百官皆賀。
其役,内侍王仲千實董之,仲千以額課敷溢為功。
然議者或謂解池灌水盈尺,暴以烈日,鼓以南風,須臾成鹽,其利則博;苟欲溢額,不俟風日之便,厚灌以水,積水而成,味苦不适口。
《玉海》卷百八十一:崇甯四年六月十一日,以興複解池鹽室,百官表賀。
是月丙寅朔,則丙子為十一日。
) 3、甲申,诏以興複解池,撫定西邊,曲赦陝西、河東、京西路。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 4、庚寅,诏:“陝西提舉鹽事康評、解州通判呂潛,禦前處分,多不遵禀,議論偏曲,沮抑種鹽,不務公心,堅執己意,不欲究治,顯示戒懲,可并放罷,送吏部别與差遣。
以朝散大夫、權知解州李百祿同管勾措置解州兼提舉陝西路茶鹽香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 5、辛卯,尚書省言:“勘會解鹽興複,除已降朝旨給新鈔支鹽通行陝西一路外,其自來朝廷非乏應副陝西籴本等,一例給降鹽鈔。
竊慮與請新鹽鈔名色不同,别緻交互,理當重行措置,具畫一以聞。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案:《宋史食貨志》:蔡京建言:“河北、京東末鹽,客運至京及京西,袋輸官錢六千,而鹽本不及一千,施行未久,收息及二百萬缗。
如通至陝西,其利必倍。
”議遣韓敦立等分路提舉。
及鹽池已複,京仍欲舊解鹽地客算東北末鹽,令榷貨務人納見缗無窮,以收己功,乃令解鹽新鈔止行陝西。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陶節夫罷
初草十二月二十九日敕樞密院劄子;鄜延路經略司奏,進築銀州自三月五日下手,至九月畢工。
勘會到一行官屬,分立等第,并乞優與推恩。
數内丞制張祖甯奉旨與轉一官,此月日當考。
陶節夫《家傳:乙酉春,夏人又點集,與本路綏德軍相對,久之,諜者言;“夏人引其兵東矣。
”先公議出師,城銀州,官屬皆不願從,至有引永洛事争者。
又曰:“夏人東出,不過至麟府,此去不逾旬,奈何?”先公曰:“我計之熟矣,夏人必西趨泾原,諸君不我從,我當以二子與士卒同死生。
”遂選耿彥端為都統制,而二子從之雲雲。
疾驅至銀州,夏衆來拒者猶萬人,我師即陳,一擊而敗,遂城之,五日而築畢。
夏人果趨泾原,擾蕭關築事;洎聞城銀州,引兵來争,城成已幾月矣。
至城下顧瞻,無可奈何而退。
紹聖間,呂惠卿帥延,朝廷有意取銀州,惠卿難之。
至是朝廷嘉先公計之審,取之易,無橫費而成此茂功。
西上邠門使、廉州防奭使、權發遣保安軍耿彥端,西上邠門使、忠州防奭使、知威德軍杜大忠,朝請郎、新提舉鄜延路弓箭手陳豫,降授内殿崇班、新知銀州王舜臣,朝散郎、權陝西路轉運判官錢昂等十一人,各遷一官,賞收複銀州功也。
) 5、己未,龍圖閣直學士、鄜延路經略安撫使陶節夫遷一官,改樞密直閣學士。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三月,置青海馬監。
案:《宋史·本紀》作丙寅日。
