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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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月四日,此必縧妄說。

    初草十二月二十九日敕樞密院劄子;鄜延路經略司奏,進築銀州自三月五日下手,至九月畢工。

    勘會到一行官屬,分立等第,并乞優與推恩。

    數内丞制張祖甯奉旨與轉一官,此月日當考。

    陶節夫《家傳:乙酉春,夏人又點集,與本路綏德軍相對,久之,諜者言;“夏人引其兵東矣。

    ”先公議出師,城銀州,官屬皆不願從,至有引永洛事争者。

    又曰:“夏人東出,不過至麟府,此去不逾旬,奈何?”先公曰:“我計之熟矣,夏人必西趨泾原,諸君不我從,我當以二子與士卒同死生。

    ”遂選耿彥端為都統制,而二子從之雲雲。

    疾驅至銀州,夏衆來拒者猶萬人,我師即陳,一擊而敗,遂城之,五日而築畢。

    夏人果趨泾原,擾蕭關築事;洎聞城銀州,引兵來争,城成已幾月矣。

    至城下顧瞻,無可奈何而退。

    紹聖間,呂惠卿帥延,朝廷有意取銀州,惠卿難之。

    至是朝廷嘉先公計之審,取之易,無橫費而成此茂功。

    西上邠門使、廉州防奭使、權發遣保安軍耿彥端,西上邠門使、忠州防奭使、知威德軍杜大忠,朝請郎、新提舉鄜延路弓箭手陳豫,降授内殿崇班、新知銀州王舜臣,朝散郎、權陝西路轉運判官錢昂等十一人,各遷一官,賞收複銀州功也。

    ) 5、己未,龍圖閣直學士、鄜延路經略安撫使陶節夫遷一官,改樞密直閣學士。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三月,置青海馬監。

