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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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叟、(原注:故。
)王存、(原注:故。
)鄭雍、(原注:故。
)傅堯俞、(原注:故。
)趙瞻、(原注:故。
)韓維、(原注:故。
)孫固、(原注:故。
)範百祿、胡宗愈、(原注:故。
)李清臣、(原注:故。
)蘇轍、劉奉世、範純禮、陸佃、(原注:故。
)安焘。
曾任待制以上官: 蘇轼、(原注:故。
)範祖禹、(原注:故。
)王欽臣、(原注:故。
)姚勔、(原注:故。
)顧臨、(原注:故。
)趙君錫、(原注:故。
)馬默、(原注:故。
)孔武仲、(原注:故。
)王汾、(原注:故。
)孔文仲、(原注:故。
)朱光庭、(原注:故。
)吳安持、(原注:故。
)錢勰、(原注:故。
)李之純、(原注:故。
)孫覺、(原注:故。
)鮮于儹、(原注:故。
)趙彥若、(原注:故。
)趙禼、(原注:故。
)孫升、(原注:故。
)李周、劉安世、韓川、賈易、呂希純、曾肇、王觌、範純粹、楊畏、呂陶、王古、陳次升、豐稷、謝文瓘、鄒浩、張舜民。
馀官: 秦觀、(原注:故。
)湯馘、杜純、(原注:故。
)司馬康、宋保國、吳安詩、張耒、歐陽棐、呂希哲、劉唐老、晁補之、黃庭堅、黃隐、畢仲遊、常安民、孔平仲、王鞏、張保源、汪衍、餘爽、鄭俠、常立、程頤、唐義問、餘卞、李格非、商倚、(原注:故。
)張庭堅、李祉、陳祐、任伯雨、陳郛、朱光裔、蘇嘉、陳瓘、龔夬、呂希績、(原注:故。
)歐陽中立、吳俦。
案:據臣僚上言雲雲,則此所頒石刻,即元年九月己亥徽宗手書之碑,而此所籍記姓名,通計祗九十八人,與元年九月碑人數不同者,以此從元年七月乙酉所出籍記,因截去其碑尾呂仲甫、徐常、劉當時、馬琮、謝良佐、陳彥默、劉昱、魯君贶、韓跋九人,遂不及武臣,内臣等姓名,故祗九十八人。
其所列姓名次序有不同者,傳寫有颠倒也。
畢沅《續通鑒考異》,屢緻疑於此,由未細異爾。
诏:“緣奸黨入籍并子弟等除曾任監司罷任指定與知州人外,将其馀不得到阙合授差遣人,今後并令於所在州依條審量,具官吏保明堪與不堪;釐務内初出官,仍驗付身,令召保二人,依條式聲說委保事因,各連家狀,一統繳申吏部。
”從吏部尚書何執中奏請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案:《宋史何執中傳》雲:蔡京籍上書人定為邪等,初無朝觐及入都之禁,執中申言之,且請任在京職秩者皆罷遣。
) 16、癸卯,尚書省言:“提舉陝西鑄錢許天啟起第一運烏背折十銅錢五千缗至京,乞自禁中先用,然後頒之四方。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17、講議司言:“東北鹽已放入解鹽地分,慮客人影帶私鹽,走失課利,舊條未至嚴密,今别正法及販乳香比鹽法等條。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 18、甲辰,王厚奏:“臣已回軍河州措置事務,仍每月一次輪差将官領千馀騎、附十馀日糧前去湟州及臨宗、綏遠、來賓一帶巡綽,照管撫存新歸部族訖,即回本駐劄處,并如禦前處分去訖。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原注:厚九月二十八日奏此。
) 19、乙巳,王厚言新收複河南三城,乞置官屬,诏王厚更加铨選可以倚仗者,方許保奏,給降付身。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九月,定選階。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并系辛醜日,此從吏部侍郎鄧洵武之請也。
《編年備要》、《通鑒續編》及畢續《通鑒》以洵武時為刑部尚書,誤。
《東都事略鄧绾傳》有明文可據。
《傳》雲:洵武進吏部侍郎,以神宗更定官制,獨選人官稱尚未是正。