《編年備要》雲:時馬政不修,河東轉運使洪中孚請於三路給地養馬,於是令青海之側置馬監蓄牧。
又:以趙挺之為右仆射。
挺之為門下侍郎,奏曰:“今内外皆大臣之黨,若以忠告於陛下者,乃指為懷異,議沮法度,此大臣恐人議己之私欲,以杜天下之言爾。
又以私恩陰結衛士,增侍立食錢,皇城巡鋪增月給錢。
又因小隴拶降,請上登樓受之,如南郊禮支賞,此皆京用私恩以牢籠士卒爾,願陛下深察之。
”乃有是命。
後京與挺之争權,挺之屢陳京奸惡,力請補外,而上不允。
案:《宋史·本紀》甲辰日。
《編年備要》載挺之奏較詳,雲:環皇城置巡鋪卒,日給錢百五十,挺之奏:巡鋪卒,祖宗以來月給錢五百,今乃頓增四千五百,比前加十倍雲雲。
遂有是命,六月罷與宮觀。
《通鑒續編》:六月,挺之罷。
初,帝以蔡京獨相,謀置右輔,京力薦挺之。
及既相,與京争權,屢陳京惡,且請去位以避之,遂罷。
《宋史·本紀》、薛氏畢氏《通鑒》,罷在六月戊子。
又:西羌溪賒羅撤居臨哥城,誘夏國入寇,迫宣威城下寨,隴右都護高永年、劉仲武發兵奭之。
仲武大敗,永年帳兵皆所招蕃部熟戶,執永年以叛,為溪羅巴所殺。
乘勝犯熙河城,楊惟忠募敢死士接戰,殺其酋而還。
案:《宋史·本紀》載,是月,夏人攻塞門砦。
不系日。
《十朝綱要》系戊午日,下雲:鄜延路奏已複銀州,诏賜舊名。
溪賒撤增兵四萬攻宣威城甚力,又攻臨宗砦。
《編年備要》雲:永年、仲武發五萬人奭之,出西甯城未三十裡而賊至,仲武欲持重,永年易賊迎戰,遂大敗。
羌人遂乘勝犯熙河,城中羸卒四千,城主楊惟忠以便宜發常平錢募士,虜有善礟者,所擊樓橹摧折,惟忠以一矢殪之,賊大駭,乃開門接戰,殺其酋而還。
初王厚之功多出永年,至是乃奏永年不禀約束,專任新羌,既坐受縛,又不能死,乞寝贈典。
上以永年死,震怒,親書仲武及五路帥臣十八人,命侍禦史侯蒙制勘于秦州,厚亦罷職,聽命于秦州,俟蒙往制勘之,燕雄權熙河蘭會路帥。
蒙至秦州,上言曰:“漢武之殺王恢,不如秦穆之赦孟明,蓋子玉缢而晉侯喜,孔明斃而蜀國輕。
虜既殺吾一都獲,而将臣十八人申之以死,是虜得志也。
夫人自棧其支體,欲身之不病,得乎?”上即日赦仲武等,诏蒙還朝,厚亦上疏自劾,願坐誅竄。
赦諸将使立功自贖。
三诏,厚入朝,未幾,厚至,即召見,厚謝罪,請屬吏,上慰谕之。
厚辭所複官,未就命,遣就第賜告,命提學醴泉觀,奉朝請。
《宋史燕雄傳》:高永年死,西甯諸戎阻絕,起雄權經略熙河,輯複新邊。
1、四月
)癸酉,尚書省言:“崇甯監制鑄禦書當十錢,每貫重一十四斤十兩,用銅九斤七兩二錢,鉛四斤一十一兩六錢,錫一斤九兩二錢,除火耗一斤五兩,每錢重三錢,十錢重三兩。
”诏頒樣於諸路,仍令赤灰烏背,字畫分明。
案:《宋史食貨志》:立錢綱驗樣法。
崇甯監以所鑄禦書當十錢來上,缗用銅九斤七兩有奇,鉛半之,錫居三之一。
诏頒其式於諸路,令赤仄及烏背,書畫分明。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遼使來言:“朝廷出兵侵夏,今大遼以帝妹嫁夏國主,請還所侵地。
”蔡京謂虜書悖慢。
京草劄書言甚峻,上令易之曰:“夷狄當示包容,今西邊方用兵,北虜不宜開隙。
”案:《宋史本紀》:辛未,遼遣蕭良來聘。