    案:《宋史·本紀》作丙寅日。

    《編年備要》雲:時馬政不修,河東轉運使洪中孚請於三路給地養馬,於是令青海之側置馬監蓄牧。

     又:以趙挺之為右仆射。

    挺之為門下侍郎,奏曰:“今内外皆大臣之黨,若以忠告於陛下者,乃指為懷異,議沮法度,此大臣恐人議己之私欲,以杜天下之言爾。

    又以私恩陰結衛士,增侍立食錢,皇城巡鋪增月給錢。

    又因小隴拶降,請上登樓受之,如南郊禮支賞,此皆京用私恩以牢籠士卒爾,願陛下深察之。

    ”乃有是命。

    後京與挺之争權,挺之屢陳京奸惡,力請補外,而上不允。

    案:《宋史·本紀》甲辰日。

    《編年備要》載挺之奏較詳,雲:環皇城置巡鋪卒,日給錢百五十,挺之奏:巡鋪卒,祖宗以來月給錢五百,今乃頓增四千五百,比前加十倍雲雲。

    遂有是命,六月罷與宮觀。

    《通鑒續編》:六月,挺之罷。

    初,帝以蔡京獨相,謀置右輔,京力薦挺之。

    及既相,與京争權,屢陳京惡,且請去位以避之,遂罷。

    《宋史·本紀》、薛氏畢氏《通鑒》,罷在六月戊子。

     又:西羌溪賒羅撤居臨哥城,誘夏國入寇,迫宣威城下寨,隴右都護高永年、劉仲武發兵奭之。

    仲武大敗,永年帳兵皆所招蕃部熟戶,執永年以叛,為溪羅巴所殺。

    乘勝犯熙河城,楊惟忠募敢死士接戰,殺其酋而還。

    案:《宋史·本紀》載,是月,夏人攻塞門砦。

    不系日。

    《十朝綱要》系戊午日,下雲:鄜延路奏已複銀州,诏賜舊名。

    溪賒撤增兵四萬攻宣威城甚力,又攻臨宗砦。

    《編年備要》雲:永年、仲武發五萬人奭之,出西甯城未三十裡而賊至,仲武欲持重,永年易賊迎戰,遂大敗。

    羌人遂乘勝犯熙河,城中羸卒四千,城主楊惟忠以便宜發常平錢募士,虜有善礟者,所擊樓橹摧折,惟忠以一矢殪之,賊大駭,乃開門接戰,殺其酋而還。

    初王厚之功多出永年,至是乃奏永年不禀約束,專任新羌,既坐受縛,又不能死,乞寝贈典。

    上以永年死,震怒,親書仲武及五路帥臣十八人,命侍禦史侯蒙制勘于秦州,厚亦罷職,聽命于秦州,俟蒙往制勘之,燕雄權熙河蘭會路帥。

    蒙至秦州,上言曰:“漢武之殺王恢,不如秦穆之赦孟明,蓋子玉缢而晉侯喜,孔明斃而蜀國輕。

    虜既殺吾一都獲,而将臣十八人申之以死,是虜得志也。

    夫人自棧其支體,欲身之不病,得乎?”上即日赦仲武等,诏蒙還朝,厚亦上疏自劾,願坐誅竄。

    赦諸将使立功自贖。

    三诏,厚入朝,未幾,厚至,即召見,厚謝罪,請屬吏,上慰谕之。

    厚辭所複官,未就命,遣就第賜告,命提學醴泉觀,奉朝請。

    《宋史燕雄傳》:高永年死,西甯諸戎阻絕,起雄權經略熙河,輯複新邊。

     1、四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戊辰朔。

    )癸酉,尚書省言:“崇甯監制鑄禦書當十錢,每貫重一十四斤十兩,用銅九斤七兩二錢,鉛四斤一十一兩六錢,錫一斤九兩二錢,除火耗一斤五兩,每錢重三錢,十錢重三兩。

    ”诏頒樣於諸路,仍令赤灰烏背,字畫分明。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案:《宋史食貨志》:立錢綱驗樣法。

    崇甯監以所鑄禦書當十錢來上,缗用銅九斤七兩有奇,鉛半之,錫居三之一。

    诏頒其式於諸路,令赤仄及烏背,書畫分明。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遼使來言:“朝廷出兵侵夏,今大遼以帝妹嫁夏國主,請還所侵地。

    ”蔡京謂虜書悖慢。

    京草劄書言甚峻,上令易之曰:“夷狄當示包容,今西邊方用兵,北虜不宜開隙。

    ”案:《宋史本紀》:辛未,遼遣蕭良來聘。

    《十朝綱要》雲:四月辛未,遼國使蕭良、高端禮入見。

    畢氏《通鑒考異》雲:《遼史《天祚紀》:乾統二年六月,李乾順為宋所攻,遣李造福、田若水求援。

    遼乾統三年十月,夏國複遣使求援。

    乾統四年二月,夏國遣李造福、田若水求援。

    乾統五年正月,夏國遣李造福求援,且乞伐宋。

    此夏國求援於遼之始末也。

    是年,遼以族女嫁夏國主,始遣高端禮來請罷兵,其議未成,次年複使蕭德勒岱等來定議耳。

    《宋史》止書崇甯四年蕭良》來聘,於前後情事不備,從《遼史》,書遼樞密院直學士高端禮來聘。

    《通鑒續編》雲:夏主連年請昬於遼,遼以其族女南仙為成安公主嫁之。

     1、五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丁酉朔。

    戊申,诏:“前降元祐奸黨五服内親屬不許保充三衛官,及知同保有犯不告條内‘五服’字上各添入‘本宗’二字。

    ”) 2、又诏:“元祐奸黨係籍除情罪人子不得到京師及不注知州、知縣差遣外,父子孫兄弟并馀指揮并罷。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 3、癸亥,河東提舉學事言:“绛州州學申荊國公王安石未有贊國子監,乞依鄒國公例。

    ”诏學士院撰贊頒降。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原注:學士張康國、鄧洵仁也,不知撰贊者誰,嘗考贊曰:孔、孟雲遠,《六經》中微;斯文載興,自公發揮。