洵武上疏曰:“神宗稽古創法,釐正官名,使省,台、寺、監之官實典職事,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因而制祿。
命出之日,官号法制,鼎新於上,而彜倫庶政,攸叙於下。
今吏部選人自節察判官至簿、尉凡七等,先帝嘗欲以階寄祿,而未暇願造為新名,因而寄祿使一代條法粲然大備。
”徽宗從其言,遷戶部尚書,移刑部。
《編年備要》雲:改留守、節察判官為承直郎;書記,支使,防團判官為儒林郎;留守、節察推官,軍監判官為文林郎;防團推官為從事郎,令錄為通仕郎,知令錄為登仕郎,判司簿尉為将仕郎。
《通鑒續編》雲:國初以來,大率以職為階官,而以差遣為職,名實混淆。
元豐雖定官制,而此亦未正,刑部尚書鄧洵武亟言之,遂定選人七階,以易前弊。
後改通仕為從政,登仕為修職,将士為迪功。
而專用通仕、登仕、将仕三階奏補未入官人,承直至修職,須六考,迪功七考;有官保任而職司居其一,乃得磨勘;坐愆犯,則随輕重加考及舉官有差。
又:雲:蔡京乞令諸州置崇甯觀、寺,從之。
案:《宋史·本紀》癸巳日。
又:雲:立考課法凡三十條。
1、十月(案:錢氏《朔閏考》:是月丁未朔。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注雲十月庚午五日,當有字誤。
)戊申,尚書省言:“乞降當十錢樣於天下。
”诏:“各降一千,分布曉示,使人識認,有司覺察如稍異,許越訴,論如和錢法,以錢計賞。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2、庚戌,诏:“應元祐係籍人并依寄祿官與請給,更不注差遣;見有差遣人并罷其子并親兄弟,并與宮觀嶽廟差遣;内係選人者,與監當差遣,不得與改官。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原注:臣僚姓名當檢附。
姓名已見九月二十五日。
三年十月末張商英罷,提舉靈仙觀,當考。
) 3、甲寅,王厚遷駐熙州,遣童貫領護大首領掌牟杓拶遵厮雞及酋長溫龍彪赴阙。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原注:此據功狀收入,十一月五日奏,當考。
) 4、丙辰,入内皇城使、果州刺史童貫為成州團練使,依前皇城使。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九。
原注:累曆雲應付修建景陵西宮賞,十二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當考。
) 5、癸酉,臣僚上言:“伏睹元符之末,朋黨遞用,陛下以先定之志,獨見之明,屏斥奸回,以斷國是。
自總攬以至於今,百廢具舉,效應顯著,紹述大有為之功斯既成矣。
陛下複懲前日紛更之由,深思遠慮,謂事雖小而其端足以成害者,不可不禁。
乃诏有司自元豐八年三月五日以後至紹聖元年四月十三日以前,及元符三年正月十二日以後至崇甯元年正月以前,凡官司比例,勿複引用。
蓋所以防微杜漸,遏絕其萌芽,以垂無疆之休也。
然臣區區之愚,尚以為崇甯元年
)王存、
)鄭雍、
)傅堯俞、
)趙瞻、
)韓維、
)孫固、
)範百祿、胡宗愈、
)李清臣、
)蘇轍、劉奉世、範純禮、陸佃、
)安焘。
曾任待制以上官: 蘇轼、
)範祖禹、
)王欽臣、
)姚勔、
)顧臨、
)趙君錫、
)馬默、
)孔武仲、
)王汾、
)孔文仲、
)朱光庭、
)吳安持、
)錢勰、
)李之純、
)孫覺、
)鮮于儹、
)趙彥若、
)趙禼、
)孫升、
)李周、劉安世、韓川、賈易、呂希純、曾肇、王觌、範純粹、楊畏、呂陶、王古、陳次升、豐稷、謝文瓘、鄒浩、張舜民。
馀官: 秦觀、
)湯馘、杜純、
)司馬康、宋保國、吳安詩、張耒、歐陽棐、呂希哲、劉唐老、晁補之、黃庭堅、黃隐、畢仲遊、常安民、孔平仲、王鞏、張保源、汪衍、餘爽、鄭俠、常立、程頤、唐義問、餘卞、李格非、商倚、
)張庭堅、李祉、陳祐、任伯雨、陳郛、朱光裔、蘇嘉、陳瓘、龔夬、呂希績、
)歐陽中立、吳俦。
案:據臣僚上言雲雲,則此所頒石刻,即元年九月己亥徽宗手書之碑,而此所籍記姓名,通計祗九十八人,與元年九月碑人數不同者,以此從元年七月乙酉所出籍記,因截去其碑尾呂仲甫、徐常、劉當時、馬琮、謝良佐、陳彥默、劉昱、魯君贶、韓跋九人,遂不及武臣,内臣等姓名,故祗九十八人。