《十朝綱要》雲:四月辛未,遼國使蕭良、高端禮入見。
畢氏《通鑒考異》雲:《遼史《天祚紀》:乾統二年六月,李乾順為宋所攻,遣李造福、田若水求援。
遼乾統三年十月,夏國複遣使求援。
乾統四年二月,夏國遣李造福、田若水求援。
乾統五年正月,夏國遣李造福求援,且乞伐宋。
此夏國求援於遼之始末也。
是年,遼以族女嫁夏國主,始遣高端禮來請罷兵,其議未成,次年複使蕭德勒岱等來定議耳。
《宋史》止書崇甯四年蕭良》來聘,於前後情事不備,從《遼史》,書遼樞密院直學士高端禮來聘。
《通鑒續編》雲:夏主連年請昬於遼,遼以其族女南仙為成安公主嫁之。
1、五月
戊申,诏:“前降元祐奸黨五服内親屬不許保充三衛官,及知同保有犯不告條内‘五服’字上各添入‘本宗’二字。
”) 2、又诏:“元祐奸黨係籍除情罪人子不得到京師及不注知州、知縣差遣外,父子孫兄弟并馀指揮并罷。
”
) 3、癸亥,河東提舉學事言:“绛州州學申荊國公王安石未有贊國子監,乞依鄒國公例。
”诏學士院撰贊頒降。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原注:學士張康國、鄧洵仁也,不知撰贊者誰,嘗考贊曰:孔、孟雲遠,《六經》中微;斯文載興,自公發揮。
推闡道真,啟迪群迷;優入聖域,百世之師。
陳瓘《尊堯集》序可考。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林摅報聘。
案:《宋史·本紀》:壬子日,遣林摅報聘於遼。
《續宋資治通鑒》連上為文,故省“於遼”二字。
《十朝綱要》雲:壬子,命林摅為遼國回謝客省使,高俅副之。
“林擄”,《遼史》作“林洙”。
又據《遼史》,於五月壬子遣曾孝廣、王戩,而林摅之遣在十二月乙巳,事必有一誤。
然考是年十二月甲子朔,無乙巳日,則《遼史》已見舛誤。
而畢氏《通鑒》乃據《遼史》,改置十一月内。
據陳《通鑒》,則十一月為林摅由遼還朝日月。
《編年備要》雲:蔡京欲開邊釁,乃以龍圖閣直學士林摅報聘於遼。
京密谕摅,令激怒之。
入境即盛氣,而往見虜主,跪上國書,仰首曰:“夏人數寇邊,朝廷興師問罪,以北朝屢遣講和之使,故務含容。
今逾年不進誓表,不遣使賀天甯節,又築虎徑嶺、馬練川兩堡,入寇不已。
北朝若不窮诘,非所以踐勸和之意也。
”虜主出不意,為愕贻久之。
《通鑒續編》,是年冬十一月,書林摅還自遼有罪,貶知颍州雲。
摅之使遼也,蔡京使其激怒以起釁。
摅遂恣情不遜。
遼人大怒,空客館水漿,絕煙火,至舍外積潦,亦污以矢溺,使饑渴無所得。
如是者三日,乃遣還,凡饔饩、祖犒皆廢。
歸複命,議者以為怒鄰生事,猶除禮部尚書。
遼人以為失禮來言,始出之。
《東都事略林摅傳》雲:時朝廷用兵西方,遼人遣使為請命,摅報聘。
摅至虜廷,盛氣言曰:“夏羌數寇邊,罪在不赦。
北朝屢遣使勸和,當俟其服,然後可副勸和之意。
”虜廷君臣皆不答。
及辭,虜主欲為夏人求複進築城砦。
摅曰:“北朝往日夏人不庭,亦嘗取唐隆鎮,今還之乎?”虜不勝憤。
《雲麓漫鈔》卷四雲:林摅奉使契丹,國中新為碧室,雲如中國之明堂,伴使舉令曰:“白玉石,天子建碧室。
”林對曰:“口耳王,聖人坐明堂。