    推闡道真,啟迪群迷;優入聖域,百世之師。

    陳瓘《尊堯集》序可考。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林摅報聘。

    案:《宋史·本紀》:壬子日,遣林摅報聘於遼。

    《續宋資治通鑒》連上為文,故省“於遼”二字。

    《十朝綱要》雲:壬子,命林摅為遼國回謝客省使,高俅副之。

    “林擄”,《遼史》作“林洙”。

    又據《遼史》,於五月壬子遣曾孝廣、王戩,而林摅之遣在十二月乙巳,事必有一誤。

    然考是年十二月甲子朔,無乙巳日,則《遼史》已見舛誤。

    而畢氏《通鑒》乃據《遼史》,改置十一月内。

    據陳《通鑒》,則十一月為林摅由遼還朝日月。

    《編年備要》雲:蔡京欲開邊釁,乃以龍圖閣直學士林摅報聘於遼。

    京密谕摅,令激怒之。

    入境即盛氣,而往見虜主,跪上國書,仰首曰:“夏人數寇邊,朝廷興師問罪,以北朝屢遣講和之使,故務含容。

    今逾年不進誓表,不遣使賀天甯節,又築虎徑嶺、馬練川兩堡,入寇不已。

    北朝若不窮诘,非所以踐勸和之意也。

    ”虜主出不意,為愕贻久之。

    《通鑒續編》,是年冬十一月,書林摅還自遼有罪,貶知颍州雲。

    摅之使遼也,蔡京使其激怒以起釁。

    摅遂恣情不遜。

    遼人大怒,空客館水漿,絕煙火,至舍外積潦,亦污以矢溺,使饑渴無所得。

    如是者三日,乃遣還,凡饔饩、祖犒皆廢。

    歸複命,議者以為怒鄰生事,猶除禮部尚書。

    遼人以為失禮來言,始出之。

    《東都事略林摅傳》雲:時朝廷用兵西方,遼人遣使為請命,摅報聘。

    摅至虜廷,盛氣言曰:“夏羌數寇邊,罪在不赦。

    北朝屢遣使勸和,當俟其服,然後可副勸和之意。

    ”虜廷君臣皆不答。

    及辭,虜主欲為夏人求複進築城砦。

    摅曰:“北朝往日夏人不庭,亦嘗取唐隆鎮,今還之乎?”虜不勝憤。

    《雲麓漫鈔》卷四雲:林摅奉使契丹,國中新為碧室,雲如中國之明堂,伴使舉令曰:“白玉石,天子建碧室。

    ”林對曰:“口耳王,聖人坐明堂。

    ”伴使雲:“奉使不識字,隻有口耳壬,卻無口耳王。

    ”林詞屈罵之,幾辱命。

    彼之大臣雲:“所争非國事,豈可以細故成隙!”遂備牒奏上,朝廷一時為降黜,後以其罵虜進用至中書侍郎。

    考摅為中書侍郎在大觀二年九月。

    蔡縧《鐵圍山叢談》卷三:摅時奉使至北,而北主已驕縱,則必令我習其儀也。

    摅不從,因力強不可。

    《東都事略》雲:北主欲為夏人求複進築城砦,摅力折之,主不勝其忿。

    既還館,绐以宣旨,使降階跪。

    實以國書授,摅引故事行之。

    與蔡縧所載又異。

    陳《通鑒》謂摅為中書侍郎乃蔡京報其掩覆張懷素獄書。

    是《漫鈔》謂由罵虜,或當日京借此以引薦欤?《漫鈔》所載事甚瑣,而摅為中書侍郎實由此行,姑附存之以備考。

     1、六月朔(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丙寅朔,據增“朔”字。

    )丙寅,尚書省言:“訪聞東南諸路盜鑄當十錢,率以船筏於江海内鼓鑄,當職官全不究心,縱奸容惡,理須别行措置。

    除廣南、福建地裡遙遠,其當十錢逐路今後更不行使;舊有者限一月具數經官驗,驗非私鑄,聽官司因事受納,轉運使兌換於别路行使,馀東南諸路,乞依畫一措置。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案:《宋史食貨志》雲:時趙挺之為門下侍郎,繼拜左仆射,與蔡京議多不合,因極言當十錢不便,私鑄浸廣,乃令提刑司歲較巡捕官一路所獲多寡。

    ) 2、丙子,禦紫宸殿,以修複解池,百官入賀。

    解池為水浸壞八年,案:自元符元年淫潦池壞。

    至是始創開四千四百馀畦,(案:《十朝綱要》、《文獻通考》卷十六作“二千四百馀畦”。

    積成鹽寶故也。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案:《文獻通考》卷十六載;徽宗崇甯元年,解州賈考南北團池修治畦眼,拍磨布種,通得鹽百七十八萬二千七百馀斤,州具以聞。

    至是乃議修複,四年池成,百官皆賀。

    其役,内侍王仲千實董之,仲千以額課敷溢為功。

    然議者或謂解池灌水盈尺,暴以烈日,鼓以南風,須臾成鹽,其利則博;苟欲溢額,不俟風日之便,厚灌以水,積水而成,味苦不适口。

    《玉海》卷百八十一:崇甯四年六月十一日,以興複解池鹽室,百官表賀。

    是月丙寅朔,則丙子為十一日。

    ) 3、甲申,诏以興複解池,撫定西邊,曲赦陝西、河東、京西路。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 4、庚寅,诏:“陝西提舉鹽事康評、解州通判呂潛,禦前處分,多不遵禀,議論偏曲,沮抑種鹽,不務公心,堅執己意,不欲究治,顯示戒懲,可并放罷,送吏部别與差遣。

    以朝散大夫、權知解州李百祿同管勾措置解州兼提舉陝西路茶鹽香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 5、辛卯,尚書省言:“勘會解鹽興複,除已降朝旨給新鈔支鹽通行陝西一路外,其自來朝廷非乏應副陝西籴本等,一例給降鹽鈔。

    竊慮與請新鹽鈔名色不同,别緻交互,理當重行措置,具畫一以聞。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案:《宋史食貨志》:蔡京建言:“河北、京東末鹽,客運至京及京西,袋輸官錢六千,而鹽本不及一千,施行未久,收息及二百萬缗。

    如通至陝西,其利必倍。

    ”議遣韓敦立等分路提舉。

    及鹽池已複,京仍欲舊解鹽地客算東北末鹽,令榷貨務人納見缗無窮,以收己功,乃令解鹽新鈔止行陝西。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陶節夫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