其所列姓名次序有不同者,傳寫有颠倒也。
畢沅《續通鑒考異》,屢緻疑於此,由未細異爾。
诏:“緣奸黨入籍并子弟等除曾任監司罷任指定與知州人外,将其馀不得到阙合授差遣人,今後并令於所在州依條審量,具官吏保明堪與不堪;釐務内初出官,仍驗付身,令召保二人,依條式聲說委保事因,各連家狀,一統繳申吏部。
”從吏部尚書何執中奏請也。
案:《宋史何執中傳》雲:蔡京籍上書人定為邪等,初無朝觐及入都之禁,執中申言之,且請任在京職秩者皆罷遣。
) 16、癸卯,尚書省言:“提舉陝西鑄錢許天啟起第一運烏背折十銅錢五千缗至京,乞自禁中先用,然後頒之四方。
”從之。
) 17、講議司言:“東北鹽已放入解鹽地分,慮客人影帶私鹽,走失課利,舊條未至嚴密,今别正法及販乳香比鹽法等條。
”從之。
) 18、甲辰,王厚奏:“臣已回軍河州措置事務,仍每月一次輪差将官領千馀騎、附十馀日糧前去湟州及臨宗、綏遠、來賓一帶巡綽,照管撫存新歸部族訖,即回本駐劄處,并如禦前處分去訖。
”
原注:厚九月二十八日奏此。
) 19、乙巳,王厚言新收複河南三城,乞置官屬,诏王厚更加铨選可以倚仗者,方許保奏,給降付身。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九月,定選階。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并系辛醜日,此從吏部侍郎鄧洵武之請也。
《編年備要》、《通鑒續編》及畢續《通鑒》以洵武時為刑部尚書,誤。
《東都事略鄧绾傳》有明文可據。
《傳》雲:洵武進吏部侍郎,以神宗更定官制,獨選人官稱尚未是正。
洵武上疏曰:“神宗稽古創法,釐正官名,使省,台、寺、監之官實典職事,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因而制祿。
命出之日,官号法制,鼎新於上,而彜倫庶政,攸叙於下。
今吏部選人自節察判官至簿、尉凡七等,先帝嘗欲以階寄祿,而未暇願造為新名,因而寄祿使一代條法粲然大備。
”徽宗從其言,遷戶部尚書,移刑部。
《編年備要》雲:改留守、節察判官為承直郎;書記,支使,防團判官為儒林郎;留守、節察推官,軍監判官為文林郎;防團推官為從事郎,令錄為通仕郎,知令錄為登仕郎,判司簿尉為将仕郎。
《通鑒續編》雲:國初以來,大率以職為階官,而以差遣為職,名實混淆。
元豐雖定官制,而此亦未正,刑部尚書鄧洵武亟言之,遂定選人七階,以易前弊。
後改通仕為從政,登仕為修職,将士為迪功。
而專用通仕、登仕、将仕三階奏補未入官人,承直至修職,須六考,迪功七考;有官保任而職司居其一,乃得磨勘;坐愆犯,則随輕重加考及舉官有差。
又:雲:蔡京乞令諸州置崇甯觀、寺,從之。
案:《宋史·本紀》癸巳日。
又:雲:立考課法凡三十條。
1、十月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四注雲十月庚午五日,當有字誤。
)戊申,尚書省言:“乞降當十錢樣於天下。
”诏:“各降一千,分布曉示,使人識認,有司覺察如稍異,許越訴,論如和錢法,以錢計賞。
”
) 2、庚戌,诏:“應元祐係籍人并依寄祿官與請給,更不注差遣;見有差遣人并罷其子并親兄弟,并與宮觀嶽廟差遣;内係選人者,與監當差遣,不得與改官。
”
原注:臣僚姓名當檢附。
姓名已見九月二十五日。
三年十月末張商英罷,提舉靈仙觀,當考。
) 3、甲寅,王厚遷駐熙州,遣童貫領護大首領掌牟杓拶遵厮雞及酋長溫龍彪赴阙。
原注:此據功狀收入,十一月五日奏,當考。
) 4、丙辰,入内皇城使、果州刺史童貫為成州團練使,依前皇城使。
原注:累曆雲應付修建景陵西宮賞,十二月二十四日、二十五日當考。
) 5、癸酉,臣僚上言:“伏睹元符之末,朋黨遞用,陛下以先定之志,獨見之明,屏斥奸回,以斷國是。
自總攬以至於今,百廢具舉,效應顯著,紹述大有為之功斯既成矣。
陛下複懲前日紛更之由,深思遠慮,謂事雖小而其端足以成害者,不可不禁。
乃诏有司自元豐八年三月五日以後至紹聖元年四月十三日以前,及元符三年正月十二日以後至崇甯元年正月以前,凡官司比例,勿複引用。
蓋所以防微杜漸,遏絕其萌芽,以垂無疆之休也。
然臣區區之愚,尚以為崇甯元年