”伴使雲:“奉使不識字,隻有口耳壬,卻無口耳王。
”林詞屈罵之,幾辱命。
彼之大臣雲:“所争非國事,豈可以細故成隙!”遂備牒奏上,朝廷一時為降黜,後以其罵虜進用至中書侍郎。
考摅為中書侍郎在大觀二年九月。
蔡縧《鐵圍山叢談》卷三:摅時奉使至北,而北主已驕縱,則必令我習其儀也。
摅不從,因力強不可。
《東都事略》雲:北主欲為夏人求複進築城砦,摅力折之,主不勝其忿。
既還館,绐以宣旨,使降階跪。
實以國書授,摅引故事行之。
與蔡縧所載又異。
陳《通鑒》謂摅為中書侍郎乃蔡京報其掩覆張懷素獄書。
是《漫鈔》謂由罵虜,或當日京借此以引薦欤?《漫鈔》所載事甚瑣,而摅為中書侍郎實由此行,姑附存之以備考。
1、六月朔
)丙寅,尚書省言:“訪聞東南諸路盜鑄當十錢,率以船筏於江海内鼓鑄,當職官全不究心,縱奸容惡,理須别行措置。
除廣南、福建地裡遙遠,其當十錢逐路今後更不行使;舊有者限一月具數經官驗,驗非私鑄,聽官司因事受納,轉運使兌換於别路行使,馀東南諸路,乞依畫一措置。
”從之。
案:《宋史食貨志》雲:時趙挺之為門下侍郎,繼拜左仆射,與蔡京議多不合,因極言當十錢不便,私鑄浸廣,乃令提刑司歲較巡捕官一路所獲多寡。
) 2、丙子,禦紫宸殿,以修複解池,百官入賀。
解池為水浸壞八年,案:自元符元年淫潦池壞。
至是始創開四千四百馀畦,
積成鹽寶故也。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案:《文獻通考》卷十六載;徽宗崇甯元年,解州賈考南北團池修治畦眼,拍磨布種,通得鹽百七十八萬二千七百馀斤,州具以聞。
至是乃議修複,四年池成,百官皆賀。
其役,内侍王仲千實董之,仲千以額課敷溢為功。
然議者或謂解池灌水盈尺,暴以烈日,鼓以南風,須臾成鹽,其利則博;苟欲溢額,不俟風日之便,厚灌以水,積水而成,味苦不适口。
《玉海》卷百八十一:崇甯四年六月十一日,以興複解池鹽室,百官表賀。
是月丙寅朔,則丙子為十一日。
) 3、甲申,诏以興複解池,撫定西邊,曲赦陝西、河東、京西路。
) 4、庚寅,诏:“陝西提舉鹽事康評、解州通判呂潛,禦前處分,多不遵禀,議論偏曲,沮抑種鹽,不務公心,堅執己意,不欲究治,顯示戒懲,可并放罷,送吏部别與差遣。
以朝散大夫、權知解州李百祿同管勾措置解州兼提舉陝西路茶鹽香事。
”
) 5、辛卯,尚書省言:“勘會解鹽興複,除已降朝旨給新鈔支鹽通行陝西一路外,其自來朝廷非乏應副陝西籴本等,一例給降鹽鈔。
竊慮與請新鹽鈔名色不同,别緻交互,理當重行措置,具畫一以聞。
”從之。
案:《宋史食貨志》:蔡京建言:“河北、京東末鹽,客運至京及京西,袋輸官錢六千,而鹽本不及一千,施行未久,收息及二百萬缗。
如通至陝西,其利必倍。
”議遣韓敦立等分路提舉。
及鹽池已複,京仍欲舊解鹽地客算東北末鹽,令榷貨務人納見缗無窮,以收己功,乃令解鹽新鈔止行陝西。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陶節夫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